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内 文 件 目 录(行政会议记录)

时间:2024.5.9

卷 内 文 件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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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次行政会议纪录


國立交通大學98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紀錄次行政會議紀錄 紀錄

時 間 間:99年1月8日(五)上午10時10分

點地 點:浩然圖書館八樓第一會議室

主 席 席:吳重雨校長

席、林進燈教務長(趙昌出 席:李嘉晃副校長、許千樹副校長、台聯大周景揚副校長(請假)

博副教務長代理)、傅恆霖學務長、曾仁杰總務長、李鎮宜研發長、許尚華國際長、電資中心林寶樹主任(請假)、電機學院謝漢萍院長、理學院莊振益院長(鍾文聖副院長代理)、工學院陳俊勳院長、管理學院張新立院長、人社學院李弘祺院長(缺席)、生科學院黃鎮剛院長、客家學院莊英章院長、資訊學院林一平院長、光電學院許根玉代理院長(請假)、計網中心林盈達主任、圖書館楊永良館長、通識教育委員會李弘祺主委(缺席)、會計室葉甫文主任(呂明蓉組長代理)、人事室主任(廖瓊華組長代理)、張靄珠主任秘書

列 席 席:頂尖計畫辦公室黃志彬執行長、策略發展辦公室張國明執行長、公共事務委員會詹

玉如執行長(李佳如小姐代理)、新校區暨璞玉計畫推動小組林健正召集人(請假)、學聯會徐晨皓會長

記 錄 錄:施珮瑜

壹、主席報告 主席報告 略

報告事項 貳、報告事項

一、確認前次會議紀錄(98年12月18日召開之98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請參閱會議紀

錄附件),已E-mail各主管確認,並經校長核閱。

二、教務處報告:教務處報告:

(一)教育部訪查-大學甄選入學招生試務:

1.教育部為引導各大學辦理甄試更具公信,使社會大眾更能認同大學甄試試務公平、公正、合理,抽選10所大學訪查大學甄選入學招生試務,本校於12月31日接受訪查。除學校整體試務簡報之外,另抽選訪查資工、光電、工工管、材料四學系,以及抽選十位同學、十位參與試務之教師或助理。感謝各學系配合教務處之協調與積極準備,以及出席訪查簡報與綜合座談。

2.由於本校在99學年度規劃優先錄取低收入戶學生23名,亦促請教育部考慮碩士班甄

試亦開放提昇至60%,高教司長官表示認同並將研議。

3.本次試務訪查經驗,將請各系所辦理各種招生考試時,均能依據本校招生委員會組織

規程及招生作業共同準則等作業規範,辦理各階段試務工作。

(二)有關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內全時選讀生(交換生)推動時程案,目前四校皆已通過「台灣

聯合大學系統全時選讀作業要點」,原則上於99學年度實施。本校亦於12月24日教務會議通過「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受理全時選讀生實施細則」配合推動實施。

(三)學生e-Portfolio學習歷程網:學生在求學期間可透過此平台上傳作品、報告及學習

心得,完整的記錄學習歷程資料,以達到學習省思的效果。目前e-portfolio版面美

1

工部分已完成,登入首頁後會自動顯示好友訊息、社團活動訊息、星座心情及行事曆提醒等等。希望藉由實用性及趣味性來提升學生的使用率。目前計中正進行程式撰寫及功能磨合,預計1月底學生個人資料區塊可完成,其他功能將陸續開放。

三、學務處報告:學務處報告:

(一)八八水災發生迄今將屆5個月,本校關懷災區學童心輔及課輔亦持續辦理。服務學習

中心將於1月8日(五)下午3時30分假浩然圖書館國際會議廳A廳舉辦「八八水災賑災志工 So… And then?」經驗分享party 。邀請曾參與或持續參與八八水災賑災活動者,無論協助清掃、整理物資、課輔陪伴或建構資訊交流平台,以個別、揪團或是加入社服團體參與賑災的同學或師長,以輕鬆茶會方式與全校師生分享交流。

(二)活動中心於99年元月啟動安全管理新措施:廢止社團登錄5員代表刷卡之措施,各進

出入口仍維持每日22:00時間關閉,早上06:00開啟。管制期間限制有登錄為社團社員者方可持學生證刷卡自由進出。自98年12月31日夜間管制期間增派保全員(敦泰保全),負責活動中心各項安全管理,期間同學如有違反活動中心安全管理事項者,保全員有權要求同學改善或停止,請同學配合。

四、總務處報告:總務處報告:

(一)「財團法人台灣省新竹市教會聚會所」希望本校價購(或徵收)該聚會所被校方佔用之

土地1筆。

1.「財團法人台灣省新竹市教會聚會所」來函稱位於大學路學人宿舍旁地號515-1之土地,

被校方圍牆及建築物佔用,經98年12月4日本校申請重新鑑界,依複丈成果圖顯示本案屬實,其中學人村建築物佔地範圍為藍線範圍(長度11.84M,寬度0.1-0.58M)(如附圖,P8)。 2.地號515-1資料如下:

段別 地號 土地面積㎡ 4成 學校用地 36.06 1 大學段 3.為不影響本校大學路學人宿舍住宿安寧、環境品質,希望能保持現況,將依98年12月25日校推會決議於99年度專項經費勻支。

(二)本處營繕重要工程進度報告:

1.管理一館增建工程(二期)刻辦理正式驗收作業中,消檢已通過,使用執照申請中。室

內裝修工程98年7月14日決標,刻持續辦理裝修工程。(室內裝修工程98年9月9日申報開工,工期90日曆天,預計完工日99年1月10日並辦理驗收作業,預定搬遷日99年1月28日)。

2.工五館搬遷工程:二樓生科系及璞玉小組已遷入使用,五樓實驗室空間依空間管理委員

會決議調整供奈米學程、加速器學程、教務處等空間,由營繕組賡續辦理搬遷裝修工程,另九樓電控系實驗室三間整理完畢。

3.客家學院大樓主體工程已於98年7月27日報竣及取得使用執照,另已完工驗收,並於

98年12月14日辦理啟用典禮。

4.基礎科學教學研究大樓於98年11月23日完成評選,並於98年12月11日辦理決標議

約會議,已於98年12月25日辦理開工典禮。

2

5.人社三館已完成30%成熟度計畫書製作,因暫無工程預算來源,98年9月3日已與建築

師協調勞務費計算費用比例,刻辦理合約簽陳付款作業。

6.游泳池工程已於 98年10月12日進場施工並準備辦理拆除工程,預定完工日99年7月

30日。

7.光復校區PU跑道更新於 98年5月14日開標決標,已於98年6月24日開工, 於98

年12月9日完成,準備辦理驗收作業。

8.光復校區西區開發工程新竹市政府於98年3月10日辦理加強山坡地審查通過,指定建

築線已完成並申請雜項執照,於98年12月30日決標,於99年8月完成全區開發及壘球場闢設。

研發處報告:五、研發處報告:國科會98年度「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千里馬計畫),本校獲核17人:本次共19人申請,各系所獲核情形如下:資工系-2人,電信所-2人,光電系-3人,電子系-1人,機械系-1人,材料系-3人,土木系-1人,運管系-1人,科法所-1人,財金所-1人,應數系-1人。

計網中心報告中心報告:六、計網中心報告:

(一)@nctu.edu.tw郵件地址與伺服單整合之規劃:

1.計中現規劃重新整合現有之教職員電子郵件系統與分散於教學及研究單位之電子郵件系統,整合之目的有二:

(1)重整網域名稱:現有三套教職員電子郵件系統所使用之網域名稱@mail、@faculty、@cc

冗長而不具代號性質,整合後之網域名稱為@nctu.edu.tw或@xy.nctu.edu.tw(其中xy為系代號),較符合國際潮流。

(2)簡化伺服器管理:集中管理分散於(a)計中內部多套郵件伺服器及(b)教學及研究單位

之電子郵件系統,將減輕計中內部及各系所管理郵件負擔。整合之後,校內多項採用email帳號作認證的服務就不需要在多台伺服器上,整合之後因結構簡化能減少管理上的漏洞。此外,因所需管理的伺服器減少,在修補與升級伺服器軟體之人力不足現象將大幅降低,而升級後之伺服器軟體執行效率一般將會較原本執行效益提升5%~15%。

2.各教學及研究單位若已有自行維護之電子郵件系統,欲整併於新系統中,亦能提供原有各教學及研究單位所需之sub-domain (xxx@xy.nctu.edu.tw)識別服務;若各教學及研究單位原本並無自行維護之電子郵件系統亦無所屬之識別sub-domain,新系統亦能提供;整併後之新系統將由計中依交通大學教職員EMAIL使用規範管理郵件帳號申請。

3.對各教學與研究單位調查整併計畫意見彙整(附件一,P9-10)如下:

(1)願整併於新系統並使用識別sub-domain: 應藝所、管理學院、外國語文學系等3個單位。

(2)整併於新系統但不使用識別sub-domain: 科法所、環工所、工學院、華語中心、企業

管理碩士學程MBA、傳播與科技學系、交通運輸研究所、工學院專班、理學院、奈米中心、傳播研究所、社會與文化研究所、語言中心/英教所、經營管理研究所、音樂所、高階主管管理碩士學程、電機資訊國際學位學程、分子科學研究中心、開放教育推動中心、企業法律中心、機械實習工廠等22個單位。

(3)維持系所自己架設之郵件系統並自行維運: 資訊學院/資訊工程系、應用數學系、工業

工程與管理系、建築研究所、書香再傳種籽書院等5個單位。

3

(4)願將自行維運之電子郵件系統併入新系統,並使用識別sub-domain:統計所。

4.本整併計畫之FAQ詳如附件二。(P11-12)

(二)校園資訊系統入口網:校園資訊系統入口網(http://portal.nctu.edu.tw)於20xx年

1月5日上線,目前整合及統一帳號密碼之系統共120個,已整合40個,未來將再整合約15個最近完成的新系統,其餘65個系統皆不需整入。

1.已完成整合及統一系統帳號密碼之系統數約40個。如總務處電子公文系統、研發處研發指標資訊系統、教務處選課系統、學務處全人教育系統等等。

2.其餘校園資訊系統未整合與未統一系統帳號密碼之原因分類如下:

(1)原系統非網頁應用(web based)系統(55個),屬行政單位封閉使用之管理資訊系統,

如:人事室公務人員資訊管理系統、會計室帳務管理系統、出納組櫃台收納管理系統等等。

(2)原系統是以單位為登入帳號(2個),無法以個人帳號辨識登入,如:會計室零用金管

理系統等等。

(3)原系統為委外系統(4個),廠商無法提供反解加密之規則,且暫時無法配合調整產品

程式碼,所以無法統一帳號密碼,如:BlackBoard電子教學平台、會計室計畫及部門預算查詢系統。

(4)原系統為校外人員使用之系統(2個),如:出納組廠商電匯查詢系統。

(5)原系統專屬個人私密資料之系統(2個),如:薪資查詢系統。

3.為協助使用者逐漸轉換由入口網登入使用各校園資訊系統,且提供使用者登入校園資訊系統之多元管道,目前仍保留原各系統之登入頁面,但需以各自不同密碼登入。

(三)校務資訊系統

1.完成改版學雜費及帳務系統功能:為配合總務處出納組更換代理銀行(將台企銀更換為玉山銀),並提供使用悠遊卡繳交行政規費之多樣繳費服務,已完成改版帳務及學雜費管理系統。

