xx社区事务听证会暂行办法

时间:2024.4.29

xx社区事务听证会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基层管理,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和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工作,按照党和政府关于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居民自治意识,使居民群众发表意见有场所,行使权力有平台,解决问题有渠道。初步制定了社区事务听证会暂行办法。

社区听证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的进行,并自觉接受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街办事处的指导。

1.社区听证会的议事范围。听证会议事主要是涉及社区居民普遍关心、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有关社会事务。议事范围为:社区治安防范、保洁与绿化、违法建筑整治、环境卫生整治、基础设施建设、救济救灾款物的发放、低保户的确定、公益事业建设经费的筹措以及其他需要社区居民听证的事项。

2.听证会成员的确定。社区听证会成员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确定,人数一般为30—50人,听证会成员一般由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协商议事会成员、社区代表大会成员、涉及事项的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等组成。社区居民经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同意可旁听会议,经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邀请,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社会单位的代表应列席会议。听证会成员的听证表决权,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确定。

3.听证事项的提出形式。听证会听证事项由五分之一以上年满18周岁的社区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成员提出,由社区党组织受理,经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商量决定召开社区听证会。

4.听证事项的确定。听证会前,社区居委会应对多数居民反映比较集中地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征询居民群众意见,并同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联系沟通。对政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社区居委会征求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列入社区听证会议题。听证会一般在提出议题起15日内召开。

5.听证会的组织召开。社区听证会由社区党组织主持召开,召集人应在听证会前3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向社区公示并通知参会人员。出席听证会人员达到应到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举行;听证会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由出席人员半数以上通过,形成听证会的集中意见。表决的形式,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

6.听证会的会议程序。社区居民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由主持人报告议题;

②由社区居委会通报所听证议题的相关情况;

③由听证会成员充分谈论。

④涉及法律、法规、政策的问题,请政府有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的代表回答听证会的咨询;

⑤由听证会成员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 ⑥召集人落实专人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

7.听证会会后事项。社区居委会应于听证会后3日内,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公示,并及时将会议情况通报街道办事处,凡涉及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事项应及时同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第二篇:06.3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


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的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进一步推进社区民主自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是指居民区居民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与居民区党组织的关系)

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在居民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居委会负责召集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听证会的含义)

听证会是政府有关部门或居委会在社区实施的项目或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居委会组织部分社区成员代表召开会议,广泛讨论,并提出具体意见的会议制度。

第五条(听证会的召集)

居委会召集听证会,原则上由相关政府部门征求居委会意见后,由居委会决定。居委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及时召集听证会。涉及居民区事务,居委会自行召集听证会。

第六条(听证会人员的组成)

听证会的人员由居委会组织成立听证小组,居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居委会在社区实施项目或重大事项涉及到的有关居民群众代表、居民会议代表、社区单位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听证会的主要内容)

1

听证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涉及本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近期建设规划项目(市、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除外);

(二)涉及本社区社会稳定的事项;

(三)其他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八条(听证会的程序和内容)

听证会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一)准备程序:

1、居委会决定召集听证会的,应在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书面听证要求和内容的七日内,确定时间、地点、参与听证的人员,并通知相关政府部门及与会人员;

2、召开听证会之前,居委会应对需要听证的事项,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征询居民群众意见;

3、听证会的召开必须有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二)会议程序:

1、主持人报告议题;

2、居委会通报听证议题的相关情况;

3、听证会成员充分讨论;

4、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回答与会人员的咨询;

5、表决和形成听证决议。其中,表决的方式由居委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决定,形成的听证决议必须由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居委会应做好完整的会议记录。

(三)后续程序:

居委会应在听证会结束后的七日内,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公示;听证事项涉及相关政府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由居委会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书面抄送相关政府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第三章 协调会制度

第九条(协调会的含义)

协调会是对涉及社区成员间的公益性、社会性事务以及一般矛盾、利益冲突, 2

进行协商解决的会议制度。

第十条(有关部门提供服务)

居委会召集协调会时,可邀请区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协调会人员的组成)

协调会由有关当事人、居委会主任、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有关社区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居民区党组织负责人、社区民警、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司法助理等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协调会的主要内容)

协调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涉及社区成员公共利益的有关矛盾;

(二)社区成员间的民事纠纷、利益冲突;

(三)当事人请求协商解决的其他矛盾。

第十三条(协调会的程序和内容)

协调会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一)准备程序:

1、列出需要协商的事宜,在协调会召开前的七日内书面告知与会成员;遇到矛盾激化、重大纠纷和冲突时,可随时召开协调会;

2、协调会召开前,应先由居委会联系当事人和其他与会人员,确定协调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准备好相应的材料。

(二)会议程序:

1、会议先由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然后由居委会主任分别询问当事人,明确矛盾、冲突或分歧的焦点所在,并据此进行协调,做好详实记录;

2、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协调文书,由当事人核对后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参与协调会的其他相关部门人员也应同时签字盖章;

3、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应由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协调会的人员在协调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并由居委会主任告知相关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再行解决。

(三)后续程序:

1、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如会后当事人达成一致的,须形成书面 3

材料,并签字或盖章后交副本于居委会存档;

2、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如当事人提出再次召开协调会的要求,居委会应予以同意,但对召开同一内容的协调会议,以三次为限。

第四章 评议会制度

第十四条(评议会的含义)

评议会是居委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对被评议的机构、事件、对象的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的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被评议对象)

被评议对象主要包括公安、工商、税务、环卫、市容监察、房管、卫生等区职能部门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物业公司、社区居民事务工作站等居民区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评议会的形式)

评议会一般采取综合评议的形式,在每年的年底进行。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采取专题评议、考察评议等不定期的形式进行评议。

第十七条(评议会人员的组成)

评议会的人员由居委会组织成立评议小组,居委会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居民会议代表、社区成员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评议会的主要内容)

评议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市、区有关社区工作,完成社区工作目标和任务等方面的总体情况;

(二)履行社区工作职能,完成相关工作的情况;

(三)参与社区共建的情况;

(四)其他有关社区建设和管理的专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评议会的程序)

评议会的程序包括:

(一)年底召开评议会前的十五日内,由评议小组通知被评议对象递交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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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议小组收到工作总结后,对照被评议对象年初递交的全年工作计划,对被评议对象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评议小组召开综合评议会议,由被评议对象对工作绩效、存在问题,具体整改措施等进行汇报,然后由评议小组进行讨论,形成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的书面评定意见;

(四)居委会在评议会召开后的七日内,将评议意见向被评议对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反馈。

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将评议小组的评议意见作为对部门双重管理、考核和有关干部奖惩任免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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