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代驾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请甲方提供酒后代驾服务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甲方接受乙方的预约,保证按本司《代驾服务管理规范》之要求,把乙方从预约地安全送回目的地。目的地若有变化,以乙方确认代驾完成签字为止。
二、甲方代驾员到达指定地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须佩戴本公司胸卡,按乙方与甲方电话预约时收费标准,如因乙方原因取消预约,乙方必须付甲方交通费20元;等候超过半小时以上要加收20元。
三、出发前乙方应配合甲方代驾员就车辆特片进行(检查)确认,如乙方车辆已有破损等情况,须经双方确认,若乙方车况不良而引发的车辆损坏,甲方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有责任妥善保管好车内及随身财物,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甲方应严格要求自己的代驾员,不得接触乙方车内及随身财物。如再代驾过程中车内的物品遗失,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送车途中,乙方不得干扰甲方代驾员的驾驶,不得要求违反交通法规操作和行驶,如乙方提出过分要求,甲方代驾员有权拒绝,并及时报告公司,请示处理方法。
六、如乙方严重酒醉,必须有陪同人员同车服侍,甲方代驾员方可履行代驾行为,如无人陪同,甲方代驾员可拒绝履行,并由乙方付交通费20元。
七、如遇意外交通事故发生,若属甲方代驾员违章行为造成,相应赔偿由甲方承担(保险外的数额),甲方还可以负责车辆修理期间适当的交通费用。属于他方车辆主要责任或乙方干扰代驾员操作而造成的,甲方不负责赔偿损失。但可以协助交警调查及保险理赔。
八、如果在代驾过程中由我公司驾驶员出现的违章,在交警队出示时间证明一律由本公司负责。
九、乙方有义务实事求是地告甲方车辆保险情况。
甲方声明:甲方只为基本保险(车保险、三者险、交强险)的车辆提供代驾服务,同时也为通过电话预约的客户服务(私下约本公司的代驾员所签订协议无效)。如有乙方隐瞒以上情况未如实告知,出现任何车辆、人员伤害事故损失,甲方均不承认赔偿责任。
本协议有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生效:一式三份,乙方留客户联。
甲方: 公司(盖章)
乙方: 签字: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第二篇:个人会员酒驾代驾协议
酒后代驾个人会员制服务协议
甲方:包头市新启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会员):
为达到对客户优质、便捷服务的目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乙方做为甲方个人会员达成如下共识,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代驾服务专员将按照《包头市新启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送车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的基本要求,接受乙方每一次合理的酒后代驾预约服务。服务过程中甲、乙双方的法律关系及相关责任事项均以上述《规范》为准则加以确定。
第二条 乙方(以下称会员)做为甲方酒后代驾会员在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个人信息资料后,不需每次再签订服务协议和交费。但须在每次服务回执单上签字并评定服务满意度。若会员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有虚假并可能由此而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甲方将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 甲方对会员的费用收取采用按季度或按半年度预收(由会员自选)。季度或半年到期结算一次,多退少补,亦可续签转入下一个协议期。收费标准按本公司公布的定价标准。每次优惠5—10元(不到100元标准的优惠5元,达到100元标准的优惠10元)。
第四条 本协议期预收费用按每季度24次(平均每月8次,每次70元)估算,协议期满按照优惠价结算。甲方核定为每季度¥1680元;若协议期内会员已超过应付服务费金额100元以上,甲方将通知会员下次预约服务时补交适当金额,若会员拒付,甲方有权终止服务协议并追偿欠费,会员卡自动作废。
第五条 会员有责任小心保管好自己的随身及车内财、物,甲方规定服务专员不得接触会员的财、物,若会员确信甲方服务专员送车服务过程中,自己有车辆事故损失或财、物丢失,可拒绝在服务回执单上签字,并速报甲方马上调查处置,也可直接报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甲方将积极予以配合。甲方声明:若会员单人醉酒状态甲方可拒绝送车服务。
第六条 为使甲方服务专员及时抵达乙方预约指定地点,会员需提前40分钟通知甲方调度中心,否则甲方服务专员稍迟到达不视为违约。
第七条 若会员对甲方服务不满意或其他原因,均可提出提前终止本协议,并从甲方处领回核定未消费金额。无论甲方因何原因不能继续提供对会员的服务,会员均有权要回未消费金额。
第八条 甲方将努力开拓对会员的附加服务项目,如车辆保险与人寿保险的代理服务及理赔服务,问路服务(市区、郊区及周边城市旅游地的行车路线咨询等),车辆维修的优惠服务,预定机票、火车票优惠服务,婚庆策划与主持服务及优惠包车服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