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项目资金补助协议
甲方:广州市援建威州前线工作组
乙方:汶川县人民医院
汶川县人民医院灾后重建项目是广州市对口支援威州镇灾后恢复重建计划项目,已纳入广东省对口支援汶川县灾后恢复重建援建项目总体方案。
该项目4#变压器于20xx年1月17日发生起火,经现场调查和汶川县安全生产监督局说明属意外事故,
根据该工程特殊性,属紧急抢险维修工程,同意该抢险维修工程纳入广州市对口援建范畴,采取“交支票”方式进行援建。
经初步概算,该抢险维修预计投总资:为100万元,具体项目是:变压器设备采购价为24万元;有源谐波柜设备采购价为26万元;高低压房土建恢复工程为10万元;xx万;xx万;xx万;xx万。建设工程已交广州市对口援建威州前线工作组审批通过并纳入广州对口援建项目之内,在广州市对口援建威州资金内划拨。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xx建设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补助乙方xx项目建设资金xx万。
2、乙方须将所补助资金全额用于xx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3、丙方负责项目的具体建设实施,并自觉接受属地监察
审计机关的检查。
4、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以后即付给乙方10%的前期费用作
为本项目的启动资金。
5、甲方按工程进度拨付补贴资金:项目正式动工后,凭
招投标文件与施工合同支付总额的xx%,工程进度款最高支付到xx%。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凭验收报告支付余下xx%。
6、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需在xx年xx月xx日前完成
项目建设。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
丙方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甲方:广州市对口援建威州前线工作组(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约人):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汶川县威州镇政府(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约人):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xx(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约人):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投资协议范本
投资协议
甲方: (乡镇)
乙方: (客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甲乙两方就乙方进入 投资建设 项目,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章 投资项目概况
第二条 项目名称:
第三条 项目投资规模及建设时间:乙方项目固定资产总
投资 万元。项目计划在 年 月至 年 月进行建设(手续齐全,分配土地指标后方可开工建设), 年 月份全部建成投产。
第四条 项目建设用地地址及数量:乙方在 征用土
地 亩(以国土资源局实际测量数据为准)用于上述项目建设。
第五条 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以土地使用权出让证书起止时限为准。项目用地土地位臵、界址、用途、面积、年限、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具体内容由乙方与沂水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
第六条 土地价格:根据乙方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和投资
强度,所征收地块的价格为挂牌出让价格,按照有关优惠政策, 高出 万元/亩以上部分,由甲方用于扶持乙方进行基础设施 1
配套建设。契税、 耕地占用税先征收,项目建成投产后地方财政受益部分等额扶持。
第七条 基础设施沿道路布设,提供给乙方使用。甲方协调有关配套单位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接口,接口费、使用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章 甲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 甲方协助乙方争取国家及各级政府优惠政策,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根据乙方项目实施进度,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及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证书。
第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建设用地、财政扶持、建设收费等优惠政策。财政扶持,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由受益财政按照该企业上缴国税部门所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 年内给予扶持,其中前 年等额扶持,第 年至第 年由受益财政按照该企业上缴国税部门所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减半扶持。根据项目建成投产后实际核定的投资额兑现税收优惠政策。
办理手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最低标准只收取上缴国家、省、市部分,勘探、设计、规划、测绘、防雷设施验收等所有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乙方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甲方在项目立项、工商注册、建设规划、施工许可、纳税申报等方面实行一条龙服务,并制止一切乱收费。
第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和生产经营 2
环境,并积极落实乙方应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甲方配合该宗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清点、评估打价。因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清除所产生的费用由受益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建项目的工商登记、规划、设计等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章 乙方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乙方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银行开户、可研报告编制、环评审批、供地、准建许可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十日内, 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所征用土地的土地总价款( 万元/亩,合计 万元)。分期建设项目,从第二期建设用地开始,按建设当年度招商引资规定的土地价格补收土地款。
第十七条 乙方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需将厂区平面布臵图、施工设计图、大门、厂房、办公楼和院墙等建筑物效果图报甲方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八条 乙方上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乡镇的总体规划,必须按照有关部门审定的图纸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 乙方在建设期限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得低于 万元。
第二十条 乙方项目建设和竣工投产后需要用工和招收工人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收使用项目地村庄的村民。 3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做到照章纳税,守法经营;同时,服从甲方正常的调度和管理。
第五章 协议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二条 对本协议修改、变更与解除,必须经甲乙两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修改的部分及增加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于甲方或非乙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允许乙方相应推迟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投产时间。
第二十四条 乙方项目建设完成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投资进行考核确认,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 万元,每亩补缴3万元的违约金(合计 万元)并按实际投资额享受相应的招商引资政策。同时,按照项目用地闲臵面积,乡镇依法每年收取土地闲臵费2000元/亩,一年一考核,直到达到规定投资额。
第二十五条 乙方项目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没有投产而拖延的,甲方相应抵减乙方应享受的优惠政策期限。
第二十六条 乙方受让的土地仅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如需变更建设内容,必须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
第二十七条 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清理清退乙方项目并收回用地另行安排使用,期间乙方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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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协议签订之后,超过协议规定时限一个月乙方仍未缴纳土地价款。
2、因乙方原因,项目超过投资协议规定开工时限两个月仍未动工开发建设。
3、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但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批准用地文件签发之日起满一年乙方仍未动工开发建设。
4、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
5、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停工超过两个月。
6、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建设进度缓慢,建成投产时间拖延,超过投资协议规定时限四个月。
7、项目建成后,投资强度、容积率明显低于相关规定标准。
8、项目在建或已建成,但按照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应当清理。
9、项目在建或已建成,但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明显违背建设规划设计要求。
第七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所述之不可抗力系指签署本协议时不 5
可预见、对其发生不可避免、对其后果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造成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可终止履行,各方都不承担责任,但各方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执,首先由两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协议生效及其它
第三十条 本协议经两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由甲乙两方于 年 月 日在沂水县
订立。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两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两方协商解决。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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