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章程

时间:2024.4.20

香港公司章程

香港公司的设立及其经营管理由《香港公司条例》和公司的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予以规定。《香港公司条例》规定一般的公司事务并提供了对第三者的保护。香港公司的章程细则对公司本身的经营管理作出进一步规定。

香港公司的章程由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两种文件构成。其重要性在于:
(1) 规定了公司内部管理的规则和程序;
(2) 由于它们是公开的文件,任何与公司交易的人都被视为已知道其内容。

公司章程大纲由于包括章程的基本规定并规定了公司的宗旨,对于同公司交易的第三者更为重要。章程细则侧重公司的内部管理并且规定诸如董事的任命、会议程序等事项,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对此更为关切,因为此类规定将影响其权利义务。

《香港公司条例》附件一规定了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形式,要求公司予以采用,并可根据需要修改以适应其具体情况。这样,法律保证了有关公司管理的必要规定,并允许当事人有一定的灵活性。附件一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模板(表A)、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模板(表B)和无股本保证有限公司、有股本保证有限公司、有股本无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模板(分别是表C、表D和表E)。

公司章程大纲的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大纲须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法定地址;
(3)公司宗旨(the objects of the company);
(4)公司成员的责任;
(5)公司股本;
(6)法定地址;
(7)组织条款。

公司章程大纲条款的法律规定

香港公司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应以Limited作为其名称的最后用语。

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登记:

(1) 与香港公司注册署公司名册已有名称相同的名称;
(2) 与根据香港条例组成或设立的法人实体名称相同的名称;
(3) 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的使用将构成触犯刑法;或
(4) 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冒犯或违反公共利益。

除非经行政长官同意,否则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注册:

British , Building Society , Chamber of Commerce , Chartered , Cooperative , Imperial , Kaifong , Mass Transit , Municipal , Royal , Savings , Tourist Association , Trust , Trustee ,UndergroundRailway 。

公司法定地址

香港公司在香港应设有注册办事处。该处应是公司实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地方。章程大纲应载明注册办事处的地址,以便香港政府、法院以及与公司有往来的第三者进行联系。该注册办事处如在公司设立后变更,应立即通知香港公司注册署,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公司宗旨

宗旨条款规定了设立公司所追求的目标,并由此限制了公司的活动范围。其重要法律后果是,公司的活动如超越该条款规定的范围,即属越权行为而归于无效。公司具有明确的宗旨不仅使股东了解其投资的目的,也保护了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

《香港公司条例》第5条只规定,各公司的章程大纲应规定公司的宗旨,但对宗旨条款的用语未作具体规定。传统上,宗旨条款通常以简单用语表述,法院也承认,公司表述的宗旨可自由解释。近来,在各公司的章程大纲中,普遍规定了冗长的宗旨条款,不仅包括公司设立时设计经营的业务,还包括公司将来可能经营的业务。这种实践反映了当事人的新认识,即公司可能迅速发展有利可图的副业,经过一段时期,副业可能变成比设立时的主业更为重要。

尽管现代趋势是在章程大纲中规定所有可能的公司活动,法院一般会承认在商务公司的宗旨中隐含一些权力,无须明文规定于章程大纲。
这类隐含权力包括:
(1) 借贷金钱和取得贷款而抵押财产;
(2) 个别出售公司财产(不是出售整个企业);
(3) 聘用和解雇雇员和代理人;
(4) 起诉和应诉;
(5) 支付奖金和退休金给雇员和前雇员。

1984年《香港公司条例(修正)》为在该条例实施后组建的公司简化了隐含权力的概念。 根据第5条第5款,此类公司除非在其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中有明示排除或修改,均被视为具有在该条例附件7所列举的全部权力。在宗旨条款中,即使明示规定了公司的附属权力,在公司的主要宗旨未能适用时,附属权力亦归于无效。最常见的解决办法是在章程大纲中增加一条款,规定章程大纲的各条款均包含一个独立的主要宗旨。

公司成员(股东)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必须表明其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是董事、经理负无限责任的有限公司,还必须载明上述人员的无限责任。即使名称被允许免除“ Limited ”的有限公司,在此条款中也应表明其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
如果是保证有限公司,还应规定有关保证的细节,包括各成员在公司结业时(作为成员时)保证缴付公司的数额。公司如在某成员终止其成员资格的一年内结业,该成员对其终止成员资格前公司发生的债务、公司结业的费用以及成员间捐助权利的评估费用仍应承担缴付责任。上述成员或前成员在公司结业时应缴付的数额,可规定以一定的数额为限。
无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可不规定公司成员的无限责任。然而,如果无限公司重新登记为有限公司,应在其章程大纲中作出有关成员责任的规定。

