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恒大银湖城项目
7#至15#栋外综合脚手架水电及配套分包
邀约报价文件
审批人:芦志敏
审核人:芦志敏
邀约单位: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编制单位: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编制时间:20##年66月188日
联系人:王 俊
联系电话:13902876091
2011年6月18日
第一部分 报价须知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清远恒大银湖城首期高层
2 工程地点:清远市清新区银盏林场银中工区
3 “三通一平”情况:已达到开工条件。
4 工程规模:7#至15#栋总建筑面积142456㎡。基础形式为夹心筏板基础,均为32层高层,总高113.2m。
二、邀约报价文件组成及注意事项
1 邀约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1.1 报价须知。
1.2 合同主要条款。
1.3 附件。
2 报价单位应认真审阅和全面理解邀约报价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及条款,如果报价单位的报价文件不符合邀约报价文件的要求,该报价文件将被拒绝,责任由报价单位承担。
3 凡是获得此邀约报价文件的报价单位均应对本次邀约活动保密。
4 报价单位在获得邀约报价文件后,如果有问题需要邀约单位解释和答疑,应在邀约报价文件发出后的2日内,向邀约单位提交书面质疑文件。
5 邀约单位发出的答疑文件或补充邀约报价文件是邀约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邀约报价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6 领取邀约报价文件前交纳邀约保证金3000元,邀约报价完毕后返还。
三、邀约内容及范围
1 邀约工程名称:清远恒大银湖城7#至15#栋外综合脚手架水电及配套分包邀约。
2 邀约范围:本工程7#到15#栋室内外给排水、防雷、室内电气外综合脚手架工程、弱电工程的预埋工程、变频供水设备安装工程及与其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
3 邀约内容包括不限于以下工作:
编号:广东-广州2011020FB2011004
中国铁建荔湾国际城项目
B区地下室外架工程分包招标文件
审批人:齐 帅
审核人:齐 帅
招标单位: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编制单位: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编制时间:20##年4月 日
联系人:谢保传王 俊
联系电话: 18902865503
2011年4月 日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中国铁建荔湾国际城
2
1工程地点:广州市荔湾区
3
1“三通一平”情况:已达到开工条件。
4
1工程规模:B地块总建筑面积129864㎡。其中:地下负二层建筑面积36354㎡;地上总建筑面积93510㎡,包括4栋33层高层住宅建筑面积86277㎡,商业及配套公建面积2620㎡,幼儿园面积2542㎡地下负二层建筑面积36354㎡。
二、招标文件组成及注意事项
1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投标须知;
1.2
1.1合同主要条款;
1.3
1.1附件。
2
1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和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及条款,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责任由投标单位承担。
3
1凡是获得此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均应对本次招标活动保密。
4
1投标单位在获得招标文件后,如果有问题需要招标单位解释和答疑,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后的2日内,向招标单位提交书面质疑文件。
5
1招标单位发出的答疑文件或补充招标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6
1本工程的投标保证金为2万元,在领取招标文件时以现金的形式交纳给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出具收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将未中标投标单位所交投标的保证金无息退还。
7
1领取招标文件前交纳招标资料费200元/份,无论中标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
三、招标内容及范围
1招标工程名称:中国铁建荔湾国际城B区地下室外架工程分包。
2
1招标范围:本工程B区地下室外架工程及与其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
3
1招标内容包括不限于以下工作:
高层住宅楼工程:
一、电气工程
(一)配电箱
负责安装建筑物室内配电箱、公共照明配电箱、水泵房双电源切换箱、消防及监控中心双电源切换箱、电信机房配电箱、电梯机房双电源切换箱,消防风机电源箱、防火卷帘电源箱、潜污泵控制箱、发电电源配电箱、中央空调设备等电源箱,弱电箱安装
(二)用电器具
建筑物内(宽带网络机房、发电机房、直饮水设备房以及由外电施工单位承担的高低压配电房除外)需安装的灯具、开关、插座、排风扇等。
(三)配管
强电:负责室内全部低压动力和照明系统的线管、线槽(包含永久用电工程与低压配电部分共用的线槽)、桥架(包含永久用电工程与低压配电部分共用的桥架)、线盒。以户外第一个强电检查井为界。负责敷设由户外第一个强电检查井至本工程户内电表箱的电线管、本工程户内电表箱至户内总配电箱的电线管和过线盒、户内总配电箱至户内用电终端的电线管和过线盒,过线盒均要求封盖,每根线管内穿一根16#镀锌铁丝。不含户外强电检查井。
弱电:以室外第一个弱电检查井为界。负责由室外第一个弱电检查井至室内及室内的消防系统、弱电系统[含电视、电话、宽带网络、智能化(含可视对讲、电铃、报警器、门磁、窗磁、按钮、监控、背景音乐等)]的暗敷线管、线槽、桥架、线盒,线盒均要求封盖,暗敷线管管内穿一根16#镀锌铁丝。不含户外弱电检查井。
(四)配线
强电:负责由电表箱下桩敷设线缆至户内总配电箱接线(含集中电表箱下桩的电线接线及无偿配合永久用电单位的调试配合工作)。
公共照明系统集中电表箱下桩的全部电线、电缆敷设。
动力系统中自预留低压配电箱(柜)下桩至相关用电配电箱的全部电线电缆(含市电和发电)敷设和线缆上下桩接线(除另有约定外)。其中,消防风机动力配电系统线缆敷设至消防风机控制箱上桩(不含消防风机控制箱下桩接线),潜污泵动力系统线缆敷设至潜污泵控制箱(不含控制箱),各系统发电电源接自发电机自动控制屏(含发电机自动控制屏下桩接线),水泵房动力系统线缆敷设至水泵房电源箱(不含控制箱),电梯市电电源接自市电预留低压配电柜。
弱电:不需敷设线缆。
(五)防雷
负责全部防雷工程(防雷工程由乙方包深化设计、报备、施工、调试、报验、委托检测、验收、拿到相关合格证,乙方如无相应资质,则乙方负责安排专业分包进行以上相关工作。如乙方无法完成以上工作,则按甲方另行委托专业分包单位所发生的费用三倍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六)承包范围内的电气工程系统的全部调试。
二、给排水工程
(一)生活给水系统(不含直饮水系统):室外有设置给水阀门井的,以室外第一个给水阀门井为界;给水管道直接接入建筑物的,以建筑物外墙以外1.5米处为界。负责从室外第一个阀门井阀门(不含阀门井及阀门)至室内及室内的生活用水给水系统管道、埋管垫层基础、设备、管件、阀门、水表、用水器具、金属水箱、相关预留预埋件等工程的施工。不含变频生活给水设备和消防给水系统。
(二)排水系统:以室外第一个排水检查井为界。负责从室外第一个排水检查井(不含排水检查井)至室内及室内的全部排水系统管道、埋管垫层基础、设备、管件、阀门、排水器具、相关预留预埋件等。
按图纸及施工方案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在施工中需搭设的双排外脚手架、单排脚手架、施工马道、安全通道、防护棚、出入口、四口五临边、卸料平台、施工电梯进料平台、施工电梯防护门及塔吊加固操作平台等。
3.1
1.1脚手架的立杆、驳接止扣、铺板、绑扎、立柱、垫脚及上部挑出承托和拉杆等工作内容。
