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及记录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把食品上市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加强对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审验经销食品的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销的食品质量安全、可靠。
三、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同时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做好记录、保管和备查工作,批发经营部和连锁超市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对经进货审验发现食品明显存在质量问题或标识不规范、标注不真实等情况的,应拒绝进货,并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反映。
五、对供货方不能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其他可疑问题的,及时与食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进行联系查对,经查对情况不实的,拒绝进货,并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六、经营者应加强对上柜食品的日常管理。食品在上柜前,由负责上货人员进行感观检查,凡发现已过保质期、霉变或包装破损的食品应立即撤柜,不得对外销售;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保质期届满一律撤柜,不得对外销售。
七、有条件的经营者自备技术设备对进货食品实行进货检验,对不具备条件的,对进货食品质量有疑义的应当送检。
八、经营者要配备专职进货验收人员或其他质量管理人员,日常加强对内部员工的食品质量检验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要积极参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培训学习和考试。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一、本市场(超市、商场)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自我检查管理制度,自觉履行食品质量管理职责。建立食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检测仪器,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岗位,指定有业务水平的人员担当食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根据季节变化、消费者投诉反映的热点和相关行政部门要求,及时制定检测工作计划,调整和规范检测的品种、数量、批次。
三、每日营业前对蔬菜、水发食品、腌制品、米、面、豆制品等食品的甲醛、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残留农药等指标重点检测。检测品种、数量、项目、结果等在醒目位置公示。检测资料妥善保存,检测结果及时登记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通过对食品质量进行常规抽检,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要立即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同时通知柜台暂停销售,经确认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五、对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协助工商部门追查进货源头。对已经销售的食品,应迅速采取措施召回。
六、有计划地邀请法定检验机构,对场内仪器进行抽样检验、质量判定,公布食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
食品退市制度
一、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柜食品将立即退市:
(一)入市食品的供货商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证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二)在履行日常检查中,发现入市的食品有问题或已过保质期。
(三)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中,执法人员判定该食品应当退市或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被判定为
不合格食品应立即退市。
(四)对涉及到人身健康、消费者反映强烈且已造成后果的食品,应按情况立即组织退市。
(五)经营者认为应主动退市的食品。
三、发现经营上述应该退市的食品,将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按要求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四、积极协助食品生产者履行食品召回工作。
五、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
六、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尽量减少消费纠纷。
食品流通经营者卫生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二、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操作时带口罩、手套和帽子,不准佩带戒指、手镯、手表等饰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手部有外伤应临时调离岗位。
五、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或远离工作场所;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经营区内。
六、销售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七、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有培训记录备查。
食品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具有与食品流通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建立食品经营场所卫生岗位(库房、展示区、销售区等)责任制度,保持场所环境整洁。
二、远离污染源、有毒、有害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周围二十五米内无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的非水冲式厕所、垃圾场(堆)等污染源,场地平整、坚实,便于清扫、冲洗。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保持适当温度湿度,配备控温、控湿等设施和设备。食品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五、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不存放与食品生产经营无关的物品,不生产、贮存或者兼营有毒有害产品。
六、经营场所具有合理的设施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食品仓储、冷冻、运输等卫生管理制度
一、贮存食品的场所和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定期清扫,无积尘,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
苍蝇、蟑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混放。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隔墙离地,摆放整齐,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定期检查,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二、变质或过期食品、待处理食品、下架后暂停销售食品、拟退货食品等特殊食品,应划定专区存放,并有显著的标识说明。
三、不得将有冷藏、冷冻要求的食品在无冷藏、冷冻的条件下储存。食品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做到原料、半成品严格分开存放。
四、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志。新鲜蔬菜、水果的存放温度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五、冷藏、冷冻柜(库)应由专人负责检查,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保持霜薄气足,无异味、臭味,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六、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二篇:保健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保健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的原则,依据市场动态、库存结构及质量部门反馈的信息编制购货计划,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执行。要建立供销平衡,保证供应,避免脱销或品种重复积压以致过期失效造成损失。
2、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保健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3、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应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4、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5、购销人员要做好购进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报告书》,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
6、购进保健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保健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
7、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2)无保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4)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第三篇:进口食品检验检疫需知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需知
进口食品代理商、进口商、收货人等经营者应在食品进口前,了解我国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诚实守信,使经营的进口食品符合我国相关要求。
一、 进口食品收货人及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以及进口食品收货人在进口食品报检前,需办理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工作以循序推进为原则,第一批实施备案的产品为乳制品、食用植物油,详情请浏览本网站相关栏目。
我局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制度,所有从深圳口岸进口食品的收货人,需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资料,并获得备案号,报检时须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合同订立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内填写备案编号,相关要求及表格下载见本网站内公告《对进口食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
