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协议是什么?法律上是否承认?
分家协议,顾名思义,就是将一个完整的家庭划分成几个新的独立的小家庭所定下的协议。其中以财产的划分为主,即父母的固定资产和资金、积蓄、以及私产。
分家协议,应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1. 立约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辈分以及称呼。
2. 分家的原因,理由和目的。
3. 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及对原家庭债务的偿还安排。
4. 分割后的财产明细及人员姓名。
5. 证人证明。
6. 立约人,证人签名盖章。
7. 立约的时间及执行日期。
那么分家协议在法律上能否被承认,在哪些情况下会具有法律效力呢?
李大妈年近80岁,共生育长子王德、二子王山、小儿子王章、女儿王芳四个子女。李大妈和老伴在19xx年和三个儿子签署分家协议,约定王大爷由大儿子王德赡养,王大爷的三哥由二儿子王山赡养,李大妈由小儿子王章赡养。老伴王大爷去世之后,李大妈一直跟随女儿王芳一起生活,长子与二子长期没有看望也没有给付赡养费,李大妈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三个儿子对自己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给付自己赡养费300元。长子王德认为,按照分家协议的约定,自己已经完成了对王大爷的赡养义务,所以李大妈的赡养已经和自己没有什么关系了,所以不同意承担任何赡养义务。次子王山认为自己已经赡养了三大爷,所以也不同意赡养母亲。小儿子王章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但认为自己已对父亲尽了很多赡养义务,若是只由自己一人赡养母亲,未免有些不公平。经过法官调解,当事人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官根据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水平,综合李大妈的具体情况,判决三个被告每人每月给付李大妈生活费一百五十元。
律师观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在多子女家庭中比较常见的分配赡养义务的是分家协议,是父母与子女之间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约定,只是一种双方之间达成合意的协议,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李大妈在19xx年和三个儿子签署了分家协议,约定“王大爷由大儿子王德赡养,王大爷的三哥由二儿子王山赡养,李大妈由小儿子王章赡养”。此协议成立,但在之后,李大妈一直跟随女儿王芳生活,长子与二子长期没有看望也没有给付赡养费,李大妈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三个儿子对自己履行赡养义务,而三个儿子均以分家协议中已经付过赡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李大妈时,此协议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李大妈和三个儿子签署的分家协议中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部分条款,违反了《婚姻法》中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此协议应当归于无效,李大妈的三个儿子仍应承担赡养的义务。
所以,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分家协议并不是完全具有法律效力的。在违反了某些法律规定的时候,仍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强制执行。
第二篇:分家协议
分家协议
双方当事人:李恒宽
李泰宽
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双方一致同意,于 2014 年 11 月 30 日共同达成如下分家协议:
第一项 人口分割:
1、 李恒宽负责赡养李彩光的一切事项,
2、 李泰宽负责赡养罗润花的一切事项。
第二 项 房屋分割:
1、 李恒宽名下为南面厢房一栋,
2、 其余归李泰宽所有。
第三项 农田分割:
1. 李恒宽名下自大田以(不含大田)西所有小田。
2. 李泰宽名下自大田以(东含大田)
第四项 地块分割:
1、 李恒宽所属:
(1)猫工坟东至李泰宽界,南至李晓光界,西
至正贵界,北至有枝界
(2)转田脚南至李泰宽界,东至桥改界,西至
常所田埂,北至常所地界。
(3)本人家边南厢房南面一块,东至常所田界,
南至李常所牛圈,西至大路,北至厢房。另一块自家路下东
面一块;东至李志强田头南至小路 ,西至幸宽田埂,北至李毕强田埂。
(4)城外东至至李泰宽界,南至老路坎子。西
至自兴有界,北至大路,
(5)火烧坟东至李永宽界,南至李泰宽界,西
至田边,北至塌砍埂头
2、 李泰宽所属:(1)猫公坟东至李晓光界,南至李晓光界。
西至李恒宽界,北至自有枝界。
(2)转田脚北至李恒宽界。南至本人山界,东
至李桥改界,西至李常所田埂。
(3)本人家边东至李常所地埂。南至牛圈西至
大路,北至岔路。
(4)匡家头全部归李泰宽。
第五项 山林分割:
1、李恒宽所属:
(1)转田脚东至沟边,南至李泰宽界,西至李泰宽地
界。北至李浩宽界,
(2)周家地坡东至李庆宽、李常所埂,西至自全有界,
北至李泰宽界,南至自双留界。
(3)标干坡东至李永宽界,南至李泰宽界,西至郑世
文界。北至碑坟,
(4)红木洼东至郑世文界,南至郑云芳界 西至郑云芳
界,北至李泰宽界。
(5)火烧坟东至李永宽界,南至梁子以水沟 西至田边。
北至李恒宽界。
2、李泰宽所属:
(1)转田脚东至沟边,南至本人田界,西至李浩宽地
界。北至李恒宽界,
(2)周家地坡东至梁子地埂,南至李恒宽界。西至横
沟,北至李永宽界,
(3)标干坡东至良江林组分界南至良江林组分界,西
至郑世文界,北至李恒宽。
(4)红木洼草原东至小坟,南至李恒宽界 西至李浩
宽界,北至李毕辉界。
(5)火烧坟东至李永宽界,南至梁子以水沟 西至田
边。北至李恒宽界。
第六项 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日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需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签字:
20xx年11月 30 日
分家协议
20xx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