3.2
1.1脚手架挂安全网、挂放标语口号、插旗、安全挡板、防护棚、施工马道、四口五临边防护、挡脚板、每层铺设木板或钢笆片、每3层一道的外架与建筑物间的水平防护网及出卸料平台等全部搭设。
3.3
1.1保证施工电梯和提升机与外架的出入平台之间连接牢固,负责出入口通道的搭设、施工电梯防护门搭设及制作安装(材料及加工安装全包)。
3.4
1.1槽钢及钢丝绳等卸货材料的搭设及制作安装:
3.5
1.1各层分格线的搭设
3.6
1.1塔吊防护及附着操作平台
3.7
1.1电梯井内架子架设及每层封闭
3.8
1.1施工期间的加固维修和安全管理、完工拆除工作
3.9
1.1负责拉结点的更改(如装修阶段有拉结点需要更改位置,投标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不计算发生的费用)
3.10
1.1材料的卸车及场内运输均由投标人报价人负责
4 工期要求
本工程开始工作日期:2011年9月1日结束工作日期:2012年6月1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304天(日历天)。报价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计划约定节点工期如期完成计划约定区段完工移交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发包人支付人民币壹仟元的违约金;未能按计划约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发包人支付人民币壹万元的违约金。
5
1 本工程开始工作日期:___年___月___日结束工作日期:___年___月___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外脚手架的平均使用期限为 个月。以单层为单位,每层验收合格后作为该层的起始日期,以招标报价人书面通知拆除日期为该层的结束日期。外脚手架的搭设进度随主体工程施工进度,超出施工作业面一层,满足施工的需要,进场后提供主体施工进度计划。投标人报价人因自身原因误其他工种工期,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___人民币壹万 元的违约金。
5 质量要求
按国家现行的《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和国家、清远市现行相关标准、文件、通知及施工方案、交底的要求施工及验收,本工程质量各项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范评定等级的合格评定等级。按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标准》JGJ59-99和国家、广州清远市现行相关标准、文件、通知及施工方案、交底的要求施工及验收,未达到此标准,未达到此标准,招标报价人按 人民币贰仟元/处*次罚款投标人报价人。
6 安全文明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达到: 广州清远市优良样板工程和清远市文明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等级。清远市文明安全样板工地 。
7 工器具及机械设备
邀约单位提供塔吊和施工电梯,
7.1
1.1招标报价人机械设备供应:提供塔吊。
7.2
7.1 投标人报价人提供除邀约单位提供的除招标报价人提供的满足完成本工程的所有机械设备,并且负责自带机械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清洗等工作。
8 材料
8.1 材料中除包括但不限于户内配电箱、弱电箱、电线、电缆、给排水管及线管和管件、公共区配电柜、给水阀门由邀约单位提供外,其余辅材均由报价单位提供。
8.1
1.1本工程所需所有材料由投标人报价人提供。
8.2 报价单位应保证自行采购供应给邀约单位的材料、设备是全新及未使用过的,其质量应符合规范及协议书的要求。报价单位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或因报价单位的疏忽而产生的其它缺陷。
8.2
1.1投标人报价人供应的所有材料,且必须满足《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中规定的Q235普通钢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扣件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不得使用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及裂纹的钢管,由于使用不符合规格的材料而引起的事故,所有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投标人报价人负责: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1 投标文件的内容
1.1 投标书(格式查看附表);。
1.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1.3 投标方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外架搭设施工资质;。
1.4 拟派出管理组织架构、材料、设备、构配计划。
2 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报价文件的要求,认真、详细的填写标书及附件。字迹要清楚,如有修改应加盖企业法人公章及企业负责人印签。
3 投标者应将投标书、确认函等书面资料及放入信封内并密封,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回招标报价方。
4 投标方回标的各种资料均应密封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及法人代表印章。
5 投标方必须检查投标文件是否齐全。对于任何缺漏招标报价方视为该投标方投标文件中无此项内容,任何因上述原因所产生的后果由投标方承担。
五、投标报价要求
1 投标方按照招标报价文件附表二内容的综合单价报价。
2 报价应含括第3条招标报价范围及内容的所有内容以及为达到工期目标、质量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现场管理目标等标准不可或缺的履行或完成所需的内容。
3 投标报价应考虑为完成招标报价范围及招标报价内容所需之“工程施工有关的施工及管理人员的人工费(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质津贴、交通补助、劳动保护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承包人承包范围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工机具使用费、低耗值物品使用费、检修费、现场内外的水平及垂直运输费、垃圾清理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现场管理费、保证工期和安全所采取的抢工费、措施费、总部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所有为执行及完成本工程所需发生的费用,执行中将不再增加任何其他费用”。
六、投标书投递注意事项
1 回标截止日期:2011年42011年6月 25日,地址: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清远分公司清远恒大银湖城中国铁建荔湾国际城项目部。联系电话:1890286550313902876091联系人:王俊
2 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装入密封的信封内,封条加盖公章,于招标报价文件上注明的回标时间和地点送达,逾期不予受理。
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书一律无效:
3.1 标书未按规定密封;。(密封规定为:标书封面-档案袋正面必须加盖投标方公章和法人印章;。标书封面-档案袋压缝必须加盖公章);。
3.2 标书未盖单位公章和无法定代表人印章;。
3.3 投标方未按招标报价文件的规定要求和格式编制填写或内容、字迹模糊不清、 难以辨认;。
3.4 投标书逾期送达;。
3.5 未按招标报价文件的要求填写招标报价书者;。
3.6 未对招标报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者;。
