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借贷宝的商业逻辑
从行业的角度,我们非常看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因为金融是非常适合互联网化的,因为金融本质上是数据流和信息流,就像唱片一样。因此我们一直非常关注互联网金融领域,看了不少相关的项目,也做了一些投资。但现阶段互联网对金融的改变或者说二者的融合还处在一个比较初级的阶段,主要表现在资金端的互联网化。即互联网更多承担的是渠道的职能,大家把线下获取的资产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放在互联网上销售。而金融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是经营风险和对风险定价,或者说消除信息不对称。大数据是一个方向,但大家现在还在探索,关键在于跟个人信贷相关的数据太少。另一方面,从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维度看,资产端的主流拓展方式仍然是基于传统信贷视角的、在线下进行的。优质资产的获取一定会成为很多平台的发展瓶颈。基于这样的逻辑,我们最看好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是,在风险定价环节和在线获取资产环节,通过互联网来创新,通过互联网来降低这两个环节的成本。 而借贷宝的模式恰恰非常符合上述发展方向。首先借贷宝通过互联网人与人的连接机制,让用户自己去判断朋友的信用,利用人脑的“大数据模型”,精确感知朋友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从而极大地降低甚至消除信息不对称。此外,在借贷宝上发布借款需求非常简单,只要填好合适的金额、利率、期限等数据,一键即可发布。这种“自金融模式”真正做到了在线生成优质资产,从而突破了传统互联网金融的瓶颈。此外,借贷宝的自风控、自征信、违约的声誉损失、好友圈提供催收信息等,与传统的信贷模式相比,有巨大的成本和效率优势,其背后的逻辑是自洽的。
另一方面,从用户的需求看,借贷宝能解决什么样的问题呢?我们来分析下普通老百姓最常见的借贷行为。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融资需求,比如临时周转、大额消费,也包括投资性导向的融资行为。大家一般会选择哪些途径去融资呢?首先是银行等信用机构,但往
往手续繁琐、周期较长;其次是P2P网贷,但经常面临贷款成本很高的烦恼;最后是向熟人借,却又存在各种痛点。实际目前个人的借贷需求远未被充分满足,仍然还有很多信誉很好,但又有强烈借款需求的人,无法从现有银行、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取借款。借贷宝的模式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在借贷宝上,供需的信息会更加对称和透明,借款的效率更高;单向匿名的模式,使得借款变得不那么尴尬,未来也不至于撕破脸。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我们发现,只要朋友多,在借款宝上借钱真的是一件非常轻松的事情。比如我在上面筹集一笔20万的资金只花了11分钟。借贷宝确实能满足非常多长尾用户的借贷需求,每个人仅仅依靠自己的信用,就可以在自己的熟人圈合法、便捷的获取资金。借贷宝官网档案:/dh/jiedaibao.html
第二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法复〔1996〕15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川高法〔1995〕2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xx年x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
裁决问题的解答
(法复[1996]2号 1996年3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于1990年11月12日下发以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就如何执行该解答第四个问题第(二)条向我院请求,现解答如下: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