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发工资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支行
甲乙双方本着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代发工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事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代发本单位员工工资款项。本协议所指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各种以货币形式支付的福利待遇。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发放工资时,需在乙方开立单位结算账户,作为工资款项划转的账户,账户利率为国家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
2、甲方负责告知其员工拟在乙方为每名员工开立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作为代发工资划入账户。该账户一经开立不得擅自销户和改变,如果员工存折遗失可由员工本人办理挂失换折;如果员工需要更换代发工资账户,或甲方发放工资信息变动,应将变动情况及时通知乙方,并向乙方出具书面的变更证明,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3、甲方为其员工在乙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需由甲方财务经办人员持授权委托书(附件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网点统一为员工办理。办理时需向乙方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员工花名册(含有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员工的有效身份证件。甲方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因资料引起的纠纷,由甲方承担责任。
4、甲方财务经办人员代甲方员工领取活期储蓄存折(或借记卡),需在领用清单(附件二)上签字确认。甲方负责向本单位员工发放活期储蓄存折(或借记卡),在此期间,因存折(或借记卡)丢失引起的纠纷由甲方全部负责。
5、甲方在发放活期储蓄存折(或借记卡)时,应逐一提醒员工修改初始密码后方可办理支取业务,首次修改支取密码必须通过柜台方式办理。如果客户未修改密码,则不可在柜面签约ATM机转账业务、不可在柜面签约网上支付、不可在柜面签约电话银行转账业务。
6、在工资发放日前,甲方须将编制好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员工工资明细表一份(批量代发必须附送相应的数据盘)送交乙方,并于工资发放日前日将员工工资款项划转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工资账户上。
7、为保证甲方款项的数据安全,乙方不得修改甲方数据。甲方对所提供工资明细表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账户信息不准确或因甲方的其它原因而产生的差错,由甲方承担责任。
8、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而造成甲方员工工资不能及时领用或工资发放错误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1)甲方资金未按时到位;
(2)员工工资明细表未及时送交乙方;
(3)员工工资明细表或相应的数据盘编制有误的;
(4)其他由于甲方原因引起的错发或迟发。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收到甲方员工工资明细表(数据盘),并确认甲方员工工资款项划转到位后,应认真审核甲方员工工资明细表总额(数据盘实发工资总金额)和甲方划转的工资总额是否一致,经审核一致的,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工资明细表(数据盘)编制账号和户名,并在约定的代发工资日及时将工资划转入甲方员工的工资账户。乙方不负责审核甲方送达的每名员工工资金额的正确性。
若发现金额不符的情况,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财务人员联系,由甲方进行修改并确保员工工资准确无误。乙方按照甲方修改后的工资明细表(数据盘)及时将工资款项划转入甲方员工的工资账户。
2、除代发工资外,乙方还可为甲方代发奖金、津贴等其它款项,操作方式如前述,代理发放的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 收费条款
乙方为甲方单位员工代为发放工资,暂时不向甲方收取手续费。
第四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1 年,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算,协议终止前1个月内双方如无书面通知终止协议,本协议以一年为周期自动延续。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如一方出现违约,另一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异议,需提前15天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生效原则
本协议一式三份,一份交客户,一份留存经办网点,一份留存总行客户管理部。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代发工资活期储蓄存折(或借记卡)领用清单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 支行:
兹授权本单位财务人员 同志(身份证号码: )到贵行办理代发工资账户开立、对账等相关事宜。
代发工资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代发工资活期储蓄存折(或借记卡)领用清单
************* 支行:
本单位已领取下列表格中对应的员工名下的活期储蓄存折(借记卡)。
乙方(银行)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甲方财务经办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派遣协议(我司发工资)20xx版
合同编号: 【 】号
劳
务
派
遣
服
务
合
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署地: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合同期限 ·································································································································· 2
第三章 劳务派遣关系的确立 ················································································································ 2
第四章 派遣员工的招募、录用和体检 ······························································································· 2
第五章 订立劳动合同 ···························································································································· 3
第六章 派遣员工培训和管理 ················································································································ 3
第一节 派遣员工的培训 ···················································································································· 3
第二节 派遣员工的管理 ···················································································································· 3
第三节 外派客服专员························································································································· 4
第七章 派遣员工福利待遇 ···················································································································· 4
第一节 工资发放 ································································································································· 4
第二节 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 4
第三节 伙食与住宿 ····························································································································· 5
第四节 休息休假 ································································································································· 5
