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统计法规学习与宣传

时间:2024.5.8

加强统计法规学习与宣传 提高统计行政能力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统计工作的范围越来越广,统计工作的内容越来越多,统计人员所肩负的使命也越来越大。在这种新形势之下,要保证统计数字真实可靠、统计分析确凿有力,就需要不断加强统计法制工作,做到依法统计、依法行政,这不仅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保证,是解决统计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

一、统计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统计法制意识淡薄

目前,有不少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认为统计工作无关紧要,对待统计报表敷衍塞啧现象较多,加上不少企业统计人员多为兼职,缺乏及时上报统计报表的自觉性,致使统计报表迟报情况比较严重。而有的企业甚至长期不报、拒报。还有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对统计部门的执法检查抱有抵触情绪,对统计检查不积极配合。有的甚至拒绝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拒绝在执法文书上盖章或签字。这些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视而不见的情况,都是在统计业务开展过程中和执法检查中经常出现的现象。

2.统计法规知识欠缺

目前,仍有不少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对统计法规知识掌握不多,不了解统计法赋予统计部门的职责和检查权,遇到统计部门执法检查时多以领导外出、主管人员不在、财务帐本取不出来等为借口敷衍应付,不能很好的配合统计执法检查。有的对统计部门的执法检查有抵触情绪,拒绝接受检查。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 1

除了有些单位领导和主管人员法制观念意识淡薄、对统计工作不够重视之外,另外一个很大因素就是他们对统计法律法规知之较少,对统计部门法律赋予的职权了解不深也有很大关系。除了被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缺乏之外,就连统计部门的不少人员对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也不足。除了统计执法专业人员因为工作的需要对统计法律法规掌握的相对全面一些外,大多数统计专业人员多有报表任务,很大一部分时间和精力都在收集、审核和汇总报表上,很难抽出较多时间全面学习《统计法》等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使得在开展统计业务以及执法检查时难以做到灵活运用。

3.行政执法不严

由于统计执法工作起步较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状况大量存在。有些执法人员在统计执法检查中思想麻痹,认为统计执法检查无关紧要,对待执法检查态度消极、疲于应付。有的执法检查人员心理存在着怕得罪人、怕搞僵关系顾虑,对被调查对象姑息迁就等,这些都严重损害了统计法律的权威,纵容和助长了迟报、拒报、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在不少基层统计所,尚没有将统计执法工作当作一个专业来对待,相关配臵不完备,况且一些统计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不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效能的发挥。在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有的统计执法人员碍于情面或受到其他阻力的干扰,一般对统计违法行为多是给予批评警告,很少实施统计行政处罚,虽然处罚只是一种手段并不是执法的最终目的,但长期以来查而不罚,这就会 2

很大程度上削弱统计法的权威性,难以起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二、今后应予改进的方向

1.加大统计普法力度

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提高社会对统计法规和统计工作的认识,是做好统计工作的前提条件。这就需要大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知识,营造统计执法和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环境。为了更好地达到普法效果,首先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学习,以各级领导、法人代表、统计负责人为重点,把统计法律法规作为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法律培训一项内容,使其重视统计,依法统计。在宣传方式可以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统计法以及相关法规,通过大力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不断提高全社会人员统计法律意识。其次,也可以采取举办学习班、发放学习材料、举办知识竞赛、有奖征文、街头宣传等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统计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提高人们统计法制意识,形成统计执法的良好氛围。同时宣传也要有针对性,既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执行统计法的典型,同时也要适当曝光一些违反统计法而受到处罚的案例。通过正反两方面宣传学习,使统计法律法规不断深入到人们的日常工作和学习当中。

2.加强统计法规学习

统计部门是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行政的部门,统计部门人员的统计法规知识学习和掌握得如何直接关系到统计法规贯彻执行的效果。有必要加强对统计部门尤其是统计业务人员和统计执法人 3

