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编号:
委托人(借款人): 委托人(借款人配偶): 被委托人(贷款银行):
为贯彻《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委托提取住房公
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细则》的规定,经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平等自愿协商,双方均同意共同遵守以下约定:
一、委托人在签署本委托协议书时,已经知悉并承诺遵守《委托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细则》以及与之相关的操作规定,如果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发生变化,愿按新的政策执行。
二、委托人已经仔细阅读并明晰本委托协议书内容及含义,并保
证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同意办理委托还贷手续后不再操作公积金柜台提取还贷,同意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时间、方式均按照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一要求。
三、委托人事项:
兹委托被委托人根据《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细
则》以及与之相关的操作规定,在贷款期限内提取本委托协议书所列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补贴账户)余额直接归还本委托协议书所列住房公积金贷款账号下的委托人的贷款。
委托人(借款人)身份证号: ,个人住房
公积金账号: ,个人住房补贴账号 。
配偶身份证号: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
号 ,个人住房补贴账号 。
1
借款人贷款户账号 ;储蓄还款户账号 (贷款银行填写) 。
四、委托人同意选择以下的第 种还贷方式进行操作,且只能
选择一种还贷方式。
(一)逐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
(二)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
五、选择(一)提取还贷方式:贷款银行于每年的10月8日进
行操作,还款顺序为:先还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再还本期应还贷款本息,剩余金额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本金。
委托人在确定逐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方式后,须
选择 形式进行操作:
A、缩短贷款期限。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按正常顺序还款后,
剩余金额从还款计划的最后一期开始冲抵贷款剩余本金。
B、减少月还款额。即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按正常顺序还款后,
剩余金额直接冲抵委托人的剩余贷款本金,并将冲抵后的贷款剩余本金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重新计算月还款额。
委托人在明确还贷形式后,还须明确第一次操作时间:
□ 当年 □ 次年
委托人明确当年操作的,则当年不得再进行柜台提取住房公积
金。委托人同意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月贷款本息的,则不予操作。
六、选择(二)提取还贷方式:贷款银行于每月的15日进行操
作(20xx年1、2月为首次受理月),操作以账户为单位,逐个账户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各符合条件账户的提取额累加形成当期提取额度,只操作符合条件的账户;还款顺序为:先还逾期贷款本息、罚息, 2
再还本期应还贷款本息。委托人同意按还款顺序扣款且当公积金账户中余额不满足条件时,则不予操作逐月还贷,直至公积金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条件,再次操作;委托人同意因委托人单位或本人未及时缴存公积金,使得当月15日未提取到公积金并造成贷款逾期及罚息的,由委托人负责。
当月缴存额小于贷款月还款额时,委托人保证不足部分由本人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委托人同意如因委托人未及时补存差额,造成贷款逾期及罚息的,由委托人负责;当每月缴存的公积金额大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时,委托人同意每月提取的公积金额不超过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操作时发生差错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有义务配合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进行纠错。
八、若委托人中借款人配偶的信息或者委托人需变更委托提取还贷方式的,委托人须及时到被委托人处办理委托变更手续(借款人不得变更)。
若因委托提取还贷信息没有及时变更,而造成委托提取还贷未能操作或扣款不足,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贷款逾期等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九、委托人需终止委托协议的,应在规定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时间一个月前到被委托人处办理终止委托手续。
