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麓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社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 产 党章程》,结合社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各级党和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镇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党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社区两委班子工作目标管理,与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促进社区物质、精神、政治
文明建设。
第四条:本责任制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领导班子及成员,两委班子中的正职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一、社区党支部对社区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社区党支部书记对社区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社区各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社区各小组长对所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社区居委会领导班子对居委会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社区居委会主任对居委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居委会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一、社区党支部在社区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支部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
(二)、要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社区干部的考核。
(三)、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中心任务和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四)、对社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案件,要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社区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一)、抓好本社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常抓不懈,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狠抓落实,抓出成效。
(二)、抓好社区党支部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学习贯彻上级有关部门文件,学习宣传党纪廉政法规,提高一班人的政治和思想素质。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以廉洁自律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生活会。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的决定要集体讨论决定,防止出现不正之风,负责党务公开。
(四)、对社区党组织、党员中的好人好事,典型事迹要及时总结,给予表扬。对社区组织、党员中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要亲自检查纠正,帮助教育。
(五)、每半年听取一次支部委员、居委会主任、小组
长有关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并指导工作。
(六)、对发现本社区党员、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及时上报镇党委。
三、社区居委会主任的责任
(一)、协助社区党支部书记抓好全社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居委会各项工作的勤政廉洁、居务公开。
(二)、抓好居委会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要求,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社区支部汇报。
(三)、抓住典型,表扬先进、批评落后。
(四)、认真执行社区规定的财务制度,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及其所属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与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工作考核相结合,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年底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二)、考核的结果作为社区党员、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并上报结果。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年终述职制度 社区党支部、居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
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
(一)、社区监督委员会同组织委员,负责组织党员、居民群众、党风廉政监督员对社区党支部、居委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
(二)、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评议结果作为全年社区班子及成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一、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实施责任追究,应按照职责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处分。
(一)、未按时完成镇党委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未及时传达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未按要求组织学习,学习无考勤、无记录的,未执行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制度管理规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下属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不强,发生不廉洁行为或违纪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及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诫勉谈话并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三)、授意下属工作人员或直接参与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四)、受到责任追究的,不得被评为年度的各种先进。
第二篇:村级党风廉政制度
村干部和党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村干部和党员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买卖、转让、占用集体土地,或者违章搭建地上建筑物;
(二)在集体土地征用、承包,集体资产租赁、经营,集体工程项目发包,集体物品采购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优厚亲友,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四)克扣、截留、拖欠支农、扶贫、救灾、移民、征地补偿等款物;
(五)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六)以各种非法手段拉票“贿选”或者在选举中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
(七)侵占集体财物或者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八)以村务或者其他公务为借口,用公款吃喝或者用公款相互宴请;
(九)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者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十)公费旅游,以开会、考察、学习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或者用公款为他人支付旅游费用;
(十一)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十二)借婚丧嫁娶及喜庆等事宜,聚敛钱财; (十三)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色情、涉毒和封建迷信活动以及为“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
(十四)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注:本《规定》节选自浙纪发[2006]19号文件。
新塘洋村村务民主决策流程图
新塘洋村村务村务公开流程图
村两委及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流程图
村集体建设项目承包、集体资产出租、出让物资采购项目流程
村干部廉政承诺制度
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贯彻落实《中国共 产 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促进农村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特制定村(居)干部廉政承诺制度。
一、承诺对象
村(居)两委成员,重点是村(居)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
二、承诺方式
廉政承诺采取公开方式。通过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承诺对象就党风廉政建设向全体党员和村(居) 民代表作出公开表态和承诺。承诺后在廉政承诺书上签名、张贴公示,并由乡镇纪委存入本人廉政档案。承话时间一般安排在新一届村(居)班子上任之初。
三、承诺内容
主要是在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秉公办事、忠于职守等方面的决心和打算。