员法规的学习,使其全面深入地掌握和运用统计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以便更好地开展统计工作。

首先不仅要学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立法宗旨、统计执法机构的职责和统计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等内容。其次还要学好《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领会精神实质,做到灵活运用。特别要了解《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程序、告知程序、听证程序等重要内容。由于统计法属于行政法范畴,因此统计执法活动必须符合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在进行处罚时,不但做到证据确凿,而且程序要公正,让对方心悦诚服,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3.增强行政执法意识

统计工作是监测和指导国民经济运行以及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党和政府进行科学决策、宏观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统计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肩负着保证统计法规的贯彻实施,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和及时,为行政决策提供优质信息服务的重任。因此,必须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统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搞好统计服务。要树立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敢于执法,严肃处理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统计执法是推进统计行政工作重要的法律手段,也是统计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积极参与统计行政执法工作是各级统计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统计执法包括统 4

计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从近几年统计执法情况看,统计监督检查已经逐步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但统计行政处罚工作仍然是统计执法的难点。一方面是因为一些统计执法人员有思想顾虑,怕处罚得罪人、惹麻烦;另一方面是执法人员自身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多,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方法、规定掌握不够,怕处理不当自己担当责任。作为统计专业人员和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克服畏难情绪,敢于执法,否则就是放弃职权,是失职和不作为。加大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力度,既是统计部门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可靠的重要保障。

同时,在统计系统内部,也存在着统计执法是统计执法专业人员的事、与其他专业关系不大的错误认识,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统计执法的力度和成效。温家宝总理20xx年视察国家统计局时讲话中强调“统计局的队伍也就应该同时是一支执法的队伍,并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要求反对弄虚作假”。这就意味着统计执法工作不仅仅是统计系统内某一个部门的事情,而应是统计部门全局性的工作,每一个统计人员都应当是统计执法、依法行政的参与者。只有不断提高对统计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强系统内部法制部门和专业部门之间的沟通,统计执法力量才能更进一步增强,统计执法效能和力度才能更进一步提高。

延庆县统计局调查队

孙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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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统计法规


统计法规

第一章 统计法基础知识

一、统计法的基本含义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统计法的特点

统计法具有两个特点;

1、 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2、 统计法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三、统计法的作用

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2、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是此次统计法修订的重中之重。

第二章 基本统计法律规范

根据法律规范效力的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式:统计法律、统计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一、统计法律

统计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xx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该法律根据19xx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20xx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统计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该行政法规于19xx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xx年2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xx年6月2日由国务院批准做出第一次修订,20xx年6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xx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其作了第二次修改。

三、地方性统计法规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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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全部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1、 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2、 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3、 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二、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

1、 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驶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 县级经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

三、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1、 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2、 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 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

四、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五、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1、 依法保守国家秘密

2、 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3、 公民个人住处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统计管理体制

一、统计管理体制概述

1、统计管理体制的基本含义及分类

统计体制,又称统计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统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

目前,国际上的统计体制有两基本形式,一是集中型,二是分散型。二者具有不同的优点。

3、 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

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现行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

1、 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

(1) 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统计工作岗位

(3) 部门统计系统

2、 经费管理方面

3、 业务管理方面

(1) 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

(2) 对统计业务具有领导权和指导权

第五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一、统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1、统计机构的设置

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统计机构分为两种: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都属于政府统计机构。

(1)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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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部门统计机构

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3、 统计机构的职责

(1) 国家统计局的职责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

(3)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职责

(4) 乡镇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的职责

二、统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统计法》所称的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1、 统计人员的职责及基本要求

2、 统计人员的职权

(1) 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

受侵犯

(2)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

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第六章 统计行政许可制度

统计行政许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统计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统计行政许可项目有三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一、统计做作业资格认定制度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是针对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提出的专业资格要求。

1、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统一设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依法撤消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等。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2、 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

(1) 申请。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

此外,行为人还必须经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

(2) 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承办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

