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基本程序

时间:2024.4.27

江苏省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基本程序

发布日期:20xx-12-1 16:49:19 查看次数:1818

1. 委托和受理程序

1.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在接受委托前,应向委托人出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委托人验证咨询企业是否具备委托事项的相应资质。

1.2 咨询企业业务受理人对委托审核的工程结算是否具备审核条件进行查验。

1.3 经查验具备审核条件的委托项目, 受理人提请咨询企业负责人同意受理。

1.4 委托方与咨询企业签订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2. 审核准备程序

2.1 审核项目受理后,咨询企业根据项目规模、审核范围、复杂程度组成项目审核组或指定项目负责人、专业咨询员。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造价师担任,专业咨询员必须是注册造价师或具备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造价员。

可能影响该项目公正审核的人员应当回避。

2.2 项目负责人接受委托人送审的资料,填列《委托方提供资料清单》,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2.3 委托人应提供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下列资料:

2.3.1 工程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非招投标项目为工程预算书),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书;

2.3.2 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单及质量等级评定书;

2.3.3 施工过程中的有关签证、会议纪要,与工程造价有关的隐蔽工程资料;

2.3.4 盖有委托方单位公章、编制单位公章和结算编制人资格专用章的《建设工程结算书》(附表一);

2.3.5 施工企业计价手册复印件;

2.3.6 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件资料。

2.4 项目负责人制定审核作业计划,进行工作分工,明确审核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进度。

2.5 参加审核的人员熟悉送审资料, 进行施工现场勘察。必要时可召集委托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会商,就审核前有关问题达成明确意见,并形成书面的《工程结算审核会商纪要》,用以共同遵守。

3. 审核程序

3.1 审核人员应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或审核作业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送审资料的审核。

3.2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3.2.1 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3.2.2 计价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符合规则;

3.2.3 清单项目人、材、机换算及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3.2.4 工程量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3.2.5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

3.2.6 主要材料消耗量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与报价相符,价格调整是否有依据;

3.2.7 甲供材料的品种、数量和结算是否正确;

3.2.8 甲方单独分包项目工程量的划分和结算是否正确;

3.2.9 措施费用调整是否有依据,计费基数、取费标准、计算程序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3.2.10 各种税金和规费计取是否符合税务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3.2.11 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差异原因和责任;

3.2.12 索赔和违约金支付的理由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规的规定,证据是否确凿、完整,费用计算是否正确;

3.2.13 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内容。

3.3 审核过程中遇有不明确或持有异议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人取得联系,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到施工现场查勘和取证。

3.4 审核人员依据送审资料、取证材料、会商纪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国家的有关法规,对送审的工程结算逐项进行审核,编制工程结算审核书和结算调整明细表征求意见稿,拟写初审意见,随同《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交项目负责人复核。

3.5 项目负责人复核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征求意见稿交送委托人, 由委托人送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征求意见。

3.6 如委托人、或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项目负责人应要求委托人约时召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核单位进行会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必要时可实事求是地对初审意见进行调整,以求达成共识。

3.7 对审核的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后,项目负责人将审定意见和《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交技术负责人进行最终审定。

3.8 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咨询企业技术负责人分别在《工程结算审定单》上签署意见,盖上公章,以示认可。

3.9 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不能达成共识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出具审核报告书程序

4.1 项目负责人草拟《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业务类别:结算审核)。

4.2 《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主要内容包括:

4.2.1 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名称和委托事项;

4.2.2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次或沿高,开工和竣工日期,工程质量评定等级等;

4.2.3 审核范围;

4.2.4 审核的依据,主要程序和方法,审核时间;

4.2.5 审核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号;

4.2.6 送审工程结算金额,审定金额,核减(增)金额及其主要原因;

4.2.7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书》(附表二);

4.2.8 有关审核的其他内容。

4.3 《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由咨询企业负责人签发,编号后打印成文,并盖上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专用章和咨询企业公章。

4.4 《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一式四份,咨询企业留存一份,送交委托人三份。由委托人将其中两份分别送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并办理送达手续。

4.5 向委托人退还必要的送审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

5. 审核资料归档程序

5.1 咨询企业按《档案法》的要求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工程造价审核档案制度, 并有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5.2 工程结算审核档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5.2.1 《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正本原件和有签发人签发的底稿;

5.2.2 《工程结算审定单》原件;

5.2.3 盖有审核人员资格专用章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书》和结算调整明细表;

5.2.4 审核过程中获取的取证材料、会商纪要;

5.2.5 《委托人送审资料清单》(包括签收和退还清单);

5.2.6 送审的工程结算书;

5.2.7 工程招标和投标文件;

5.2.8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或补充协议;

5.2.9 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评定表;

5.2.10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或司法鉴定委托书;

5.2.11 《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

5.2.12 施工企业计价手册复印件;

5.2.13 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

5.3 审核工作完成后, 由专业审核人员将上列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按本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和立卷规则汇总组卷、编号,装订成册,统一管理。


第二篇: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师


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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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的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具备外语和计算机的应用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科研、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科技管理、技术咨询、科技信息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生产、推广应用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建设工程助理级技术专业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助理城市规划师,下同)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延迟3年以上。

(四)伪造学历、资历,伪造申报材料,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4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及相应奖项,下同)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省优秀设计(及相应奖项,下同)三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秀设计一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省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xx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并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2项以上或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能对一般技术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和技术开发的设想。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城乡规划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县(局)级以上城乡规划类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

2、承担完成地级市以上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总体规划2项以上,或承担完成县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3项以上,或承担完成县级以上城市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4项以上,或主持并完成乡镇、村庄的各类规划5项以上。

3、参加编制市(厅)级以上的标准、规范、规程,并已颁布实施。

(二)从事工程(建筑、结构、岩土工程、装饰装潢、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气、供热通风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材料等)设计、科研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并完成1项中型工程或2项小型工程的设计。

3、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

4、参加编制市(厅)级以上的标准、规范、规程或标准图集,并已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施工工法,取得效益。

(三)从事工程(结构、岩土工程、装饰装潢、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气、供热通风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等)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中型工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的施工。

3、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

4、参加编制市(厅)级以上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或标准图集,并已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施工工法,取得效益。

(四)从事建设工程科技管理(含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建筑经济、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中型工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并以本人为主编制了主要技术管理文件。

3、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

4、参加编制市(厅)级以上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或标准图集、并已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施工工法,取得效益。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以上优秀设计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市(厅)级以上优质工程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县级优质工程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成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或成功地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并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解决建设工程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2项以上,或在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隐患中,措施得当,效果显著。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建设工程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已实施,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七)在本条(一)(二)(三)款涉及的获奖项目中起重要作用的科技管理人员,并有获奖单位和本单位的证明。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资格后,发表、出版、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等,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期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

(二)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取得国家、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资格者,应根据本人的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主要业绩,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二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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