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签订劳动争议和解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
孙某系李某员工,20xx年7月7日,孙某在工作时左手被机器压伤,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2人签订和解协议:1、解除劳动关系。2、李某一次性赔偿孙某损失3万元。
20xx年7月27日,孙某申请工伤认定,经九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随即,孙某向武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xx年7月8日,武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书,认定李某在孙某未作劳动能力鉴定之前与孙某自行签认和解赔偿协议,规避了法定的责任和义务,该和解协议无效。李某未按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孙某人各项工伤待遇。裁决李某赔偿各项损失5万余元;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李某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二种不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书,确认赔偿协议书有效。理由是: 1、仲裁委员会认定协议无效,系违反法律规定,超越职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该和解协议应为有效。李某不应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故武宁县仲裁委员会作了的仲裁裁决书是错误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伤残鉴定之前,李某利用其优势地位,与孙某签订了和解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孙某无知,没有经验,而在未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前解除了劳动关系,其赔偿额远远低于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显失公平,所以该私了协议无效。
【管析】
孙某因工受伤致残,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该享有工伤待遇权利。李某未按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李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孙某发生工伤后,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私下达成赔偿协议,导致赔偿数额显失公平,符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书有权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但是,在本案中出现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适法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孙某应当先申请法院依法撤销双方和解协议后,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而不是直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撤销原、孙某于20xx年10月8日签订发和解协议。本资料由最佳东方整理提供。
第二篇:劳动争议和解协议
劳动争议和解协议
甲方:昆明星河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 、 、 、
共六人
甲、乙双方就甲方解除乙方的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协商劳动关系解除与补偿的相关法律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以共同遵守执行。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即时解除,甲方对乙方之义务,不超出本协议之约定范围。
二、自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 万元(包含甲方收取乙方的工作押金1.3万元),该经济补偿由甲方与乙方签字时,由甲方及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三、前款约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所规定的甲方承担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甲方应承担之各项社保费用、乙方工资及其他各项费用在内,包含所有法律、法规所约定的补偿金。
四、乙方承诺,甲方依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由乙方自愿、共同选举的委托的代理人 代表乙方一次性到甲方处领取,并由乙方内部自行协商、分配、处理,乙方内部自行协商、分配、处理的结果和后果,均与甲方无涉,乙方均不得以其内部协商、分配、处理的结果或后果之任何异议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或者是任何超出本协议约定范围之外的任何权利和要求。
五、乙方承诺,乙方共同与甲方签署本协议时,对本协议之内容已无任何异议,也不存在对甲方任何超出本协议约定范围之外的任何权利或要求。
六、乙方承诺,本协议为甲、乙双方解决双方劳动关系及解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最终的一次性终局处理协议。自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均自愿放弃且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向任何机关、组织、部门提出任何与本协议不符的任何形式的权利或要求,也自愿放弃且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向甲方提出任何超出本协议约定范围之外的任何权利或要求。
七、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的,均应无条件向对方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之经济补偿金的双倍即人民币 万元的违约金。
八、本协议之各条款内容及法律关系、后果,已经为本协议签约各方明知且自愿承受,本协议各方在签署本协议之时,均为自愿,且明了所可能产生或涉及的法律责任或后果。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均自甲、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