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检验检疫需知
进口食品代理商、进口商、收货人等经营者应在食品进口前,了解我国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诚实守信,使经营的进口食品符合我国相关要求。
一、 进口食品收货人及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以及进口食品收货人在进口食品报检前,需办理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工作以循序推进为原则,第一批实施备案的产品为乳制品、食用植物油,详情请浏览本网站相关栏目。
我局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制度,所有从深圳口岸进口食品的收货人,需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资料,并获得备案号,报检时须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合同订立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内填写备案编号,相关要求及表格下载见本网站内公告《对进口食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
二、报检
进口食品,其进口商/经销商通过自理报检单位备案后可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未办理自理报检备案的单位可委托持有效《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一)普通食品进境报检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贸易合同/信用证、#5@p、装箱清单、原产地证/合法生产销售证明原件、缺陷产品召回承诺书(见附件1)、中文标签检验备案相关资料(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有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深圳局签发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或已经深圳局备案的中文标签样张;未经备案的需提供:标签备案申请资料2份[标签审核申请表(见附件2)、中文标签样张【纸质版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按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相关产品标准制作)、原标签及中文翻译件(纸质版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等】),必要时报检人还应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有规定的动植物源性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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