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与机电系实训、实验室学生守则
一、按规定时间进入实训、实验室,不得迟到、早退、旷课。早退、旷课者无当次实验成绩。迟到十分钟以上不得进入实训、实验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来者,必须事先向指导教师请假,并获得指导教师同意,由指导教师与实验室安排时间另行补做。
二、在实验进行之前必须作好预习工作。认真阅读指导书。在需要对照仪器装置预习时,在实验室安排的时间内进行。预习期间不能进行实验。
三、学生进入实验室,在指定的位置上清点仪器材料,并办理签收手续。实验完毕,要整理好各项器材、工具,在管理人员验收后才能离去。
四、教师在实验前或实验过程中,可随时进行考察。更根据其准备和操作情况作必要的处理。对预习不好而导致实验难于进行者可停止实验,并不再安排补作。
五、未经教师许可,不能擅自挪用其它组或备用仪器和其它物品。使用各种仪器与物品,必须遵守操作规程,未经指导教师允许不能随意变更。对违规操作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将按相关条例追究其责任。
六、爱护仪器,注意安全,不准拆卸仪器与其它实验物品。若有损坏遗失等情况,应立即填写损失报告单,交管理人员签署情况与意见后再作相应的处理。
七、保持实验室内清洁整齐,严禁在实验室内抽烟、吵闹、乱丢废物。
八、对实验方法或内容的改进意见或有关建议,应向指导教师提出,讨论研究后作出结论。
四川长江职业学院
建筑工程与机电系实训中心
第二篇:建筑工程与机电系实训、实验室设备管理制度实验室设备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与机电系实训、实验室设备管理制度
为加强实训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设备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精神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实训中心所有仪器设备和器材,在学校主管部门和我系实训中心的领导下,由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实训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包括:建文件档案、计算机数据库、仪器卡片、定购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并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统一调配。 仪器分布及管理。除公用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安放在实训室外,其余仪器设备及器材根据实训、实验教学需要安放在中心下属各实验室。仪器室和各大型仪器设备由中心主任派专人兼管。各实验室的仪器由实验室负责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使用、移动、调换、拆卸、借出仪器设备,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和计算机管理数据库。 各实验室均要配备管理专用计算机,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数据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实训中心仪器管理数据库应建立总仪器信息和各实验室信息;各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器材计算机数据库应落实到存放位置、使用情况。 各专业负责人对每种仪器制定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实训中心负责实训、实验室文化建设。 仪器设备一律面向实验教学,并实行对外开放,实验教学用仪器设备、器材均由实验室管理人员统一编号,学生也对应分组编号,仪器、器材损坏或丢失按《实验设备及器材借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执行。 使用时必须经主管仪器、器材的负责人同意,按仪器操作规程使用。各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实验教学使用。 使用仪器设备前,仪器负责人必须对学生进行严格的操作技术培训,经考查合
格者,才可直接操作使用仪器。在使用中,如损坏仪器设备必须及时上报实验室主管人员,并查清原因,做好事故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实训中心主任审批。损坏仪器不报者,一经查出,按《实验设备及器材借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加倍处罚。
第九条 全部仪器设备都要由仪器主管人员负责编写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维修和使用
管理制度,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仪器资料完整无缺,并作为技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实训中心建档妥善保管。
第十条 仪器设备损坏,实验室设备管理人员要及时登记并组织及时维修,要求自己能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解决的故障当天解决;不能当天解决的及时向中心主任书面汇报,并等候主任指示。 仪器管理人员必须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仪器处于完好状态。 确保仪器设备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 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改,如确需拆改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五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拆改,需经系主任批准,并申报设备实验管理处备案。 仪器设备的部件及附件不需拆卸改作它用。如确实需要,由实训中心主任批准,报设备实验室管理处备案。拆改部件,应做书面记录,防止错乱。 实训中心所属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器材,均要建档编制成软件管理,要求做到帐、卡、物一致。 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由实训中心主任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实验中心所属各实验室的仪器、器材、管理人员,年终由实验中心主任根据对设备、器材管理的好坏,写出考核意见,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和晋级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川长江职业学院 建筑工程与机电系实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