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岁男孩瑞鑫金账户组合保障计划

时间:2024.5.4

1岁男孩瑞鑫金账户组合保障计划

方案设计: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2013版保10万,10年交,每年交10070元,保到85岁。

国寿瑞鑫附加重大疾病2013版:保10万10年交,每年交210元; 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10年交,每年交370元; 瑞鑫金账户年金保险:0缴费,终身有效;

保费合计:

保障利益如下:

一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障40种重大疾病,发生重疾赔付三倍保额即150000元,合同终止;

二 生存保险金:

1、投保三年后,每年返还保额3%即1500元,一直返还到59岁共返还56次即84000元;不领取则进入万能账户月复利计息收益更多;

2、 60岁开始每年返还保额的6%即3000元一直返还到85岁,共给付25次即75000元;不领取则进入万能账户月复利计息收益更多;

三 满期保险金:

生存到85岁时,给付三倍基本保额即15万元。

四 :瑞鑫红利账户

从投保起每年会按照公司经营状况分配红利,一直分红到85岁;

1、累积到孩子30岁时中等红利收益62175元;

2、累积到60岁中等红利账户是259064元;

3、85岁的中等红利账户是645756元;

(仅供参考)实际红利金额和未来公司的经营状况有关。

五 瑞鑫金账户: 以上生存金和满期金如果客户不领取将进入万能账户,每月结算利息,月复利累积生息,保底利率2.5%上不封顶可以灵活支取;

1、累积到30岁时:

万能账户保底收益为55600元,中等万能账户收益为75643元;

2、累积到60岁时:

万能账户保底收益为

3、累积到85岁时:

万能账户保底金额是

六、 综合身故保障金:

18岁前身故给付所交保费;

18岁之后普通意外身故给付瑞鑫30万+意外伤害30万=60万; 客运交通意外身故赔付瑞鑫30万+意外伤害60万=90万;

飞机意外身故赔付赔付瑞鑫30万+意外伤害90万=120万;

七、合计到85岁一直未领取的总收益:

中等万能金账户1335197元 + 中等红利645756元 + 85岁满期15万=20.1倍);

温馨提示:此计划的万能金账户保底结算利率是年2.5%,高于保证利率的收益和红利是不确定的,仅供参考,实际收益与公司未来的经营状况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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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瑞鑫两全保险金账户版的特色:(五项全能险)

一 快速返还的健康险

85岁前承保40种重疾的同时,连年返还生存金,越返越多。 彻底扭转健康险不病不死不见钱的偏见,利益前置,快速返还!

二 承保重疾的养老险

85岁前承保40种重疾,重疾赔付或满期返还三倍保额后,万能账户仍然终身有效。

附加重疾做治疗,住院补偿靠分红,万能理财保养老!

重疾提前给付,万能终身养老,开创市场先河,真正贴心呵护。

三 高额保障的理财险

3倍保额基本保障,附加海陆空分类保障,多倍赔偿(369倍),最高12倍保额赔付。

高额保障显身价,长期收益护全家!

颠覆分红险保障不足的旧观念。

四 长期收益的意外险

分红累积生息、万能终身受益,意外保至85岁,附加海陆空多种保障责任,多倍赔偿。

有事雪中送炭,没事锦上添花!

改变意外险死了赔钱不死亏钱的观念,意外保障至85岁高龄,呵护老人!

五 不受限额的教育险

规避未成年人监管规定,重开少儿险市场,终身万能账户保值增值,灵活多用。

规避监管新政,少儿费率优势明显,一险多用,保障全面,终身无忧!

六大优点:

1、能还本的产品 给付保额300%

2、有收益的产品 理财双账户

3、保健康的产品 保障40种重大疾病

4、管养老的产品 60岁后给付翻翻

5、万能化的产品 账户随时可领取

6、高保障的产品 369倍高保额赔付

此计划是中国人寿荣升央企一周年献礼,中国人寿第七届客户节倾情回馈,推出瑞鑫2013版全能型保险产品,这款产品汇集了以往各类保险的优势,几乎覆盖了所有产品的功能,保障全面,而且返还快速,男女老少都非常适合。

