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
第二篇: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10-19
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
甲方:陈宝军,男,汉族,住址:多伦县多伦淖尔镇哈尔沁街79号,手机:134xxxxxxxx
乙方:袁辉,男,汉族,住址:正蓝旗,手机:
在20xx年10月18日17时30分许,正蓝旗上都镇袁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S50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公里处时,与陈宝军驾驶平地机车停在路边发生相碰撞袁辉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陈宝军一次性付给袁辉医药费、检查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营养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叁仟元整(小写:3000.00元)。该事故一次性付款,一次性处理,今后发生一切事宜均由本人承担,对方概不负责。
2、双方车辆损坏部位各自修复,费用自付。
此事故一次性处理,今后互不纠缠。双方达成协议,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