不同处理。

(3) 审查。对统计从业资格申请的审查,分为初步审查的终审。

(4) 决定

3、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授予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一种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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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持证人员的范围

(2) 证书的使用

(3) 继续教育

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1、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20xx年10月以国家统计局第7号令颁布的《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所谓涉外调查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

2、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的机关

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为涉外调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机关。

3、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符合的条件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4、申请程序

5、关于涉外调查许可证件的有关规定

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三、涉外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1、 涉外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涉外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限。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

2、 申请涉外调查项目应当提交的文件

3、 涉外调查项目的审批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涉外调查项目的审批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七章 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是指统计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据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调查方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向被调查者收集统计资料的活动。《统计法》所说的统计调查,主要指对原始资料的收集。

统计调查研究在整个统计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1、 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

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我国统计调查项目分为三类,即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1)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调查项目。

(2)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

(3)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

目。

《统计法》第11条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2、 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审批和备案

(1)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国家统计局单独制定;二是由国家

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其中,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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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

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3)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单独制

定;二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三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3、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

(1) 必要性原则

(2) 可行性原则

(3) 科学性原则

4、 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审批和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是指实施统计调查必须遵守的技术性规范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等内容

统计调查制度一经批准或备案即产生法律效力,统计调查应当按照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5、 统计调查表应当表明的内容

依据《统计法》第15条的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未标明上述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活动。

二、统计调查方法

1、 统计调查方法的重大改革

2、 统计调查方法

(1) 周期性普查

周期性普查是指根据事先确定的周期,通过逐胩调查各个统计调查对象在一定时点上或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情况,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反映国情国力的统计数据的调查方法。

(2) 抽样调查

抽样调查即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部分样本单位进行统计调查,获取样本单位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情况的统计调查方法。

(3) 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4) 利用行政记录

依据《统计法》第16条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研究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三、统计标准

1、 统计标准的概念

《统计法》第17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2、 统计标准的制定

统计标准,分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 5

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四、《统计法》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第八章 统计执法检查

加强执法工作,必须实现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一、统计执法检查的基本含义

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1、 统计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

2、 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性

3、 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4、 统计执法检查具有主动性

二、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员

1、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立的专门办理统计执法检查的内设机构。

2、 统计执法检查员

统计执法检查员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任命或批准的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

3、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员的主要职责

4、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员的主要职权

三、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

1、 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2、 依法实施政府统计调查和管理公布统计资料的下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

3、 从事涉外调查的涉外调查机构

四、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

统计执法检查是对现行编译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全面监督检查。《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13条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1个方面。

五、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1、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关及基本要求

(1)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关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28条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关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其中,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研究中发生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管辖。

(2) 基本要求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2、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

(1) 立案

(2) 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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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处理

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①案件审理

②处罚事先告知

告知义务,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统计管理相对人履行的通告义务。《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统计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或之后履行告知义务,均属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④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⑤做出处理决定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⑥处罚决定的送达

⑦处罚决定的执行

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对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结案

第九章 统计法律责任

一、统计行政处罚

1、统计行政处罚的基本含义及特征

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统计行政处罚人微言轻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2) 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3) 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

计犯罪。

(4) 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3、 统计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设定并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主要有:

(1) 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统计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3)统计行政处罚的 7

程序是法定的。

(2) 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原则,就是指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开原则,是指做出统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要让全体人民周知,它是合法原则、公正原则的外在表现形式。

(3)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即“过罚相当”的原则。

3、适用统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1)违反《统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4)违反《全国污染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5)有关统计规章关于处罚的规定

①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③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4、 统计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7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世界形势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结合统计法的规定,我国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 警告(属申诫罚的一种)

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行为的谴责和警示,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一种精神上的惩戒,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并使其以后不再违法,否则就要受到更严重的处罚。

(2) 罚款(属财产罚的一种)

