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美利邦国际美容仪器厂
代理商合同书
甲 方:广州金美利邦美容项目部 ﹙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系列产品和仪器在当地代理等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代理资格的必备条件
1、具备正式法人资格。
2、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
3、具备经营相关品牌的经验,分销网络与分销能力,信息收集与控制能力。
4、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有专项品牌运营资金;
二、乙方代理的规定
1、区域独家代理制。
2、产品代理价为甲方规定的统一零售价_________折,仪器经销价为_______每台
3、首次进货额_________万元。
4、本协议双方签字后自乙方首批进货额到帐日或合同定金到帐日起正式生效。
5、本合同定金不少于首批进货总额的60%。核实定金为:___________________。
6、乙方自合同定金到账日后有7天筹备期,7天内未打款,视为乙方单方违约放弃代理权,甲方有权重新选择代理,不再退还定金,并且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7、乙方有2个月的产品推广期,推广期内乙方每月再次进货量没有硬性规定。
三、产品范围
乙方在指定经营区域内销售本合同规定代理的产品
1、甲方生产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品。
2、其它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在代理过程中新增加代理的产品。
四、代理区域及期限
1、 代理区域
﹙1﹚ 乙方代理该产品的销售区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乙方为该销售区域内的独家总代理。
2、 代理期限
﹙1﹚本合同有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本合同期满前30天,乙方应该按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办理解约手续,同时享受优先续约权。
五市场管理
甲方责任和义务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得在本合同规定的乙方的销售区域内销售本合同中的同类产品,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2、甲方负责在合同期限内约束其他经销商对乙方销售区域内的冲货现象,确保销售区域内乙方的合法权益。发现跨区域销售,乙方应于第一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有责任联络该另外区域经销商,制止冲货销售的产生。
3、乙方取得区域经销权后,甲方需协同乙方并策划合同规定产品的营销推广方案,下派市场人员或导师协同开发市场和维护以及组织终端促销会。
4、甲方应对市场的假货和窜货予以打击,以帮助乙方在市场的正常销售。
5、甲方负责产品的全国性广告,并且在主要媒体投放时要及时注意提升乙方的公司形象与乙方区域内销售的便利性(例如:刊登地址电话,以便下级市场咨询与拓展)。
六、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自合同生效后有2个月的产品推广期,推广期内乙方每月的再次进货量没有硬性规定,但乙方库存总量不得少于首批进货总额的30%,推广期后甲方通过充分考核以书面形式授予乙方正式 级代理商,享受甲方规定的正式代理商待遇。
2、乙方在试销期间必需保证至少筹办好一场关于甲方产品的专场推广会。
3、乙方保证该产品的销售渠道稳定,严格遵守区域销售制度,不得将该产品销售至乙方销售的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4、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正式代理期内连续3个月回款不得低于_______万元。
5、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经销期内年回款不得低于_______万元(含首批进货量)。
6、乙方不得销售本合同产品的过期、变质、损坏的产品,如出现以上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及时提供市场信息给甲方参考,每月及时总结终端消费者的使用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包括终端临床数据等)。
七、产品价格管理
1、合同规定的产品供货价以甲方报价单的出厂计算,特价品除外。
2、乙方可根据地域的差异性,对规定经销的产品有上下5%的终端零售价的调整权利,如因产品原料及其它因素致使产品价格浮动,甲方需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
八、财务管理
1、所有货款乙方需以现金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2、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更改帐号,以甲方总经理及财务部签字盖章后指定的帐户为准。
3、在未接到甲方总经理及财务部签字盖章的书面情况下,乙方不得将货款交给甲方工
作人员或汇到其它帐户,否则,甲方将视为未收货款处理。
4、乙方如有延迟付款情况发生,甲方可根据乙方信用状况决定是否继续发货,同时甲方保留根据乙方延迟付款记录调整在该市场支持力度的权利。
九、供货及运输方式
1、乙方要货必须提前7天将加盖公章的订单传给甲方。