3.7 开标时未能出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法人委托书;。
3.8 投标单位提供正、副两本标书,并分别封标。并于招标报价文件袋正面右上角标识正、副本。
七、开标和评标
1 开标时间:在招标报价人收到投标文件后4天内,具体根据招标报价人安排
2 地点: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清远分公司中国铁建荔湾国际清远恒大银湖城项目部
3 评标小组: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清远分公司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4 评标原则:
4.1.1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1.2 科学、合理的原则;。
4.1.3 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4.1.4 根据投标单位标书中的报价、社会信誉、资金能力等因素进行全面的综合评定确定中标单位。合同将授予对招标报价方最有利的投标方。
5 评标办法:采取综合评分法。
第二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
第三条:工程概况
3.1 工程名称:清远恒大银湖城首期高层
3.2 工程地点:清远市清新区银盏林场银中工业区
3.3 “三通一平”情况:已达到开工条件。
3.4 工程规模:7#至15#栋总建筑面积142456㎡。基础形式为夹心筏板基础,均为32层高层,总高113.2m。
3.5 工程范围:本工程7#到15#栋室内外给排水、防雷、室内电气工程、弱电工程的预埋工程、变频供水设备安装工程。本工程7#至15#栋外脚手架分包及与其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
3.6 包括不限于以下工作:
3.1工程名称:中国铁建荔湾国际城
3.2
3.1工程地点:广州市荔湾区
3.3
3.1“三通一平”情况:已达到开工条件。
3.4
3.1工程规模:B地块总建筑面积129864㎡。其中:地下负二层建筑面积36354㎡;地上总建筑面积93510㎡,包括4栋33层高层住宅建筑面积86277㎡,商业及配套公建面积2620㎡,幼儿园面积2542㎡。
3.5
3.1工程范围:本工程B区地下室主体外架工程及与其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
3.6
3.1包括不限于以下工作:
高层住宅楼工程:
一、电气工程
(一)配电箱
承包人负责安装建筑物室内配电箱、公共照明配电箱、水泵房双电源切换箱、消防及监控中心双电源切换箱、电信机房配电箱、电梯机房双电源切换箱,消防风机电源箱、防火卷帘电源箱、潜污泵控制箱、发电电源配电箱、中央空调设备等电源箱,弱电箱安装
(二)用电器具
建筑物内(宽带网络机房、发电机房、直饮水设备房以及由外电施工单位承担的高低压配电房除外)需安装的灯具、开关、插座、排风扇等。
(三)配管
强电:负责室内全部低压动力和照明系统的线管、线槽(包含永久用电工程与低压配电部分共用的线槽)、桥架(包含永久用电工程与低压配电部分共用的桥架)、线盒。以户外第一个强电检查井为界。承包人负责敷设由户外第一个强电检查井至本工程户内电表箱的电线管、本工程户内电表箱至户内总配电箱的电线管和过线盒、户内总配电箱至户内用电终端的电线管和过线盒,过线盒均要求封盖,每根线管内穿一根16#镀锌铁丝。不含户外强电检查井。
弱电:以室外第一个弱电检查井为界。承包人负责由室外第一个弱电检查井至室内及室内的消防系统、弱电系统[含电视、电话、宽带网络、智能化(含可视对讲、电铃、报警器、门磁、窗磁、按钮、监控、背景音乐等)]的暗敷线管、线槽、桥架、线盒,线盒均要求封盖,暗敷线管管内穿一根16#镀锌铁丝。不含户外弱电检查井。
(四)配线
强电:承包人负责由电表箱下桩敷设线缆至户内总配电箱接线(含集中电表箱下桩的电线接线及无偿配合永久用电单位的调试配合工作)。
公共照明系统集中电表箱下桩的全部电线、电缆敷设。
动力系统中自预留低压配电箱(柜)下桩至相关用电配电箱的全部电线电缆(含市电和发电)敷设和线缆上下桩接线(除另有约定外)。其中,消防风机动力配电系统线缆敷设至消防风机控制箱上桩(不含消防风机控制箱下桩接线),潜污泵动力系统线缆敷设至潜污泵控制箱(不含控制箱),各系统发电电源接自发电机自动控制屏(含发电机自动控制屏下桩接线),水泵房动力系统线缆敷设至水泵房电源箱(不含控制箱),电梯市电电源接自市电预留低压配电柜。
弱电:不需敷设线缆。
(五)防雷
承包人负责全部防雷工程(防雷工程由乙方包深化设计、报备、施工、调试、报验、委托检测、验收、拿到相关合格证,乙方如无相应资质,则乙方负责安排专业分包进行以上相关工作。如乙方无法完成以上工作,则按甲方另行委托专业分包单位所发生的费用三倍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六)承包范围内的电气工程系统的全部调试。
二、给排水工程
(一)生活给水系统(不含直饮水系统):室外有设置给水阀门井的,以室外第一个给水阀门井为界;给水管道直接接入建筑物的,以建筑物外墙以外1.5米处为界。承包人负责从室外第一个阀门井阀门(不含阀门井及阀门)至室内及室内的生活用水给水系统管道、埋管垫层基础、设备、管件、阀门、水表、用水器具、金属水箱、相关预留预埋件等工程的施工。不含变频生活给水设备和消防给水系统。
(二)排水系统:以室外第一个排水检查井为界。承包人负责从室外第一个排水检查井(不含排水检查井)至室内及室内的全部排水系统管道、埋管垫层基础、设备、管件、阀门、排水器具、相关预留预埋件等。
按图纸及施工方案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在施工中需搭设的双排外脚手架、单排脚手架、施工马道、安全通道、防护棚、出入口、四口五临边、卸料平台、施工电梯进料平台、施工电梯防护门及塔吊加固操作平台等。
3.8.1脚手架的立杆、驳接止扣、铺板、绑扎、立柱、垫脚及上部挑出承托和拉杆等工作内容。
3.8.1 脚手架外横杆及立杆刷橙色油漆,斜杆刷艳蓝色。
3.8.2
3.8.1脚手架、临边防护挂安全网、挂放标语口号、插旗、安全挡板、防护棚、施工马道、四口五临边防护、挡脚板、每层铺设木板或钢笆片、每3层一道的外架与建筑物间的水平防护网及出卸料平台等全部搭设。
3.8.1 连墙件用钢管扣件连接。
3.8.1 临边防护刷红白警示色。
3.8.1 用工字钢焊制出料平台。
3.8.3
3.8.1保证施工电梯和提升机与外架的出入平台之间连接牢固,负责出入口通道的搭设、施工电梯防护门搭设及制作安装(材料及加工安装全包)。
3.8.4
3.8.1槽钢及钢丝绳等卸货材料的搭设及制作安装。
3.8.5
3.8.1各层分格线的搭设。
3.8.6
3.8.1塔吊防护及附着操作平台。
3.8.7
3.8.1电梯井内架子架设及每层封闭。
3.8.8
3.8.1红白彩条板(铁皮或木板)以3.6米一步满铺。
3.8.9
3.8.1施工期间的加固维修和安全管理、完工拆除工作。
3.8.10
3.8.1负责拉结点的更改(如装修阶段有拉结点需要更改位置,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不计算发生的费用)。
3.8.11
3.8.1材料的卸车及场内运输均由承包人负责。
第四条 分包工作期限
本工程开始工作日期:___年___月___日结束工作日期:___年___月___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外脚手架的平均使用期限为 个月。以单层为单位,每层验收合格后作为该层的起始日期,以招标报价人书面通知拆除日期为该层的结束日期。外脚手架的搭设进度随主体工程施工进度,超出施工作业面一层,满足施工的需要,进场后提供主体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误其他工种工期,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___ 人民币壹万元的违约金,并且承担发包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工程开始工作日期:2011年9月1日结束工作日期:2012年6月1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304天(日历天)。报价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计划约定节点工期如期完成计划约定区段完工移交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发包人支付人民币壹仟元的违约金;未能按计划约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发包人支付人民币壹万元的违约金。
第五条 质量标准