若因没有及时办理终止委托提取还贷手续,而造成已经提取还贷等违背委托人意愿的,由委托人自己负责。
十、提取还贷扣款成功后,被委托人须打印《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委托提取还贷流水单》交委托人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作账。
委托人可于委托提取还贷扣款成功后20日内,前往被委托人处 3
领取新的《还款计划书》或通过网站查询新的还款计划,以便下月正常进行还款,被委托人应及时打印新的《还款计划书》,满足委托人的查询要求。若因委托人未及时前往被委托人处领取新的《还款计划书》或查询新的还款计划而造成逾期,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十一、本委托协议书的效力在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还清后自然终止。
十二、本委托协议书由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委托协议书一式二份,分别由委托人、被委托人留存。
委 托 人: (借款人签字) 被委托人:(公章)
(借款人配偶签字)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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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委托扣划 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委托扣划 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
经研究,现将《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还款压力,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扣划还贷”)是指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出扣划本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其公积金贷款的委托,在签订《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授权书》(以下简称《委托授权书》)后,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接受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每月或每年扣划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直接归还其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委托扣划还贷的管理;公积金缴存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负责受理委托扣划还贷信息登记、公积金存款账户信息验证、委托授权书签订、委托扣划还贷授权变更、委托扣划还贷授权终止等业务。
第二章 委托扣划还贷办理对象、申请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 委托扣划还贷办理对象
在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有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
第五条 委托扣划还贷申请条件
(一)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未进入集中托管或冻结、销户状态;
(二)与贷款银行约定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储蓄还款账户,经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系统”)成功扣划还贷1次以上。
第六条 委托扣划还贷方式
委托扣划还贷分为逐月扣划还贷和逐年扣划还贷两种方式。
(一)逐月扣划还贷:公积金中心依据《委托授权书》的委托,于每月20日自动扣划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当月应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额。
(二)逐年扣划还贷:公积金中心依据《委托授权书》的委托,每年1次按指定时间自动扣划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提前部分归还或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在选择逐年扣划还贷的同时,委托人必须选择降低月还款额或缩短贷款期限,每月仍需用自有资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应还本息额。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选择委托扣划还贷方式必须一致。
第三章 委托扣划还贷执行、条件和规定
第七条 委托扣划还贷扣划执行时间
(一)逐月扣划还贷方式的执行时间为每月2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约定日后的首个工作日)。
(二)逐年扣划还贷方式的执行时间为委托人指定的每年扣划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约定日后的首个工作日)。首次扣划还贷时间必须指定在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6个月后。此后每年相同日期执行委托扣划还贷,直至贷款结清。