2、甲方凭乙方订单7天内发货到乙方约定托运地点,如因包装原材料进口时间延误或其它不可抗拒的事情发生,甲方可分批发货,双方必须做好货物收发手续,保持帐目往来准确性。
3、托运地点、方式和到货地点由乙方以书面形式在合同生效后及时通知甲方客服部。
4、运费约定:甲方负担由仓库到托运地点(广州)运费,并按乙方要求负责办理托运手续,托运地到乙方收货地及到货后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保密约定
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无论在合作期内或合作终止后,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文件(如;经营管理文件、客户资源、财务或其它资料等内容),亦不可破坏甲方或甲方商品之名誉。
十一、关于合同更改与变更的规定
1、甲乙双方如有违反上述条款,被侵犯方有权提出抗议并且7天后单方可以终止合约。
2、乙方违反上述销售条款,甲方有权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单方划出乙方代理区域或终止代理权。
3、甲乙双方合同终止(包括合同到期),必须自终止日起15天内结算双方往来帐目,并且办理终止或续约手续,否则视作单方面放弃。
十二、违约责任
1、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严格遵循商业道德,不得随意侵犯对方权益。
2、违约方承担被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期利润及商品损失等)。
十三、法律责任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且定金或货款到账后即时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补充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3、以上条款,经甲乙双方自愿友好协商签定。
4、后期经营如有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实属无法调和,可由事发当地法院裁决。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签约代表(签章) : 签约代表(签章) :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广州金美利邦国际美容仪器厂
省级代理合
同
合同有效期 20__年__月__日 ---- 20__年__月__日
第二篇:代理商合同标准版
重庆阳光国际旅行社长江旅游事业部
游船产品销售代理合同
甲 方: 重庆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38号重庆宾馆商务大厦26楼
邮政编码: 430010
乙 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重庆阳光国际旅行社长江旅游事业部(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一致、友好合作”的原则,就20xx年长江三峡游船产品销售事宜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除非本合同的上下文另有说明,合同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游船产品:指“长江三峡胜景游”系列产品 执行船舶:涉外游船
重庆-(大巴)-万州-(游轮)-茅坪或太平溪-(大巴)-宜昌
宜昌-(大巴)-茅坪或太平溪-(游轮)-万州-(大巴)-重庆
◆甲方船票为人民币报价,均以标准间或套房的一床位为计价单位。
◆船票包括重庆至万州车费、船上餐费和行程中注明已含景点上岸费,不包括在船期间自费景点、酒吧饮料、理发、按摩、购物等用于私人之费用。
◆各房型收费标准:
1人住1间标准间,按成人价的1.75倍收费。
1人住特等标准间,按成人价的2倍收费;2人住特等标准间,按成人价的2.5倍收费。 1人住豪华套间,按成人价的3倍收费;2人住豪华套间,按成人价的3.5倍收费。 1人住总统套间,按成人价的4倍收费;2人住总统套间,按成人价的4.5倍收费。 客人如需在房间内加床,按成人价的75%收取加床费。
◆特殊人群收费标准:
2岁以下儿童收取10%的船票费;2-12岁儿童,占床收取75%的船票费,不占床收取50%的船票费。
全陪不计入客人人数,旅行团人数10人(含)以上,免1全陪;6-9人团队,全陪按50%收取船票费;6人以下团队,全陪按客人标准收取全价。
全陪必须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的中国公民,给予减免优惠的全陪,船方视具体载客情况予以安排船位,遇满员或超员航次不能确保其标准间船位。
【第二条】 销售代理内容
◆ 乙方代表甲方销售游船产品,区域为 省(市),客人凭有效身份证号码登船,
如客人身份证非所代理区域号码,则不作为累计人数计算。
◆乙方不得随意降低甲方游船产品价格对外进行销售,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究损失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同时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若乙方需要甲方提供游船产品以外的地面接待服务,需另行签定地接价格协议。
【第三条】 甲方责任及义务
◆ 对乙方拓展游船销售市场提供协助和支持,定期向乙方提供游船产品及销售政策等相关信息,提供游船产品宣传资料,并按乙方要求,协助设计包装适合市场需求的游船产品和线路组合。
◆有义务定期将阶段性政策、游船产品及价格等相关信息传递给乙方,方便乙方销售。 ◆乙方申请的有关游船预订、确认事宜,甲方须在 24小时内予以明确答复,方便乙方及时定团。
