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摘抄
1.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状态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
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他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2. 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3.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4. 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
5. 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为自己谋求私利的倾向。
6. 任何专制的国家的教育目的都是在极力降低国民的心智。
7.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8. 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9. 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10. 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他应该想要做的事和不被强
迫做他不应该想要去做的事。
11. 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绝不罢
休。
12. 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担心
君主或议会可能会制定一些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
13. 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司法权如果与立法权合并,
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就将由专断的权力处置,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司法权如果与行政权合并,法官就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
14. 如果由同一个人,或由权贵、贵族或平民组成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的
权力、执行国家决议的权力以及裁决罪行或个人争端的权力,那就一切都完了。
15. 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
16. 支配和统治一切的,在君主政府中是法律的力量,在专制政府中是永远高举着的君主的
铁拳,但是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
17. 我所谓共和国里的美德,是指爱祖国、也就是爱平等而言。这并不是一种道德上的美德,
也不是一种基督教的美德,而是政治上的美德。
18. 民主政体应该避免两种极端,即不平等的精神和极端的平等精神。前者会使民主政体走
向贵族政治或独裁政体;后者会使民主政体走向独裁专制主义,就如同一个独裁的专制主义统治往往以征服而寿终正寝一样。
19. 政体的原则一旦腐化,最好的法律也会变坏,成为对国家有害的法律。但是当原则健全
的时候,即使是不好的法律也会产生好的法律效果;原则的力量能够带动一切事物。
20. 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法事务的执行权和对民法有关事务的执行
权。
21. 如果判决只代表法官个人的观点,那么,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却不明白自己在其中所承
担的义务。法官甚至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地位,即法官与被告是同等人,这样,被告就不觉得他落到倾向于对他施暴的人的手里。
22. 在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是精神上自由的,不受他人的支配,应该使人民集体
拥有立法权。
23. 如果刑法的每一种惩处办法都是依据犯罪的具体性质来确定的话,这便是自由的胜利。
24. 一切专断没有了,刑罚不是依照立法者主观意志,而是按照犯罪的性质而定下的。这
就不是人对人施加暴行了。
25. 尽管专制政体,从本质来看到处都一样。但是由于环境、宗教信仰、成见、先例、思想
倾向、方法、道德等不同而使它们之间产生很大的差异。
26. 如果人的性格和内心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产生极大差异的话,那么法律就应当与这
些感情和性格的差异有联系。
27. 在一切专制统治之下,人们可以非常容易地把自己卖掉,在那里政治上的奴役在某种程
度上泯灭了公民的自由。
28. 当官吏们认识到不得不制定这样一些残酷的法律的时候,那就是政府的一种灾难。因为
他们使法律的执行遇到困难,政府不得不加重对违法者的惩罚,或更加怀疑奴隶们的不忠诚。一个谨慎的立法者能预计到变成一个令人憎恶的立法者的不幸。
29. 君主政体不应开办银行发行钞票,那会使得金钱和权力都集中到君主手中;成立联合经
营公司也一样。经贸国家可以建立免税自由港,而君主政体则不应该。
30. 我们说贸易自由并不是说商人们在从事商贸活动中可以拥有一种随心所欲的权力。如果
是这样的话,与其说是贸易自由还不如说是贸易的奴役。
31. 人类制定法律是为了同精神对话,因此应该是训诫而不是劝说;而宗教是为了同心灵对
话,应多一些劝说而少一些训诫。
32. 人类要生存,要吃饭,要穿衣,要承办所有的社会活动。因此,宗教不应给予人类过于
沉思的生活。
33. 宗教和法律的主要目的是让人们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因此其中一方若是偏离了这一宗
旨,另一方就应更加为实现这一目的而努力。也就是说宗教的约束力越少,法律的约束力就应更多。
34. 法律程序对自由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35. 立法者的精神应该是适中稳重的精神;政治上的善良与道德上的善良一样,总是处于两
个极端之间。
36. 法律的文体应该是质朴的,直接表达往往比影射表达要好得多。
37. 当用法律作出刑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金钱来处罚。因为有无数原因会改变金钱的价值。
38. 法律不应该是深奥的,因为它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制定。它不应该是一种逻辑艺术,
而应该像是一位家庭父亲的简单推理。
39. 当一项法律不需要例外、限制条件和修饰语句时,最好不要把这些东西放进法律条文中
去。因为有了这样的细节就要有新的细节。
40. 因为无用的法律削弱了必要的法律,所以人们可以规避的法律削弱了立法。制定一条法
律就应该有效果,而不应该因为有特殊协议就允许违背法律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