(三)委托扣划还贷执行时间只在约定扣划日期进行,其他时间不对公积金存款账户执行扣划还贷。
(四)为保证次月正常还款,委托人应于指定扣划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后的2个工作日内到贷款银行查询扣划还款情况,在确认扣划还贷成功后,由贷款银行打印新的还款计划。
第八条 委托扣划还贷扣划金额
(一)委托扣划还贷应扣金额
逐月扣划还贷方式,按执行扣划时的当月应还本息(含逾期款项)生成应扣金额。
逐年扣划还贷方式,按执行扣划时结清贷款应还本息生成应扣金额。
(二)委托扣划还贷可扣金额
可扣金额为执行委托扣划还贷时委托人公积金存款账户余额大于约定保留额的部分。
(三)委托扣划还贷实扣金额
当可扣金额≥应扣金额时,实扣金额=应扣金额;
当可扣金额<应扣金额时,实扣金额=可扣金额。
第九条 委托扣划还贷执行条件和规定
(一)实施委托扣划还贷期间,委托人的公积金存款账户已转为集中托管或冻结的,则停止执行扣划。
(二)委托扣划还贷的扣款顺序依次为:借款人公积金存款账户、借款人配偶公积金存款账户、借款人银行储蓄还款账户。如公积金存款账户扣划还贷金额已还清当月应还本息,则当月不再对银行储蓄还款账户进行扣划。
(三)委托扣划还贷的还款顺序依次为: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本期利息、本期本金、提前还款。逾期本息按期次顺序归还。
(四)逐月扣划还贷:委托人签订《委托授权书》(此后签订了《委托授权变更书》的,以签订《委托授权变更书》的时间为准)时,月缴存额6倍的金额作为约定保留额,其余金额可用于逐月扣划还贷。当委托人的公积金存款账户余额少于约定保留额时,则暂停执行该账户的逐月扣划还贷。
(五)逐年扣划还贷:委托人公积金存款账户中应保留不少于100元的金额,超出100元金额的部分可用于逐年扣划还贷。当委托人的公积金存款账户少于100元时,则暂停执行该账户的逐年扣划还贷。
(六)委托人每月应关注并查询本人公积金存款账户的金额是否符合逐月扣划还贷的规定。当公积金存款账户可扣金额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或公积金存款账户被集中托管、冻结导致不能执行扣划时,委托人应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应还款额以现金方式存入与贷款银行约定的银行储蓄还款账户内,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否则委托人自行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第四章 委托扣划还贷的办理程序
第十条 办理委托扣划还贷时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约定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储蓄还款存折(卡);
(三)《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一条 委托扣划还贷办理程序
(一)至缴存银行领取填写申请表
委托人可到缴存银行咨询并领取《申请表》或登陆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申请表》。据实填写相关信息。
(二)至委托人单位验证账户信息
委托人将填写的《申请表》交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填写验证委托人身份证号、公积金存款账号后,加盖单位公积金预留银行印鉴,以证明委托人公积金存款账户信息的真实准确。
(三)至缴存银行办理委托扣划
缴存银行登记委托扣划还贷信息。登记成功后打印回执,经委托人本人核实无误签字后,缴存银行经办人签字、加盖业务章。
缴存银行办理委托扣划还贷授权,打印《委托扣划公积金还贷授权书》,交委托人签字盖印。
第十二条 当借款人由未婚变为已婚或再婚后配偶信息发生变化时,其配偶的公积金存款可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在办理委托扣划还贷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应持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共同前往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信息变更。如借款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出具同意其配偶办理信息变更的书面授权委托,待贷款信息变更后再按委托扣划还贷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委托扣划还贷授权变更
第十三条 委托扣划还贷授权变更是指已签订《委托授权书》的委托人申请对原《委托授权书》中的委托扣划还贷方式或首次扣划日期进行变更,并签订《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还贷授权变更书》(以下简称《委托授权变更书》)。
第十四条 签订《委托授权变更书》的时间可以为委托扣划还贷授权当日或距前次《委托授权书》签订之日起间隔6个月以上。委托人夫妻双方均签订《委托授权书》的,以先签订《委托授权书》的时间为准。《委托授权变更书》生效后,即按相应的委托扣划还贷方式的条件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委托人一方签订《委托授权书》的,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缴存银行办理委托授权变更,签订《委托授权变更书》。
第十六条 委托人夫妻双方签订《委托授权书》的,其中一方委托人持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借款人的缴存银行办理委托授权变更,签订《委托授权变更书》。
第六章 委托扣划还贷授权终止