关于罚款的额度,分两种情况:一是在立法中规定具体的数额。如:具有《统计法》第41条所列的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具有《统计法》

第41条所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在立法中不规定具体的数额,而规定一定倍数,以违法所得为基准,确定罚款额度。

(3) 没收违法所得(属财产罚的一种)

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违法所得,是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财产。对违法所得的没收,本质上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

没收违法所得适用的几种情况。

二、统计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施行的行政制裁措施。统计行政处分,是指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者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其中,主管行政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任免机关。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

i. 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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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2条规定了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ii. 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

根据《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3条至11条规定,按照违法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可给予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14类。

主要有:领导人员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的行为;领导人员对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等。

iii. 适用于统计违法行为的处分措施

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的规定,对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适用的措施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处分措施。具体分为八种情况。

四、其他法律责任措施

1、 其他行政法律责任措施

(1) 通报

对通报的属性问题,在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人微言轻统计法律责任形式之一的通报具有三方面特征;通报适用《统计法》第37条、38条、41条规定的几种统计违法行为。

(2) 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对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而晋升的职务,必须撤销;对骗取的荣誉称号必须取消;对获取的物质利益必须予以追缴。

2、《统计法》关于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

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十章 统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

一、统计行政复议

1、统计行政复议的基本含义

统计行政复议,是指统计执法机关在行驶统计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统计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

统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 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

(2) 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

(3) 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4) 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

(5) 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 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1) 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

统计行政复议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事项的范围。 根据我国统计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能够引起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有 如下具体统计行政行为:

一是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二是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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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2) 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

统计行政复议管辖,从形式上看,是指复议机关受理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分工。 统计行政复议管辖权的确定主要有4种情况:

①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

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管辖权属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

③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根据《统计法》第46条规定执行。

④对国家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3、 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

(1) 申请

(2) 受理

(3) 审查

统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在审查范围上,而应以全面审查为原则。

(4) 决定

主要有:①维持决定 ②履行决定 ③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

二、统计行政诉讼

1、统计行政诉讼的基本含义

统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动。

统计行政诉讼有以下特征:

① 统计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被告只能是行驶统计行政权力、做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

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

② 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

③ 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

权益。

④ 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

2、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引起统计行政诉讼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有三类:一是统计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二是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三是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3统计行政诉讼的原则

4、 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

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统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有三种情况。

5、 统计行政应诉

统计行政应诉,是指统计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统计行政诉讼案件受理通知后,认为其符合被告条件,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所从事的一毓诉讼活动的总称。

(1) 审查被告是否适格

(2) 审查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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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做好统计应诉工作

具体包括:一是确定应诉人员;二是认真研究起诉书副本;三是提交答辨状;四是到庭应诉;五是对一审判决及时做出反映。

国民总收入(GNI)=GDP+(来自国外的要素收入-支付国外的要素收入)

=GDP+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经常项目下收益贷方减借方的差额

投入产出表的基本平衡关系

总投入=总产出

中间投入+增加值=总投入

中间使用+最终使用=总产出

增加值合计=国内生产总值=最终使用合计

初次分配总收入=增加值-支付的劳动报酬+收到的劳动报酬-支付的生产税净额+收到的

生产税净额-支付的财产收入+收到的财产收入

可支配总收入=初次分配总收入+经常转移收入-经常转移支出.

总储蓄=可支配总收入-最终消费

净金融投资=总储蓄+资本转移收入净额-资本形成总额-其他非金融资产获得减处置 净金融投资=金融资产增加-负债增加

经常帐户差额=货物差额+服务差额+金融帐户差额

净误差与遗漏=-(经常帐户差额+资本和金融帐户差额+储备资产差额)

非金融资产+国内金融资产+国外金融资产+储备资产=国内负债+国外负债+资产差额

(资产净值)

非金融资产=固定资产+存货+其他非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国内金融资产+国外金融资产+储备资产

资产负债差额(资产净值)=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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