2.完成99年招生系統:

(1)為整合改善原有分散的招生任務編組之各組e化功能,達到資料一致之效益以減少錯

誤發生的機率。

(2)改版同時亦提供新功能:

1資料庫全面由Access移至MSSQL並正規化。 ○

2增加電腦閱卷程式,可提供基本的單複選計分功能。99年度再增加題組選項計分功○

能(修改中)。

3因增加電腦閱卷,同一考科可能部份人工閱卷、部份電腦閱卷,所以卷包紀錄要分○

別紀錄,以便提供查核組複查。

4配合命題委員可直接領命題費(以往只給召集人),修改相關程式。 ○

3.完成下半年修正改版課務系統:為整合並改善原有課務系統,增加暑修及校際選修系統、教室借用系統及鐘點報表改版等,以提升並簡化行政作業流程。

4.學程計畫管理:因原學程計畫之系統設計以選課系統學生端之呈現為第一階段目標,接續新增推教中心學程計畫管理功能,此階段即完成管理端子系統以簡化行政作業。

圖書館報告:七、圖書館報告:

4

(一)資訊服務與「浩然音樂bar」推廣:圖書館為加強各項研究資訊服務,讓學生能夠熟

悉研究資料的尋找方法與其相關資訊蒐集工具,於九十八年度上學期推出「圖書館資源利用推廣與講習活動」共計61場次,參加人數2425人,獲得許多學生迴響,未來圖書館將再努力加強這方面的服務。另外,與音樂所合辦的「浩然音樂bar」活動,98年度上學期共計7場,353人次參加,感謝全校師生之共同參與。

(二)當代名家繪本大賞:1月6日至2月11日於浩然圖書館二樓特展區展出。繪本,係用

一組圖畫來表達一個故事主題的圖畫書,它不僅是為孩童而創作的,亦是作家獻給仍深具童心的大人之禮物。此次「當代名家繪本大賞」,精選了中外名家繪本創作二百餘冊,如「國際安徒生大獎」與「英國格林威大獎」雙料得主的安東尼布朗(Anthony Browne)、英國名插畫家巴貝柯爾(Babette Cole)、德國插畫大師布赫茲及威希特的作品等。還有日本的岩井俊雄及台灣幾米的繪本都曾深深擄獲讀者的心,與西方插畫家相互輝映。此外亦展出多本認識台灣自然人文的有趣繪本,讓讀者重拾溫馨童趣。

八、人事室人事室::有關本校99年寒假期間職工彈性休假日數及農曆春節假期案擬訂如下:

(一)本(98)學年度第1學期將於99年1月15日(五)學期考試後結束,第2學期自2月

22日(一)開始上課、註冊。擬訂定職工自99年1月23日(六)起至2月21日止(日)為寒假期間。

(二)依本校98學年度行事曆,本校訂春節放假期間為99年2月12日至2月21日(週五

至週日),依往例擬2月12日(五)統一扣抵寒休1日併入春節放假;99年寒假職工彈性休假日數配合調整為4日,並至遲於99年6月30日前補休完畢。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將2月19日(五)調整為放假日(俾春節連續放假),並提前於2月6日(六)補行上班,本校職工配合辦理。

(三)依教育部規定,寒暑假期間國立大學行政人員,仍應維持正常上下班,惟可於平日調

整延長上班時間,並累積於寒暑假補休,因此中午時間係視為同仁上班時間,同仁除輪流用餐外,仍宜維持隨時提供服務狀態,以符規定。

書室報告:九、秘書室報告:

(一)98學年度第二學期行政會議預訂開會時程如下表,請各位主管卓參。

月份 日期/星期

二月 會議名稱 說明 因2月19日適逢春節連續假期, 順延至2月26日召開。 2/5(五) 98學年度第122/26(五)98學年度第13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3/12(五)98學年度第14 3/26(五)98學年度第15 4/9(五) 98學年度第16 4/23(五)98學年度第17 5/7(五) 98學年度第18 5/21(五)98學年度第19 6/4(五) 98學年度第20

6/18(五)98學年度第21

5

7/2(五) 98學年度第22

七月 7/15(四)98學年度第23暑假期間,開會時間為隔週四

7/29(四)98學年度第24

(二)有關「100年大學校院評鑑」及本校受評準備事宜,說明如下:

1.教育部將委託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辦理「100年大學校院評鑑」,並已於98年11月19日假台北市立教育大學辦理大學校院評鑑實施計畫草案公聽會。本項評鑑分別於100年上半年及下半年分二梯次辦理,本校係屬何梯次受評,尚待高教評鑑中心辦理抽籤後決定。

2.若本校經抽籤後為100年上半年受評學校,則包括自我評鑑、填報資料等前置作業約需於99年3月即行啟動。為利評鑑作業進行,業依本項評鑑實施計畫草案研擬本校「100年度校務評鑑─評鑑項目分工負責表」(請參另附件三之1,P1-6)及「校務評鑑時程表(以100年上半年受評推估)」(另附件三之2,P7-8),擬提行政會議報告後,即將前述分工負責表及時程推估表通知各單位開始準備;並視高教評鑑中心作業進行情形,配合修正評鑑項目分工或時程表後,通知各單位據以辦理。

3.檢附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製作之大學校院評鑑實施計畫草案簡報檔(另附件三之3,P9-36)及實施計畫草案全文(另附件三之4,P37-74)供參。

討論事項 參、討論事項

案由一:(總務處提)案由一:本校「本校「文宣廣告物管理要點」文宣廣告物管理要點」修正草案,修正草案,請討論。請討論。總務處提)

明說 明:

一、為增訂校園建築物外牆布幔管理修正相關條文。

二、本案業經98年11月30日本校「校園建築與景觀審議委員會」會議通過。

三、本校「文宣廣告物管理要點」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及修正草案全文,請參閱附件四。

(P13-26)

決 議 議:

一、修正後通過。修正條文第三條「文宣廣告物管理單位:學生社團活動張貼(掛)廣告:

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負責。行政、教學單位等活動張貼(掛)廣告:總務處事務組負責。」修正為「文宣廣告物管理單位:學生社團活動:先向學務處課外活動組申請審查內容,再向總務處事務組申請張貼(掛)廣告。行政、教學單位等活動:向總務處事務組申請張貼(掛)廣告。」

二、本校「文宣廣告物管理要點」全文請參閱附件五。(P27-34)

案由二:案由二:本校「本校「工友工作規則」工友工作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草案,請討論。請討論。(總務處提) 總務處提) )

說 明 明:

一、為配合「勞動基準法」、「工友管理要點」、「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本校工友年終

考核規定」,修正相關條文。

二、本案業經98年11月24日98學年度第2次勞務策進委員會會議通過。

三、本校「工友工作規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及修正草案全文請參閱附件六。(P35-51) 議決 議:照案通過。

案由三本校「博士班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經費申請辦法」修正草案,請討論。研發處提)案由三:本校「博士班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經費申請辦法」修正草案,請討論。(研發處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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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明:本校「博士班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經費申請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及修正草案

全文請參閱附件七。(P52-59)

決 議 議:照案通過。

案由四(研發處提)案由四:本校「本校「儀器設備經費補助辦法」儀器設備經費補助辦法」草案,草案,請討論。請討論。研發處提)

說 明 明:

一、為有效整合校內儀器設備經費並推動貴共儀服務中心之業務與服務訂定本補助辦法。

二、本案業經98年12月22日98學年度第3次研發常務會議通過。

三、本校「儀器設備經費補助辦法」草案逐條說明及草案全文請參閱附件八。(P60-61) 決 議議:照案通過。

案由五:(人案由五:請評選本校推薦參加教育部99年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人選,年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人選,請討論。請討論。(人

事室提)事室提)

說 明 明:

一、依教育部98年12月18日台人(二)字第0980211304A號函規定,推薦參加優秀教育

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應於99年1月22日前報部彙辦。

二、99年本校各一級單位推薦參加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者共計5名(教師2名、

職員3名),各人員之優良事蹟如審查事實表。

三、本校評選方式係由各推薦單位簡述推薦人選之優良事蹟,再由出席委員以無記名方

式投票推選。

四、教育部歷年選拔全國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每年獲選人數約80人,平均每一部

屬單位獲選1-2人。本校為因應上述選拔慣例,近年來均推薦教師及職員各1名送請校長同意並排序。

決 議 議:本次投票結果為教育人員:顏智老師15票、盧鴻興老師5票;公務人員:柯慶昆組

長9票、喬治國組長8票、劉玉芝組長2票。

臨時動議 肆、臨時動議

案由一(工學院陳俊勳院長案由一:提升各學院編制至專員以上職等。提升各學院編制至專員以上職等。工學院陳俊勳院長提陳俊勳院長提)

明說 明:台灣大學、清華大學、中興大學及台科大等院級單位多設有專員編制(7-8職等);

且台大和中興大學部分學院更設有秘書缺(8-9職等)。唯本校與眾不同,能升遷的職缺都集中在行政單位,如秘書室、總務處、教務處、研發處、圖書館等,在此狀況下,不論在院或系級單位編制內人員永無升遷管道,不符公平正義原則,嚴重影響工作士氣,更導致院級以下單位無法留住人才,校方應正視此問題,使基層工作人員有機會升遷,提昇行政效率。

決 議 議: 法人化為國立大學現今趨勢,編制內員額出缺以聘用教師名額為策略,本校行政工

作以約用人員替代亦己運作多年,故本案將朝各院能設置或聘用高職等約用人員,統籌並協助院務推展,並請李副校長與人事室參考他校作法,研擬約用人員升遷辦法。

散會 伍、散會 11:57

7

附圖

8

附件一

目前各系所回覆總計(截至2010/01/04為止)

單位辦公室 應藝所 管理學院 外國語文學系 科法所 環工所

機械系(2009/12/10) 工學院 華語中心

企業管理碩士學程MBA

傳播與科技學系 交通運輸研究所 工學院專班 理學院 奈米中心 傳播研究所 社會與文化研究所 語言中心/英教所 經營管理研究所

◎ ◎ ◎

◎ ◎ ◎ ◎ ◎ ◎ ◎

本所同仁使用之信箱

擬延長收信3年之服務

1.建議現行先以

@mail@cc與@nctu並

音樂所

行,要不然容易造成漏接行政單位信件 2.請延長本所@mail@cc 之使用

高階主管管理碩士學程

電機資訊國際學位學程

分子科學研究中心 開放教育推動中心 企業法律中心 機械實習工廠 資訊學院/資訊工程系

◎ ◎ ◎ ◎

希望能繼續延續舊有

Email帳號之使用 9

cs csie cis

◎ ◎ ◎ ◎ ◎

1.1 1.2 2.1 2.2 2.3 ◎ ◎ ◎

現有郵件帳號(Mail或

CC)選擇『永久』繼續收信

意見

iaa com f1

Sub

應用數學系

工業工程與管理系

建築研究所

書香再傳種籽書院

◎ ◎ ◎ ◎ ◎ 1. 保留原

@stat.nctu.edu.tw

E-mail address?