按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标准》JGJ59-99和国家、广州清远市现行相关标准、文件、通知及施工方案、交底的要求施工及验收,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承包人需立刻整改,承包人未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整改合格,发包人按 人民币贰仟元/每处*每次罚款承包
块块03-2002按国家现行的《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和国家、清远市现行相关标准、文件、通知及施工方案、交底的要求施工及验收,本工程质量各项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范评定等级的合格评定等级。如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承包人需立刻整改,承包人未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整改合格,发包人按人民币贰仟元/每处*每次罚款承包人。人,承包人发生以下行为,发包人给予承包人相应罚款。
第六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
(2) 本合同附件;。
(3) 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 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
第七条 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2)
(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标准》JGJ59-99
第八条 图纸
8.1 发包人应在分包工作开工___15天前,向承包人提供图纸___1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___1套。
第九条 项目经理
9.1 发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芦志敏齐 帅
9.2 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___
第十条 发包人义务
10.1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建设方负责;。
10.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发包人完成承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 在劳务分包前向承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按发包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的施工工作面;。
(2) 在劳务分包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 在劳务分包前向承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 在劳务分包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承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5) 在劳务分包前向承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按施工图纸要求,承包人承担控制点的保护工作;。
(6 )在劳务分包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统一住宿及食堂;。
10.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5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 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10.8 负责与建设方、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第十一条 承包人义务
11.1 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发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建设方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 承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 自觉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发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 按发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发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7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承包人责任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9 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 本工程必达到安全文明评定“清远市优良样板工程”和“清远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等级。由于承包人承包工作内容、作业面及生活区未达到此标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伍万元违约金承包人进场后因立刻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由于承包人原因没有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发包人给予承包人 元罚款。
12.2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3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2.4 承包人出现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不限于以下行为,发包人给予承包人罚款
第十三条 安全防护
13.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3.3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承包人负责供应。
13.4 双方约定采取支票方式结算支付分包合同价款,支付二月确认工程进度结算的80%。
13.5 本工程通过建设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经发包人工程部、技术部确认无需整改事项,并且承包人退场后,发包人支付扣除承包人所有违约金后的进度结算的90%及履约保证金。
13.6 竣工结算报告经双方确认后1个月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款至结算价款的95%,预留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
13.7 承包人在领取进度款时必须提供等额工程发票,发包人所有款项以支票支付,若承包人不提供与结算金额相等的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款项。同时保证提供的发票真实有效,否则属承包人违约,违约方将无条件承担发票票面金额的25%的违约金,必要时将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周、月检查
14.1 建设方发包人每周星期五上午9:00集中组织周检查,每月20号上午9:00集中组织月检查。