客户一经投保,年年分红,三年后开始每年返钱,60岁起返钱更多,85岁满期返还三倍保额,满期前还同时拥有三倍保额的40种重疾保障和12倍保额的意外保障,并终身享有万能理财金账户,不仅收益倍增还可以

随时支取,满足人生各阶段的不同需求,真正做到一张保单呵护一生。 ---------------------------------

马云的“保险”语录

(导读):近日商界风云人物马云完成了对自己高达4000万保额的投保,不仅在保险界引发了一场小地震,马云对保险的认识更是引起了众多成功人士对生命、健康、财富的重新审视。马云的许多“保险”语录,一针见血,深刻而通俗的揭示了保险的意义和价值,颇具“代言范”。

◆ 可以有人替你开车,替你赚钱,但没人替你生病!什么东西丢了都可以找回来,但是有一件东西丢了永远找不回来,那就是命。

◆ 生了病的人想买保险,不是他认可保险了,是花自己的钱心疼了。所以,没有切肤之痛,不知道买保险的好处,总觉得买保险没有用。你没买保险没出事,那是万幸;没买保险出了事,就是悲剧;买了保险没出事,那是幸福;买了保险出了事,就是庆幸。人吃五谷杂粮哪有不生病的?再怎么着自然死亡总是少数,哪个不是在床上死的,可悲的是很多家庭在有人见上帝的前几个月会把一辈子的积蓄给了医院。保险能做到:不出事锦上添花,出了事雪中送炭。

◆ 保险是后路,在春风得意时布好局,才能四面楚歌时有条路。有钱时,钱不值钱。没钱时,人不值钱。要想让人永远值钱,就必须用你现在有能力的时候,把赚到的钱拿出一部分来规划好不确定的将来。 ◆ 你放在银行的钱和放在保险公司的钱都是你的钱,不同的是:银行

肥在现在,瘦在未来;保险规划將赢在未来!让现在有钱的你,变成未来值钱的你,保险恰能做到这一点。提早规划,提早安心。做一个没有后顾之忧的人,才能在事业上真正做到大展拳脚。

(感言):买保险不能改变生活,而是防止生活被改变!面对灾难,面对生活随时可能出现的风险,面对逝去的那曾经鲜活的生命,风险再次提醒人们,保险存在意义,更提醒我们这些保险从业人员存在的价值!名人需要保险、老百姓同样需要保险;小孩需要保险、老人同样需要保险;男人需要保险、女人同样需要保险。保险让生活更美好!让我们一起努力让更多人拥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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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国寿瑞鑫组合计划


国寿瑞鑫(金账户)版组合计划

产品所属分类: 理财保险 分红保险

产品简介: 国寿瑞鑫(金账户)版组合计划由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及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四款产品组合构成。 保险期间: 详见条款。

产品特色:

一份投入 五项关爱

一份投入即可享有40种重大疾病保障、高额意外保障、养老保障、教育保障以及万能账户五项关爱,让您享有更加自在的人生。

三倍重疾 关爱健康

附加重疾险保障40种重大疾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重疾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瑞鑫(2013)系列保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附加重疾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快速返还 教育养老

瑞鑫两全(2013)为分红保险,其自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瑞鑫两全(2013)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瑞鑫两全(2013)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瑞鑫(2013)系列保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瑞鑫两全(2013)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快速返还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经客户同意进入金账户,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客户要求灵活支取,满足客户教育金、养老金等各项需求。

高额保障 体现身价

在符合条款规定的条件下,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组合计划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组合计划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前述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组合计划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前述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万能终身 资产保全

金账户万能险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若客户同意将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产生的每笔生存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自动转入该账户,可以轻松实现财富保值增值和资产保全。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简称瑞鑫两全(201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简称附加重疾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本公司仅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

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简称附加意外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三、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简称金账户万能险)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若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瑞鑫组合计划

国寿瑞鑫组合计划

国寿瑞鑫(金账户)版组合计划投保举例:

张先生30岁,为本人投保国寿瑞鑫(金账户)版组合计划,年交27200元保险费,10年交费,其中瑞鑫两全(2013)、附加重疾险、附加意外险基本保险金额均为10万元,客户与本公司约定瑞鑫两全(2013)产生的每笔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作为金账户的保险费自动转入个人账户。其保险收益如表格演示:

风险提示: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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