第十七条 委托扣划还贷授权终止是指已签订《委托授权书》的委托人申请终止对原《委托授权书》的执行,并签订《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还贷授权终止书》(以下简称《委托授权终止书》)。
第十八条 委托人仅有权对本人签订的《委托授权书》提出终止申请。终止申请前已履行委托扣划还贷的公积金存款不作调整和返还。
第十九条 委托授权终止的申请。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其缴存银行签订《委托授权终止书》。
第二十条 当公积金贷款本息结清后,其《委托授权书》自行终止失效。委托人应前往贷款银行办理贷款结清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在授权期限内不能以其他事由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在授权期限内应当关注本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和公积金贷款还款情况是否正常,以免因贷款逾期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十三条 委托扣划还贷的具体操作办法详见《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28日起正式实施。原《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武公中发[2009]3号)同步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
为规范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业务,保证委托扣划还贷各环节的工作正常实施,根据《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现将委托扣划还贷业务操作细则规范如下:
一、委托扣划还贷申请登记
(一)填写申请表
1、申请办理委托扣划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委托人”)到缴存银行领取或登陆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一份。
2、委托人据实填写《申请表》中申请人栏相关信息,所在单位填写并验证《申请表》中单位栏相关信息同时加盖公积金预留银行印鉴。
3、委托人夫妻双方申请的,需各自填写申请表一份,分别到其所在单位进行信息核实。
(二)缴存银行审核申请资料
缴存银行审核委托人提交的申请资料:
1、审核身份证原件,确认委托人身份。
2、审核《申请表》,确认申请人栏相关信息填写准确完整、单位栏相关信息无误、单位预留银行印鉴与银行预留印鉴相符。
3、审核单位证明信息有误的,《申请表》作废,委托人需重新提交《申请表》。
(三)缴存银行办理委托扣划还贷登记
1、录入相关贷款信息,验证申请条件
(1)经办柜员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申请表》、证件原件,在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系统”)-“委托扣划”-“委托登记”交易中,录入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银行储蓄还款账号、借款人身份证号。
(2)经办柜员根据公积金系统回显借款人姓名、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中心等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2、选择委托扣划还贷方式
(1)经办柜员在公积金系统中录入委托人申请的委托扣划还贷方式(只可选择以下还贷方式中的一种): ①逐月扣划还贷方式
②逐年扣划还贷方式-降低月供
③逐年扣划还贷方式-缩短期限
(2)借款人及其配偶必须选择同一还贷方式,由先办理委托扣划还贷登记的一方选择。
3、录入委托人相关信息,进行系统验证
(1)经办柜员根据《申请表》中委托人单位证明信息,在公积金系统录入委托人的公积金存款账号、身份证号以及手机号。
(2)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同一银行网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办理委托登记。经办柜员可在同一交易界面一次性录入双方信息。
4、打印委托扣划登记回执
(1)经办柜员在公积金系统验证委托人相关信息成功后,打印出《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还贷登记回执》(以下简称《登记回执》)一式两份,交委托人核对申请信息并签字确认。
(2)经办柜员核对《登记回执》上委托人签字无误后,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一份作为委托授权依据,一份交委托人返回单位留存。
(3)经办柜员对借款人及其配偶同时申请办理委托登记的,按公积金系统中分页显示的《登记回执》,分别打印并签字盖章。
5、登记回执中公积金系统提示事项的处理
公积金系统会将校验核对的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公积金账号及贷款信息结果显示在《登记回执》中,并提示委托人需办理有关事项:
(1)公积金系统校验出委托人存在多个公积金存款账户的,会提示委托人及时办理账户合并手续,但不影响委托授权业务的办理,委托扣划账户以《申请表》中填写的公积金存款账号为准。
(2)公积金系统校验通过的,委托人可以办理委托授权业务。
(四)委托扣划还贷登记中公积金系统错误提示的处理
经办柜员在受理委托扣划还贷登记中,当公积金系统给出错误提示且交易不予通过时,应打印《登记失败回执》,并根据回显错误信息在《登记失败回执》中勾选相对应的错误信息提示:
1、提示委托人公积金存款账户为集中托管、冻结、销户状态的,不能办理委托扣划还贷业务。