14.2 安全文明生产70分(含70分)以上为合格,80分(含80分)以上为优良,70分以下为不合格,分数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以建设方评分中涉及承包人所承包工作、作业面及生活区部分合格率,例如合格率达70%检查分数为70分,如此类推。
14.3 每周检查,对于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合格且整改不力的单位,根据其部位及危害程度处罚1000-5000元。
14.4 月度检查,根据周检查的评定,对于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其中任一项不合格的单位,支付合同应付进度款的80%,剩余20%作为整改保证金,待下个月评定达到优良时支付上月所扣的20%合同进度款。
第十五条 事故处理
15.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5.2 承包人和发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保险
16.1 承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发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6.2 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承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6.3 发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16.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6.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和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第十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
17.1为本工程所有材料由承包人提供发包人提供安全网,承包人提供除此以外为完成本工程的所有材料。
17.2
17.1承包人供应的所有材料,且必须满足《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中规定的Q235普通钢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扣件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不得使用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及裂纹的钢管,由于使用不符合规格的材料而引起的事故,所有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7.1 钢笆片要求①边筋与竖筋不得低于Φ10;②钢笆片横筋不得低于Φ8;③横筋间距不得大于50mm,竖筋间距不得大于200mm;④钢笆片每个交汇处必须点焊。具体要求如下图所示:
17.2
17.1 发包人材料机械设备供应:提供塔吊。
17.1 承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7内,向发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确认后,发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承包人运输、卸车的,承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发包人负责处理。
17.2 发包人材料供应:户内配电箱、弱电箱、电线、电缆、给排水管及线管和管件、公共区配电柜、给水阀门。
17.3 承包人提供为完成本工程其余材料,且必须满足以下规格,由于使用不符合以下规格的材料而引起的事故,所有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7.4 承包人应节约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许浪费,发现浪费一次按原材料双倍赔偿并罚款200元—500元。
17.5 发包人材料机械设备供应:提供塔吊、施工电梯。
17.1 邀约单位提供塔吊和施工电梯,报价人提供除邀约单位提供的满足完成本工程的所有机械设备,并且负责自带机械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清洗等工作。
17.6 承包人必须提供为完成本工程的其余机械设备,并且负责自带机械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清洗等工作材料中除包括但不限于户内配电箱、弱电箱、电线、电缆、给排水管及线管和管件、公共区配电柜、给水阀门由邀约单位提供外,其余辅材均由报价单位提供。
17.7 承包人所提供材料、设备及工器具未达到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及工器具,承包人不更换不符合要求材料、设备及工器具,发包人自行采购,按采购物品1.5倍的价格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7.1 承包人应根据材料、设备需进场的时间,在图纸下发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属于代供代扣代付的材料进场计划报工程师审核,计划须包含品种、规格、等级、数量、品牌及进场时间等内容。如因承包人未及时提交代供代扣代付材料进场计划或提交错漏计划,导致发包人不能及时进行代供代扣代付材料采购或采购错漏时,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7.8 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承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7.1 本工程所需所有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确定的样板自行选择供应商采购。
17.1 承包人所提供材料、设备及工器具未达到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及工器具,承包人不更换不符合要求材料、设备及工器具,发包人自行采购,按采购物品1.5倍的价格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7.1 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承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7.4
17.1提供除招标报价人提供的满足完成本工程的所有机械设备,并且负责自带机械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清洗等工作
第十八条 结算方法
18.1 工程量计算按照《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相应的给排水、电气计算规则计算。
18.2 本工程以定额计价的形式发包。计价方式:以甲方验收工程计价款扣除甲方供代扣代付材料款后按承包人报的浮动率下浮或上浮,再扣除水电费(甲方验收工程计价款的1%)、定额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后为本工程结算款。
18.3 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施工及管理人员的人工费(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质津贴、交通补助、劳动保护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承包人承包范围材料费、机械使用进出场费、工机具使用费、低耗值物品使用费、检修费、现场内外的水平及垂直运输费、垃圾清理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现场管理费、保证工期和安全所采取的抢工费、措施费、总部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所有为执行及完成本工程所需发生的费用。
18.4 由承包人按月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发包人,由发包人确认。对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8.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1个月内审核完毕。
