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入市协议书
(企业法人交易商一式两份,全部邮寄到交易所)
编 号: (不填)
交易商: (公司名称)
交易账户: XXXXXXXX
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印制
地址: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泰达服务外包产业园1号楼6层
填表说明
一、 本文件限办理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商资格申请及签订入市协议使用,包含以下内容:
1、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风险说明书
2、交易商入市资格申请表
3、入市协议书
二、在送交本表时,除必须附有上述文件之外,还须附有:
企业法人: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2、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5、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农民经纪人:
1、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
2、相关证件
.
三、本文件须用黑色墨水笔填写或签字,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四、本文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风险说明书
尊敬的客户:
根据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章程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风险说明书》。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是指以商品现货合同为标的物,采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集中竞价买卖、统一撮合成交、统一结算付款、价格行情实时显示的交易方式。进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风险较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交易所保证金专用账户上的结算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及追加保证金。因此,您必须认真考虑您的经济能力是否适合进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
考虑是否进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时,您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在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进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假如市场行情走势对您不利时,交易所会按照交易所交易规则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转让合同。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追加保证金,您持有的未转让合同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迫转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如果您无法满足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转让合同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交易所强行转让,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三、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转让合同转让。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四、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转让合同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五、由于非交易所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你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每天交易闭市之后交易所的书面(包括电子回复)确认为依据。
七、“套期保值”交易同单纯的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八、在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任何有关获利或不亏损的担保或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如果盈利或亏损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本《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风险和有关交易所的全部情形。故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仔细研读并正确理解交易所的各项交易规则,并对您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作出客观正确地判断,对电子交易做仔细研究。
以上《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风险说明书》,交易所已经在签订《交易商入市协议》之前向本人/单位出示并说明,本人/单位已仔细研读并完全理解,且无任何异议。
本人签字/单位签章:单位盖章,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交易商入市资格申请表(法人)
注:上述填写内容及提供资料发生变化时需及时通知交易所
特别提示
欢迎阅读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商入市协议。在此之前您已经仔细研读并完全理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风险说明书》,已经签字或盖章确认。
在您成为交易所交易商之前,建议您务必首先通过北川维斯特交易所的网站(www.cwce.com.cn)仔细阅读下列文件:
1、《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
2、《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商管理办法》;
3、《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4、《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
5、《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收细则》;
6、《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结算细则》;
7、交易所公布的其它业务规则或补充规定。
交易所可以根据发展情况修订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等(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并在交易所的网站上及时公布。除特别声明外,所有经修订的内容自其在交易所的网站上公布之日起自动生效;修改的内容本身有生效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
本入市协议详细传述了您从事电子交易及交收所必须遵守的条款、条件及一般原则。
交易所交易商入市协议中所包含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包括以下明示载明的和被提及而纳入的条款、条件和其它规定。对本入市协议的签署,将视为您对以上所述内容的完全同意和接受。
本入市协议自您与交易所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交易商入市协议
甲方: 公司名称
乙方: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为了顺利开展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业务,甲乙双方根据《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文件和规定,遵循平等、自愿、互惠的原则,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成为乙方的交易商。在签署本协议前甲方已仔细研读了《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文件和规定,乙方已就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解释,甲方已知悉参与乙方组织的商品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甲方将严格按照该办法和乙方公布的文件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第二条 双方以《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文件和规定作为交易过程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准则。甲方承认《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赋予乙方的权力实为确保合同履约和控制市场风险之必需,并承诺自愿承担对乙方行使前述权利所应负担之义务。为确保交易履约和控制市场风险,乙方将根据市场稳定发展的要求修订相关的业务规则,甲方承认并将严格遵守这些业务规则。
第三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账户、交易商终端软件及其它相关交易、交收设施,并为甲方代收、代付相关款项。
第四条 甲方自愿采用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自行保存及修改密码。使用甲方密码所完成的一切交易,即视为甲方的行为,由甲方承担一切交易后果。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存、保密,如因甲方密码保管不妥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甲方行为,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六条 甲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确认,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对甲方的委托事项和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如非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八条 乙方确保电子交易平台的系统稳定性,保证交易安全、高效的进行。因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或交易数据传输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十条 甲方参与乙方推出的商品交易时,必须了解和掌握相关商品的管理制度及交易规则,并随时关注乙方所做出的调整和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买卖参考,甲方据此进行的买卖风险自担。
第十二条 如甲方违反《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文件和规定,乙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取消甲方交易商资格。
第十三条 本协议采用书面文本时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采用电子文本时,自甲方在进入乙方网络交易系统之前点击“进入交易”即为签署生效。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前的特别提示及所附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公司全称及盖章 乙方(签章):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企业法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泰达服务外包产业园1号楼6层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单位现正式授权_XXX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代表我单位在贵公司全权处理电子交易有关事宜,包括交易、交收、结算、资金存取、仓储等相关业务。该人员在贵公司的所有活动均为本单位意愿之体现,均视为本单位的行为,本单位对此负全部责任,无任何异议。
委托单位名称(公章):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人签字
受 委 托 人(签字):受委托人签字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资料粘贴处:
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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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泰达服务外包产业园1号楼6层
邮政编码:300457
客服热线:400-690-6366
网 址:www.sgvbot.com.cn
企业邮箱:sgvbot@ sgvbot.com
第二篇:合伙企业协议书范本
合伙企业协议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 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 合伙目的:保障合伙人权益,分担风险,积累资金。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服饰 代理销售
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与地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索亚服饰
第六条 合伙企业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商会8楼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址
第七条 合伙企业合伙人共 4 人。
吴xx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区当湖街道
曹xx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凤鸣街道
吴xx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南路高教园区
金xx 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
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交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如下:
合伙人姓名:吴xx
以货币出资30万元,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10万元,总认缴出资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7.5%。
合伙人姓名:曹xx
以货币出资20万元,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5万元,总认缴出资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
合伙人姓名:吴x
以货币出资18万元,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万元,总认缴出资2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2.5%。
合伙人姓名:金xx
以货币出资12万元,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2万元,总认缴出资1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
第九条 合伙人应在 20xx年12月30交付出资。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六章 合伙企业财产
第十一条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名义取得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第十二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三条 合伙人在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四条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五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六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及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想要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有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按照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
第十九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吴春夏执行合伙名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每个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贵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薄。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
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二)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六)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八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及债权债务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比例如下: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与其余合伙人比例为2:1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的承担比例如下:
(1) 因执行人造成亏损,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与其余合伙人承担比例为2:1
(2) 因其他合伙人造成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所占比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每三月结算一次,对前一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根据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协商确定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形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九章 入伙及退伙
第三十五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六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下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九条 合伙人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伙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第四十三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财产关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四十四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四十五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分担亏损。
第十章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七条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五年。
第四十八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二)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员;
(五)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法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九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
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三) 清缴所欠税款;
(四) 清理债权、债务;
(五)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 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
第五十一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 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协议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二条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协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4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出现法律、法规和协议未明确之事项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有抵角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本协议有关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事项为准。企业登记机磁核准之日起,合伙企业成立。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经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合伙企业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二份。
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需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确定。
合伙人签名盖章:吴xx 曹xx 吴x 金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