2. 是否可自由增加刪

除帳號?

3. 是否可有Webmail&

防堵垃圾信件及電子

信件防毒設置?

4. 該Mail容量大小

為多少? math iem arch book Stat 統計所

1.本所希望繼續使用

@mail.nctu.edu.tw

2.本所教授投票決定

繼續使用

@mail.nctu.edu.tw。

謝謝林盈達主任同意

且同時支持本所的決

議,送出及收信均以

@mail.nctu.edu.tw方

式達成。 教育研究所

本單位現在沒有自行維運之電子郵件系統

1.1 使用sub-domain: .nctu.edu.tw,由計中統一調整郵件地址。

1.2 不使用sub-domain,並依重複帳號保留優先次序(如下所列)整合。

本單位現在有自行維運之電子郵件系統

2.1 使用sub-domain: .nctu.edu.tw,並自行維運電子郵件系統。

2.2 使用sub-domain: .nctu.edu.tw,並將sub-domain移入計中電子郵件系統,由計中協助維運。

2.3不使用sub-domain,自行維運之電子郵件系統移入計中電子郵件系統,並依重複帳號保留優先次序(如下所列)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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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郵件整合計劃FAQ

Q1:系所老師反應,轉信時間一年太短了,希望能再多延長時間,因為公務上及老師在研究發表相關的mail都

是使用學校的.

Ans:原則上, @Mail、@CC、@Faculty的信件, 在新系統上線後, 將提供一年的轉信服務, 一年後, 若因業務、

教學及研究需求得向本中心提出舊有郵件地址延長轉信服務申請。

Q2:若因教學與研究需求得向本中心提出舊有郵件地址延長收信服務申請。請問可以延長多久?

Ans:原則上提供一年轉信服務後,若需再提供轉信服務之期間為五年,若五年期滿需再提供轉信服務,請提出

具體需求說明。

Q3:郵件整合會造成很多老師及同仁的不便,請計中能明確說明為什麼需要做整合?效益為何?

Ans:1. 帳號集中管理?目前校內提供三套郵件服務,使得帳號分散各套伺服器,整合後,可將帳號集中管理。

2. 整合之後,校內多項採用email帳號作認證的服務不需要在多台伺服器上做認證。

3. 現在多套分散的伺服器,在整合之後因結構簡化能減少管理上的漏洞,在更新病毒碼與軟體修補程式亦能更快速與準確,伺服器的運算處理器、記憶體與儲存設備也能更妥善利用。

4. 節能減碳?目前三套電子郵件共使用8台伺服器,整合後只需要3~4台伺服器即可提供原本之郵件服務,不僅可降低硬體成本,也可節能減碳。

Q4:重複帳號保留優先次序?

Ans:教授,研究員>副教授,副研究員>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博士後研究員>講師>正式職員>研究助理>

助教>約聘職員>計畫類職員。

Q5:整合後使用者是否需要再更改自己電腦收信軟體的設定?

Ans:現有使用者完全不需要更改設定,只有整合後新申請的使用者才需要將收信軟體設定成新的設定。

Q6:系統整合好之前如果需要在銀行、網路商店等留下email聯絡方式,該留@cc、@mail、@faculty或@mail ? Ans:在整合好之前,如果留@nctu的話,對方寄出的信件會無法寄達,因為此時@nctu還未啟用,不過可事先

留給對方@nctu的email位址,這樣在系統整合好後對方馬上就能透過@nctu聯絡道您;在整合好之前,您也可留下@cc、@mail、@faculty給對方,在系統整合好後新系統將設定持續一年維持可收下@cc、@mail、@faculty的信件,一年後若因教學研究公務需求得再展延使用@cc、@mail、@faculty。

Q7: 新系統將於何時上線啟用? 何時可使用@nctu帳號?

Ans:預計於99年6月正式啟用時即可申請使用@nctu帳號,但在正式啟用前您已有@cc、@mail或@faculty的

帳號,此時您不需申請就能使用@nctu帳號,例如:您已有username@cc.nctu.edu.tw帳號,於正式啟用時毋須申請即可使用username@nctu.edu.tw帳號。

Q8: @cc、@mail、@faculty整合至@nctu過程中,使用者使用email會有甚麼影響?

Ans:在整合過程中除了帳號轉移的一至兩個夜晚使用者無法使用外,對使用者使用email沒有影響。 11

Q9:當我使用校內提供之VPN、CCTS、Wireless、大量授權軟體服務(包括Kms Server, ca ftp server)等服務

時,我該用@cc、@mail、@faculty或@nctu登入 ?

Ans : 整合期間?@cc、@mail、@faculty或@nctu皆可使用;整合過後?僅可以使用@nctu。

Q10:我們系所之電子郵件系統在這次整合時併入計中之@nctu系統裡,但是我們系所有使用sub-domain(ex:

@xyz.nctu.edu.tw),我可以使用在Q9提到的服務用@xyz.nctu.edu.tw登入嗎?

Ans:不行。依原本規範,校內提供之VPN、CCTS、Wireless、大量授權軟體服務(包括Kms Server, ca ftp server)

等服務,僅提供@cc、@mail、@faculty或@nctu登入,因此無提供非此四套郵件認證。

Q11:整合好後,我寄出的信件該以@cc、@mail、@faculty或@nctu哪一個帳號寄出?

Ans:整合後,所以信件將以@nctu帳號寄出。

Q12: 整合後,對方寄給我的信件該以@cc、@mail、@faculty或@nctu哪一個帳號寄給我?

Ans:系統整合後一年內,別人使用@cc、@mail、@faculty或@nctu寄信給我都將收的到信件,但整合後,應該

盡可能的告知對方您已經更改帳號(EX:xxx@mail.nctu.edu.tw?xxx@nctu.edu.tw),以避免一年後舊帳號關閉而收不到信件。

Q13: 系統整合好一年後,對方以@cc、@mail、@faculty帳號寄信給我,我還收得到對方寄的信嗎?

Ans:原則上,系統整合好一年後,舊系統@cc、@mail、@faculty將會關閉,除非您有申請延長轉寄信服務,

才可以繼續收到對方的來信。

Q14:新系統之電子郵件信箱有多大?

Ans:2G

Q15:系統整合好後,若我使用wemail方式收發信,在登入時我該使用@cc、@mail、@faculty或@nctu哪一個帳

號登入?

Ans:系統整合好後,應使用@nctu帳號登入,若系所有使用sub-domain則可使用該系所之sub-domain登入

12

附件四

國立交通大學文宣廣告物管理要點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國立交通大學文宣廣告物管理要點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說明

增加景觀舒適景觀舒適之說明文字 景觀舒適第一條 第一條

為維護校園環境整潔、景 為維護校園環境整潔及公

觀舒適及公共安全,特訂 共安全,特訂定「國立交 定「國立交通大學文宣廣 通大學文宣廣告物管理要

告物管理要點」 (以下簡 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稱本要點)。

第二條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文宣廣告物,

係指張貼各種文宣海報暨

張掛各種旗幟、布幔等宣

,第一類係指傳品。

張貼於布告欄海報、張掛旗

布條或鋼管組立式布 幟(布條或鋼管組立式布

幔);第二類係指附掛於);第二類係指附掛於 第二類係指附掛於

建築物外牆布幔。建築物外牆布幔。

第三條 第三條 增加部分潤飾文字。 文宣廣告物管理單位: 文宣廣告物管理單位:

學生社團活動張貼(掛)廣學生社團活動張貼(掛)廣

告: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負活動組負告:學務處課外組。

責。 行政、教學單位等活動張貼

行政、教學單位等活動張貼(掛)廣告:總務處事務組。(掛)廣告:總務處事務組負負

責。

第四條 第四條 一、修改部分文字。

二、增列附件一、二(第一類

及第二類文宣廣告物張

貼申請表)。 各式文宣廣告物應向所屬 向所屬文宣廣告物文宣廣告物管理單 管理單位申請,經核准後 文宣廣告物位申請,方可張貼(掛)。惟建築物

外牆懸掛布幔應經「校園

第二類文宣廣告物應經「校園建築與景觀審議委員會」(以下與景觀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景觀委員會)核准。簡稱景觀委員會)核准。申請表如附件一、請表如附件一、二。

未經核准擅自張貼(掛) 或

將文宣廣告物分為二類分為二類,增列第二類文宣廣告物為建築物建築物第二類外牆布幔。 外牆布幔建築與景觀審議委員會」 核准。未經核准擅自張貼 (掛)者,一律由總務處事 務組以廢棄物逕行處理。 13

未依規定張貼(未依規定張貼(掛)者由總務處事務組以廢棄物

逕行處理。

第五條 第五條 一、取消數量限制。 文宣廣告物設置數量及位二、增列第3及第4項

置: 三、將特殊設置需求列為第3設置數量:每一活動張貼

(掛)各種文宣海報或旗幟 項,說明特殊設置需求須事先向文宣廣告物管理數量以30張(面)為原則, 單位提出申請,核准後方惟全校性慶典活動不在此 得執行。

限。 四、增列第4項,說明設置位

一、設置位置:1. 文宣海報應

不得任意張貼。張貼於公告欄,旗幟掛於活

二、旗幟掛於活動地點2動地點2公尺範圍內,活動置不得影響道路通行,並應穩固於地面,不得歪斜。

公尺範圍內,活動地點2地點2公尺範圍外之公共空五、本修正條文經景觀委員會公尺範圍外之公共空間一間一律以固定形式(羅馬討論通過。

律以固定形式(羅馬旗)掛旗)掛於路燈上。羅馬旗尺

於路燈上。羅馬旗尺寸不得寸不得超過高150公分、寬

超過高150公分、寬60公60公分,其懸掛高度應至少

分,其懸掛高度應至少離地離地面220公分。如有其他

面220公分特殊設置需求須事先向事

務組提出申請,核准後方得

執行。

2. 羅馬旗設置方式如附

表。

三、如有其他特殊設置需求

須事先向文宣廣告物管理文宣廣告物管理

單位提出申請,核准後方得提出申請

執行。

四、設置位置不得影響道路

通行,並應穩固於地面,得歪斜。

第六條

第一類文宣廣告物申請申請設 第一類申請

置期限以10日為限,期限

結束次日應即自行拆除海

報、旗幟並恢復場地場地原狀 場地

第六條 一、明訂處分期間。 文宣廣告物設置期限以10 二、刪除與建築物外牆布幔相日為限,期限結束次日應 關之內容,另詳訂於增修條即自行拆除海報、旗幟並 文中。 恢復原狀,違反上述規定 者處以一學期不得張貼 (掛) 海報、旗幟之處分。 14