18.6 承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8.1分项工程包干单价。
18.1 本合同单价一次性包死,包括但不限于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施工及管理人员的人工费(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质津贴、交通补助、劳动保护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承包人承包范围材料费、机械使用进出场费、工机具使用费、低耗值物品使用费、检修费、现场内外的水平及垂直运输费、垃圾清理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现场管理费、保证工期和安全所采取的抢工费、措施费、总部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所有为执行及完成本工程所需发生的费用。包干综合单价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及结算时均不予调整。
18.3
18.1由承包人按月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发包人,由发包人确认。对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8.4
18.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1个月内审核完毕。
18.5
18.1承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款支付
19.1 双方约定采取支票方式结算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第二个月支付第一个月确认工程进 度结算的80%扣除领用的代供代扣代付材料款后支付工程款,如此类推。
19.2 承包人每月申报工程进度,本工程通过建设行政单位验收后,经发包人工程部、技术部及安全部确认无需整改事项,并 且承包人退场后,发包人支付扣除承包人所有违约金后的进度结算的85%及履约保证金。
19.3 竣工结算报告经双方确认后1个月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款至结算款的95%,结算造价的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19.4 承包人在领取进度款时必须提供等额工程发票,发包人所有款项以支票支付,若承包 人不提供与结算金额相等的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款项。同时保证提供的发票真实有效,否则属承包人违约,违约方将无条件承担发票票面金额的25%的违约金,必要时将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双方约定采取支票方式结算支付分包合同价款,支付二第二个月支付第一个月确认工程进度结算的7580%,如此类推。
19.1 本工程通过建设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外墙综合脚手架拆卸完成,经发包人工程部、技术部及安全部确认无需整改事项,并且承包人退场后,发包人支付扣除承包人所有违约金后的进度结算的9085%及履约保证金。
19.4
19.1
19.1 竣工结算报告经双方确认后1个月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款至结算价款的95%余款,预留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
19.4
19.1承包人在领取进度款时必须提供等额工程发票,发包人所有款项以支票支付,若承包人不提供与结算金额相等的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款项。同时保证提供的发票真实有效,否则属承包人违约,违约方将无条件承担发票票面金额的25%的违约金,必要时将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施工变更
20.1 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合同承包以外发包人指定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在完成该工作3天内办理工程原始记录签证,工程原始记录签证需得到发包人工程经理、技术总工、成本经理和项目经理签字才能生效;。
20.1 除外双排脚手架、卸料平台及施工马道外,包括不限于安全挡板、防护棚、施工通道、单排脚手架、临边防护、四口防护等的工程量确认,需承包人以工程原始记录签证的形式送交给发包人审核。
20.1 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指令在相同位置的外架或防护重新搭设,承包人按本条第一项20.1要求办理工程原始记录,该部分工程单价按综合单价中人工搭设费计算;。
20.1
20.2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发包人技术部门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技术部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0.2
20.3 因变更导致工程结算价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工程结算价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0.3
20.4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4
20.5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施工验收
21.1 承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发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发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承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发包人与建设方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相关损失。
21.2 全部工程竣工(包括承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建设方及质检站验收合格,承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1.3 施工过程中,与施工项目内容相关的所有规范条文,无论是否为强制性条款,承包
人均需严格遵照执行。
21.4 工程竣工验收前 3 天,承包人应对现场清理完毕,不得在现场残留杂物、污渍。承包人违反前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清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施工配合
22.1 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发包人按建设方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承包人配合时,承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承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2.2 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工作或确保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发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违约责任
