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友好、互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甲乙双方均得按照以下条款执行双方职责,履行次约:
一、入股时间
自20xx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二、入股资金资产计算
2.1 乙方依据投资股基数(技术+现金)作为原始股东与甲方共同分享xxxx经营纯利润分红(扣除半年相应支出和预留3个月运营开支),同时享有甲方合作xxxx的资产占有权、经营权和转让权;
2.2甲方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整)享有xxxx %原始股,乙方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享有xxxx %原始股;
2.3乙方所投入资金必须于20xx年 月 日,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2.4如有后期新进如股东,产生股份变革,则以实际变革分配为准。
三、xxxxxx场地租凭
xxxxx场地属于xxxxx,每月支付房租费用 元/月,逐年递增10%的房屋租金。
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4.1依照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4.2按xxxx经营规定第一年不分红,从公司经营第二年起每半年,根据经营收益情况预留相应运营经费后(3个月运营开支),依照占股比例享有公司利润,承担公司亏损及物品维护、购置等费用;
4.3根据实际工作能力安排具体负责岗位,根据公司薪酬制度,按胜任各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及业绩提成;
4.4乙方本人在xxxx内消费7折优惠,介绍他人前往消费结账时提供投乙方联系电话,可享受8.5折优惠;
4.5每年有两次免费使用xxxx场地举办活动的机会(前提不违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活动),须提前十五天告知甲方,当年不使用次年不累计。再次租用场地可享受市场价7折优惠,介绍他人租用场地可享受市场价8.5折优惠;
五、资金监督
5.1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督,每月收支核算后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5.2公司任何支出费用,必须由甲乙双方同意支出项目后,并凭票和双方签字报销;
六、退股、转让股份
6.1乙方在合作的前五年内原则上没有不可抗拒的因素,不得提出退股。却有不可抗拒的因素提出退股,必须提前三个月告知甲方,并根据当时公司盈亏情况,按入股比例扣除后退还,并且不参与当年红利分配。
6.2乙方所持股份需要转让,甲方享有原价优先回购权,且不能转让给与甲方经营项同类型的机构或个人;
6.3若乙方世故或公司经营倒闭,公司根据实际财务收入/损益情况,按
照入股比例扣除相应损益后退还股金及利润分配。
七、其他
7.1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内,不得与他人再次进行其它营利性投资;
7.2合同期到期日前半年,甲、乙双方必须决定是否继续合作事宜,乙方保有决定权,若乙方决定继续合作,甲方不得拒绝。
八、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九、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共同协商,并且须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书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签约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投资入股协议
投资入股协议书
甲 方: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
住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
住 址: 联系电话:
为了规范投资企业的行为,保护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投资宗旨
甲、乙各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公司事务。
第二条 投资期限
无限。
第三条 拟投资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
1、公司名称:长沙康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
4、法定地址:
第四条 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占股比例
甲方以现金和技术产品、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其中现金出资额2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 ; 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3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 ;
本投资现金出资共计人民币50万元。投资期间各股东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到年底分成。投资期间,任何股东不能私自退股。
投资企业存续期间,股东的出资和所有以投资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投资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投资各方须在本协议签字生效15日内以现金方式打入投资各方一致同意设立的银行帐户,缴足全部出资金额。
第六条 财务、会计
投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条 盈余分配
1、投资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纯利为依据,按比例分配。投资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利润的50%留存作为企业的发展资金;
(2)剩余利润(亏损)按股东所占比例分配(分担)。
3、投资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股东协商决定。
第八条 债务承担
1、投资企业债务由投资企业财产偿还。
2、投资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股东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股东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股东执行投资企业事务的,应当定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股东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投资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股东,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股东承担。
第九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股东决定委托方执行投资企业事务,并出具投资企业的委托书。
第十条 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投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投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投资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投资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月8日向其他股东报告上月投资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投资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股东有裁决权。
第十一条 其他股东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股东、检查其执行投资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仅限股东会期间);
3、被委托执行投资企业事务的股东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股东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股东分别执行投资企业事务时,其他股东有权对股东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5、遇有特殊情况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可以召集召开紧急临时股东会议。
第十二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1、处分投资企业不动产;
2、改变投资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投资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新股东入股及股东的退股;
7、股东与本投资企业进行交易;
8、股东增加对投资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9、依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入股
新股东入股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股东同意;
2、原股东向新股东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股协议;
4、入股的新股东对入股前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退股情形
(一)股权股东在签订本协议2年内不得退股。
(二)可以退股的情形
投资协议约定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可以退股:
1、投资协议约定的退股事由出现;
2、经全体股东同意退股;
3、发生股东难于继续参加投资企业的事由;
4、其他股东严重违反投资协议约定的义务。
(三)当然退股的情形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股: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投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四)投资协议未约定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的,股东在不给投资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股,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股东。
第十五条 退股程序
股东退股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股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股东,经全体人股东同意退股,并签订书面协议;
2、股东退股,其它股东应当与该退股人按照现有的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股人对其退股前已发生的投资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股人有未了结的投资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股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股东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股人对其退股前已发生的投资企业债务,与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股东转让出资需经全体股东同意;
2、股东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按入股对待;
4、股东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投资协议即成为企业的股东,依照修改后的投资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股东必须符合《投资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十七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股东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股东决定解散;
3、股东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投资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投资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股东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投资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股东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投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股东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股东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股东,可按退股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股东私自以其在投资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股处理;由此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投资企业法》而导致投资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4、股东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投资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股东决定除名。
第二十条 仲裁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执,各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长沙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二十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股东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股东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股东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股东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一条 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月 年 月 月
原公司财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