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职业名称 美容师。 1.2 职业定义 用护理、修饰的方法,从事美化容貌与形体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等级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 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 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 2 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或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 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经 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7 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 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经 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8 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 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 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 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均采用百分制,成绩 皆达 60 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技能操作考核的每一项也必须达到该项考核满分的 60%以上)。技师和高级技师鉴定还须通过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
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 1:20;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 为 1:5 1.8.5 鉴定时间 初级、中级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 90 分钟,高级、技师、高级技师理论知识 考试时间为 120 分钟,初级、中级、高级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为 120-150 分钟,技 师、高级技师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不少于 120 分钟, 1.8.6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师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标准实操教师进行。
第二篇:美容师入职登记表
美容师入职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