23.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8条的约定,不按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2) 发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3.2 发包人不按约定核实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工程尾款时,按拖欠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每日5‰的违约金。
23.3 发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发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承包人工作时间。
23.4 尽管有上述约定,在任何情形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所承担的违约责任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价款总额的5%。
23.5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误其他工种工期,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___人民币壹万 元的违约金,并且承担发包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 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需立刻整改,承包人未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整改合格,发包人按人民币贰仟元/每处*每次罚款承包人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造成工程不能通过建设方验收,承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___元的违约金;。
(3) 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发包人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承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3.6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二十四条 索赔
24.1 发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向建设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承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发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
24.2 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发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建设方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承包人。
24.3 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4.4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工程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l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发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l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4.5 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第二十五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其作出解释。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法律纠纷,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进行解决,协商不成则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承包人将依法承担责
第二十七条 不可抗力
27.1 本合同不可抗力的定义为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以地震局或气象台出具本区天气资料为准):
(1) 烈度为5级以上的地震;。
(2) 8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
(3) 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200mm以上;。
(4) 42摄氏度及以上持续24小时的高温;。
27.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承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7.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 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7.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8.1 在劳务作业工程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承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8.2 劳务作业工程施工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合同解除
29.1如果发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9.2
29.1 如在承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终止本合同。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9.3
29.2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建设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9.4
29.3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工程款。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条 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工程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发包人、建设方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三十一条 其他约定
30.1 承包人在领取中标通知同后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同时开据收据证明,履约保证金退还详见“第二十条工程款支付”
30.2
30.1承包人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工期、质量及安全文明完成本工程,发包人取消承包人参加中国铁建荔湾国际城B地段任何后续工程的投标。
第三十二条 其他约定
32.1承包人在领取中标通知同后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伍万元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同时开据收据证明,履约保证金退还详见“第二十条 工程款支付”
32.2
