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顾问协议
甲方: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深圳市XX区XX路1012号XX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乙方:深圳市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 XX区105栋1303
鉴于:
1、乙方具有丰富的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的经验和大量优质的企业资源;甲方具有相应的IPO及新三板业务主办券商资质,具有大量专业金融人才和丰富的项目经验。
2、甲方愿意聘请乙方作为顾问提供咨询服务,乙方愿意利用自身的经验和渠道为甲方提供顾问及咨询服务。
据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一、双方的缔约资质
1、双方保证其均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有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为对双方构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双方保证其依本协议而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义务,双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其依据其它协议或文件而履行的义务并不冲突,同时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亦无任何抵触。
二、双方合作内容
1、乙方推荐甲方成为其介绍的企业的新三板或IPO主办券商。
2、在推荐过程中,乙方向甲方提供初步选定服务的企业的清单及相关基本信息,甲方在接收到清单后对会员进行筛选,并将筛选结果通知乙方。
3、甲方在项目的前期调查和后期开展过程中需要乙方协助的,应及时告知乙方, 1
乙方应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
4、双方可按照本协议的基本原则,针对具体项目单独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以明确合作中的各项具体内容。
5、乙方向甲方推荐项目后,双方应签署《确认函》(如附件一)。
三、保密
1、协议双方对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协议一方提供给对方的涉及提供方专属的或保密的信息和数据,且该信息和数据以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口头形式除外)提供。
2、仅在下列情况下,协议各方才可披露上款所述的信息:
(1)依法律、法规的规定;
(2)依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3)非因任何一方过错,而使信息已经公开;
(4)协议各方事先达成书面认可。
3、本条款的适用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效力至本协议终止后二年。
四、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乙方推荐的企业成功与甲方合作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本次交易及本协议项下的咨询顾问费。
1.服务费用
甲方在相关新三板或IPO项目完成并且收到企业全部支付费用(该费用不包括向第三方中介支付的费用,下同)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项目收费金额的10 %作为乙方的咨询顾问费。
2.支付方式
甲方应在收到企业支付费用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办理转账手续。任何私人间的支付双方均不予承认。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甲 2
方开具实际支付金额等额的#5@p。
五、反商业贿赂条款
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2、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管、经办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仅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3、甲方郑重提示:甲方反对乙方或乙方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管、经办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为达到本合同之目的而与任何利害关系人发生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
4、乙方郑重提示:乙方反对甲方或甲方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管、经办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为达到本合同之目的而与任何利害关系人发生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
5、如因一方或一方人员违反本条下的2、3、4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本条款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除已列举人员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已列举人员的亲友。
六、不可抗力
如发生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的,免除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七、放弃
一方未能要求或延迟要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得到严格履行,或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选择权、权利或救济,不得被视为将来亦放弃或解除该等条款、规定、选择权、权利或救济,该等条款、规定、选择权、权利或救济须继续和持续充分有效。除非一方书面明示并签字,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被视为已放弃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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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约责任
若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执行协议。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守约方为履行本协议支出的一切合理的费用。
九、争议解决
