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逃、追逃、追赃的工作意见
一、坚持防逃追逃工作的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形成防逃追逃工作的整体合力。高度重视、科学决策,纪委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各 职能部门加强协作配合,保障防逃追逃工作。
通过组织召开追逃工作案件协调会和防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明确工作重点,规范协作程序,使防逃追逃工作更加协调高效。县纪委、监察局分别与公安、检察、审计、工商等部门联合制定有关加强在案件查处和预防方面协作配合工作的机制。
二、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特别是主管部门的作用
各有关职能部门在防逃追逃工作中担负着重要的法定职责,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是做好防逃追逃工作的重要基础。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以及外事、公安、司法、人民银行等单位在防逃追逃方面具备各自优势,相互配合。各职能部门特别是主管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商,统一认识、统一步骤,确保防逃追逃工作有序深入开展。各级组织部门切实履行党委管理干部的重要职能,把防逃工作寓于干部管理和监督中,严把领导干部出国(境)资格审查关,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制度,加强对配偶子女
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推动防逃工作有效开展。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防逃追逃长效机制 切实做好防范工作,高度重视源头预防工作,努力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分子外逃体系,加强防逃制度建设,针对重点环节建立健全防范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宣传教育,初步建立起长效机制。严格出国(境)申请审查工作,规定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须报同级纪委审核,发现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有效防止涉嫌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借机外逃。
扎实工作,开拓进取,有效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力争境外缉捕工作取得重大突破,以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