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合同

时间:2024.4.30

深圳市琦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代驾服务合同

合同签订日期:               日     合同编号:           

甲  方:      深圳市琦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地  址:      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一号特力大厦822         

电  话:      86-755-25635068                                 

传  真:      86-755-25628982                                 

投诉电话:      86-13602512773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为汽车代驾服务合同,是指甲方为乙方车辆提供司机,甲方司机为乙方提供驾驶服务,乙方向甲方按月支付服务费用。

二、本合同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

三、乙方车辆为   台;车型为            ,车辆号码分别为                     

车辆所有权为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擅自改装车辆或拆卸车辆的任何零部件,不得将车辆抵押、典当、出卖、出借、转租或用于其它非法活动。如有违反,乙方有权随时收回车辆并解除合同,同时追究甲方的责任,甲方必须向乙方赔偿必要的损失。

四、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控制车辆的使用成本,避免浪费和不必要损失的发生,并积极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行驶安全。如乙方发现甲方有浪费车辆成本或蓄意破坏车辆的情况,乙方有权随时收回车辆并解除合同,同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必须向乙方赔偿必要的损失。

五、甲方提供的司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A牌及以上),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年龄在25 ~ 50岁之间,甲方与所派遣的司机一经签订正式的聘用协议书,甲方负责所派遣司机的工资、福利等,为乙方服务司机因聘用、调换或被解雇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司机在为乙方服务期间,不能正常工作的,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及时调换司机。甲方司机如因病或因事不能正常工作的,必须提前向乙方请假,休假期间甲方应安排相应司机代替,不能因此而影响乙方正常工作,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损失。休假期间未能向乙方提供服务的,乙方免于支付其相应天数的服务费。

七、甲方不得将乙方车辆用于乙方工作之外的任何用途。每日工作完毕后甲方司机需将乙方车辆停放在甲方停车场,(地址:深圳市布吉镇老圩村百合山庄停车场),停车费由乙方承担,每台每月人民币     /元。如甲方违反此条约定,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保证乙方车辆的安全,车辆被盗、被抢或灭失,甲方应承担乙方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或赔款不足的部分。

八、甲方司机驾驶乙方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相关事宜的处理均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出示的责任鉴定书、保险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协调进行,负责赔偿相关费用。甲方司机的违章责任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必须购买车辆的全额车辆保险(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乘客座位险50万、驾驶员座位险50万、全车盗抢险、前后挡风玻璃单独爆裂险、无过错损失补偿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乙方负全责不计免赔及找不到乙方之外责任方不计免赔)。如乙方没有按照以上条款购买保险的,甲方不负任何交通事故责任,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甲方向乙方提供司机共     人、每名司机的月基本服务费为人民币叁仟 元整(¥3000.00),每月共计服务费人民币    万              元整(¥         )。

十一、甲方司机为乙方的正常服务时间为每周的星期到星期,早上    点到下午   点。每天行驶的公里数不得超过 300公里,超出另加费用, 0.5 /公里,加时服务费另行计算:

     星期一至星期五(除早上    点到下午    点之外),人民币 25 元/小时

     星期六、星期日人民币  50  元/小时

     国家法定节假日,人民币 75 元/小时

十二、如因乙方工作要求,甲方司机需随同乙方工作人员在外地住宿,司机每晚的住宿补助为人民币贰佰       元整(¥ 200.00 ),乙方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十三、乙方承担其车辆的保险、燃油、路桥费、停车费、车辆维修及保养费等。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预付乙方车辆的路桥费、燃油费、停车费等,共计人民币                   元整(¥          )。

十四、甲方必须于每月    日之前将上月车辆的费用清单(包括车辆的路桥费、燃油费、停车费;司机的工资、加班费和食宿补贴等),交给乙方负责人并提供有效发票。乙方必须于每月    日之前将费用支付给甲方,超期支付的每天加收所欠款额      的违约金。因甲方的延迟而导致乙方付款的推迟,乙方不负责任。

十五、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甲方应承担责任。乙方不能要求甲方司机超速行驶,违规停车等,否则,产生的费用(罚款)由乙方负责。乙方承担因车辆机械故障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十六、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司机若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严重扰乱乙方的工作秩序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十七、甲方司机为乙方提供服务期间,涉及到有关乙方工作及乙方公司其它信息的有保密义务。

十八、如甲方经营状况恶化、丧失信誉或其他(不可抗力除外)影响其向乙方提供司机服务的事由,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九、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要提前终止合同的,须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七天后,如双方无异议合同自动解除。

二十、凡需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双方协商制定,并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深圳市琦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长租合同(不代驾)


长租合同不代驾

汽车长期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LEASE-

甲方(出租方):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租赁标的、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

1.1 详见本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

二、 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2.1 出租方应保证租赁车辆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提供车辆之行驶证、年检合格证、养路费及保险单复印件

等有效证件,且保证该等证件在租期内合法有效。

2.2 出租方负责定期年检及《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定期保养。

2.3 出租方负责对租赁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抛锚或故障提供24小时全国救援服务平台,其中对于租赁车辆由于本身质量问题

