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医生多点注册行医 有利于尽快落实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 有利于尽快落实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 尽快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要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今 年重点抓好四件事:一是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全县、乡、村三级 农村卫生服务网站,每个行政村设立一个卫生室。二是加快建设以社区为基础的 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优化城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三是启动以大病统筹为主 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四是做好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这些工作任务艰 巨,完成好这些工作医护人员是最关键因素。 一、目前我国医生不少,分布不均,不足与浪费并存。 我国目前有约 200 万注册医生,比例约为 1/600,而美国为 1/500,与发 达国家相比我国人均医生占有率不算少,就医困难程度则无法相比。在我国 80% 医生都集中在城市,而其中 80%又在大医院,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缺少医生,分 布极其不均。 群众无法享受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他们不得不长途跋涉, 异地就医, 困难多,经济负担重,而大医院病人多、看病难。 二、落实“六二六”指示、西部行等方法不能有效缓解医生分布不均的矛盾。 50 年来,我国政府对加强基层卫生工作很重视,曾采取一些措施如:①早年 的落实“六二六”指示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去,施行医生下乡计划 40 余年, 医疗队所到地区,当时对某些局部地区的医药卫生工作有一定促进作用。但基本 上人走茶凉,卫生工作依旧。单纯依靠医疗队的方式已不能满足目前日益增长的 社会需求。②近年来,又开展医护人员西部行及城市年轻医生晋升前下乡到基层 工作一年,这样有利于年轻医生的自身建设,也有助于解决医生分布不均问题。 但其成本大,每个西部行工作人员除工资外,国家每人每年要补助 2.2 万元,同 时年轻医生缺乏经验,难以独立处理复杂问题,也不可能覆盖广大农村和基层。 尽早实施医生多点注册行医, 使医疗重心下移, 确保基层单位医疗质量。 三、 据在大医院就医的患者调查结果证实 88%的患者认为社区卫生站医疗水平低 而到大医院就诊, 因此提高基层单位的医疗水平是落实城乡居民卫生保健的根本 问题之一。 建议根据医生的行业特点,使医生由单位资本向“行业”资本转变,进行多点注册,多点行医,主要是在基层医疗单位(包括诊所及合作诊所)注册行医。 在发达国家这是通行的做法。如果每一个医务工作者都能联系一个群体,层层辐 射,形成网络,再逐步增加全科医生的配置,就能把大批的社区、基层医院建
设 得更好。充分利用现有医生,把医疗重心层层下移,国家级医院医生到省里,省 里医院医生到地市,县、乡镇卫生院下移与对口农村卫生室构建长期合作目标, 带动基层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这样,如在我国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生,加强基层 单位建设,有利于尽快落实覆盖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的制度。 四、多点注册行医符合又好、又快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卫生保健制度。 美国每年每人的医疗费用约是 7219 美元, 而我国目前每人的医疗费用是 500 元人民币,其中政府负担 100 元人民币,由此看出与发达国家相差悬殊。在国家 不会很快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的情况下,医生多点注册,多点行医将是又好、又 快地实现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工作中解决医生人才问题的最好的方法之 一。 五、医生多点注册应先行试点,再有序推广。 国务院已组织力量抓紧制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努力解决好百姓关 心的看病就医问题。在此时机,我们建议在经济发达、卫生基础条件好的地区先 行试点。 1.每位医生可根据指定或自愿原则,就近 2-3 家基层医疗单位(诊所及合作 诊所)注册行医。 2.每位医生每周 4 个工作日在原医院工作,另外 2-3 个工作日在其他注册单 位工作,并取得合理劳动报酬,依法纳税。 3.多点注册医生本人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由医生所工作的原单位负责。 在出台医疗体制改革时,要充分有效调动现有医护人员积极性,解决群众百 姓看病就医问题,实施多点注册行医可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请予以参考。刘迎龙 2007-3-6
第二篇:成都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
成都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
(20xx年9月至20xx年12月31日试行)
一、项目概述
1、办理单位:成都市卫生局(中医局)
2、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
3、办理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5、联系电话:86924811、86924847、86926319
6、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3、《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4、《卫生部关于同意四川省在成都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批复》
三、申请条件
符合《成都市2012全域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方案》和《成都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管理办法(2012版)》规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第一执业地点在成都市辖区内19个区(市)县(含高新区)全域范围内,符合条件并有效注册的医疗机构、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有效注册并具有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可在我市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部、省、市、县、乡、村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含驻蓉军、警医疗机构)申请2-3个执 - 1 -
业地点,但不可以向高于第一执业地点等级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注册。
其中,中级职称医师申请多点执业须经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同意。副高及正高职称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注册,无须经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同意,但多点执业注册后10日内须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备案。
四、办理流程
1、开展医疗合作的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多点执业的,在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或多家)权利义务后填写《成都市第二类(医疗合作)医师多点执业机构备案表》,同时将合作协议一并报双方(或多家)机构所在属地区(市)县卫生局和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医师方可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医疗机构执业;
2、申请第三类多点执业的执业医师填写《成都市第三类医师多点执业新增执业地点申请表》等材料向拟新增执业地点所在属地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拟新增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在《申请表》签署意见;
3、申请人再向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第一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由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在《医师执业证书》打印变更记录并加盖印章,申请人将申请材料返回拟新增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由拟新增执业地点注册卫生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医师执业证书》变更记录加盖印章。
五、申请材料(所有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 - 2 -
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第三类医师多点执业增加注册执业地点
1、《成都市第三类医师多点执业新增执业地点申请表》(附表3);
2、《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6、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7、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8、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近期体检合格证明。
(二)在多点执业有效期内申请取消注册执业地点
1、《成都市第三类医师多点执业取消执业地点申请表》(附表4);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注:应先向增加的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所在属地卫生局和注册卫生行政上部门提交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
(三)变更执业注册
1、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按照《医师执业注 - 3 -
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需多点执业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
2、变更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的,应先申请取消原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再申请新增注册执业地点。
(四)第二类医师多点执业备案(医疗机构申请)
1、《成都市第二类(医疗合作)医师多点执业机构备案表》(附表1);
2、各医疗机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签订的合作协议。
(五)取消第二类医师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申请)
1、《成都市第二类(医疗合作)医师多点执业机构取消申请表》(附表2)
2、各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注:应分别向医疗机构所在属地卫生局和登记注册卫生行政部门递交申请
六、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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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成都市第二类(医疗合作)医师多点执业机构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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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申请医疗机构指派出执业医师的机构。
3.本表一式2份,分别存申请机构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和被申请机构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 6 -
附表2
成都市第二类(医疗合作)医师多点执业机构取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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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 申请医疗机构指派出执业医师的机构。
3.本表一式2份,分别存申请机构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和被申请机构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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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成都市第三类医师多点执业新增执业地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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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2.本表一式2份,分别存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增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3.副高以上职称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无需第一执业地点同意,但注册完成后须向第一执业地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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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成都市第三类医师多点执业取消执业地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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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本表一式2份,分别存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和取消执业地点的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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