四、承诺监督
1、承诺人要认真覆行廉政承诺,主动接受乡镇纪委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年终和届末应写出廉政报告、作为党员、村(居)民对村(居)干部进行评议的主要依据。
2、乡镇纪委负责对村(居)干部的承诺事项和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报告时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乡镇纪委和承诺人存档备查。
五、违反承诺的处理
承诺人违反承诺,构成违纪的,由乡镇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尚不构成违纪的,及时进行廉政谈话和批评教育,督促干部改正过错,认真履行职责和承诺。
村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为强化对村(居)干部的教育管理,增强村(居)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做到“立足于防范,着眼于教育”,制定村(居)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一、谈话方式
根据谈话目的、谈话内容和谈话对象的不同,谈话分为集体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集体廉政谈话为集中性学习教育活动,一般定期举行。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为警告性、批评教育性措施,因事、因人而定、不定期进行。
二、谈话内容和谈话的组织实施
1、集体廉政谈话
集体廉政谈话一般安排在村级组织换届后新一届两委干部上任初进行。参加对象为所有新当选村(居)两委干部及村(居)委会聘任千部。主谈人为乡镇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新当选的村(居)两委一把手,要单独接受乡镇纪委书记的廉政谈话。
谈话内容:①进行宗旨意识、权力观、价值观教育;②学习有关廉政法律和规章制度。重点学习村级民主管理、财务管理制度;③剖析村(居)干部违纪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④对干部自身建设提出建议和要求。
2、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一般安排在村(居)或村(居)干部有轻微违纪现象或有不当行为发生,但尚不够纪律处分时实施。谈话对象为具体违纪人员和不当行为人。主谈人为乡镇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纪委书记,具体根据谈话对象和行为性质而定。
谈话内容:①针对存在问题,讲清行为性质,帮助干部认清行为性质、违反党政纪程度、后果及危害;②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③谈话对象表明态度和改正意见。
3、警示谈话
警示谈话一般安排在干部自身建设、工作开展中出现不良苗头和倾向时进行。谈话对象为村(居)两委主要干部、具体有违纪倾向的干部。谈话人为乡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谈话内容:①讲清行为不良后果:②明确今后工作重点或努力方向,提出建议、希望和要求;③进行廉政教育。
三、工作要求
1、乡镇各职能科室在平常工作考核、干部考察、民主评议、专项检查以及信访工作中,发现违纪线索或需要谈话的现象时.及时向乡镇纪委报告。由乡镇纪委核实并向党委汇报后组织谈话。
2、参加谈话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根据谈话主题、谈话万式和谈话对象确定。每次谈话情况要及时整理存档。
3、实施谈话前,由乡镇纪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必须按
时接受谈话。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前来的,应提前向乡镇纪委请假。
4、进行谈话时,谈话对象要如实汇报思想、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5、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乡镇纪委要加强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及时收集反馈信息,督促谈话对象高质量完成整改。
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一)监委会产生和组成
1、监委会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产生,经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实施监督,并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监委会任期与村委会同届。
2、组成人员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熟悉村情,热心为村民服务,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敢于监督。不是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报帐员(文书)及其近亲属的村民代表。
3、监委会由3人组成,设主任1人,组成人员在村民代表会议中推选或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成员兼任。监委会成员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受村民代表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的决策和管理。
(二)监委会职能
1、在村党组织领导下,配合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2、列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村务会议。
3、对村财务公开清单和报帐前的凭证进行审核。
4、建议村委会就有关问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5、对不按村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出的决定或决策提出废止建议,村委会须就具体事项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决定。
6、参与乡镇党委对村干部的年终述职考评。
7、对村级建设工程、物资采购、集体资产出租出让实行全程监督,使招投标公开、公正、透明进行。
8、根据多数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对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依法提出罢免建议。
9、遵守村规民约,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三)监委会义务
1、支持村两委正常工作,及时消除村民对村两委工作的误解。
2、定期不定期向村党支部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监督工作情况。
3、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等组织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4、联系村民,广泛听取意见,履行监督职责。
(四)监委会监督。对违法乱纪、严重失职的监委会成员,经村党支部提议,村民代表会议有权予以撤换。每年由村民代表会议对其成员进行年度信任度测评,信任票不到应到会村民代表人数一半的,终止职务,按规定程序选举新的成员。
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创建总体要求
一、创建目标
泰顺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创建主要围绕“四民主”( 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坚持“三公开”( 村务公开、村财公开、村级党务公开),落实“八项制度”( 村财乡镇代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廉政文化建设、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村级建设工程发包、村干部廉政谈话、廉政承诺、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等方面制度),着重从以下五方面做好工作:
1、管理规范。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规范村级集体资产和工程项目管理,在“人、财、事”方面形成比较完备的管理制度。
2、事务公开。对村级财务、事务、党务进行定期上墙公开;对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做到随时公开。
3、监督有力。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认真落实村级民主监督各项制度。
4、农民减负。纠正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确保各种惠农支农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5、干部廉洁。严格执行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党纪法规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进一步增强村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二、考核要求
1、村级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定档。根据考核得分设定三类:90分(含90分)以上为一类单位(考核基本分为100分,考核内容包括管理规范、事务公开、监督有力、农民减负、干部廉洁等五个方面,具体评分内容详见《20xx年度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考评细则》),70至90分(含70分)的为二类,70分以下为三类单位(即不合格单位)。
2、县级“示范村”的确定依据。获得县级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的前提条件是考核得分必须在90分以上,同时在两年之内不得有下列情形:(1)村级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因违纪违法受到纪律处分或刑事责任追究的,村党员因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2)村级组织受到上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组织处理的;(3)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在述职述廉或村民大会的测评中,未得到半数以上信任票的;(4)村工作目标承诺考核中,集体考核评为落后或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个人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下档次的;(5)存在计生、安全生产、综治、信访等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