而发生的故障,出租方有义务免费进行施救。其他故障由出租方施救的,承租方须自行承担费用。如经施救后车辆仍无

法正常行驶的,承租方可直接将车辆交给出租方指定的救援商,若故障地点位于承租方租车门店以外的城市,承租方须

另行支付异地还车费。

2.4 出租方应协助处理在租赁期内的车辆保险事故及车辆维修工作。

2.5 出租方保留随时检查车辆停放、行驶情况的权利。

三、 承租方权利和义务

3.1 承租方应在各种随车证件有效期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到出租方办理更换或盖章手续,承租方如不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被

有关部门查处罚款或扣押的,处罚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租金照常计算。如发生遗失车牌或各种随车证件的,承租方

须承担所有补办费用,且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承租方应正确使用车辆,按时配合年检及《车辆使用手册》规

定的定期保养,否则须承担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原因无法判定的责任及损失。

3.2 承租方自行承担租期内租赁车辆的燃油费用及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承租方应按租赁车型所规定的油耗标准加注燃

油(油耗标准参见《车辆使用手册》),并将车辆停放于有专人看管的专业停车场所;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

方承担(保险赔付范围内的除外)。

3.3 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的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违章、违法肇事、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引起的一切人员、财产及

罚款责任以及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等。(保险赔付范围内的除外)

3.4 承租方承担非因出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全部责任。

3.5 承租方不得擅自拆动车辆里程表,如发现有拆动现象,应按总租赁期规定里程的三倍里程数支付超公里金额。承租方不

得擅自改装车辆(封车标损坏即视为承租方擅自改装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加装设备或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等,

否则须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原因无法判定的责任及损失。

四、 车辆归还及续租

4.1 车辆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解除后,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车辆及其装备(若有)和各种证件交还出租方;

还车时车况的确认以《验车单》为准。如还车时车辆存在损坏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的,承租方须照价赔偿(标准参见

还车时出租方门店公示价格);承租方亦可选择到出租方指定维修场所自行修理、补齐设备、证件等,出租方自车辆及

其设备、证件完好归还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

4.2 承租方应按时归还车辆,如有延迟,出租方可依照日租金的300%按日收取违约金。

4.3 承租方需续租车辆的,须在车辆租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拒绝续租。双方续租车辆,

须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并按出租方要求重新办理车辆交接、验车等手续。

五、 车辆维修

5.1 车辆出现异常后,承租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出租方,到出租方指定的维修场所进行修理,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

5.2 承租方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任何异常及损坏情况,不得自行对车辆进行维修或对车辆的部件进行调整,否则由

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此造成的扩大损失等)。

六、 车辆保险

6.1 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车辆都已投保了车辆保险。

6.2 承租方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任何事故,须在第一时间于事故发生现场向当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及保险公司报

案,通知出租方,并及时向出租方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出租方协助处理保险理赔事宜。因承租方未及时采取上述措施或

操作不当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其它损失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6.3 车辆被盗、被抢的,自公安部门立案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该车辆的租期终止。车辆报废的,自车管部门出具报废证

明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该车辆的租期终止。如之后发生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拒绝理赔的,拒绝理赔部分由承租方承

担,承租方该项赔付义务不因双方合作的终止而灭失。

6.4 车辆发生盗抢或报废后,如承租方继续租用出租方车辆的,原车辆押金及剩余部分的租金可自动转移至新租用车辆。

七、 违约责任

第 1 页 共 2页 版本:DX2012-7

长租合同不代驾

7.1 经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标准的,且出租方拒绝在承租方要求的合理期

限内替换车辆的,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7.2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租赁车辆:

7.2.1承租方提供虚假信息;

7.2.2承租方将租赁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倒卖及从事营利性营运,从事有违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活动,或利用

车辆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

7.2.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7.3 若承租方未能履行其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应按拖欠款项的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或累计逾期超过

45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车辆,承租方须支付未付款项。

7.4 发生7.1-7.3所述单方解除合同情形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35%的违约金或总合同期租金

30%的违约金,二者取高者计。

7.5 除7.1所述情形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无论车辆是否交接起租),承租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含补充协议)。否则,

承租方应当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35%的违约金或总合同期租金的30%的违约金,二者取高者计。

八、 不可抗力

8.1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现象、战争、罢工、火灾、政府行为等)发生而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的,遇不可抗力一方可免除责任,但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或恢复通讯后的24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书面通知

的,不可免除责任。如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且只与付款义务相关的,仅可延期付款,不得免除付款义务。

8.2 本合同履行地、租赁车辆的采购地及运输在途地发生不可抗力的,均适用本条款。因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

的出台等)直接导致出租方的采购或运营成本增加的,出租方可合理调整租金,但须向承租方出具政策依据。

九、 争议的解决

9.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出租方

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 全部合同

10.1 本合同所指车辆本身质量问题,以汽车生产厂家的检测和相关诊断证明为准。

10.2 本合同所指保险赔付范围,参照保险公司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

10.3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10.4 本合同附件为《补充协议》、《车辆交接单》、《验车单》、保险单复印件及承租方资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

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5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双方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0.6 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的不一致或冲突,将以中文版本为准。

出租方: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

日期: 承租方: 授权代表人: 日期: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大厦2层 地址:

电话: 010-58209999

传真: 010-58209666

联系人: 手机号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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