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书
甲方:湛江开发区意塔披萨餐饮店
乙方:身份证号码:
湛江开发区意塔披萨餐饮店(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鉴于乙方运用其在餐饮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为甲方进一步提高公司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干股的方式对乙方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定义:
1、干股:指经公司股东同意记载在股东名册但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份,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干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及公司经营决策的投票表决权,而无所有权,不得转让和继承。
2、分红:指公司年终税后的可分配的净利润。
二、.甲方根据乙方在餐饮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授予乙方总股份5%的干股。
三、分红的取得
在扣除应交税款后,甲方按以下方式将乙方可得分红给予乙方。
1、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支付给乙方;
2、乙方取得的干股分红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四、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干股的同时,须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担任甲方主厨职位,主要负责甲方厨房烹饪的工作,劳动合同年限不得
低于2年。
2、乙方在任职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工资等福利待遇。
五、合作期限。
1、本协议期限为月年 日届满;
2、合作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在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干股份额,除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期限;
六、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干股股份、分红等情况以及保密协议要求的若干事项,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七、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终止乙方享有干股的权益,造成甲方损失的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如果发生由本合同引起或者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裁决。
九、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甲方:乙方(签名):
授权人签字:
时间:时间:
第二篇:以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的干股协议无效
以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的干股协议无效
仇少明律师
【案情简介】
上海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共有三位股东,其中王某持股40%、张某持股35%、李某持股25%,李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xx年1月1日,吴某受聘到生物技术公司工作,担任销售经理职务。为鼓励吴某的工作积极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以公司名义与吴某签订了一份《股权奖励协议书》,约定吴某从20xx年1月1日入职开始计算至20xx年12月31日止,如果吴某工作满三年则享有本公司股份总额5%的股权奖励,协议由李某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公章。但至吴某工作满三年后,公司并未兑现奖励。
吴某与公司及李某多次协商无果后,以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按协议书约定将李某名下的5%的股权过户到自己名下。法院受理后,追加公司三位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导致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与公司签订的《股权奖励协议书》虽然有股东之一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经手签字,但无法证明其他两位股东同意或知情,庭审中其他两位股东明确表示不知晓也不同意该股权奖励事宜,故认定本案系争的股权奖励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遂判决不予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股权的所有人是公司的股东,而不是公司本身,因此以公司名义签定的《股权奖励协议书》存在主体资格瑕疵,也就是说公司本身无权签定关于股权转让的协议。
即使认定《股权奖励协议书》由股东之一的李某所签,那也无法认定其有效,因为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吴某无法证明其他两位股东同意或知情,庭审中其他两位股东明确表示不知晓也不同意该股权奖励事宜,因此以公司名义与吴某签定的《股权奖励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