◆为乙方客户提供产品标准所承诺的游船服务及地面接待服务,并确保游船服务质量,在团队运行之中,如遇不可预见突发事件致使行程发生变化,乙方游客投诉,甲方应与乙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立即妥善处理。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中甲方授予乙方的代理权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双方所有的约定及产品、价格为双方保密资料,未经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 乙方应积极组织客源,促进和发展甲方的销售业务,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推广产品
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随意夸大宣传产品的特性销售,并以甲方代理的身份,参与长江三峡游轮的市场竞争。
◆ 乙方有权获得甲方的宣传资料、各种音频、视频资料等宣传物料及素材。
◆ 严格按甲方当期发布的船票价格销售游船产品,对同行船票结算价格双方保持一致,不
得擅自降低同行结算价格。
◆ 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反馈市场状况,反映其他游船公司的价格执行标准及变化信息,
并提供相关依据,以便甲方按市场需求进行相应的价格调整。
◆ 需将建立完整的同行销售渠道网络作为游船市场推广工作重点。
【第五条】游船预订及确认
◆ 乙方向甲方预订床位者,均需通过国际互联网、电话、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甲
方在收到预订后根据预订情况予以确认,确认后3日内或按规定时间支付定金300元/人,定金逾期未到者,其预订视为无效预订,甲方将对无效预订保留调整权。
◆ 预订时应注明:组团社、人数、房型、船位数、国籍、登船日期、航线、客人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及特殊要求。
◆ 除定金外的全部剩余费用须在指定时间汇达甲方帐上,如有特殊情况需征得甲方书面同
意,逾期不付余款者,视有效预订为自动取消,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游船销售价格及返利政策
◆若需提前挑选楼层,增加100元/人 ◆此报价均无16免1政策 ◆返利说明:
◆在乙方团款已全额付清的前提下,甲方以现金形式返利。年终返利时,乙方需提供相同金额的#5@p。
◆兑现期:按照上述级次,在当年航次结束后的30天内兑现返利承诺,年终执行统一返利 结算。
【第七条】船款结算
◆ 预订确认后,乙方需在3日内支付预定金或全部船票款。
◆ 距离所预订游轮开航日期不足7天的,需要支付全额船票款项。
◆ 距离所预订游轮开航日期15天(含)以上的,需要支付30%的定金,余款在游船开航
前7天必须汇达甲方指定帐户,逾期不付余款者,视有效预订为自动取消,所付定金不
予退还。
◆ 如乙方将定金或船票款漏汇、错汇或未注明所付定金或船票款的船名及航次而造成差错
甚至影响游客登船,甲方不承担责任。
◆ 实行一团一清,款到优先的原则。
【第八条】船位变更
◆ 乙方单方面取消有效预订,定金不予退还。
◆ 在离开航前15天内取消预订船位,甲方将收取30%的船票损失费;在开航前10日内取
消预订船位,甲方将收取50%的船票损失费;在开航前5日内取消预订船位,甲方将收取100%的船票损失费。
◆ 船位改签需提前10天申请,只能改签同一游轮的其它航次或者同一航线产品的其它航
期,改签后的价格视游轮当时的售价多退少补。
【第九条】 其它约定
◆ 由于物价、油价等因素影响,甲方对价格表中所列船票价保留调整权。
◆ 如遇游轮发生机械故障或其他非预见性因素影响,致使游轮无法正常航行,甲方负责调
整航期或者安排同等级游轮接待,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 行程表中所列游轮抵达终点港的时间为正点运行时刻,如遇洪水、大雾、航道受阻等原
因,有可能晚点抵达终点港,请乙方(预订者)在终点港城市的中转行程时间安排上充分留有余地,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 当遇到罢工、洪水、天气等任何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无需事先通知,有权取消、提前、
延后或改变航程或停靠港,并无责任使用其它船只或其它停靠港来取代。同时,甲方不承担由此变更给乘客带来的任何损失。
◆ 甲方无义务承担照顾或护理生理或智力有残障乘客的责任,需要帮助的残障乘客必须由
年满18周岁的成人陪伴,陪伴者须承担照顾或护理残障乘客的全部责任。任何需要医疗或照顾的情况,必须在订票时用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在征得甲方预订人员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方可登船。
◆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提请甲方所在地
仲裁机构裁决。仲裁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有效期: 2012 年 月 日 至 20xx年 月 日。
甲方:重庆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乙方:
(章) (章)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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