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 备 投 放 协 议 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代表: 电 话:
手 机: 地 址: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代表: 电 话:
手 机: 地 址:
为了使臭氧治疗妇科疾病技术得到有效的推广,同时也提高医院的综合竞争力、双方经济效益得到体现,在互惠互利,平等双赢的基础上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 乙方首次需在甲方处购买治疗所需的一次性导气头支,甲方则免费提供一台
WMO3 ―― 型数码电子阴道镜和WMO3 ―― 型臭氧治疗仪(价值¥ 元人民币)供乙方在甲方指定治疗场所使用,设备所有权仍归甲方;
2. 甲方为乙方提供治疗所需一次性使用的治疗导气头为元/支;
3. 合作期限:。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 提供医疗设备的使用说明书。
2. 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合法的医疗器械。
3. 负责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
4. 在协议期间,如果乙方连续两个月无法达到月度考核标准或做有损甲方权益与形象的事情
时,甲方有权撤出设备,终止投放协议的执行。
二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设备,而且必须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一次性导气头,否则由上
述原因引发的医疗事故完全由乙方承担。
2. 在对外医疗宣传中把本项技术作为内容之一,在适当场所提供能够可以宣传的位置和手
段。
3. 乙方在购买甲方任何一款产品时可享有优惠权。
1
三、财务安排原则
1. 治疗收费标准建议为元/次。
2. 付款方式为现款现货的结算方式。
四、其它事项
1. 当甲方设备进驻乙方安排的场所时,乙方必须出具设备接收确认书并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
和其他相关证照、手续的复印件。
2. 合同期满后双方另行约定合作事宜。
3. 本协议需要双方共同遵守,如有单方违约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进行双倍赔偿
(政策因素除外)。
4. 对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双赢原则另行协商,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具有
共同效力。
甲 方: (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乙 方 : (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2
第二篇:设备进驻协议书
契約編號:
設備進駐協議書
甲方: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執行機構:國家奈米元件實驗室)
乙方:國立交通大學(執行機構:奈米科技中心)
乙方為將儀器設備進駐於甲方工作場所內,緣由雙方合作計畫「低溫強磁場及低溫光學系統建構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立本協議書。茲雙方經協議後,同意合作條件如下:
第一條 雙方合意
甲乙雙方合意,共同遵守本協議書所訂之條款,進行之合作事宜。
第二條 合作內容
一、 乙方同意提供「低溫強磁場系統」及「傅氏紅外光譜系統」儀器
設備『以下簡稱本設備』進駐於甲方工作場所內,並遵守甲方管
理規定。
二、 甲方同意提供「低溫強磁場實驗室」及「低溫光學實驗室」工作
場所『以下簡稱本場所』,給乙方放置本設備。
三、 乙方儀器設備進駐後,按月使用比率一般不高於40%,雙方協議
後訂定比率為甲方60﹪;乙方40﹪。
第三條 合作契約期間
一、 本合作執行期間自民國96年01月15日起至民國99年01月15
日止。
二、 本協議書自計畫開始實施日起生效,至本計畫實施期間屆滿日
止。經雙方另行合意約定,得依實際情況延長之。
第四條 合作進度
一、 甲乙雙方應依計畫約定之進度,以利本計畫之進行。
二、 乙方如因實際需要必須變更本計畫內容,應提出所擬變更項目與
本計畫項目之對照表、對計畫之影響並述明理由,經甲方書面同
意後始得變更。因計畫變更所應增加之計畫經費應由乙方給付。
第五條 計畫費用
一、 乙方提供:
(一) 進駐儀器費用:其細目包括:1.低溫強磁場系統及其週邊不斷電
系統與幫浦設備共計新台幣玖佰捌拾玖萬零柒佰壹拾元整。2.傅
氏紅外光譜系統含其幫浦系統、低溫設備、閘式積分器與特殊偵
檢器共計新台幣捌佰肆拾伍萬玖仟零陸拾肆元整。兩項總計新台
幣壹仟捌佰參拾肆萬玖仟柒佰柒拾肆元整
二、 甲方提供:
(一) 進駐後,廠務設施建置費、及安全衛生及污染防治設備等費用共
計新台幣參佰壹拾壹萬肆仟零參拾柒元整
(二) 進駐後,使用材料費及系統維修費則予以補助。
第 1 頁,共 5 頁
契約編號:
第六條 保密義務
一、 雙方同意於執行本計畫期間及其完成後,任一方非經他方書面同
意,不得將因執行本計畫,所獲得之研究成果及其他與本計畫有關之報告、檔案、圖表、數據及所知悉他方之業務及技術資料等秘密資訊自行對外發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揭露。
二、 甲方同意乙方就乙方因執行本計劃所完成之學術性創作,於乙方
在其學術性著作中有引用甲方所開發的任何相關資料之必要時,經取得甲方之書面同意者(是項同意不得無正當理由而予拒絕),得予以使用並揭露。
三、 本條所定之秘密資訊及其保密義務,雙方同意應於本計畫完成
後,共同製作秘密資訊清單,以茲遵守。惟並不適用於下述資訊:
(一) 係自公共來源或領域獲得者;或
(二) 係在未違反與第三人之保密約定下自該第三人取得而為使用或
揭露者;或
(三) 經證明係由接受秘密資訊之一方在完全未仰賴另一方提供之秘
密資訊之情形下,所獨立發展而得,或係接受秘密資訊之一方在自他方取得該秘密資訊前即已知悉者;或
(四) 係因執行本契約所必須提供第三人者,惟該第三人亦已受同等保
密義務之約束:或
(五) 倘係因行政或司法機關之命令或要求或法律之規定所揭露,則此
等揭露將不構成本合約之違反,惟受要求揭露秘密資訊之一方應即刻通知他方,且應協助他方設法在現行法律制度下取得必要之保護令或保護措施。
第七條 智慧財產權
一、 任一方於本研究期間所提供之任何技術資料、專門技術、設計、