2、提示公积金系统内的公积金存款账户信息与录入的申请信息不一致,不能办理委托扣划还贷业务。 经办柜员核实此类提示后,应指导委托人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再办理委托扣划还贷业务。
3、提示委托人当前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储蓄还款账户未经公积金系统成功扣划还贷1次以上的,不能办理委托扣划还贷业务。
4、提示委托人在公积金系统中无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不能办理委托扣划还贷业务。
5、提示委托人在公积金系统中存在2笔以上(含2笔)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办理委托扣划还贷业务。
经办柜员应指导委托人持相关证件到其贷款中心核对相关贷款信息。
6、提示贷款信息有误的,不能办理委托扣划还贷业务。
经办柜员应核实委托人证件原件及贷款申请信息,如确认需修改系统内贷款信息,应指导委托人持相关证件到其贷款中心修改相关信息(涉及借款人配偶方信息变更的,还需携带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二、委托扣划还贷登记的撤消
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扣划还贷登记之后、办理委托授权之前,可持本人身份证到缴存银行申请撤消原委托扣划还贷登记。
1、经办柜员核实委托人身份证件后,在公积金系统中 “委托登记撤消” 交易操作委托扣划还贷登记撤销。
2、在公积金系统录入贷款账号,选择撤消类型(借款人、配偶),公积金系统回显贷款基本信息,经办柜员核实无误后提交,即交易完成。
三、委托扣划还贷授权
(一)核实登记回执
经办柜员核对《登记回执》中相关信息与《申请表》中单位证明信息一致后,即可办理委托扣划还贷授权业务。
(二)办理委托扣划还贷授权
1、交易操作流程
(1)经办柜员根据审核的《登记回执》,在公积金系统“委托授权”交易中输入贷款账号,公积金系统回显其贷款信息;
(2)采用逐年扣划还贷方式的,根据委托人意愿选择首次扣划还贷日期;
(3)根据《登记回执》,输入委托人公积金存款账号;
(4)根据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输入委托人身份证号,公积金系统回显委托人姓名。
(5)提交生成《委托扣划公积金还贷授权书》(以下简称《委托授权书》),委托授权即已生效。
2、打印《委托授权书》
经办柜员打印《委托授权书》一式两份,交委托人签字盖手印确认,经办柜员核对签字无误后签章,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返委托人一份留存。
四、委托扣划还贷授权变更
委托人在委托扣划还贷授权当日或距离前次委托授权6个月以上,可申请变更委托扣划还贷方式或首次扣划日期。如委托人夫妻双方均已办理委托授权的,以先办理授权一方的授权时间为准,且只需一方到借款人缴存银行办理授权变更手续。
(一)审核申请资料、证件
经办柜员审核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确认委托人身份。委托人夫妻双方办理委托授权变更的,还需审核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办理委托授权变更
1、交易操作流程
(1)经办柜员在公积金系统“委托授权变更”交易进行操作,录入借款人的贷款账号。
(2)公积金系统回显委托授权相关信息,核对委托人信息无误。
(3)选择新的委托扣划还贷方式,如选择逐年扣划还贷方式的,还需同时指定首次扣划还贷日期。
(4)提交生成《委托扣划公积金还贷授权变更书》(以下简称《委托授权变更书》)。
2、打印《委托授权变更书》
经办柜员打印《委托授权变更书》一式两份,交委托人签字盖手印确认,经办柜员核对签字无误后签章,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返委托人一份留存。
五、委托扣划还贷授权终止
委托扣划还贷授权终止的两种情形:一是公积金贷款结清,贷款银行为借款人打印《贷款结清证明》,公积金系统同时自动终止原委托扣划还贷授权;二是委托人申请终止原委托扣划还贷授权。本细则对后一种情形作出规范。
(一)审核委托人证件
经办柜员审查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确认委托人身份,委托人仅有权对本人签订的《委托授权书》提出终止申请。
(二)办理委托授权终止
1、经办柜员在公积金系统 “委托授权终止”交易中操作,录入原《委托授权书》编号(协议号)。
2、公积金系统回显委托授权相关信息,经办柜员核对无误后提交生成《委托扣划公积金还贷授权终止书》(以下简称《委托授权终止书》)。
(三)打印《委托授权终止书》
经办柜员打印《委托授权终止书》一式两份,交委托人确认签字盖手印,经办柜员核对签字无误后签章,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返委托人一份留存。
六、委托扣划还贷业务凭证上传种类及要求
(一)“委托授权”交易:《委托授权书》、《申请表》、《登记回执》、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委托授权变更”交易:《委托授权变更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委托授权终止”交易:《委托授权终止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委托扣划还贷业务凭证应随当日公积金缴存类业务单据一并上传。
七、委托扣划还贷的执行
公积金系统委托扣划还贷业务的实际扣划执行时间为当日所有前台业务开始之前,因此,扣划执行日当天入账的公积金汇缴额不参与当日委托扣划。
八、本操作细则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核算管理部,联系电话:82797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