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协加工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外协产品,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代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外协加工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系列产品,加工数量、款式、标准、质量要求由甲方提供,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另在订单上详述。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按计划分季度委托乙方为其加工外协产品。
2、向乙方提供加工品图号、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等。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标准、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提
出意见和建议。
4、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标准进行验收货品。
5、严守商业秘密。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内容及要求从事外协加工活动。
2、按甲方确定的图号、数量、质量及生产期限等标准进行生产。
3、负责原材料的采购、验收、供应,并按照甲方确定的原材料
质量要求进行。
4、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5、对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三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交货地点
甲方确定委托加工图号、数量、标准后,与乙方签订委托加
工通知单,并于签订之日起一星期内向乙方支付总货款的 30%作为预付款,余款待乙方提供的货品由甲方验收进仓并经财务核实后付清,交货地点为甲方库房。
第五条 验收标准
双方在下订单之前确定生产品种,甲、乙双方以此及在生产过程中质量主管之监督要求(以书面内容要求为准)作为验收标准。甲方在乙方送货到指定地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必须对产品进行验收。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交货,乙方应每天承担此批货总
价1%的违约金;如甲方没按合同要求提货,乙方有权扣除甲方订金。
3、凡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责任方应承担此批货总价
30%的违约金。
4、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除追究违约责任外,另一方有权
终止本合同。
第七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外协加工合同期限为叁年,自2011 年 2 月 10 日至 20xx年 2 月 9 日止,生产期限以甲方计划通知单确定为准。
第八条 合同如遇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订立。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20xx年2月10日 日期:
第二篇:外协加工合同 文档
外协加工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总则
一、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二、甲方以本协议为基准,把协议规定的产品委托给乙方生产,乙方接受此委托,并保证将合格产品提供给甲方。
第二条 本协议应用范围
一、本协议适用于根据此协议由双方缔结的、以书面形式确认的,所有具体的委托加工订货单(见第三条)。
二、所有书面签署的委托加工订货单,如有不明确、不详尽之处,将按此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三、对此协议的任何追加、修改都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后再列入此协议,与此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条 委托加工订单
一、在每次生产前,甲方需开立具体的委托加工订单,其一般条款由本协议规定,补充条款在订单中说明,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委托加工订单的主要内容为加工的货物名称、数量、价格(含17%增值税)、交货期、交货地点、开具增值税#5@p的资料以及具体的特定要求等,其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后,具有同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委托加工订单附属本协议,符合本协议中的一般规定,为本协议不可缺少的附件。
四、订单货物加工价格确认:由乙方根据加工成本和利润,提出报价单,经甲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 项目约定
一、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之产品为铝合金活塞系列产品,乙方保证按甲乙双方确定的委托加工订单要求进行交货.
二、甲方负责提供委托加工成品的品质检验标准和验收方法,经乙方确认后作为产品的唯一验收标准。
三、乙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或透露甲方产品与乙方的关联,保护甲方产品的独立性,且不得将产品任何相关资料透露或转予第三方,亦不可授权第三方代为加工。
四、乙方所加工生产加工甲方委托之产品,其产品技术所有权、知识产权、技术信息、商业信息、财务信息等所有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抄袭、修改或复制,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复制品,不得自行加工销售予第三方,亦不得利用甲方产品技术自行进行同类产品研发。不得在其后的工作中使用或以任何方式使第三方知悉。
第五条 产品质量标准与责任
一、乙方所交付的加工好的成品,由甲方按双方确认的品质检验标准进行验收,产品性能质量应与品质检验标准相符。凡不能达到检验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二、①若产品不良属于甲方提供的材料造成,或是由于甲方设计原因,或提供资料有误,则由甲方支付返修费用。
②来料不良以一对一兑换.
③在生产过程中,由工艺所造成的产品品质问题则由乙方按产品的后续加工成本赔偿,赔偿金额为:叁元整(包含后续的车加工,喷砂等工艺。)
④如属于来料问题而导致品质异常,乙方不负责处理,但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如需处理,则应收取一定的维修费用。
第六条 订货与供货
一、交货期:
根据委托加工订单上的规定的日期交货,经双方同意后,可生效。
二、关单期:乙方必须及时清理尾数产品,乙方应在3天内清理完尾数产品。
三、甲方以委托订单的方式,确定委托加工的数量及加工费,乙方同时确定加工及完成时间。
四、订货价格:以双方协商所确认的《产品报价单》注明的价格为准。
五、乙方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要求向甲方供货。
六、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原材料等其他物品,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损失。
第七条 包装、运输及交货要求
一、因甲方产品的特殊性,专用包装材料由甲方提供,通用周转包装材料,由乙方提供。
二、甲方提供的原材料由甲方送至乙方所在地,成品或者待检品由甲方自行运回公司。
第八条 付款方式
一、甲、乙双方的交易价格,一律以双方签字确定的《产品报价单》、《委托加工订单》为准。
二、付款方式:
三、乙方提供17%的增值税#5@p。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凡违约者,按照本协议或定购单约定条款处罚,未尽之处,双方另行协议处罚。
二、违约之处罚原则:违约者无条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及关联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因素之条款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违约,双方均不予以追究,相应损失各方自负。
第十一条 仲裁原则
一、协议包括订购单等有关附件在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成,可由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二、仲裁原则以本协议及其附件为依据,依约履行。
第十二条 协议有效期
一、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若期间任何一方经判定有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法律追述权。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在意见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修改。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