第五节 劳动保护 ································································································································· 5
第八章 派遣员工工伤事故处理 ··········································································································· 6
第九章 离职与退回 ································································································································ 6
第十章 劳动关系转移 ···························································································································· 7 第十一章 费用结算 ································································································································ 7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 8 第十三章 其它约定 ································································································································ 8 第十四章 附则 ········································································································································· 9
劳务派遣协议书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业务联系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业务联系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就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派遣劳务人员,提供劳务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之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乙方)根据用工单位(甲方)的人力资源派遣需求,与被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将被派遣人员派遣到甲方工作,向甲方提供劳务的一种专业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活动。
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和要求,向甲方派遣人员从事有关劳务工作。甲、乙双方建立劳务派遣合同关系,乙方与派遣到甲方的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 释义
(一) 被派遣人员:指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并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被乙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具有
劳动者资格并符合甲方具体工作要求的人员。
(二) 被派遣人员工资:指甲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期内,以货币形
式代乙方直接支付给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含、奖金、津贴、补助等)。
(三) 社保费用:指乙方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为每位被派遣人员购买的社会保险费用支出。单
位缴付部分的社保费用由甲方承担,该部分依本合同的约定,经结算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个人缴付部分的社保费用由被派遣人员本人承担,甲方依法在每月的工资中代为划扣后支付给乙方。
(四) 服务费:指根据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管理费,由甲方按每月所使用的乙方派
遣人员人数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五) 劳务费: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每月向乙方支付的涉及被派遣员工费用,包括单位承担部
分的社保费用、乙方服务费及根据双方约定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六) 保障金:指乙方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甲方承担(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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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执行)。
第二章 合同期限
第四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2013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双方均未以书面方式办理续延或终止手续,则本合同自动顺延一个周期,且只能顺延一次。若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截止日期在本合同截止日期之后,则派遣员工工作期限以派遣期限为准。
第三章 劳务派遣关系的确立
第五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的劳务派遣关系即确立。乙方以劳务派谴的方式向甲方提供被派遣人员,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
第六条 被派遣人员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乙方负责被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人事档案管理、保险事务办理等工作。
第七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劳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同时向甲方提供劳务服务费有效#5@p凭证。
第四章 被派遣员工的招募、录用和体检
第八条 除甲方特别规定外,乙方可在任何地区,按双方确定的派遣方案组织符合甲方要求的应聘者,并进行证件查验、初步考核及面试,按时按量推荐合格人选给甲方复试。甲方应配合乙方的招聘活动,提供乙方所需的公司简介、招聘要求、营业执照副本等书面文件以作招聘之用。
第九条 甲方可协助乙方进行被派遣人员招募工作,并对应聘者的录取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条 乙方以用人单位的名义按甲方提供的实际招聘资料,招募派遣至甲方的被派遣人员,同时乙方需告知应聘者有关本劳务派遣的情况,需向应聘者明确乙方为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甲方为实际用工单位。
第十一条 乙方为员工办理合法聘用手续和出具各种有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身份证等)。
第十二条 乙方在办理员工入职手续的当天,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的复印件:入职登记表、体检报告、身份证、员工花名册等以备甲方存档。甲方有权审查乙方和员工签署的正式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员工体检:经甲方面试合格后,由乙方安排派遣员工到就近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由乙方录用再派遣到甲方处工作。常规入职体检费用由员工自付,甲方指定医院的特殊体检项目费用由员工垫付,甲方在下月结算时向员工支付。
第十四条 甲方要求从事特殊工种的应聘者在正式录用前,需要进行常规体检以外的检查,体检费由甲方承担。特殊工种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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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职业有害因素,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较容易引起职业病的工种。体检项目和费用依据派遣所在地职业病防治中心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被派遣人员被甲方正式录用前或录用后一个月内,乙方需与被派遣人员订立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的劳动合同,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乙方使用法定形式的劳动合同(不得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被派遣人员签约;若甲方要求乙方使用乙方当地劳动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与被派遣人员签约,或甲方要求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的,乙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办理,但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乙方不是被派遣地的居民,则必须是用乙方当地的劳动合同,且在乙方当地购买社保。
