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
编号:
拆迁人: (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实施 建设工程,经 县城镇房
屋拆迁行政管理办公室以 房拆许宇[ ]第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需拆迁属乙方所有权的房屋,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入《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甲方以产权调换方式对乙方实行拆迁安置补偿。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被拆除房屋坐落于 县(镇) 街 号附 号( 楼),建筑
面积 m2,房屋建筑结构为 结构,房屋性质为 。根据房屋评估结果,该房屋的评估价格为 元/m2,合计为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二、甲方以 县(镇) 建筑面积 m2,房屋建筑结构为 结构,房屋性质为 安置乙方(附该小区规划图和该栋平面图)。安置住房房屋的成本价为 元/m2,市场价为 元/m2。乙方原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以 元/m2结算,金额为 元;乙方原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标准房屋建筑面积相差的部分以成本价 元/m2(暂定)结算,金额为 元;乙方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标准房屋建筑面积以外的部分以市场价 元/m2结算,金额为 元。
三、其它补偿、补助:
1、甲方应支付乙方附属物补偿费 元;(附表附后)
2、搬迁补助费 元;
3、搬迁误工补助费 元;
4、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元。
5、临时过渡安置费:实行过渡安置的过渡期为 月。乙方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间
由甲方付给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 元/月,营业用房和其他非住宅 元/月。乙方从签订协议后起甲方暂发半年过渡费,其余部份待交房时,甲方与乙方结清。超过过渡期,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工年以下的,按月增加工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工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以上5项合计: 元。
四、以上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品迭后, 方应支付 方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在偿还房屋前一次付
清。若乙方应付以上款项在签订本协议七日之内搬迁腾空交房屋钥匙的,甲方优惠乙方 元。
五、其它约定事项:
1、过渡安置费和营业房面积的补差结算费,在安置房交付使用前.按实际过渡期限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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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结算补差。
2、乙方原有水、电、气、闭路、电话等用户的,由甲方该返安房使用量进行安装,因安装、立户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支付,乙方不承担该费用。
3、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税费,在无论返还的原面积和超出的差额面积均由甲方负责支付,乙方不承担该费用。
4、甲方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付50%的补差款项后,甲方交房交钥匙给乙方使用,余款等甲方将水、电、气、闭路、电话、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证件交给乙方时,乙方便一次性付清。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在搬迁腾房时损毁房屋或拆除已由甲方补偿的附属物,乙方应负责赔偿。
2、因甲方责任未按时付给乙方上述被拆迁房屋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 元。
3、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事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以及履约中发生争议又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约定办理。
①向 县城镇房屋拆迁行政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
②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由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协议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送拆迁主管部门二份。
附件:
1、附属物补偿清单 份,共 页。
2、
3、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曰
城镇房屋拆迁行政管理办公室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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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
房屋拆迁安置
协议书
安置方式:住房货币安置
项目名称:城中村X号块地
户主姓名:XXX
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被征地单位 X 办事处 X 居委 X 组
甲方:重庆市涪陵区国家建设统一征地办公室
乙方:户主:X 身份证: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涪府发【2008】138号)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涪陵城江南片区城中村(厂)集体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涪府发【2010】6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乙方属于住房安置对象,乙方自愿选择住房货币安置。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就房屋拆迁补偿和住房货币安置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
1、乙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X平方米,补偿额为X元。
2、乙方被拆迁房屋所附属物补偿总额为x元
3、乙方现有X人X户,搬家补助费按X次计算,搬家补助费金额为X元。
4、乙方现有X人,搬迁补助费500元/人,金额为X元。
5、以上补偿合计:X元,(大写:X)
二、住房货币安置
(一)、乙方应享受住房安置人口x人,城镇人口X人,已婚未育夫妻X对。
(二)、乙方住房货币安置计算(计算方法按涪府发【2008】138号规定执行)如下:
1、住房安置对象:X人×42000 元/人=X元。
2、已婚未育夫妻:X对×12750 元/人=X元。
3、城 镇 人 口:X人× X 元/人=X元。
货币安置款合计:X元(大写:X)
三、前两项合计,甲方应支付乙方补偿安置等费用:X元(大写:X)
四、优惠购买经济适用房
乙方在X年X月X日前完成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对象可自愿申请购买专用于安置的经济适用房(清水房)X平方米,购买价格没平方米1400元。若应户型限制,每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超过其住房面积5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按14000元购买,超过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实际建筑成本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五、在甲方规定期限内,房屋产权人实施拆迁的,给予拆迁补助。未在规定期限内拆迁的,不给予补助。
六、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予X年X月X日前自行搬迁拆除完毕。否则,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后果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补偿后的建筑结构物由乙方自行处置,并承担拆除工作中安全责任。若乙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并且放弃残值拆除,有甲方统一收购、统一拆除,乙方与甲方另行签订残值收购协议。
八、本协议中住房货币安置人口,乙方必须如实申报,如有虚假,协议内容另做调整,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九、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备存贰份,乙方持壹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各项补偿及安置人员情况详见附表。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审核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附表一:人员情况名单
附表二:建(构)筑物、附属物拆迁补偿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