建築物外牆懸掛布幔期限 依其使用性質另於申請時 ,違反規定者違反規定者,違反規定者,自該情事發生日起半年內不得申請第一類文宣廣告物。一類文宣廣告物。

第七條 第二類文宣廣告物僅供本 校各單位為宣傳校際活動 及學術文化發展、學生活

系所介紹及招生使 用,不提供校外單位租借 使用。 第八條

第二類文宣廣告物得懸掛位置如下:詳如附圖二。位置如下:詳如附圖二。

光復校區 一、光復校區 1.圖書館(A):校際藝文中1.圖書館:校際藝文中心活動宣傳專用。心活動宣傳專用。 2.學生宿舍2.學生宿舍13舍(B、C、D)。 。 二、其餘館舍以不開放懸掛為原則,如仍須懸掛,為原則,如仍須懸掛,須先經該館舍管理單位同意

再提景觀委員會審議,後,再提景觀委員會審議,收費標準依本要點第十條辦理。辦理。 第九條

第二類文宣廣告物申請核 第二類文宣廣告物申請核 准之優先順序如下,在同 准之優先順序如下,在同 次景觀委員會有兩個以上 次景觀委員會有兩個以上 之單位申請使用同一地 之單位申請使用同一地

依優先順序核准使 點,依優先順序核准使 同一順序如有兩個以 用;同一順序如有兩個以 上之單位同時新申請使 上之單位同時新申請使

則由景觀委員會決 用,則由景觀委員會決 議。 一、依文宣廣告物主題內容屬性:屬性:

1.校級宣傳活動校級宣傳活動。1.校級宣傳活動。

15

一併審核。

一、本條新增新增。 新增

二、說明第二類文宣廣告物

僅供校內單位使用,不提供校外單位借用。

一、本條新增新增。 新增

二、說明第二類文宣廣告物

得申請懸掛之位置(AA、B、C、D)。

三、其餘館舍原則上不開放不開放

申請懸掛。

四、本修正條文經景觀委員

會討論通過。

一、本條新增新增。 新增

二、說明第二類文宣廣告

物申請核准之優先順序申請核准之優先順序(依主題內容屬性依序為校級、為校級、院級、院級、系所、系所、社團及其他宣傳活動)。 團及其他宣傳活動)三、若遇同一順序如有兩個以上之單位同時申請使用,其中有申請單位就同一宣傳內容已懸掛半年以上,申請內容為延長懸掛時間者,則由其他申請單位優先申請懸掛。

2.院級宣導活動2.院級宣導活動。院級宣導活動。 3.系所宣導活動3.系所宣導活動。系所宣導活動。 4.社團宣導活動4.社團宣導活動。社團宣導活動。 5.其他宣導活動其他宣導活動 5.其他宣導活動

同一順序如有兩個以 二、同一順序如有兩個以 上之單位同時申請使用,其中有申請單位就同一宣傳內容已懸掛半年以上,申請內容為延長懸掛時間者,則由其他申請單位優先申請懸掛。懸掛。 第十條

費標準如下: 一、收費標準:: 第一級收費:活動宣傳:: 5,000元/每次 活動宣傳: 3,000000元/每次

校級之活動宣傳:免費

會核准後,事務組通知繳費續;如經催繳後二週內仍未繳費者,,取消核准。。 三、經費收入納入學校自籌目。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第二類文宣廣告物申請懸 第二類文宣廣告物申請懸 掛期限最長為三個月,掛期限最長為三個月,期 滿一個月前得向管理單位 滿一個月前得向管理單位 再申請延長一個月,以一 再申請延長一個月,以一 次為限,但藝文中心之校 次為限,但藝文中心之校 際藝文宣傳活動除外。際藝文宣傳活動除外。 在核准期限內文宣廣告物版面如有異動時版面如有異動時,須送景觀

16

四、本修正條文經景觀委員

會討論通過。

一、本條新增新增。 新增

二、說明第二類文宣廣告

物收費標準收費標準(分為三級來收取費用)。 收取費用)

三、本修正條文經景觀委員會討論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說明第二類文宣廣告申請懸掛期限及延期期限及延期、異動之異動規定。

三、本修正條文經景觀委員會討論通過。

委員會審定後才能懸掛。委員會審定後才能懸掛。 第十二條

一、布幔尺寸依照建築物外牆規定之可懸掛範圍。(如。如附圖二所示區域) 二、布幔定著外牆施工方

三、布幔宣傳內容及設計圖

布幔懸掛期限。 五、布幔不得阻礙窗戶、、緩降梯等逃生設施。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者,管理單位得有下列情形者

要求申請單位限期改善、拆除或賠償:除或賠償: 一、布幔破損以致影響觀瞻或有安全之虞。或有安全之虞。

懸掛期限屆滿未拆除。二、懸掛期限屆滿未拆除。三、學校有立即使用必要性,經景觀委員會決議後簽請校長核准者。請校長核准者。 四、未經申請使用擅自懸掛,或文宣廣告物版面與審定內容不符。定內容不符。 五、布幔懸掛或拆除過程有損壞建築物外牆或校園設施者。施者。

如申請單位逾期未改善,或有立即性危險者,管理單位得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支付,並自該情事發生日起二年內不得提出申請第二類文宣廣告物。請第二類文宣廣告物。 第十四條

對文宣廣告物應負安全維 護及整潔之責,維護責任,或對建築物造成

一、本條新增。

二、說明景觀委員會對第二類文宣廣告物之審查重點審查重點。三、本修正條文經景觀委員會

討論通過。

一、本條新增新增。 新增

二、說明管理單位對第二類文

宣廣告物之管理原則管理原則。 管理原則三、本修正條文經景觀委員會

討論通過。

第七條

設置人或申請人對廣告物 應負安全維護及整潔之 責,未善盡安全維護責 任,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

17

一、原第七條內容調整至第十

四條。

二、修改部分文字。

三、本修正條文經景觀委員會

討論通過。

損壞,時,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時,應負相關法律責任及賠及賠償責任。償責任。

第十五條 第八條 原第八條內容調整至第十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五條。

實施,修正時亦同。 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第一類文宣廣告物

申請表。申請表。

附件二:第二類文宣廣告物

(建築物外牆布幔)建築物外牆布幔)申請

表。

明 明

新增附圖二新增附圖二,館舍外牆懸掛布

幔位置之示意圖。 新增附件一新增附件一:第一類文宣廣告物申請表。 新增附件二新增附件二:第二類文宣廣告物申請表。 附圖一:羅馬旗設置方式說附圖一:羅馬旗設置方式說 附圖二:館舍外牆懸掛布幔 位置示意圖。位置示意圖。

18

國立交通大學文宣廣告物管理要點國立交通大學文宣廣告物管理要點(修正草案)修正草案)

96.7.27國立交通大學95學年度第25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維護校園環境整潔、景觀舒適及公共安全,特訂定「國立交通大學文宣廣告物管

理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文宣廣告物分為二類,第一類係指張貼於布告欄海報、張掛旗幟(布條

或鋼管組立式布幔);第二類係指附掛於建築物外牆布幔。

第三條 文宣廣告物管理單位:

學生社團活動張貼(掛)廣告: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負責。

行政、教學單位等活動張貼(掛)廣告:總務處事務組負責。

第四條 第一類文宣廣告物應向所屬文宣廣告物管理單位申請,經核准後方可張貼(掛);第

二類文宣廣告物應經「校園建築與景觀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景觀委員會)核准。申請表如附件一、二。

未經核准擅自張貼(掛)或未依規定張貼(掛)者,由總務處事務組以廢棄物逕行處理。

第五條 第一類文宣廣告物設置位置:

一、文宣海報應張貼於布告欄,不得任意張貼。

二、旗幟掛於活動地點2公尺範圍內,活動地點2公尺範圍外之公共空間一律以固定形式(羅馬旗)掛於路燈上。羅馬旗尺寸不得超過高150公分、寬60公分,其懸掛高度應至少離地面220公分。羅馬旗設置方式如附圖一。

三、如有其他特殊設置需求須事先向文宣廣告物管理單位提出申請,核准後方得執行。

四、設置位置不得影響道路通行,並應穩固於地面,不得歪斜。

第六條 第一類文宣廣告物申請設置期限以10日為限,期限結束次日應即自行拆除海報、

旗幟並恢復場地原狀,違反規定者,自該情事發生日起半年內不得申請第一類文宣廣告物。

第七條 第二類文宣廣告物僅供本校各單位為宣傳校際活動及學術文化發展、學生活動、系

所介紹及招生使用,不提供校外單位租借使用。

第八條 第二類文宣廣告物得懸掛位置如下:詳如附圖二。

一、光復校區:

1.圖書館(A):校際藝文中心活動宣傳專用。

2.學生宿舍13舍(B、C、D)

二、其餘館舍以不開放懸掛為原則,如仍須懸掛,須先經該館舍管理單位同意後,再提景觀委員會審議,收費標準依本要點第十條辦理。

第九條 第二類文宣廣告物申請核准之優先順序如下,在同次景觀委員會有兩個以上之單位

申請使用同一地點,依優先順序核准使用;同一順序如有兩個以上之單位同時新申請使用,則由景觀委員會決議。

一、依文宣廣告物主題內容屬性:

1.校級宣導活動。

2.院級宣導活動。

19

3.系所宣導活動。

4.社團宣導活動。

5.其他宣傳活動。

二、同一順序如有兩個以上之單位同時申請使用,其中有申請單位就同一宣傳內容

已懸掛半年以上,申請內容為延長懸掛時間者,則由其他申請單位優先申請懸

掛。

第十條 第二類文宣廣告物懸掛收費標準如下:

一、收費標準: 懸掛主題內容屬性

第一級收費:院級、系所之活動宣傳

第二級收費:學生或社團之活動宣傳

第三級收費:校級之活動宣傳 費用(新台幣) 5,000元/每次 3,000元/每次 免費

二、申請單位需於景觀委員會核准後,事務組通知繳費日起兩週內完成繳費手續;如

經催繳後二週內仍未繳費者,取消核准。

三、經費收入納入學校自籌經費之場地管理費收入項目。

第十一條 第二類文宣廣告物申請懸掛期限最長為三個月,期滿一個月前得向管理單位再申請

延長一個月,依比例收費,以一次為限,但藝文中心之校際藝文宣傳活動除外。 在核准期限內文宣廣告物版面如有異動時,須送景觀委員會審定後才能懸掛。

第十二條 景觀委員會審查重點如下:

一、布幔尺寸依照建築物外牆規定之可懸掛範圍。(如附圖二所示區域)

二、布幔定著外牆施工方法。

三、布幔宣傳內容及設計圖樣。

四、布幔懸掛期限。

五、布幔不得阻礙窗戶、緩降梯等逃生設施。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者,管理單位得要求申請單位限期改善、拆除或賠償:

一、布幔破損以致影響觀瞻或有安全之虞。

二、懸掛期限屆滿未拆除。

三、學校有立即使用必要性,經景觀委員會決議後簽請校長核准者。

四、未經申請使用擅自懸掛,或文宣廣告物版面與審定內容不符。

五、布幔懸掛或拆除過程有損壞建築物外牆或校園設施者。

如申請單位逾期未改善,或有立即性危險者,管理單位得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

申請單位支付,並自該情事發生日起二年內不得提出申請第二類文宣廣告物。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對文宣廣告物應負安全維護及整潔之責,未善盡安全維護責任,或對建