第十七条 甲方应为乙方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提供便利,或者在不影响甲方生产工作的情况下协助乙方安排被派遣人员到指定地点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乙方应为被派遣人员建立人事档案,并及时将被派遣人员的人事变更情况记入档案,甲方有权对乙方建立的人事档案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被派遣人员培训和管理
第一节 被派遣人员的培训
第十九条 乙方应对新入职被派遣人员进行培训,教育被派遣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保守甲方的各项商业秘密,遵守甲方的工作制度、劳动纪律及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 甲方负责新入职被派遣人员的岗前操作技能培训、安全管理教育。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权对参加岗前培训的被派遣人员进行考核,并可在试用期内将考核不合格者退回乙方,以及要求乙方更换新人选。
第二十二条 甲方负责对被派遣人员进行在职培训,使其符合该岗位的技能要求。甲方可要求乙方协助开展在职培训。
第二节 被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甲方负责对被派遣人员进行工作现场管理及日常考核管理,考核标准依据甲方的正式制度性文件执行。甲方应当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对被派遣人员进行管理,若甲方对被派遣人员进行处罚的依据违法,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若因甲方的不合法处罚引发劳动争议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当赔偿。
第二十四条 乙方须教育被派遣人员遵守甲方所有相关规章制度,如被派遣人员触犯甲方相关规章制度 达到解雇程度的,甲方有权立即退回该员工给乙方,并于次日提供书面资料给乙方的对口管理人员乙方根据相关规章制度给予该员工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可根据实际生产任务需要安排被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但不得违反相关劳动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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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双方管理人员应定期沟通,交流被派遣人员的情况,改善工作质量。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定期探访被派遣人员,帮助被派遣人员解决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稳定被派遣人员的思想情绪。
第二十八条 甲方在不影响生产工作的情况下,应协助乙方安排被派遣人员参与乙方举办的业余文化活动。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对离职的被派遣人员进行离职调查,并定期提交离职分析报告供甲方参考,双方应在此基础上努力减少被派遣人员的流失率。
第三节 外派客服专员
第三十条 被派遣人员达到 人时,乙方派出一名外派客服专员常驻甲方,负责处理被派遣员工的非生产性人事工作。该客服专员属乙方的员工,其工资(¥ 元/月)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甲方为外派客服专员免费提供工作场所和食宿。
第三十二条 外派客服专员在甲方工作场所内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外派客服专员负责甲方、乙方及被派遣人员之间的日常沟通和信息传递工作。
第三十四条 甲方需安排外派客服专员协作事宜时可经其部门领导批准后进行,外派客服专员在甲方工作期间需接受甲方关联部门负责人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章 被派遣人员福利待遇
第一节 工资发放
第三十五条 乙方派遣员工的考勤、薪资由甲方按照甲方薪资制度进行计算,经双方确认后甲方将上月工资支付给乙方,再由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发给员工。
第三十六条 被派遣人员享有与甲方自有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甲方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甲方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员工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十七条 派遣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甲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期内,非因被派遣人员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甲方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被派遣人员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甲方没有安排被派遣人员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被派遣人员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甲方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节 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项目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社会保险费按照 的标准缴纳,并随新出台的标准调整。
第四十条 甲方全额承担用人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乙方为被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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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乙方依法为被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若乙方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若甲方约定不为被派遣人员购买社会保险费,期间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 政府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甲方承担,目前 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为 元/人/月,当政府调整征收标准时甲方同意按新政策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在被派遣人员入职甲方处工作当月,乙方应为其办理社保。当月 日前入职的被派遣人员,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当月社保费用(新入职员工首次参保的收取当月和下月共两个月社保费用);当月 日后(含 日当天)入职的被派遣人员,乙方从次月开始起为其办理社保,但参加当月的雇主责任保险,费用为 元/人/月,由甲方随社保费、派遣管理费一并支付,并与甲方结算相应的保险费用。社保未生效期间发生的工伤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当月 日前离职的被派遣人员,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当月社保费用;当月 日至最后一日离职的被派遣人员,因其次月的社保费用已经产生,甲方应当按本合同项下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该员工当月和次月社保费(不包含提前提交辞职报告但于 日后离职的员工)。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停保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五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法律规定从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第三节 伙食与住宿
第四十六条 甲方负责提供被派遣人员的食宿,食宿标准与甲方正式员工相同。(详情请参照甲方薪资、福利制度执行)。
第四十七条 甲方厂区的所有福利设施,被派遣人员可以免费使用,但必须遵守甲方的福利设施管理规定。甲方组织的各类娱乐活动,例:各类晚会、比赛等活动,被派遣人员均可参加.
第四节 休息休假
第四十八条 有薪假期:根据甲方现行制度,甲方正式员工享有的有薪假包括法定假(11天)、年假(满1年5天)等,如被派遣人员符合条件者,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享有.