32.1承包人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工期、质量及安全文明完成本工程,发包人取消承包人参加中国铁建荔湾国际城B地段任何后续工程的投标。
第三十三第三十二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4份,工程承包人执2份,劳务分包人执2份。
第三十四第三十三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北京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件一:投标书
投标方: (公司盖章)
致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清远分公司
1 经审查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清远分公司中国铁建荔湾国际城项目B区地下室清远恒大银湖城外架水电及配套工程分包标文件后,我们愿根据上述文件,承包上述招标报价内容及与其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
2 如果我们中标,我们保证在与招标报价方签订“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清远分公司中国铁建荔湾国际城清远恒大银湖城项目B区地下室外架7#-15#水电及配套工程分包合同”后,积极配合招标报价方的整体进度安排,完成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全部工作。
3 我们将不会把本投标价格告知其它投标方。
4 我们同意在规定的回标日期起的30天内遵守本标书。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标书仍然对我们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
5 法人及法人代表应对合同条件和实施合同承担责任,并在授权书中以及在投标书和协议书(如果中标)中做相应的声明。
法人代表签字: (公司盖章)
公司注册地址:
附件二:报价单(含税)
报价单位:
注:报价人所有报价均含税,计价方式:以甲方验收工程计价款扣除甲方供代扣代付材料款后按承包人报的浮动率下浮或上浮,再扣除水电费(甲方验收工程计价款的1%)、定额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后为本工程结算款。
以上为邀约单位参考数据,仅作为报价单位报价参考;邀约单位对此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也无需向任何报价单位解释,邀约单位不一定以此数据与报价单位签订合同,报价单位也不得以此参考数据为由向邀约单位提起任何形式的索赔和诉讼
报价单位代表签盖:
附件 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广东·恒大银湖城7~15号楼水电及配套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一)烟道、排气孔道、风道不通、漏气;
(二)室内上下水、供热及空调系统管道漏水、漏气,暖气不热、冷气不冻,电器、电线漏电,照明灯具坠落;
(三)因承包人造成的其他质量问题。
二、质量保修期
(一)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
计算质量保修期。
(二)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2.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3. 其他工程项目均为 2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一)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
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
(二)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三)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修金
质量保修金的使用、约定和支付与本合同协议书部分的规定一致。
六、其它
(一)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后 24 小时内到场并在合理时间内修复完毕,否则视为授权发包人可另行安排维修,由发包人另行安排维修所发生费用及相应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若发生保修工程项目需要维修时,则由发包人负责通知承包人到场,可用电话或书面的方式通知。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时将指定的保修联系人和专用联系电话,书面提供一份给发包人。若联系人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发包人。
(二)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附件四:合同条款承诺书
致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劳务队伍已与贵司签订《广州分公司恒大银湖城7-15号楼水电及配套工程》劳务合
同,我队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贵司做如下承诺:
1、我队对本合同、承包范围的图纸及相关资料已全部了解清楚,我队同意按合同条款
中的所有内容执行。
2、我队进场后不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增加每一项的综合单价及相关费用。
3、我队保证组织好施工所需劳动力、材料、机械、组织管理机械的正常运行,不折不
扣地按施工计划完成各节点工期。综合考虑各种不可抗力的因素,全力保证施工进度、质
量、安全不出现任何事情,若有违背将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
4、我队承诺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在贵司承建的施工项目的民工用工和管理工作,足额
支付劳务分包单位的工程款,确保按时足额将民工工资发放到民工本人,安排好本公司民
工的生活,做好我队民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放劳保和安全用品。
5、我队承诺将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绩效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之一(工程进度款支付除应附确认的形象进度资料之外,同时应附确认的民工权益保障合格资料),我队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将按贵司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有关民工权益保障资料。如果我队违反承诺,则同意
贵司的进度款分两步支付,先支付上月(期)民工工资,待我队发放民工工资完毕并提供
相关凭证,再支付进度款的余额。
6、一旦出现我队严重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因欠薪闹事,同意由贵司直接代为支付
民工工资,并在当月的进度款中扣除。
7、一旦出现我队因民工权益保障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大突发事件,并造成一定影响,
我队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承诺向贵司偿付违反承诺赔偿金。以及其他连带损失。
承诺人:(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人委托人)
承诺日期:二 0一一年 月 日
附件五四:报价人项目管理组织结构
附件二:报价单(含税)
投标单位:
注:投标人报价单位所有报价均含税,招标人邀约单位要求重新搭设,重新搭设的工程单价按人工搭设费
投标单位代表签盖:
附件三附件六五:投标人报价人资质
(包括不限于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外架搭设施工资质及拟派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