二、报检
进口食品,其进口商/经销商通过自理报检单位备案后可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未办理自理报检备案的单位可委托持有效《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一)普通食品进境报检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贸易合同/信用证、#5@p、装箱清单、原产地证/合法生产销售证明原件、缺陷产品召回承诺书(见附件1)、中文标签检验备案相关资料(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有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深圳局签发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或已经深圳局备案的中文标签样张;未经备案的需提供:标签备案申请资料2份[标签审核申请表(见附件2)、中文标签样张【纸质版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按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相关产品标准制作)、原标签及中文翻译件(纸质版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等】),必要时报检人还应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有规定的动植物源性食品);
3.输出国(地区)官方的卫生证明文件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原件(进口乳制品需提供输出国(地区)官方卫生证书);
4.相应的检测报告(标签上有特别标注含量或数值的);
5.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兽药、添加剂、熏蒸剂等相关资料和检验报告;
6.输出国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申请品质证书的);
7.国家质检总局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出具的证明
8.委托书(委托报检的);
9.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单证。
(二)进口已是定型包装,但不直接交付消费者食/使用的食品[如使/领馆自用食品、展品、样品(不含少量进口试销的食品,须提供详细证明材料)、免税店经营的食品],其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须在货物进境前,到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检处办理中文标签审核豁免手续。进境时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需提供已办理获得的中文标签豁免凭证、货物#5@p、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清单,必要时提供其它需要的文件(同上款)。
(三)首次进口保健食品应提供以下资料:
除提供普通食品进口需提供的资料外,还应提供:
1.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2.申请单位和进出口或代理商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贸易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产品质量标准;
5.产品说明书及5R彩色照片一张及电子版一份;
6.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安全质量卫生检验报告及CNAS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营养素标注含量和产品标志性成分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7.属预包装的进口保健食品,需提交《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
书》2份、原标签样张翻译件(纸质版2份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中文标签样张【(纸质版2份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按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及相关产品标准等要求制作】、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等;
8.保证函(保证在进口和经营各环节不夸大宣传保健功效);
9. 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单证。
再次进口保健食品,按前款(一)普通食品进境报检时需提供的资料提供。
(四)首次进口新资源食品应提供以下资料:
除按前款(一)普通食品进境报检时,需提供的资料外,还应当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估并予公告,报检时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再次进口新资源食品,按前款(一)普通食品进境报检时需提供的资料提供。
(五)首次进口特殊膳食用食品应提供以下资料:
除提供普通食品进口需提供的资料外,还应提供:
1.申请单位和进出口或代理商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2.贸易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产品质量标准及生产工艺流程;
4.产品说明书及5R彩色照片一张及电子版一份;
5.属预包装的进口特殊膳食用食品,需提交《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书》2份、原标签样张翻译件(纸质版2份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中文标签样张【(纸质版2份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按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2004(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及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制作】、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等;
6.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安全质量卫生检验报告及CNAS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营养素标注含量和产品标志性成分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7.保证函(保证在进口和经营各环节不宣传任何保健功效);
8.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单证。
再次进口特殊膳食用食品,按前款(一)普通食品进境报检时需提供的资料提供。
(六)进口转基因食品,应提供以下资料:
除按前款(一)普通食品进境报检时,需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国家农业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原件备查;
转基因食品在报检时应在食品名称中申报。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转基因加工食品(目前包括: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棉花种子、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报检时报检单上应注明是否转基因食品,还应在标签上标识是否转基因,检验检疫机构按《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xx年第62号令)实施检验。
(七)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提供以下资料:
贸易合同/信用证、#5@p、装箱清单、缺陷产品召回承诺书、收货人出具的用途申明,必要时报检人还应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有规定的动植物源性食品添加剂);
3.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安全质量卫生检验报告;
4.进口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还应提供复配成分目录表,按添加剂含量递减顺序列出复配成分清单;
5.进口特定用途的食品添加剂,还应提供相关产品入境后使用的目的及其流向说明;
6.输出国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符合要求申请品质证书的);
7.国家质检总局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出具的证明
8.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单证。
三、由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卫生证
书》,进口商/代理商/经销商/收货人获得合格的《卫生证书》后方可销售使用该批食品。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报检人要求索赔的,可申请出具不合格《卫生证书》。报检人应按照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四、对来(进)料加工企业自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辖区检验监督管理:
(一)适用范围
进口食品实施辖区检验监督管理的产品为按深圳局业务分工食检处主管的,属于深圳辖区内我局监管的来(进)料出口食品加工企业进口自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深圳局监管来(进)料的企业出口产品的附赠进口食品,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除外。
(二)辖区检验监管模式流程
1.在入境口岸清关的,企业应在入境口岸报检,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口岸局”)负责受理报检,计收检验检疫费,实施检疫及检疫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通关单备注栏注明:“我局已对该批货物进行了检疫/卫生处理。货物其他检验检疫工作并未完成。报检人应在海关放行后20日内向XXXX检验检疫局申报检验检疫”,向目的地辖区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辖区局”)实施调离。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并填写《深圳辖区进口食品(原料)辖区检验监督申报手册》(以下简称《申报手册》)向辖区局申报,由辖区局施检部门负责实施该批货物的检验及后续监管工作,并记录在《深圳辖区进口食品(原料)辖区检验监督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监管手册》)上。
2.在辖区集报清关的货物,企业应在货物入境后20日内填写《申报手册》,凭载货清单、海关备案合同等必要的资料向辖区局施检科室申报,施检部门根据企业的情况以及货物情况制定检验监管计划并落实,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监管手册》。未经检验检疫部门同意,企业不得擅自使用。货物涉及检疫的,需按规定在口岸进行申报并实施检疫。
集报时,企业凭《申报手册》、载货清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及海关备案合同等必要的资料到辖区局办理月报核销手续,计收检验费,申领通关单。
3.进口食品实施辖区检验监督管理的产品使用《监管手册》记录相关检验情况和结果,检验合格的不必出具《卫生证书》,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在《监管手册》记录的同时,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报检人要求索赔的,可申请出具不合格《卫生证书》。报检人应按处理意见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