築物造成損壞,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負相關法律責任及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第一類文宣廣告物申請表。

20

附件二:第二類文宣廣告物(建築物外牆布幔)申請表。 附圖一:羅馬旗設置方式說明。

附圖二:館舍外牆懸掛布幔位置示意圖。

21

附件一國立交通大學第一類文宣廣告物張貼國立交通大學第一類文宣廣告物張貼申請表張貼申請表 申請表

*表單說明:

1.第一類文宣廣告物:係指張貼於布告欄海報、張掛旗幟(布條或鋼管組立式布幔)。

2.文宣廣告物張貼相關規定詳見『國立交通大學文宣廣告物管理要點國立交通大學文宣廣告物管理要點』國立交通大學文宣廣告物管理要點。

電 話

茲申請張貼(掛)文宣廣告物,願意遵守校方文宣廣告物管理辦

法相關規定,並注意施工安全,張貼完畢後負責善後清理工作,恢復場地原貌。

申請單位(系所):

單 位 主 管 :

單位主管

承辦人

22

附件二國立交通大學第二類文宣廣告物張貼國立交通大學第二類文宣廣告物張貼申請表張貼申請表 申請表

*表單說明:

1.第二類文宣廣告物:係指附掛於建築物外牆巨幅布幔建築物外牆巨幅布幔,檢附相關資料及本申請表送「「校園建築物外牆巨幅布幔

建築與景觀審議委員會」建築與景觀審議委員會」審查。

2. 國立交通大學文宣廣告物管理要點』。 建築物外牆巨幅布幔懸掛相關規定詳見『國立交通大學文宣廣告物管理要點國立交通大學文宣廣告物管理要點

申 請 單 位

聯 絡 人

事 由

懸 掛 時 間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布幔尺寸 電 話 懸掛館舍及位置

布幔內容

收費等級: 總計: 出納組收費章:

茲申請懸掛建築物外牆巨幅布幔建築物外牆巨幅布幔,願意遵守校方文宣廣告物管理建築物外牆巨幅布幔

恢復場地原貌。

申請單位(系所):

單 位 主 管 :

單位主管 * 需檢附資料(紙本或電子檔皆可): □校園建築與景觀審議委員會提案; □懸掛布幔內容圖檔。 23

附圖一:

一、目前校內路燈共有五大類:

第一類、8公尺高一般道路路燈(汽車環校道路);第二類、7公尺路燈(圖書館前廣場、各館舍周邊);第三類、5公尺路燈;第四類、3公尺高路燈(人行步道);第五類、1公尺以下矮燈柱(裝飾燈、步道小徑照明)數種。

二、僅第一、第二類路燈允許設置羅馬旗。

三、設置方式詳見圖示說明。

24

::

一、圖書館(A):校際藝文中心活動宣傳專用。

次行政会议纪录

次行政会议纪录

二、學生宿舍13舍(B、C、D):一般活動宣傳使用。 代號 地點 圖示

一、校際藝文中心活動宣傳專用:

A 浩然圖書館

二、一般活動宣傳:

B 13舍(舊南大門旁) 25

C 13舍(面新安路側)

D 13舍(面新安路側)

26

次行政会议纪录

次行政会议纪录

附件五

國立交通大學文宣廣告物管理要點 國立交通大學文宣廣告物管理要點

95學年度第25次行政會議(960727)修正通過

98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990108)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維護校園環境整潔、景觀舒適及公共安全,特訂定「國立交通大學文宣廣告物管

理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文宣廣告物分為二類,第一類係指張貼於布告欄海報、張掛旗幟(布條

或鋼管組立式布幔);第二類係指附掛於建築物外牆布幔。

第三條 文宣廣告物管理單位:

學生社團活動:先向學務處課外活動組申請審查內容,再向總務處事務組申請張貼(掛)廣告。

行政、教學單位等活動:向總務處事務組申請張貼(掛)廣告。

第四條 第一類文宣廣告物應向所屬文宣廣告物管理單位申請,經核准後方可張貼(掛);第

二類文宣廣告物應經「校園建築與景觀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景觀委員會)核准。申請表如附件一、二。

未經核准擅自張貼(掛)或未依規定張貼(掛)者,由總務處事務組以廢棄物逕行處理。

第五條 第一類文宣廣告物設置位置:

一、文宣海報應張貼於布告欄,不得任意張貼。

二、旗幟掛於活動地點2公尺範圍內,活動地點2公尺範圍外之公共空間一律以固定形式(羅馬旗)掛於路燈上。羅馬旗尺寸不得超過高150公分、寬60公分,

其懸掛高度應至少離地面220公分。羅馬旗設置方式如附圖一。

三、如有其他特殊設置需求須事先向文宣廣告物管理單位提出申請,核准後方得執行。

四、設置位置不得影響道路通行,並應穩固於地面,不得歪斜。

第六條 第一類文宣廣告物申請設置期限以10日為限,期限結束次日應即自行拆除海報、

旗幟並恢復場地原狀,違反規定者,自該情事發生日起半年內不得申請第一類文宣廣告物。

第七條 第二類文宣廣告物僅供本校各單位為宣傳校際活動及學術文化發展、學生活動、系

所介紹及招生使用,不提供校外單位租借使用。

第八條 第二類文宣廣告物得懸掛位置如下:詳如附圖二。

一、光復校區:

1.圖書館(A):校際藝文中心活動宣傳專用。

2.學生宿舍13舍(B、C、D)

二、其餘館舍以不開放懸掛為原則,如仍須懸掛,須先經該館舍管理單位同意後,

再提景觀委員會審議,收費標準依本要點第十條辦理。

第九條 第二類文宣廣告物申請核准之優先順序如下,在同次景觀委員會有兩個以上之單位

申請使用同一地點,依優先順序核准使用;同一順序如有兩個以上之單位同時新申請使用,則由景觀委員會決議。

27

三、依文宣廣告物主題內容屬性:

1.校級宣導活動。

2.院級宣導活動。

3.系所宣導活動。

4.社團宣導活動。

5.其他宣傳活動。

四、同一順序如有兩個以上之單位同時申請使用,其中有申請單位就同一宣傳內容

已懸掛半年以上,申請內容為延長懸掛時間者,則由其他申請單位優先申請懸

掛。

第十一條第二類文宣廣告物懸掛收費標準如下:

一、收費標準: 懸掛主題內容屬性

第一級收費:院級、系所之活動宣傳

第二級收費:學生或社團之活動宣傳

第三級收費:校級之活動宣傳 費用(新台幣) 5,000元/每次 3,000元/每次 免費

二、申請單位需於景觀委員會核准後,事務組通知繳費日起兩週內完成繳費手續;如

經催繳後二週內仍未繳費者,取消核准。

三、經費收入納入學校自籌經費之場地管理費收入項目。

第十一條 第二類文宣廣告物申請懸掛期限最長為三個月,期滿一個月前得向管理單位再申請

延長一個月,依比例收費,以一次為限,但藝文中心之校際藝文宣傳活動除外。 在核准期限內文宣廣告物版面如有異動時,須送景觀委員會審定後才能懸掛。

第十二條 景觀委員會審查重點如下:

一、布幔尺寸依照建築物外牆規定之可懸掛範圍。(如附圖二所示區域)

二、布幔定著外牆施工方法。

三、布幔宣傳內容及設計圖樣。

四、布幔懸掛期限。

五、布幔不得阻礙窗戶、緩降梯等逃生設施。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者,管理單位得要求申請單位限期改善、拆除或賠償:

一、布幔破損以致影響觀瞻或有安全之虞。

二、懸掛期限屆滿未拆除。

三、學校有立即使用必要性,經景觀委員會決議後簽請校長核准者。

四、未經申請使用擅自懸掛,或文宣廣告物版面與審定內容不符。

五、布幔懸掛或拆除過程有損壞建築物外牆或校園設施者。

如申請單位逾期未改善,或有立即性危險者,管理單位得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

申請單位支付,並自該情事發生日起二年內不得提出申請第二類文宣廣告物。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對文宣廣告物應負安全維護及整潔之責,未善盡安全維護責任,或對建

築物造成損壞,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負相關法律責任及賠償責任。

28

第十五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第一類文宣廣告物申請表。

附件二:第二類文宣廣告物(建築物外牆布幔)申請表。 附圖一:羅馬旗設置方式說明。

附圖二:館舍外牆懸掛布幔位置示意圖。

29

附件一國立交通大學第一類文宣廣告物張貼國立交通大學第一類文宣廣告物張貼申請表張貼申請表 申請表

*表單說明:

1.第一類文宣廣告物:係指張貼於布告欄海報、張掛旗幟(布條或鋼管組立式布幔)。

2.文宣廣告物張貼相關規定詳見『國立交通大學文宣廣告國立交通大學文宣廣告物管理要點國立交通大學文宣廣告物管理要點』物管理要點。

電 話

茲申請張貼(掛)文宣廣告物,願意遵守校方文宣廣告物管理辦

法相關規定,並注意施工安全,張貼完畢後負責善後清理工作,恢復場地原貌。

申請單位(系所):

單 位 主 管 :

單位主管

承辦人

30

附件二國立交通大學第二類文宣廣告物張貼立交通大學第二類文宣廣告物張貼申請表張貼申請表 申請表

*表單說明:

1.第二類文宣廣告物:係指附掛於建築物外牆巨幅布幔建築物外牆巨幅布幔,檢附相關資料及本申請表送「「校園建築物外牆巨幅布幔

建築與景觀審議委員會」建築與景觀審議委員會」審查。

2. 國立交通大學文宣廣告物管理要點』。 建築物外牆巨幅布幔懸掛相關規定詳見『國立交通大學文宣廣告物管理要點國立交通大學文宣廣告物管理要點

申 請 單 位

聯 絡 人

事 由

懸 掛 時 間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布幔尺寸 電 話 懸掛館舍及位置

布幔內容

收費等級: 總計: 出納組收費章:

茲申請懸掛建築物外牆巨幅布幔建築物外牆巨幅布幔,願意遵守校方文宣廣告物管理建築物外牆巨幅布幔

恢復場地原貌。

申請單位(系所):

單 位 主 管 :

單位主管 * 需檢附資料(紙本或電子檔皆可): □校園建築與景觀審議委員會提案; □懸掛布幔內容圖檔。 31

附圖一:

一、目前校內路燈共有五大類:

第一類、8公尺高一般道路路燈(汽車環校道路);第二類、7公尺路燈(圖書館前廣場、各館舍周邊);第三類、5公尺路燈;第四類、3公尺高路燈(人行步道);第五類、1公尺以下矮燈柱(裝飾燈、步道小徑照明)數種。

二、僅第一、第二類路燈允許設置羅馬旗。

三、設置方式詳見圖示說明。

32

::

一、圖書館(A):校際藝文中心活動宣傳專用。

次行政会议纪录

次行政会议纪录

二、學生宿舍13舍(B、C、D):一般活動宣傳使用。 代號 地點 圖示

一、校際藝文中心活動宣傳專用:

A 浩然圖書館

二、一般活動宣傳:

B 13舍(舊南大門旁) 33

C 13舍(面新安路側)

