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暨投资入股合同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其他的 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 穆春英、邹志刚、凌利平三方同意共同出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成立“广东 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正式的工商注册登记为准,特订立本合同),具体如下:
一、 本合同的出资方为:
1、穆春英小姐(身份证号码:
2、邹志刚先生(身份证号码:
3、凌利平先生(身份证号码:
二、公司的成立:
1、公司 的中文名称为:广东
2、法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壬丰大厦西塔3305;
3、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壬丰大厦西塔3305;
4、公司的法律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各方以投资的 金
额为限,投资各方的 责任以各自对注册的出资比例为限。公司的利润按照各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各方分享,公司风险按照各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各方承担。
三、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8亿人民币。其中内部实收资本
贰佰万元人民币
四、各方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其中:
1、穆春英小姐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投资总额的 2、邹志刚先生出资 3、凌利平先生出资 五、公司的机构及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
担任、利润分配等事项:
根据《公司法》规定,广东司,组成股东会和董事会,董事会由穆春英为董事长、邹志刚为执行董事总裁、凌利平为执行董事副总裁,公司重大事宜(含公司对外负债、担保、外借资金、扩股增资、设立分支机构等重大事宜,必须由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对担保和小贷业务,董事长和总裁有1票否决权。利润分配在每年决算后,按照纯利润的50%用作股东分红,另50%用作公司持续发展基金(扩大经营),
六、出资时间:
20xx年12月8日—20xx年1月8日,逾期不交则视为放弃股份,公司再行调整;
七、合同的修改、变更、终止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
2、对合同及其附件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需经合同各方在
书面协议书上签字方能生效。
3、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
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或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股东签名:
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
第二篇:投资入股合作协议
投資入股合作協議
因擴大經營規模, 身份證號: (以下簡稱甲方),經與 身份證號: (以下簡稱乙方)協商,達成以下合作經營協議.
第一條 資本投入
甲方現有以下店面:
公司名稱:???????????.
登記法人: :???????????.
工商登記營業證號: :???????.
地址: :?????????????.
經甲,乙雙方進行評估,當前折合金額RMB 元.
甲方以現金RMB 元出售 %的股份給乙方.
第二條 雙方權益:
合夥雙方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在協議有效合作期限內,上述公司(店面)由乙方出資人安排經營管理(支付應付的貨款,房租,水,電,通訊,人員工資等費用及收取和短期保管營業款項).乙方的工資報酬於次月20日以前以營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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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銷支付,但必須如實記錄於賬目上.
乙方薪資計算方式為,每月毛利的15%,如當月營業總毛利超過RMB3萬,則以20%進行支付.如當月毛利低於RMB 0.6萬.則乙方的工資以勞動法規定的當地最低薪資付給.
乙方應於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上一月的經營賬目,賬目應包含當月所有支出及收入細項.供清算查核.甲方有權隨時提出核賬目的要求.乙方不得異議.
企業應在每自然年(01月01日至12月31日)進行一次盈餘(虧損)清算.每年12月31日以后的15天內,由乙方主動聯絡甲方,並提供一年之盈餘金額現金或虧損賬目.以每月交於甲方的經營賬目進行匯總年度盈餘(虧損),並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對年度凈利潤(盈餘/虧損)進行分配.第一年度的清算區間為協議簽訂日至當年12月31日.
協議有效期內,雙方不可以任何方式轉讓其所持有的合夥企業公司(店面)的股份.雙方均不可以任何形式將合夥企業公司(店面)實物或股份以任何目的抵押給任意第三方.甲,乙雙方一方因債務,違法等行為,依法律要求合夥公司或企業必須承擔連帶債務的,以其分配盈餘(虧損)后的資本額為上限. 另一方不願意購買其股份者,此時雙方均有權將所持股份轉讓給任何其他人.
第三條 固定資產添置及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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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的添置一次性金額超過RMB200元者,需在雙方知情且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低於200元者,則由乙方在支付后通知甲方知悉.
固定資產包含,裝修費用,貨架,其他購買費用超過RMB100元但不是用於售賣的物品.
固定資產折舊以月為單位.現有固定資產自協議簽訂日起.新購置資產以購買次月起.前12個月每月折舊5%,12個月以后每月折舊3%.
第四條 增加投資及經營資金管理.
合夥企業因發展需求,需要增加投資的,合夥雙方應協商同意后由各合夥人按各占股份比例或另行協商的比例進行出資.如有一方不同意者,則提出方有權在全額退還不同意方分配盈餘(虧損)后的資本額.
乙方負責年度內經營資金的保管責任,每月累計的盈餘須在次月3日前存入銀行.以保證利息收入.
如甲,乙雙方在經營期間內需要借用合夥公司(店面)經營資金做為他用的需要簽訂借款協議,借款可以包含利息借款和無息借款, 以雙方協商為準,但借款最高金額不得高於本人持有股份金額的50%.不管何種借款.均需按期歸還,否則可視為放棄本人全部股份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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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甲,乙方退股,中途退股及協議到期
A. 在協議有效期內,如乙方無任何理由提出退股,則由甲方於10日內,以20%的比例退還甲方分配盈餘(虧損)后的資本額.
B. 協議有效期內,除法律等要求外,如甲方終止經營者,則由甲方於結束經營前一個月通知乙方,且於經營結束前10天,全額退還乙方分配盈餘(虧損)后的資本額.
C.此協議到期前5天須重新簽訂新的協議,如有一方在協議期滿后不再續簽.則須於協議到期前一個月向另外一方聲明.
D.如協議到期,但雙方未重新簽訂,且沒有一方正式提出不再續簽,則本協議有效期繼續延長12個月.
第五條 執行人的職責
乙方做為公司(店面)經營管理的執行人,應該對合夥公司(店面)的經營狀況負責,并行使下列職責:
1. 對外開展業務,主持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由甲方負責對經營狀況進行監督.
2. 依以上第二條所述.向合夥人報告合夥公司(店面)的經營及財務狀況.
第六條 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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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甲方有權要求其停止以下活動並對相關損失進行合理求償,如有違反以下第3項者,甲方有權立即收回經營權但這不影響乙方所持股份的比例及其股份有效性和合法擁有性:
1.協議結束后一年內,不得在當地開設同類產品經營公司.
2.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3.經營賬目弄虛做假或可以証明為不明確有效者.
第七條 未儘事宜
對於本協議相關條款內容與法律法規有衝突者,以法律法規的要求為準.對於不足的部分, 在經雙方協商且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補充簽定規定條款,補充協議條款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包括提前結束協議.
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應以友好協商為前提.如協商無法解決,則同意以龍崗區人民法院為起訴法院進行裁決.
本協議一式兩份,合夥人各持一份.
本協議生效日為: 年 月 日
本協議有效期為:生效日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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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2011年 月 日 201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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