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会议记录
第二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记录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记录
时间 2011-9-26 地点 奉贤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当事人:夏承涛(患者监护人),男,汉族,19xx年4月12日生 当事人:奉贤区中心医院,住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9588号 法定代表人:秦环龙,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孙伟
参加人
调解记录: 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七条规定:上海市奉贤区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人民调解中必须遵守合法、自愿、平等,有利于彻底化解民事纠纷的原则,经
调解达成的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
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选择或者接收人民调解
员;(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3)要求调解公开
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履行下列义务:(1)如实陈述事实;(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
民调解员;(3)尊重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调: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接受调解员殷才根、陈凤贵主持调解?是否申请回避?
医:我同意接受调解员殷才根、陈凤贵主持调解,不申请回避。 患:我同意接受调解员殷才根、陈凤贵主持调解,不申请回避。 调:请患者陈述基本事实及请求。 患:我于20xx年5月25日因异位妊娠在奉贤区中心医院做左卵管切除术和右卵巢囊肿剥除术,术后无发热、腹痛、特殊不适,随后
于20xx年6月1日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后我腹部出现疼痛,无法
忍受,就向奉贤区中心医院反映情况,但我们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现我腹部仍有痛楚,故向奉贤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
解,请求医方解决此事。 医:患者杜桂春是在我院做左卵管切除术和右卵巢囊肿剥除术,出院
后因腹部感到疼痛向我院反映情况,我院也接待了患者并告知其
向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现患者向奉贤区医调委申请调
解,我院认为能通过医调委解决此事是最适宜的,我院愿意配合。 调:现患者要求解决此事,贵院打算怎样处理? 医:我院在此事上没有责任,患者是因为做手术伤口缝合后,身体对
缝合线的排异现象导致腹部出现疼痛,属个体差异。现我院对此事有二个方案让患者选择:一、我院向患者做适当补偿;二、患
者想开刀治疗的,对患者治疗后产生的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我院会予以考虑。
调:患者愿意选择哪个方案? 患:今天我不选择,我想先去上海相关医院咨询,咨询后我再决定选
择哪个方案。 调:好的,请患者咨询后尽快将结果告知医调委。今天调解至此结束。 请阅笔录后,签字。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