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河南金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1#、2#、3#、4#仓库、
综合服务楼和科技信息大楼工程
2、服务类型:全过程造价控制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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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年 - 2 - 月 日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 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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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 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 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 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 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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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 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以下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 5 -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 - 6 -
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 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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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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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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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 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三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 贰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详见附加协议条款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附加服务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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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额外服务酬金: /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洛阳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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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协议条款:
一、咨询服务费的计算方式: 本工程咨询服务费按工程总造价的2.5‰计取;
二、咨询服务费的支付方法:
1、施工图预算成果交付委托人七日内,委托人支付工程总造价1‰的咨询服务费;
2、工程进度款审核完毕,土建安装工程结束后七日内,委托人再付工
程总造价1‰的咨询服务费;
3、本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七日内,咨询服务费余款一次性付清。
三、竣工结算完毕的确认办法:咨询人出具结算审核报告15日内,委托人和施工单位未对或不再对咨询人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本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完成,七日内咨询服务费一次付清。
四、另需说明的其他情况:
1、如因委托方原因,导致图纸、范围等发生重大变更,双方另行协商增加咨询服务费。
2、委托人要求计算的分包工程,分包工程造价按市场价格计取咨询服
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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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宜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
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 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 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 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因为委托人及第三人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 - 13 -
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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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3标咨询合同
XXX有限公司
认证咨询合同
委 托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
受 托 方:XXX有限公司(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就ISO/TS16949:2009+ISO14001:2004+OHSAS18001:2011整合管理体系认证提供咨询服务项目,经过双方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咨询服务的内容如下:
1、乙方自合约生效之日起,组织咨询人员对甲方质量、环境、
健康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评估和分析,提出评估及实施报告。
甲方应为此评估提出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源,并派出陪同人
员协助乙方进行现场运行情况调查;
2、乙方指导甲方建立取证领导机制,从组织上保证取证工作的
开展;
3、乙方指导甲方实施ISO/TS16949+ISO14001+HSAS18001整合
管理体系推行动员,营造甲方整体气氛、实施的意识,以引起
各层人员的重视,体现“领导作用”和“全员参与”的管理原
则。
4、乙方为甲方进行骨干人员进行
ISO/TS16949+ISO14001+HSAS18001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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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使其全面了解ISO/TS16949+ISO14001+HSAS18001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写方法。
5、乙方指导甲方对管理现状、过程、环境因素和健康安全因素
进行识别,收集与整理各类法律法规、环境评价、健康安全评价、标准规范、技术文件、操作规程等,编写和修订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记录表格。
6、乙方指导甲方对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记录
表格的定稿、会审、审批、发布。甲方根据批准后的管理体系进行试运行,并提供体系正常运行所必需具备的人力和资源,乙方在试运行中给予培训和现场指导;
7、甲方委派至少8名骨干人员参加
ISO/TS16949+ISO14001+HSAS18001内审员培训,使其系统掌握整合体系内部审核的方法与技巧,对考试合格者颁证;
8、乙方指导甲方进行管理体系内部审核,限期纠正不合格项;
在乙方指导下甲方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者应亲自进行管理评审,乙方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完善管理体系的建议和对策;
9、甲方根据乙方的建议实施完善管理体系的措施,其中包括修
改管理体系文件;
10、乙方对甲方进行符合性审查, 检查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出具符合性审核报告、不合格报告,指导采取纠正、预防措施;甲方各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及时纠正不符合项;
11、甲方在接受认证机构审核时,乙方应指导甲方纠正不合格 2
项,完善体系直到取得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止。
第二条 本合同规定的咨询服务工作所涵盖的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辅导ISO/TS16949+ISO14001+HSAS18001整合管理体系之建立、推行以及通过瑞士SGS公司的现场审核,并取得ISO/TS16949+ISO14001+HSAS18001证书。
第三条 咨询服务期限: 20xx年9月30日前通过瑞士SGS公司的现场认证;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在实施第一阶段的培训咨询工作前提供资料和相关信息,包
括:环评、安评、消防验收、购销合同或协议、技术资料、工艺流程及与ISO/TS16949+ISO14001+HSAS18001整合管理体系有关的其它资料;
2、甲方应委派至少一名领导作为管理者代表,负责
ISO/TS16949+ISO14001+HSAS18001管理体系推进的有关工作,并成立相应工作小组,严格按咨询计划及《咨询工作报告》的要求负责具体事项的实施,为乙方咨询师提供工作便利。
第五条 本项目认证咨询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项目咨询费用共计人民币__ 元整(含:标准培训费、
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费、五大工具培训费、内审员培训费﹑文件编写指导费、内审员证书费、现场改善指导费、不合格整改费;税费).
2、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
(1)签订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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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件定稿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30%;
(3)SGS出证时,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40%(此阶段,
甲方必须及时缴纳甲方自己与SGS商定的认证费)。
3、乙方咨询师及认证机构审核员之差旅/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甲方不能通过
ISO/TS16949+ISO14001+HSAS18001认证,乙方须退回已收取
的全部咨询费用,并提供无偿服务,直到能通过认证为止。
2、本合同未履行完毕,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
符合双方的约定的,以及擅自终止本合同的,应向对方赔付
人民币3万元整。
第七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无效,可向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乙方账户信息: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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