D 13舍(面新安路側)

34

次行政会议纪录

次行政会议纪录

附件六

「國立交通大學工友工作規則」國立交通大學工友工作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草案條文對照表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第四條

第四條

現行條文

說明

依據行政院94.7.1院授人企字第0940062744號函所發佈之「工友管理要點」第三條條文:

各機關新僱之普通工友,

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國民小學以上學校

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品性端正、無不良

紀錄。

(三)年滿十六歲以上。 (四)經醫療院所體格檢

查,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技術工友除應具

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經考驗合格。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始得僱用為工友。

各機關長官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工友;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但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僱用者,不在此限。

本校新僱之工友,應具備條件如本校新僱之工友,應具備條件下: 如下: 一、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

具有同等學歷。 具有同等學歷。 二、思想純正、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三,年滿十六歲以上,五十歲

以下,但退除役官兵轉業

者,得予提高至五十五歲以

下。

四、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身任所指派之工作。

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

派之上作。技術工友除應具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

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需具作所需之技術專長,經考驗

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經合格。

考驗合格。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符合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規定,始得僱用為工友。始得僱用為工友。

各機關長官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工友;姻親為本機關之工友;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但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僱用者,接任以前僱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依據勞基法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

本校因業務需要,經工友同意並本校因業務需要,經工友同意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延長其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延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

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延長之工作時間如下: 長其延長之工作時間如下:

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

工友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工友之工作時間連同正一、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延長之。

35

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常工作時間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正、副首長、主任秘書座車駕駛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一百小時。

時,一個月延長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正、副首長、主任秘書座車駕駛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一百小時。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二、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

時,一個月延長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其他工作性質特殊者其延

長工作時間另依勞動基準工作時間另依勞動基準法第八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辦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 理。 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工友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第五十條

第三十九條

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二二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第五十條

依據行政院94.7.1院授人企字第0940062744號函所發佈之「工友管理要點」第十條條文「工友請假,各機關應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新增規定內容。 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五款:

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94.7.1院授人0940062744號函所

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工友管理要點」第

甲、乙、丙、丁四等,其各等、各機關應規

分數如下: 數如下: ,分甲、乙、丙三等,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未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

36

滿八十分。

滿七十分。

第五十一條

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 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第五十一條 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一、甲等:晉本餉一級,並給

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

金;已支本餉最高級者,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級

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一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

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

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次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

者,給與二個月餉給總額級者,給與二個月餉給總

之一次獎金。 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二、乙等:晉本餉一級,並給

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

金;已支本餉最高級者,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級

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者,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

次獎金;次年仍考列乙等之一次獎金;次年仍考列

者,改晉年功餉一級,並乙等者,改晉年功餉一

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

次獎金。其餘類推。已支額之一次獎金。其餘類

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一推。已支年功餉最高級

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者,給與一個半月餉給總

金。 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不予獎懲。

本條所稱餉給總額,包括工

餉、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

加給及地域加給。 三、丙等:不予獎懲。 四、丁等:解僱。 未滿八十分。 丙等:未滿七十分。內容規定修訂。 94.7.1院授人0940062744號函所「工友管理要點」第、各機關應規,分甲、乙、丙三等,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丙等:未滿七十分。內容規定修訂。 本條所稱餉給總額,包括工餉、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二條 依據於98.11.24修訂之

本校工友年終考核規定第工友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以工友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以五條規定修訂: 病假日數超過規定假期者,年終工友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均以平時考核為依據考核考核重考核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重要規定: 要規定:要規定: 一、 具有下列基本條一、 具有下列基本條件一

37

項以上之具体事蹟者,項以上之具体事蹟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 (一)品德生活有不良紀錄、品德生活有不良紀錄、

曾受行政處分或有不聽指揮情事者。指揮情事者。

(二 (二)年度內請事假超過五日

或請事與或請事與病假合計日數超過十四日者。。 (三 (三)年度內曠職一日或累積年度內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達二日者。

二、具有下列基本條件一項以上

之具體事蹟者,之具體事蹟者,年終考核為丙等。丙等。

計超過規定日數者。計超過規定日數者。

(二)有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

者。

(三)曾受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

者。

(四)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者。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者。 (五)無故違抗長官命令或指

揮,影響公務情節重大影響公務情節重大,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確實證據者。 (六)對主辦(對主辦(管)業務或交辦

事項無故延誤時效,致造成不良後果,不良後果,情節較重者。情節較重者。 (七)洩漏公務機密,洩漏公務機密,情況尚非

嚴重,嚴重,但已引起處理困難者。

(八)誣控濫告長官、、同事,經

查屬實。查屬實。

件一項以上之具体事蹟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 (一)品德生活有不良紀

錄、曾受行政處分或有不聽指揮情事者。 (二)年度內請事假超過五

日或請事與病假合計日數超過十四日者。 (三)年度內曠職一日或

累積達二日者

二、具有下列基本條件一項以上之具體事蹟者,年終考核為丙等。 (一) 年度內請事與病

假日數合計超過規定日數者。

(二) 有違反紀律或言

行不檢者。

(三) 曾受記過以上之

行政處分者。

(四) 工作不力或擅離

職守者。

(五) 無故違抗長官命

令或指揮,影響公務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六) 對主辦(管)業

務或交辦事項無故延誤時效,致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較重者。

(七) 洩漏公務機密,

情況尚非嚴重,但已引起處理困難者。 (八)誣控濫告長官、同事,經查屬實。

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二條 54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

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強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強制其退休: 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

一、年滿六十歲。 一、年滿六十五五歲。 廢不堪勝任工作

38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

勝任工作。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 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 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五歲。

第六十九條 刪除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

堪勝任工作。

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1.刪除此條文內容

2.依據公務人員住宅福利委員會91.11.25住福利字第0910319928號函規定辦理,於92.1.1起停止辦理並依年資辦理結算。

第六十九條

工友在職期間,應依「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參加福利互助。

39

國立交通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國立交通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第一條

定,訂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其工作依本校業務需要指派之。

第四條 本校新僱之工友,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

三、年滿十六歲以上。

第五條 新僱之工友,應先予試用三個月,如有必要者,得再延長三個月。試用期滿經考評成績 合格者,發給僱用通知書,予以正式僱用。

88學年度第七次職工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89年7月14日行政會議通過 89年12月21日行政會議通過 90年12月21日行政會議通過 91年5月28日勞務策進會修正 98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990108)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僱用 、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上作。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需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經考驗合格。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始得僱用為工友。 各機關長官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工友;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但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僱用者,不在此限。 40 本校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提高行政效率,爰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之規 本校與工友間一切權利義務,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勞動基準法及 本規則所稱工友,係指本校年度預算員額內之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含駕駛)及普通工友?

第六條 新僱之工友,在試用期間不能勝任工作或品性不端或試用成績不合格者,本校得隨時予 以停止試用。試用期間工資發給,以開始試用至停止試用日為止?試用期內或屆期時, 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基法第11、12、16及17條規定辦理。

第七條 新僱之工友,應簽訂勞動契約,並繳驗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學歷證件,及填繳下列 表件:

一、服務志願書一份。

二、履歷表二份。

三、公立醫療院(所)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一份。

四、最近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第八條 工友應依規定時間服勤,勤奮盡貴,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工作崗位。服務單位認有 延長服勤之必要時,應依加班有關規定辦理。請假應先向服務單位提出,經工友管理單 位核准後,始得離去。

第九條 工友於上班時時間應在指定處所工作或待命,不得聚眾嬉戲、酗酒賭博、高聲喧嘩。 第十條 工友應服從管理人員調度及長官指示,不得逃避推諉,並應專心本職工作,除交辦任務 外,不得從事外務或藉故在外遊蕩。

第十一條 儀容衣履要整潔、禮貌要周到、態度要和藹。遇有來賓接洽詢問,應親切接待,妥為說 明,並立即通報。

第十二條 接聽電話、詢答應對,均應謙和有禮。

第十三條 傳遞公文,對於文件內容,不得翻閱,並不得延誤時效;對於公物用品,應保管愛護, 節約使用。

第十四條 同事間要和睦相處,互助合作:不得爭吵打架或謾罵威脅。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三章 服務守則 工友在校服務期間,不得洩漏本校業務機密。 工友於上班期間,不得擅引外人進入本校參觀,及攜帶違禁品進入本校。 工友在校服務期間,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律,及影響機關聲譽之行為。 41

第十八條 擔任駕駛工作者,應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及相關規定。並應對保管之車輛善盡維護保養之 責任。

第十九條 工友每日上、下班應親至指定處所簽到、簽退或刷卡。但因工作性質特殊,經單位主管 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工友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比照本校職員之規定。其工作 時間,得依本校業務需要調整之?

第二十一條 本校工友上班時間比照職員之規定,其因工作需要有提前上班或延後下班之情事者, 得依延長工時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工友上班時間因事,因病或因公外出,均應依規定請假或辦妥公出手續。非因公外出, 請假未滿一小時即返者,以請假一小時計。每四小時作半日計,每八小時作一日論。 第二十三條 工友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施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或緊 急者,本校得在上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第二十四條 工友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由本校排定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 女性工友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採晝夜輪班制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 女性工友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工資不予減少。

第二十七條 女性工友其子女未滿一歲,需親自哺乳者,於休息時間外,每日得於工作時間內哺乳 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本校因業務需要,經工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延長其延長之工作時間如下: 二、其他工作性質特殊者其延長工作時間另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得將本規則第二十條所 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並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延長之工作 第四章 工作時間 一、工友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一個月延長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正、副首長、主任秘書座車駕駛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一百小時。 42

時間,應於事後補給適當之休息。

第五章 請假與休假 第三十條 工友請假,應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除勞動節日外,各項假日均應配合本校行事曆實施。

第三十二條 工友在本校連續服務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休假七日。

二、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休假十四日。

三、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休假二十一日。

四、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休假二十八日。

五、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休假三十日。

第三十三條 基於業務上需要,休假日經徵得工友同意不休假而照常工作時,原工資照給外再發 一日工資或給予補假休息。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因有事得請事假,一年合計不得超過五日。超過規定之事假,應按日扣除餉給。

第三十六條 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 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 假得重行起算。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 工友喪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給適當之工友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本規則第三十條 至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假期,停止之假期,除依規定加發工資外,並應於事後補給適當 之休息。 工友本人結婚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43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

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例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

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第三十九條 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 應一次請畢。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 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第四十條 工友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第四十一條 工友因法令規定應給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 未辦請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 曠職論。

第四十四條 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併計年資休假:

一、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或辭職後再受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退除役官兵經輔導轉業,其退伍日期與轉業日期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三、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者。

四、曾受僱為本校臨時員工或服役職務輪代員工,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其受僱時年資未銜接者,得於受僱滿一年後,准予併計原 服務年資休假。

第四十五條 工友工資應按規定支給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自報到之日起支,離職之日停支? 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 工友請假時,應於事前填寫請假單,敘明理由及日期,經服務單位主管核准後,方可 離開工作崗位;但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 並得要求工友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第六章 工資 44

