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江西省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江西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就业文书,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持一份,协议书在客观上明确了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一旦签订,即成为一份有效的法律文书。为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行为,提高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水平,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和各学院要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毕业生协议书管理工作。
一、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办法与使用原则
1、学校统一发放的协议书由学校统一编号管理,一人一号。各学院毕业班辅导员或就业专职人员于每年10月中旬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签名领取。
2、学院要指派就业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发放协议书,毕业生在领取时必须由本人签名备案,签名表存档并保留至毕业后两年。
3、毕业生签约时只能使用自己编号的协议书,不得借用他人的协议书。
4、已以升学、入伍等形式就业而不需要使用协议书的毕业生必须在离校前将协议书先交还学院,学院统一交回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5、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签订就业协议书。
二、签订就业协议书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签订就业协议书是对毕业生求职权益的基本保证,毕业生应正确认识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重要性。签约各方必须认真审阅协议内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字盖章生效。
1、在江西省内就业的毕业生,所签协议必须由相关部门盖章。
(1)师范类毕业生在市属及其以下单位教育系统就业,协议书上除加盖具体用人单位公章外,还需加盖地级市教育局的公章;师范类毕业生在非教育系统就业的,协议书上除加盖具体用人单位公章外,还需加盖地级市人事局的公章;
(2)非师范类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协议书上除加盖具体用人单位公章外,还需加盖地市级人事局的公章;
(3)毕业生与省直单位签订协议书,如果该单位没有人事权,协议书上还需加盖其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公章。
2、在省外就业的毕业生,协议书上需加盖该单位所属地市级(地级市)主管部门的公章。其中,在北京市、天津市、杭州市、深圳市就业并签订协议书的毕业生,必须有市人事局批复;在上海市就业并签订协议书的毕业生必须有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的批复;在广州市就业并签订协议书的毕业生,必须有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或广州市人事局的批复。
3、在中央及各部委直属单位就业,协议书上需加盖相应级别的人事公章。
4、凡有意报考研究生或专升本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有关情况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备注”中注明“本人已报考***,若被录取,本协议自动解除”等字样,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如果被录取,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解约证明(公章与原协议书上的公章一致)并把原协议书一式三联收回一并上交学院。凡未告知、未协商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应及时上交所在学院。学院就业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接收并输入“江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手续和相关规定的,学院要及时告知毕业生并指导毕业生签约。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对各学院有疑问的协议书进行复查,将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就业协议书退回学院要求毕业生补正。
6、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后,未及时上交学院输入“江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7、毕业生可有多个意向单位,但最终只能与一个单位签订协议,凡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的,一律无效,由此而引起得相关法律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8、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办理。情节严重的,取消派遣资格。
三、就业方案制定时间安排
1、学院依据有效就业协议书于每年5月中旬草拟就业方案上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2、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于6月上旬审核各学院就业方案后汇总并制定全校就业方案上报省就业主管部门。
四、毕业生解除协议书的规定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原则上应该诚实守信,履行就业协议书的规定。毕业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已经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并要求更换新的协议书,在依据就业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首先须征得原就业单位的同意,并由原就业单位出具解除原协议书的公函或证明(公章与原协议书上的公章一致),并交回原协议书原件一式三联。
2、根据原用人单位的用人计划,应尽力向原用人单位推荐一名本校毕业生顶替,并得到原用人单位的同意,向学院出示原用人单位的接受函。
3、向学院提出解除协议的书面申请,经学院就业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字盖章。
4、向学校就业中心提供新的用人单位拟录用的接收函。
5、毕业生本人凭以上材料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解除协议的手续并重新领取新协议书。
6、若毕业生事先未征得原用人单位同意而单方面违约,由此产生的协约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五、关于遗失协议书的相关规定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文书,毕业生必须认真保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学生保管不善丢失的原则上不予补发,如遇特殊情况的毕业生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因本人不慎遗失的须及时报告学院,并须登报公开声明原就业协议书作废。
2、毕业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后,学院就业专职人员核实情况,书面申请应由学院主管就业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3、毕业生本人凭刊登有原就业协议书作废的报纸和书面申请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登记备案后领取新的协议书。
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不得以丢失或其他方式欺骗学校以重新领取新的协议书。一经发现,学校将追究毕业生的相应责任直至取消其派遣资格。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如与国家、省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相违背,以国家及省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20xx年9月12日
第二篇:江西师范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江西师范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对构成学生合理的知识、智能结构,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有着重要作用。其主要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使学生获得较为完整、系统的科学实验与工程技术实践的基本训练和方法,为从事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工作打下基础。
第三条 实验课一般可根据教学需要与理论课配合设臵,某些学时较多(36学时以上),独立性较强的实验课应单独设课。实验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课程目的要求的一致性,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优化内容和结构,减少重复、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和自主性实验内容,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
第四条 实验课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性质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三类。各实验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课,有条件的实验中心可向学生开设实验选修课和研究型实验,并为学生提供条件进行自主设计实验,逐步实现实验课的开放式教学。
1
二、实验教学计划
第五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各学院在《人才培养方案》的框架下制定,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教务处共同负责审定并督促实施。实验教学计划的制定或修订要依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在教学计划中应对实验课程的设臵、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并将实验课名称、开课学时、时间、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学分等单列,以便组织和安排实验课程的教学。
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性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实验教学计划的实验室,须提前一学期由实验室所属实验中心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申报,经审查核准后,由教务处下达教学计划任务书,并在当年的教学计划中予以安排。实验教学计划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三、实验教学任务与实验项目