第四十九条 甲方保证被派遣人员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五节 劳动保护
第五十条 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被派遣人员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被派遣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被派遣人员,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被派遣人员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五十一条 甲方根据被派遣人员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被派遣人员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年免费安排被派遣人员进行体检。
第五十二条 甲方按照国家、省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工作。
第五十三条 被派遣人员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乙方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被派遣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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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被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
第五十四条 被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 由乙方负责处理事务性工作。
第五十五条 被派遣人员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乙方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负责工伤申报和索赔工作,甲方需提供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第五十六条 工伤保险赔付范围之外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因被派遣人员的身份问题造成所购买的社保不能支付相应费用的,则该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七条 因甲、乙双方任一方过错导致被派遣人员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过错方负全部责任。
第九章 离职与退回
第五十八条 被派遣人员辞职按甲方的离职程序办理。甲方允许被派遣人员离职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协助被派遣员工办理工作交接与物品交接,经甲方确定工作交接和物品交接无误后,由甲方出具书面确认单并盖章,乙方根据该确认单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十九条 被派遣人员辞职或被甲方退回的,甲方将其工资、社保和管理费结算至其离职前一日,支付给乙方,由乙方与被派遣人员办理正式的离职手续和结算工资。甲方不得以自身的规章制度有规定为由,拒绝支付被派遣人员的合法所得。如被派遣人员自动离职且未办任何手续,由乙方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甲方按照派遣员工在职天数向乙方支付当月工资及该员工已经参保的公司部分的社保费用。若被派遣人员工资不足抵扣个人部分的社保费用,则由甲方承担余下部分。甲方按照派遣员工的在职天数向乙方支付管理费用。
第六十条 被派遣人员辞职的,离职时间以被派遣员工签到的最后出勤日期为准。
第六十一条 被派遣人员出现自动离职的,由乙方代为办理离职手续,以便被派遣人员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甲方需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派遣管理费及自离员工工资。
第六十二条 被派遣人员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将其退回。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其退回乙方,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和乙方,或者额外支付派遣员工一个月工资后,甲方可以将其退回,但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一)被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被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六十四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退回被派遣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员工和乙方说明情况,并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淡季生产不足);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岗位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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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因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协议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其退回: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派遣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劳动关系转移
第六十六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可录用于 离职未满 个月的人员。如有发现,甲方有权立即退回该员工且无需支付违约或赔偿费用。
第六十七条 甲方与原有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如该员工需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则在乙方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所产生的责任,与乙方无关。
第六十八条 甲方自行招聘的员工或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如与乙方订立劳动合同后再被派遣至甲方工作,即视为乙方的被派遣人员。
第六十九条 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乙方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所有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七十条 乙方的派遣员工到甲方处工作满 6 个月后,甲方有权根据其具体经营状况和派遣员工的表现,将员工分批转为正式员工,但应提前 15 个工作日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乙方,并应在派遣员工与乙方办理离职手续、终止关系后方可与之订立劳动合同。甲方每月转正的人数不超过派遣员工总人数的5%,并按¥ 1000 元/人标准向乙方补偿招聘培训费用。
第七十一条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与解除劳动合同未满六个月的乙方被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如有违反,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七十条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赔偿。
第十一章 费用结算
第七十二条 劳务费包括服务费(即管理费)、驻厂管理人员工资、被派遣人员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以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1、被派遣人员在职满一个月,管理费为¥ 元/人/月;被派遣人员在职不满一个月,管理费按实际在职天数(含休息日和节假日)计算,计算公式:管理费=¥ 元×实际在职天数÷20.83。
2、甲方于每月的 日前将被派遣人员的考勤和工资等相关数据书面送达乙方;乙方于每月 日前确认无误后送达甲方,每月 日前由甲方将上月工资支付给乙方,再由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发给员工(发放时间与甲方在职员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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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保费用结算程序:甲方每月 日前(遇休息日或法定假日则提前)将参保正式名单发至乙方指定邮箱,经双方复核名单,甲方于 日前将社保费(公司部分)转账支付给乙方协议指定的账号,乙方于收款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社保增减员手续。社保费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 附件一 的标准缴付。
4、乙方于每月的 日前上月管理费、驻厂管理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数据书面送达甲方,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三个工作日内无异议视为确认),确认无误后,甲方于 日前将上述款项支付给乙方。
5、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劳务费。
乙方开户行:
户名:
账号:
6、乙方驻厂管理人员工资由 方支付。
7、乙方收到上述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正规#5@p邮寄给甲方,#5@p金额包括社保费、管理费、所产生的税费以及其他约定由甲方支付的费用。
第七十三条 乙方不承担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的义务,因甲方不完全履行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之义务导致派遣员工和乙方利益受损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七十四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未善意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七十五条 甲方拖欠乙方劳务费,应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七十六条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与乙方的被派遣人员(包括实习生)来源渠道(学校或中介机构)私下进行人力资源配置的合作。
第七十七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需承担的赔偿,需经双方书面确认或司法部门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否则甲方不得擅自从乙方劳务费中扣除。
第七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违约责任,但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对方。但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通常包括重大的自然灾害、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和政府行为。
第十三章 其它约定
第七十九条 甲方可与被派遣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保密合同或其它民事合同,但约定内容不得与甲乙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相抵触,也不得增设乙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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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被派遣人员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被派遣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双方对合作过程中得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均负保密义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十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与本合同相关的通知、函告文件、结算文件以下表载明的地址寄送(或发送电子邮件)。下表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引起的责任由变更乙方承担。:
第八十三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五条 双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合同约定善意履行义务;双方订立的任何合同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冲突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双方应当协商适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八十六条 本合同订立前双方签订的任何意向书和合同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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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20xx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20xx年 月 日
附件一、费用结算
劳务费及其他费用计算项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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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20xx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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