第四十六條 工友之工餉,分本餉、年功餉,依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規定核支之。其係 後備軍人轉業者,並依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規定辦理。但以 提敘至本餉最高級為限。

第四十七條 工友工資配合本校職員發給之時間辦理。

第四十八條 工友延長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每一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一?三四倍計算。

二、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上者,每超過一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一?六七倍計算。

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本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每延長工 作時間一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二倍計算。

第四十九條 工友之考核分下列三種:

二、年度考核:上友在本校服務至年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

三、另予考核:工友在本校服務未滿一年,但已達六個月者,另予考核。

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併計年資辦理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一、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之年資。

三、在同年度內,由普通工友改僱為技術工友者。

第五十條 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等,其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第五十一條 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級者,晉 第七章 考核與獎懲 45一、平時考核:工友平時有功過事實時隨時辦理。

年功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二 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級者,給 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次年仍考列乙等者,改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半 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其餘類推。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餉給 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不予獎懲。

本條所稱餉給總額,包括工餉、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 第五十二條 工友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以平時考核為依據考核重要規定: 第五十三條 工友平時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並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

一、在工作上有顯著之貢獻,而使機關工作效率增加者。

二、對意外事件之發生能適時處理,使公家免遭損害或防止損害擴大者。

三、檢舉可疑人、事、物,因而破案者。

四、愛惜公物,節省物品(料)或公帑,著有成效者。

五、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楷模者。

六、奉公守法,任勞任怨,工作績效卓著者。

七、冒險犯難,施救意外災害,因而減少公眾損失者。

一、 具有下列基本條件一項以上之具体事蹟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 (一)品德生活有不良紀錄、曾受行政處分或有不聽指揮情事者。 (二)年度內請事假超過五日或請事與病假合計日數超過十四日者。 (三)年度內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二、具有下列基本條件一項以上之具體事蹟者,年終考核為丙等。 (一)年度內請事與病假日數合計超過規定日數者。 (二)有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者。 (三)曾受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五)無故違抗長官命令或指揮,影響公務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六)對主辦(管)業務或交辦事項無故延誤時效,致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較重者。 (七)洩漏公務機密,情況尚非嚴重,但已引起處理困難者。 (八)誣控濫告長官、同事,經查屬實。 46

八、駕駛全年未違規,未發生事故者。

九、其他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第五十四條 工友平時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懲罰並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其觸犯刑事法令 依各該法令處罰:

一、上下班代人或託人刷卡者。

二、工作怠惰者。

三、上班時間藉故離開職守或在外逗留者。

四、態度傲慢,言語粗暴者。

五、遞送公文,擅自翻閱者。

六、與同事吵鬧謾罵,有損團體紀律者。

七、對臨時交辦事項推諉責任者。

八、未經核准私自使用公務者。

九、浪費,損毀或遺失公物者。

十、煽動是非、造謠生事,影響工作者。

十一、值日(夜)時擅離崗位者。

十二、其他不當或過失行為,情節重大者

第五十五條 工友之獎勵,視其事蹟之輕重分為下列四種:

一、嘉獎。

二、記功。

三、記大功。

四、獎金。

工友之懲處,視其情節之輕重分為下列四種:

一、申誡。

二、記過。

三、記大過。

47

四、解僱。

工友一年內之獎懲得相互抵銷,並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

第八章 勞動契約之終止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預告工友終止勞動契約:

一、因精簡、編併或機關裁撤時。

二、業務緊縮。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工友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第五十七條 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工友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 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未依第一項期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五十八條 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符合退休規定者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辦理,不合退休規 定者,發給資遣費,並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

(一)繼續工作滿一年者,發給相當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 以一個月計。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給與標準均以最後在職時之月工餉及本人 實物代金為基數,每服務半年給與一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一個基數, 48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第五十九條 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不經預告逕予解僱,終止勞動契約,不發給資遣費: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機關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機關主管人員或其家屬、主管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人員及家屬,實施暴 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本規則情節重大,或年終考核、另予考核列丁等者?

五、故意損壞機關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機關機密,致機關受有損害者。

六、在上班時間或值日(夜)時酗酒,賭博者。

七、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視個案情形認定)

八、遺失或塗改或毀損公文、文件,情節重大者

九、有吸毒或偷竊行為者。

十、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十一、一年內累積記二大過且未經功過抵銷者。

十二、其他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導致嚴重結果者。

第六十條

第六十一條 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

第六十二條 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強制其退休: 勞動契約終止時,經辦妥離職手續者,應發給工友服務證明書。 第九章 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49

第六十三條 工友退休服務年資之採計,應依「行政機關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 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劃分表」規定辦理;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 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 標準,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四條 退休金之給與,應自工友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第六十五條 工友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章 撫恤及因公受傷

第六十六條 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規 定予以補償。

第六十七條 工友在職期間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依勞動基準法所訂退休金標準發給撫恤金,服務 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論。

第六十八條 工友在職亡故火化者,核發七個月之殮葬補助費;採行入棺土葬者,核發五個月之殮 葬補助費。

殮葬補助費之發給標準,以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公務人員之薪俸額計算。

第十一章 福利措施 第六十九條 刪除。

第七十條 工友之結婚補助、生育補助、喪葬補助、子女教育補助等生活津貼,依行政院每年發 布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辦理。

第七十一條 工友出差按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標準表申領差旅費。

第七十二條 工友均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享有各該保險之給付權利。

第七十三條 為促進機關與上友合作,提高工作效率,本校得不定時召開座談會檢討工友之工作、 生活、福利等事項。

50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項,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十五條 本規則由勞務策進委員會訂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 時亦同。

51

附件七

「國立交通大學博士班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經費申請辦法」國立交通大學博士班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經費申請辦法」 修正草案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一、宗旨

國立交通大學為鼓勵本校博士

班研究生赴國外出席國際會

速博士班研究生對國際專業新

知、技術發展及新研究方法之

二、申請資格:本校在學博士班研

究生。

組國立交通大學博士生出

席國際會議經費申請系統

線上填寫申請資料,並上傳

下列資料:下列資料:

請人之正式邀請函或論

文被接受之證明文件電

子檔。子檔。

(2)擬發表之論文全文電子

檔。

(3)申請人五年內與本項國

際會議有關經歷或最具

代表性之抽樣本電子

檔。

所參與國際會議之Best

助審查之資料電子檔。助審查之資料電子檔。

(5)系所出具申請人未向其

他機關申請補助暨合著

者未同時以同篇論文向者未同時以同篇論文向

說明 一、宗旨 因口頭報告及壁國立交通大學為鼓勵本校博士報方式發表論文班研究生赴國外出席國際會皆為補助之列,而議,以外語口頭發表論文,加修正。 速博士班研究生對國際專業新知、技術發展及新研究方法之瞭解,故特訂定本申請辦法。 二、申請資格:本校在學博士班研未修正。 究生。 三、申請時間及方式 將原現行修文之申請案務必於國際會議舉行日期八週前完成申請為原則,請至研發處研發企劃組網站登錄申請,逾期及資料不齊者恕不予受理。如有兵役、簽證或其他問題,請自行提前處理。 第三、四條合併。 現行條文 52

其他單位申請同項補助

之切結書。之切結書。

2、申請案須於國際會議舉行日

期六週前完成申請,逾期及

資料不齊者恕不予受理。資料不齊者恕不予受理。

3、如有兵役、如有兵役、簽證或其他問

題,請自行提前處理。請自行提前處理。

四、申請資料

將原現行條文之第三、四條合併,需在研發處研發企劃組網站線精神併入第三條。 上申請,完成後請檢附下列文件至研發處研發企劃組,始算完成申請手續:

1. 網站登錄申請完成後,列印國立交通大學博士班研究 生出席國際會議申請表。

2. 系所出具未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暨合著者未以同一論文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 之證明。

註:線上登錄需上傳下列資料:

(1) 國際會議主辦單位致申請

人之正式邀請函電子檔。

(2) 論文被接受之證明文件電

子檔。

(3) 擬發表之論文全文電子

檔。

(4) 國際會議日程表,會議有

關資料及其他有助審查之 資料電子檔。

(5) 申請人五年內與本項國際

會議有關經歷(如出席相關會議等請註明時間、重要 性)之電子檔。

(6) 申請人近五年最具代表性

之抽樣本電子檔。

(7) (7) 申請人傑出表現(如曾獲參

與之國際會議所頒之Best Paper Award等)之電子檔。

四、補助項目與額度 五、補助項目 申請人經費需求

增加,擬提高補助1、往返機票,由國內至國際會1. 往返機票。由國內至國際上限並放寬補助議舉行地點最直接航程之會議舉行地點最直接航程項目,以鼓勵博士本國籍往返經濟艙機票之本國籍往返經濟艙機 生出席國際會議。費票,按核定之定額內核實

53

2.

2、出席 3. 3、補助經費採總額補助,會議

舉辦地點位於亞太地區舉辦地點位於亞太地區(含紐、澳)者,每案補助金額4. 以新台幣4萬元為上限;位於美洲及歐洲地區(含非洲)者,以新台幣5萬5千元為上限。上限。各項補助費用,各項補助費用,由受補助人先行墊付。。

4、凡以壁報(poster)方式發表論

文獲補助者,其補助金額5. 以口頭報告(oral/lecture)方60%為原則。如有特殊理由,申請者得自行提出書面說明以供審查時個案考慮。 6. 議者,每案除全額補助機票費、註冊費,註冊費,補助項目得酌增加生活費生活費,以中央 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之60%為原則。。

榮獲Best Paper Award,返國後得提出相關証明資料,當次補助項目與額度酌予放寬。予放寬。

7、申請人所出席之國際會議已向國科會或其它機構獲得經費補助,費補助,得提出生活費補助申請,,以不超過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之50%為原則。為原則。

五、審查方式 六、審查方式

1、分為初審及複審兩階段。

補助,由受補助人先自行

墊購。機票費核定視經費情況比例核出,但不超過申請補助之金額。

會議之註冊費以10,000元為上限。

補助經費採總額補助,每案補助金額以四萬元為上限。

凡以壁報(poster)方式發表論文獲補助者,其補助經費為以口頭報告(oral)方式發表者可獲核出金額之50%計算。如有特殊理由,申請者得自行提出書面說明以供審查時個案考慮。 如申請人於申請之該次會議榮獲Best Paper Award,返國後得提出補述,當次補助項目將得以全額補助。

申請人所出席之國際會議為系所提列之頂尖國際會議者,每案補助金額得酌予放寬。

1、分為初審及複審兩階段。

54

修正文字說明。 註明擬於第五條刪除,獨立於第七條說明。

2、書面

審查,由研發處研發企劃組

負責。

3、複審由研發處委請研發常務

委員進行審

查。

4、審查作業結束後,研發處研

發企劃組以書面方式將申

請結果通知申請人。 2、初審為書面及第一階段資格審查,由研發處研發企劃組負責。 3、複審由研究發展處委請研發常務委員進行第二階段之資格審查、補助項目及其額度。 4、審查作業結束後,研究發展處以書面方式將申請結果通知申請人。