履行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应当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的修改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乙方:深圳市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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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认 函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兹推荐 公司予贵公司,请为该公司开展新三板挂牌(或IPO)业务。并请在下列回执中盖章确认后将回执交回我司。
年 月 日
回 执
深圳市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司对贵司所推荐的 予以确认,我司将及时按照新三板挂牌(或IPO)的法定程序为该公司提供服务。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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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教育咨询顾问协议书
编号:2010( )号
教育咨询顾问协议书
甲方:北京吉利大学
乙方:
甲乙双方为搞好北京吉利大学20xx年宣传、咨询工作,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以下教育咨询顾问协议:
一、招生区域及数额:
1、甲方委托乙方在省 市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____中学开展招生宣传及报名咨询工作,担任甲方的教育咨询顾问。
2、乙方在该区域代为甲方咨询成功(来校报到交费)人数不低于人。(定额标准:全国级100人;省级50人;省会城市20人;地级城市10人;县乡级及单个中学5人。)
二、甲方责任:
1、为乙方出具教育咨询顾问授权书、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收费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明。
2、为乙方提供一定数量的招生简章、宣传画册、VCD光盘等必要的宣传资料以及统一编号的新生报名审核表。
3、向乙方提供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最新信息、政策规定。
4、经常与乙方保持联系,了解乙方宣传、咨询进展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5、按规定向乙方兑付咨询顾问费。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身份证等真实证件的复印件,并填写招生教育咨询顾问登记表,确定固定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
2、乙方务必在规定区域内按招生简章有关介绍,如实开展招生宣传及报名咨询活动,指导学生填报我校报名表,并及时以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等形式将学生报名信息材料发至我校招生宣传部教育咨询顾问负责人收,以便我校及时审核报名信息,并给相关学生寄发入学通知书及入学须知。同时招生人员须将报名信息在学校网站“招生信息申报”栏进行申报。
3、乙方在当地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播招生广告,其内容须事先经甲方审定,经费由乙方自付,有关手续由乙方办理。
4、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报名费)。否则,甲方在结算咨询顾问费用时将按乙方收取学生费用的票面金额3倍标准予以处罚,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消极影响,情节严重者,甲方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凡乙方未按甲方规定开具个人(公司)报名费收据者甲方开学时对此不予认可,其所招学生需要在开学报到时重新交纳报名费。
四、教育咨询顾问招生报名资料输入及录取通知书发放方法:
我校教育咨询顾问负责人员按收阅日期,及时将教育咨询顾问咨询报名表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报名数据库(此数据库具有拒绝重复输入及信息录入后不能修改的特点)。凡与库中已有信息重复者,计算机报名系统自动拒绝录入,报名信息按无效处理。有效报名表招生宣传部将及时按地址寄发入学通知书,并做好编号登记及分袋存档工作。
五、教育咨询顾问违规处理办法:
为了规范教育咨询顾问行为,教育咨询顾问以下行为是严厉禁止并应给予经济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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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学校宣传资料进行宣传咨询或在甲方校内私自设立咨询办事处,伺机乱拉学
生,凡经举报证实者,每次按每生2000元标准扣除乙方咨询顾问费,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教育咨询顾问资格。
2、未按规定区域咨询,协议区域外所招学生原则上不予结算顾问费。
3、未完成议定指标者,结算时将原有支付标准降低100元/每生。
4、在咨询顾问费兑现过程中无理取闹者,由招生宣传部酌情扣除500—2000元招生
咨询顾问费。
5、禁止以“北京吉利大学”、“吉利大学”、“北京吉利大学招生网”、“北京吉利大学
招生热线”、“北京吉利大学报名热线”、“北京吉利大学网上招生”、“吉利大学招生网”、“吉利大学网上报名”、“吉利大学网上招生”、“北京吉利大学XX招生(咨询、问答、简章)”等各种(类似)名义,制作北京吉利大学招生咨询报名类网站,或在各类网站或搜索引擎上以上述(类似)名义擅自进行文字链接、博客、论坛、贴吧、QQ群等各类广告宣传,凡侵犯学校权益进行宣传咨询、非法招生者,咨询协议立即自行失效,其所咨询的所有学生不予结算顾问费。同时学校将采取法律途径进一步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六、咨询顾问费兑现时间及依据:
1、学校招生宣传部每年11月初开始根据各学院提供的新生名单,统一开始兑现咨
询顾问费,并于次年1月中旬结束,逾期不来学校结算顾问费者,原则上不再办理兑现手续。
2、教育咨询人员在兑现顾问费前请提前三天与招生宣传部专职核对人员预约结算确
认时间,如事先未预约,遇到当天要求结算人员较多的情况,我校招生宣传部优先为预约人员办理相关核对、确认、兑现手续。
3、咨询顾问费兑现确认依据为教育咨询顾问协议、乙方学生报名表原件、甲方招生
宣传部计算机录入系统及学校20xx年各学院新生报到缴费名单,必要时可查阅我校入学通知书发放记录。
七、教育咨询顾问费结算标准:
1、凡在协议规定区域内按要求开展招生工作,完成议定指标者,甲方分级分段按以
下标准结算乙方咨询顾问费:
3、在顾问费结算时,甲方财务处将依据国家有关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明文规定依法扣
除个人收入所得税。凡以单位名义宣传咨询,结算时提供单位#5@p和账号者,甲方不再扣除个人收入所得税。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
方共同遵守。
甲方:北京吉利大学 乙方:
通讯地址:北京中关村昌平科技园 通讯地址:
邮编:102202 邮编:
电话:0739—5011403 电话:
手机:150xxxxxxxx 传真:
经办人:王灵华 经办人:
身份证号:33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
经办日期:20xx年 月 日 经办日期: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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