第七条 实验教学任务由《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验课确定。学院和实验中心(室)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安排任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并填写《实验教学开课表》,经实验中心主任签字后,一式两份分别报教务处教学管理科排课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备案。
第八条 各实验中心(室)和任课教师必须按照实验教学计划确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开出实验课,并按课表上课。全校公共基础实验课的运行由教务处统一调度,专业基础实验课和专业实验课的运行由学院和实 2
验中心负责管理,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督促。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补课的,必须提出申请,经实验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管理科备案。
第九条 实验中心(室)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确定实验内容和项目,主要有:
1、教学实验项目的确定或更新;
2、教学实验项目应配备的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
3、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及其他教学资料;
4、教学实验项目所需材料预算。
第十条 实验中心(室)应加大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力度,组织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教学研究。要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比重,同时努力创造条件指导学生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十一条 根据实验教学的要求,实验中心(室)要提前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等相关准备工作。拟开和新开实验课程正式上课前应由实验指导教师预做或试做实验,并提供实验报告及相关教学资料,经实验中心主任审查批准后,方可列入实验教学计划。
四、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材
第十二条 凡教学计划设臵的实验课程(含独立与非独立实验课),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和整体优化原则,主要要求是:
3
1、本课程实验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作用;
2、本课程实验教学的目的及要求;
3、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4、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明确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
5、采用的实验教材(讲义)及主要参考书;
6、明确实验教学质量的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大纲由各实验中心(室)组织人员拟定或修订,并组织专家论证,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实验课程必须有配套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各实验中心也可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写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用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依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五、实验教学考核
第十五条 实验课程必须接受考核,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实验课的考核,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并按照《江西师范大学本科课程考试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六、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完成实验教 4
学任务和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开课前应认真做好仪器设备、药品、材料等准备工作。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并做预备实验。在实验教学过程中要指导学生做好预习和实验报告的撰写工作,并记录每一位学生的实验情况,切实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
第十八条 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讲、试作实验,提供讲稿、实验报告等材料,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查同意,报送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独立指导学生实验。
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对学生上课的考勤记录,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严格考核、合理评定学生成绩。 第二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应用新科技,更新陈旧落后的实验内容,加强实验学术、技术的交流、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
七、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认真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实验教学秩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上实验课应做到课前预习,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在实验中应亲自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认真做好实验记录,独立完成实验报告。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和 5
实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爱好,在有条件的实验室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和公物,未经允许不得将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药品、材料等带出实验室;自觉维护实验室环境。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教师指导造成对他人或自身伤害的,责任自负;造成仪器、工具、元器件损坏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视其情节予以处分。
八、实验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中心(室)负责人要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仪器设备使用维护规定、岗位责任制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要认真进行实验成本核算,严格实验经费管理、合理开支,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二十六条 实验中心(室)要加强对实验教学质量的管理与控制,从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入手,做好计划、项目、教材、制度、管理等基础工作。认真进行实验教学的检查分析,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确保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七条 实验中心(室)要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有关数据的统计报表工作。按照学校实验室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实验教学文件资料、数据信息的收集与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上报的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6
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学秘书和教务干事应协助学院领导和实验中心(室)主任做好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实验教学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九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教务处负责指导、协调、统筹和落实各学院实验教学计划,并与有关部门配合检查、督促实施;负责各实验中心实验室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督促;对实验教学中发现的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学院或实验中心(室)协商解决。对重大教学事故要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和实验教学情况作为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对学院、实验中心(室)的中期与年度考评,考评结果直接与教学评优和效益挂钩。
九、实验课程建设与研究
第三十一条 实验课程的建设应立足于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学生知识能力结构的合理构建;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突出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总目标的要求。实验课程建设纳入学校课程建设范围,并按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执行。实验课程建设包含以下内容:
1、实验课程结构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2、实验项目的设臵与更新;
3、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
4、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
7
5、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创新;
6、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考核;
7、实验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学院及实验中心(室)要重视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对实验课程内容体系与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法、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和探索。
十、其他
第三十三条 实验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按照《江西师范大学本、专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验教学经费划拨与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其他工作按学校实验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