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协议书
立协议双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立协议双方的友好合作,甲方决定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与在甲方天津口岸订舱的乙方达成如下运费结算协议:
一、 有关海运费
1.每月_____日之前乙方付清上月所欠甲方所有海运费。
2.若乙方要求其发货人为付款人时,乙方应在开航前以书面形式或电话方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发货人已加盖公章的书面确认,同时乙方负责通知发货人本协议中甲方要求的付费时间。若发货人未在本协议付款日之前付款,将由乙方承付其海运费,并由乙方承担迟付费用的责任。
3.乙方付海运费时必须出具付费明细,保证双方往来帐目清洁。
二、 有关人民币费用
1. 每月____日之前乙方付清上月所欠甲方所有人民币费用。
2.场前费率如下:
A.甲方安排装箱集港包干费(普通货)¥____20’,¥____40’。
B.乙方自行装箱集港包干费(普通货)¥____20’,¥____40’。
C.报关费: ¥____元/票。
D.特种箱、危险品、熏蒸费、动植卫检、食品法检等港杂费及其他费用按现标准计收。
E.因乙方原因导致已集港的熏箱未能装船出运,乙方须另外支付额外产生的港内熏箱堆存费和港杂费。
三、 乙方在协议付款时间之内,未能付清所欠海运费及场前费,甲方有权停止协议,实行见款放单。
四、 如产生经济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天津海事法院诉讼解决。
五、 以上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六、 甲乙双方需对本协议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若甲方发现乙方擅自泄露本协议内容,甲方可追究乙方一切责任。
甲方: 乙方:
美元开户行: 美元开户行:
美元帐号:
人民币开户行:
人民币帐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签章:
代表签字:
年 月美元帐号: 人民币开户行: 人民币帐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签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日
第二篇: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除咨询外均收费的文本)
江苏唯衡 常年顾问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
(200 )衡律顾字第 号
聘请方: (以下简称聘请方)
受聘方: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受聘方)
地址:南京市洪武路359号福鑫国际大厦西楼2701-2705
邮编:2100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聘请方与受聘方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受聘方接受聘请方的聘请,指派 、 律师主要担任聘请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上述律师因特殊原因均不能执行职务时,受聘方应在征得聘请方同意后,及时负责另派律师接替工作。
第二条 法律顾问聘用双方的工作范围。
1、 聘请方直接以自己名义进行的主要经营业务范围:
(1) ;
(2) 股权调整,与其他商家进行合作、合资,或并购其他企业;
(3) 其他合法经营活动。
2、 针对聘请方需获得法律服务的以上主要经营范围,受聘方根据事务实际情况,指派相应律师担任聘请方常年法律顾问的责任,是为聘请方上述经营活动提供法律支持、服务和帮助,以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相应法务工作范围如下:
(1) 对聘请方提供各方面法律问题的一般咨询,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2) 协助草拟、审查聘请方的一般法律事务文书和经济合同;
(3) 协助并参与聘请方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制订;
(4) 定期或不定期对聘请方及其员工进行相关法律宣传及培训。
(5) 参与聘请方进行的各项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签约工作,协助草拟、审查聘请方与国内外企业签订的各类重大经济合同。对于该类事务,双方根据江苏省律师收费办法及标准具体协商另行办理委托和收费;
(6) 根据聘请方委托针对的重大经济项目,进行前期或期中尽职调查,出具专项法律分析或评估报告。对于该类事务,双方具体协商另行办理委托和收费;
(7) 代理参加诉讼活动,代理非诉讼案件的调解、谈判、处理,以及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对于该类事务,双方具体协商另行办理委托和收费。
(8) 建立信息平台制度,在不违反律师保密职业操守的前提下,为聘请方投资提供项目信息。
以上“一般”和“重大”事务以所需律师服务工作量以及原则按涉及金额 万元人民币为区分界限参考,具体工作量及委托事项由双方根据委托事务实际情况灵活协定。
属本条第(1)(2)(3)(4)项,聘请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第六条支付法律顾问费用外,不再支付费用;属第(5)、(6)和(7)项,具体委托方式和付费根据本条各条款约定的相应办法处理。若协定按照规定收费标准计费的,受聘方将给予优惠(优惠幅度根骑缝章 1
江苏唯衡 常年顾问
据案件难易程度及标的金额大小,在90-60%范围内),并优先办理;对于不涉及标的的诉讼或仲裁代理事宜,参照相关收费标准优惠执行。属第(8)项,聘请方根据受聘方提供的信息进行投资经营活动的,聘请方应根据涉及金额向受聘方于本协议第六条规定律师费用外另行支付一定比例的中介酬金,具体方式和数额由双方另行议定。
第三条 为了使法律顾问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如果聘请方需要受聘方到公司现场工作服务的,则应向法律顾问提供相应办公地点和办公条件;聘请方应客观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影印件或电子文件,必要时应提前邀请法律顾问参加有关的会议、谈判及研究等,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双方交换资料和信息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各种方式。
第四条 经法律顾问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经济合同,聘请方应将制作的合同(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副本或影印件)及时送交法律顾问。
第五条 聘请方确定专人负责与法律顾问经常联系,协助法律顾问了解聘请方的业务情况。该专人也负责及时提供法律顾问为聘请方提供法律服务所支出的相关合理实际开支。
第六条 聘请方每年向受聘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万元整(¥ 0,000)。
该顾问费用不包含受聘方为聘请方到南京主市区以外工作的差旅费,也不包含事务可能涉及的相关公证、调档、鉴定、审计、评估等费用。由受聘方垫付的,聘请方予以实报实销。
支付以上代理费以约定款项达到乙方指定账户时为准,款到开票。以下是指定账户: 账号:01470120210003583,开户行:南京银行淮海支行
第七条 应聘请方的要求,法律顾问到南京主市区以外地区进行项目调查、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活动或诉讼等活动时,差旅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聘请方负担。
第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从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止。协议书期间或期满,双方如对继续聘请受聘方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无异议,则本合同继续有效,相应的期限按照本合同期限继续延长。
第九条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聘请方、受聘方各存一份。
第十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聘请方: 受聘方: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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