註:獲核定補助者,如有變更行程或取消行程時,應事先報經本處同意。

七、審查原則 六、審查原則 修正文字說明。

1、申請案之審查原則以曾發表

國際期刊等著作,或參加頂

尖或重要國際會議且以口頭報告方式發表

論文之高年級博士班研究

以補助一人發表為限。

3(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為原則。

4、申請人機關申請補助,需註明申請

補助項目,不得同案同項補

助,如經查出,則予退件。

他機關申請者,不在此限。5、凡中國大陸、凡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

地區組織所主辦之國際會

議,不予受理;;然國際組

織於前述地區主辦之國際

會議,會議,則不在此限。則不在此限。

1、申請案之審查原則以參加頂尖或重要國際會議,曾發表期刊論文等著作質佳,且以口頭發表論文之高年級博士班研究生,為優先考慮對象。 2、每一論文不論是否合著,皆以補助一人發表為限。 3、同一申請人在同一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內以補助參加一次為原則。 4、申請論文如同時分別亦向其他機關申請,需註明申請補助項目,不得同案同項補助,如經查出,則予退件。核定後,如有不足,得向其他機關申請者,不在此限。 5、凡申請赴大陸地區出席國際會議之補助,該國際會議應為國際組織主辦或國際組織主辦大陸地區協辦者,始予受理。 55

七、獲核定補助者,獲核定補助者,申請人如須變

更或取消行程,更或取消行程,應於出席會議前先知會研發處研發企劃組。前先知會研發處研發企劃組。 八、經費報銷與八、經費報銷歸墊方式

受補助者務必於會議舉行完畢

後一個月內(須於同一會計年度內)完成核銷,完成核銷,並依「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教育部補助國內大學」、「教育部補助國內大學校院博士班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處理要點」議處理要點」及校內相關規定辦理報支。辦理報支。

於第五條之註明獨立列出。 精簡文字說明。

受補助者務必於會議舉行完畢後一個月內(須於同一會計年度內),依核准之補助項目檢齊下列文件,並經主管單位核章後,送交研發處及會計室辦理經費報銷歸墊作業,並至線上系統繳交出席國際會議報告。 1. 同意補助通知函。 2. 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請檢附下列資料,並將同意補助項目之收據,正本粘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 (1) 機票票根(若無法搭乘

本國籍班機,得由本人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經研發處核定後,可改搭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如未附申請書,其購買機票之價款,不予核銷。報銷時,機票票根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金額低於所核定之金額時,依實際支付金額補助)、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正本。另倘係電子機票,請加附登機證。機票票根與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若遺失或無法取得,請填寫支出證明單。以上單據請浮貼在支出憑證粘存單上。

(2) 註冊費收據、外幣兌

56

九、若未依相關規定辦理,申請人九、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者,再次申因獲補助人未主

請時將不予以補助。 及其所屬指導教授之研究團隊動告知註銷補助

成員於次回申請補助時成員於次回申請補助時,補助時,承辦之情況屢屢發

單位得將前述情況列入初審考

生,而造成經費結

量,情節嚴重者可不予受理。情節嚴重者可不予受理。

餘,擬提出第九條之條正條文。

者十、對重度殘障,因行動不便須靠精簡文字說明。

國際輪椅代步出席會議者,得酌予補助一名隨行看護人員旅費,其旅費之往返經濟艙機票費,其費用之申請及報銷,與申請者併案辦理。 申請及報銷,與申請者併案辦理。

換水單或實際出國前一天(如逢假日往前順延)之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報支。註冊費收據,為出席會議的證明,務必檢附,若為國外單據務必填寫支出證明單說明出席國際會議無法取得中文國內收據。若註冊費收據遺失,請填寫支出證明單。註冊費若以外幣支付,請檢附匯水單或出國前一天的台銀匯率(遇週末假日,往前列印非週末假日的匯率。 以上單據請浮貼在支出憑證粘存單上。 (3) 出差請核單。

(4) 會議手冊列有參加者

(即申請人)部分之影本。

(5) 出席國際會議報告書

及其電子檔。

(6) 所發表論文全文之電

子檔。

57

國立交通大學博士班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經費申請辦法國立交通大學博士班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經費申請辦法

91學年度第17次行政會議(920103)通過

93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930107)修正通過

94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941111)修正通過

95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951201)修正通過

96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961102)修正通過

96學年度第17次行政會議(970523)修正通過

97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980206)修正通過

98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990108)修正通過

一、宗旨

國立交通大學為鼓勵本校博士班研究生赴國外出席國際會議,加速博士班研究生對國際專業新知、技術發展及新研究方法之瞭解,特訂定本申請辦法。

二、申請資格:本校在學博士班研究生。

三、申請方式

1、申請人應於研發處研發企劃組國立交通大學博士生出席國際會議經費申請系統線上填寫申請資料,並上傳下列資料:

(2)擬發表之論文全文電子檔。

(3)申請人五年內與本項國際會議有關經歷或最具代表性之抽樣本電子檔。

料電子檔。

請同項補助之切結書。

3、如有兵役、簽證或其他問題,請自行提前處理。 四、補助項目與額度

1

2、出席會議之註冊費。

3台幣4萬元為上限;位於美洲及歐洲地區(含非洲)者,以新台幣5萬5千元為上限。各項補助費用,由受補助人先行墊付。

4、凡以壁報(poster)方式發表論文獲補助者,其補助金額以口頭報告(oral/lecture)方式發表者之60%為原則。如有特殊理由,申請者得自行提出書面說明以供審查時個案考慮。 冊費,補助項目得酌予增加生活費,以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之60%為原則。 Best Paper Award,返國後得提出相關証明資料,當次補助項目與額度得酌予放寬。

7、申請人所出席之國際會議已向國科會或其它機構獲得經費補助,得提出生活費補助申請,以不超過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之50%為原 58

則。 五、審查方式

1、分為初審及複審兩階段。

2

3、複審由研發處委請研發常務委員進行補助項目及其額度審查。

4、審查作業結束後,研發處研發企劃組以書面方式將申請結果通知申請人。 六、審查原則

1頭報告方式發表論文之高年級博士班研究生為優先考慮對象。

2、每篇論文以補助一人發表為限。

3、申請人在同一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4、申請人如同時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需註明申請補助項目,不得同案同項補助,如

經查出,則予退件。核定後如有不足,向其他機關申請者,不在此限。

5、凡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組織所主辦之國際會議,不予受理;然國際組織於前述地區主辦之國際會議,則不在此限。 七、獲核定補助者,申請人如須變更或取消行程,應於出席會議前先知會研發處研發企劃組。 八、經費報銷與歸墊

受補助者務必於會議舉行完畢後一個月內(須於同一會計年度內)完成核銷,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教育部補助國內大學校院博士班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處理要點」及校內相關規定辦理報支。 九、若未依相關規定辦理,申請人及其所屬指導教授之研究團隊成員於次回申請補助時,承辦單位得將前述情況列入初審考量,情節嚴重者可不予受理。 十、重度殘障者出席國際會議,得補助一名隨行看護人員往返經濟艙機票費,其費用之申請

及報銷,與申請者併案辦理。

十一、本辦法由本校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59

附件八 國立交通大學儀器設備經費補助辦法條文說明國立交通大學儀器設備經費補助辦法條文說明

草案條文 說明

第一條 國立交通大學(以下稱本校) 為有效整合校內儀器設備本辦法訂定目的

經費,提昇儀器購置規格,建立資源共享平台,精進學

校研究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專任教師、系(所)單位、學院或中心購置或自組本辦法申請條件及方式

200萬元以上之儀器設備獲得計畫核定後,其不足款部

份經系(所) 、院或中心相關委員會或會議同意補助至

少35%之配合款(以下稱院系所配合款)(不足款部份超

過300萬元以上之配合款可適度降低),得向研究發展

處貴重儀器中心申請儀器設備經費補助,並委請所屬審

議委員會審核相關補助事宜。

第三條 申請儀器設備經費補助者,經貴重儀器中心審議委員會優先補助之條件 綜合考量下列條件後得優先予以補助。

1. 申請補助之儀器設備係屬適宜開放使用之設備。

2. 申請補助之儀器設備係能精進本校研究水準之設備。

3. 申請補助之儀器設備為先進之貴重儀器設備。

4. 申請補助者之所屬單位三年內未曾獲得本辦法補助。

5. 院系所配合款較高者。

第四條 經審議委員會認定適宜開放使用之設備,且獲得補助者,即屬共同儀器設備,應納入本校「貴重暨共同儀器

中心」管理與運作。除特殊情形外,該共同儀器應置於

「貴共儀服務中心」實驗室,否則不予補助。

第五條 經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補助之儀器設備於購置時,須先經費使用順序說明

使用計畫核定經費及院系所配合款,始得動支本補助經

費。本補助經費若有結餘時,學校得直接收回,以利統

籌運用。

第六條 儀器設備之補助款應依補助經費來源之規定使用,具年補助款使用規定說明

限使用之經費應於規定期限內使用完畢。

第七條 經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補助之共同儀器,應依共同儀器通過補助者違反規定之處

中心相關規定提供服務。若未開放服務或擅自搬離「貴罰條款

共儀服務中心」,申請者須繳回校方補助款,且五年內

不得申請補助。

第八條 本辦法經研發常務會議同意,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本辦法通過及修正程序說

正時亦同。 明

60

國立交通大學儀器設備經費補助辦法

98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990108)通過

第一條 國立交通大學(以下稱本校) 為有效整合校內儀器設備經費,提昇儀器

購置規格,建立資源共享平台,精進學校研究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專任教師、系(所)單位、學院或中心購置或自組200萬元以上之

儀器設備獲得計畫核定後,其不足款部份經系(所) 、院或中心相關委員會或會議同意補助至少35%之配合款(以下稱院系所配合款)( 不足款部份超過300萬元以上之配合款可適度降低),得向研究發展處貴重儀器中心申請儀器設備經費補助,並委請所屬審議委員會審核相關補助事宜。

第三條 申請儀器設備經費補助者,經貴重儀器中心審議委員會綜合考量下列

條件後得優先予以補助。

1. 申請補助之儀器設備係屬適宜開放使用之設備。

2. 申請補助之儀器設備係能精進本校研究水準之設備。

3. 申請補助之儀器設備為先進之貴重儀器設備。

4. 申請補助者之所屬單位三年內未曾獲得本辦法補助。

5. 院系所配合款較高者。

第四條 經審議委員會認定適宜開放使用之設備,且獲得補助者,即屬共同儀

器設備,應納入本校「貴重暨共同儀器中心」管理與運作。除特殊情形外,該共同儀器應置於「貴共儀服務中心」實驗室,否則不予補助。第五條 經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補助之儀器設備於購置時,須先使用計畫核定

經費及院系所配合款,始得動支本補助經費。本補助經費若有結餘時,學校得直接收回,以利統籌運用。

第六條 儀器設備補助款應依補助經費來源之規定使用,具年限使用之經費應

於規定期限內使用完畢。

第七條 經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補助之共同儀器,應依共同儀器中心相關規定

提供服務。若未開放服務或擅自搬離「貴共儀服務中心」,申請者須繳回校方補助款,且五年內不得申請補助。

第八條

本辦法經研發常務會議同意,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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