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江岸区金门路34号,联系电话:82825039
承租方: 天津鸡汁包子店 (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地址:江岸区球场街152-11号,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路152-11号 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门面出租给乙方作使用。乙方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若因违规、违法受罚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甲方不负连带责任,并有权收加店面,终止合同。
二、租赁期限及面积:
租赁期共 壹 年,甲方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将出租店面交付乙方使用,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收回,甲方租赁给乙方面积136 平方米的作为经营场所,其经营范围以乙方营业执照为准。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店面:
1.擅自将店面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拖欠租金半年或空关半年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店面的,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店面,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但需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重新签订合同。
三、租金和保证交纳方式
租金: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为 3333.33 元,租金每年度支付一次。在合同签订之日交清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的租金 40000.00 元整,大写人民币 肆 万 零 仟 零 佰 零 拾 零 元整,先付后用。第二年度的租金在第一年度的第十二个月内一次性交清,依此类推。第二年起,租金每年一订,随行就市。但乙方必须提早一个月与甲方协商确定,否则合同自动终止。
保证金:为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间,不违反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支付保证金 5000 元整,大写人民币 零 万 伍 仟 零 佰 零 拾 零 元整(不另具收据)。若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将保证金全数归还乙方;若乙方未按时缴纳租金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保证金不退。
四、 租赁期间的店面装饰和修缮
乙方开业前,若需要对店面进行装修,装修费由乙方自行处理。租赁期间发生用水、用电、税收、房产税、工商、物业管理费以及其它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将店面改造,如需改造,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甲方有权动用保证金或要求乙方无条件将店面还原,
乙方对所租店面及店内一切设施,必须严格管理,及时维修,因维修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付。店内安全、防火由乙方负责。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失火或者店面财产物品丢失、损坏,乙方必须负责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五、 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将店面进行转租、分租、转让或转借,如有进行转让或转租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所租店面。
3、乙方在租赁期中途如欲转让店面,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缴纳人民币40000.00 元整。乙方与转让人(丙方)之间发生的一切问题,由乙方与丙方自行协商处理,与甲方无关。租赁期满,乙方应将店面完好交还甲方。若丙方在转让期内有对店面进行装修改造,在合同终止、解除租赁关系时,装修或改造与店面有关的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其装修设施不得破坏,应保持店面完好,无偿交还甲方,如有损坏,酌情赔偿。
4、如乙方在租赁期间,因某些原因无法继续营业,在合同终止、解除租赁关系时,乙方原先对店面进行的装修和其他设施、物品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其设施、物品不得破坏,应保持店面完好,无偿交还甲方,如有损坏,酌情赔偿。
六、 特约事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武汉市第六初级中学 乙方: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承租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铺面、店面租赁合同范本(绝对标准)123
店面租赁协议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出租给乙方作商业经营使用。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店面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租赁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店面的,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终止协议,收回店面:
1.乙方擅自将店面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乙方利用该店面进行非法违规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 乙方将店面用于餐饮、修理等污染环境的经营活动的;
4. 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30天。
三、租金和保证交纳方式
租金: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为人民币 仟 佰元整(¥ 元),租金每半年交付一次。在协议签订之日交清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租金,先付后用。此后以此类推,每六个月的第一个月二十八日交付租金一次。
保证金:为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间,不违反协议约定,在签订协议之日,一次性交付保证金为人民币 仟 佰元整(¥ 元)(不另具收据)。协议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将保证金全数归还乙方;若乙方未按时交纳租金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保证金不退。
四、租赁期间的店面装饰和修缮
乙方开业前,若需要对店面进行装修,装修费由乙方自行负责。租赁期间相关所发生用水、用电、税收、房产税、工商、物业管理费以及其它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造店面,如需改造,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且经费自负,否则,甲方有权动用保证金或要求乙方无条件将店面还原,
乙方对所租店面及店内一切设施不得损毁,必须严格管理,及时维修。因维修发生的
费用由乙方自负。店内安全、防火由乙方负责。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店面财产物品丢失、损坏,必须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五、特约事项
1.租赁期间甲方将店面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协议继续有效。
2. 如乙方在租赁期间,因某些原因无法继续营业,在协议终止、解除租赁关系时,乙方原先对店面进行的装修和其他设施、物品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其设施、物品不得破坏,应保持店面完好,无偿交还甲方,如有损坏,必须赔偿。
3.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将店面进行转租、分租、转让或转借,若需进行转让或转租必须经甲方同意后书面认可,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所租店面。
4. 乙方与承转租人(丙方)之间发生的一切问题,由乙方与丙方自行协商处理,与甲方无关。
5. 若丙方在转让期内有对店面进行装修改造,在合同终止、解除租赁关系时,装修或改造与店面有关的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其装修设施不得破坏,应保持店面完好,无偿交还甲方,如有损坏,必须赔偿。
6.由于行政行为等原因导致不宜租用或无法经营时,按终止协议处理,甲乙双方互不补偿
7.由于乙方导致的相关责任问题,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8.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附:身份证复印件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