營業秘密、資訊、數據及其他智慧財產,其營業秘密、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或其他任何依法受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權利,除依本研究之目的應授權他方使用之範圍外,仍為該方所有。
二、 因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其係由甲方完成開發者(不
論乙方是否提供任何協助),由甲方擁有其相關智慧財產權及申請權;其係由乙方完成開發者(不論甲方是否提供任何協助),由乙方擁有其相關智慧財產權及申請權。係由甲、乙雙方共同完成或無法確認係由任何一方完成者,由甲、乙雙方共同擁有其相
第 2 頁,共 5 頁
契約編號:
關智慧財產權及申請權。就共有之智慧財產權,如有必要於任何區域申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法定權利之註冊或登記時,除乙方另行同意負責提出外,應由甲方負責提出,並以雙方為共有人之名義申請,並登記為共有。申請及維護所需之費用,應由雙方平均負擔,惟乙方於經費不足而無法支付之情況下,甲方同意全部負擔;申請之相關文件、說明書等應經乙方事前核可。
就共有之智慧財產權,如甲方未就該智慧財產權提出任何申請,經乙方限期通知仍不予提出申請者,視為甲方同意就其共有部分無條件且無償轉讓予乙方,乙方得自行提出申請,甲方不得以該申請權或所取得之智慧財產權為任何權利主張。
三、 除共有之智慧財產權外,任何一方於本合約終止後基於本研究所
產生之智慧財產權而獨立改良發展出任何技術資料及文件之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歸該方單獨所有,且得獨立申請相關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四、 甲、乙方同意就上開共有之權利,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授權
任何第三人使用或轉讓予任何第三人。
五、 如本計畫未於本合約期滿前完成或經提前終止者,於本計畫執行
期間所產生之任何智慧財產權,亦有本條之適用。
六、 任一方如有基於上開共有之智慧財產權而對外發表之論文或著
作,應由雙方共同具名。
七、 基於本合作項目之所需,甲方得提供任何已登記享有之智慧財產
權予乙方使用,但僅限乙方使用於本合作研究項目。
第八條 責任上限
一、 乙方人員或設備在甲方工作場所內發生事故,經查證如為乙方的因
素,造成甲方負擔損失或損害等責任者,由乙方負其責任。
二、 本設備財產保險責任依第五條約定由其中一方負擔,並視本設備條
件向保險公司投保。若設備保險費用由甲方負擔,甲方將善盡保管與投保責任,如本設備發生損失或損害時,乙方求償僅限於甲方投保範圍內由負其責任。
第九條 聯絡管理
本協議書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主持人」),經送達該主持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致甲方者:主持人 姓名:倪衛新
職稱:國家奈米元件實驗室主任
電話:03-5726100 ext 7701
傳真:03-5722715
地址:新竹市展業一路26號
E-mail: wxni@.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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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編號:
致乙方者:主持人 姓名:李建平
職稱:奈米科技中心主任
電話:03-5712121 ext 55629
傳真:03-5733722
地址:新竹市大學路1001號
E-mail: cplee@mail.nctu.edu
第十條 協議書終止
本協議書一方當事人得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於指定日期終止本協議書:
(一) 一方拒絕或未依本協議書約定履行其義務或有重大違約情事,經
他方以書面通知其於三十日內改正,逾期未能改正者;或
(二) 乙方將宣告或已宣告破產;或依法進行清算;或將名下資產移轉
與債 權人;或將其名下資產指定予財產管理人管理者;或
(三) 甲方之營業活動全部或部分被政府或其他單位或組織所徵收、中
止或干預者。
除以上規定外,本協議書得由本協議書當事人合意終止。
第十一條 終止效果
除因乙方拒絕、未依本協議書約定履行乙方義務或有重大違約情事,由甲方終止本協議書者外,於本協議書終止時,依據第五條第一項如有計畫費用發生,乙方同意將尚未支付之計畫經費,依實際發生費用支付與甲方。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條款
任一方若因天災、政府之命令、暴動、戰爭、罷工、火災、洪水、爆炸、法院命令、或任何非該當事人所得合理控制之事件而導致該當事人無法或遲延履行本合約要求之義務者,該方不負任何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轉讓
未經他方書面同意,本協議書任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將其在本協議書之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與任何第三人。
第十四條 完整性
本協議書本文及檢附於本協議書後之附件構成本協議書之全部條文,並取代雙方先前為本協議書所為之所有相關口頭或書面通訊、協議或聲明。
第十五條 修改
本協議書得經雙方同意以書面修改、增訂之。本協議書任一條文或部分條文若經認定為無效,並不影響其他條文之效力。
第十六條 份數
本協議書壹式肆份,由雙方各執正本各乙份,副本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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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編號:
簽訂本協議書代表人
甲 方: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執行機構:國家奈米元件實驗室) 代表簽約人: 職稱:院長
姓名:莊哲男 地址: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106號3樓 統一編號:80778306
乙 方:國立交通大學 (執行機構:奈米科技中心)
代表簽約人: 職稱:校長
姓名:黃威 地址:新竹市大學路1001號
統一編號:46804706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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