公司股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应载明公司拟注册的授权股本总额、股份的划分方法及股票的票面价值。例如规定,授权股本总额为一千港元,分为一百股,每股十港元。
章程大纲的签署人至少应认缴一股。各签署人应与其名字相对应,记载其认缴的股份数。

组织条款(the association clause

组织条款是章程大纲的最后条款。章程大纲的签署人(两人以上)应在此条款中表明其拟分别缴付的股份数额并宣称其组成为公司的意愿。签署人应在证人出席的情况下分别签署此条款。证人也应以合法的形式签署并表明其职务和地址,以示证实。

其它条款

除上述法定条款外,在公司章程大纲中可规定其它条款。在一般情况下,此类条款可通过特别决议予以修改,但也可能作出不准许修改的特别规定。此类条款最常用于规定不同种类股份的特别权利。由于章程大纲的效力优于章程细则,此类条款的规定如与章程细则抵触,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细则的内容及其修改

公司章程细则的内容

公司章程细则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公司经营管理的内部规则,调整有关成员的权利、董事的权力与义务、红利分配以及利润资本化等事项。如果公司股份分为不同种类,也规定于章程细则。

公司条例未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其章程细则。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公司未登记其章程细则,将被推定为《公司条例》附件一表A的章程细则模板适用于该公司。为了保持选择适用该模板条款的灵活性,公司通常都登记其章程细则。如果公司的章程细则未明确排除或修改该模板中的规则,这些规则将是适用的。如果公司不采用该模板,应在其章程细则第1条具体规定。

《香港公司条例》附件一表A第二部分,即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模板规定,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模板除第24条(有关股份转让)之外,适用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应包括《香港公司条例》第29条第1款的规定。

公司章程细则的修改

《香港公司条例》第13条规定,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大纲的条件,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修改其章程细则的规定。任何修改均被视同包含于在公司注册署登记的公司章程细则,需要通过特别决议才能再作修改。在第13条中对修改章程细则的唯一限制是,禁止公司作出任何影响不同股份权利的修改或添加。这显然是为了保护特定种类股份的持有者,因为他们可能不具有足以否决特别决议的表决权。

法院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限制公司对其章程细则的修改。例如,法院可责令公司修改其章程细则以防止对小股东的压迫,公司不能在其后通过特别决议再次修改其章程细则,撤销原有按院要求所作的修改。法院还可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以不符合公司成员的整体利益,宣布公司对章程细则的修改无效。在实践中,法院将允许公司对章程细则所作的绝大多数修改,因为它推定,公司管理人员最了解公司的利益。然而,允许公司以不充分理由逐其成员的章程细则条款,可能被法院否定。

公司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的法律效力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23条,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一经登记,对公司和公司成员均具 约束力。公司各成员,无论是否是章程大纲的签署者,均受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约束。

这种法定合同具有如下效力:

(1) 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在公司和各成员之间构成了合同,产生两方面的后果,即各成员通过章程细则的规定受到公司的约束,公司本身也受到各成员的约束;

(2) 各成员在同其它成员的关系方面受到了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约束。因此,如果某成员未能遵守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的规定,其它成员可对该成员起诉,不必要求公司代表其起诉;

(3) 第三人即使以不同的资格作为成员,也不具有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权利。 因此,在章程细则中有关董事酬金的规定,在董事成为公司成员的情况下,不能由该董事执行。此类规定只有在同该董事签署的合同中有明示或默示规定的情况下,才是可执行的。


第二篇:香港公司章程 第三部分 成员作出决定 (20xx年新版香港公众股份有限公司适用)


香港公司章程 第三部分 成员作出决定 (香港公众股份有限公司适用)

香港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公司章程第三部分成员作出决定20xx年新版香港公众股份有限公司适用

第3部

成員作出決定

第1分部——成員大會的組織

38. 成員大會

39. 成員大會的通知

40. 有權收到成員大會通知的人

41. 意外漏發成員大會通知

42. 出席成員大會和在會上發言

43. 成員大會的法定人數

44. 主持成員大會

45. 非成員出席及發言

46. 延期

第2分部——於成員大會上表決

47. 表決的一般規則

48. 錯誤及爭議

49. 要求投票表決

50. 成員持有的票數

51. 股份聯名持有人的表決

52.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成員的表決

53. 代表通知書的內容

54. 代委任代表的成員,執行代表委任

55. 代表通知書的交付,及撤銷代表委任的通知

56. 成員親身表決影響代表的權力

57. 在委任代表的成員去世、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等情況下,代表表決的效力

58. 修訂提出的決議

第3分部——對成員權利的限制

59. 拖欠公司款項的成員無權表決

第4分部——規則適用於某類別成員的會議

60. 某類別成員的會議

香港公司章程 第三部分 成员作出决定 (香港公众股份有限公司适用)

香港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公司章程第三部分成员作出决定20xx年新版香港公众股份有限公司适用

第3部

成員作出決定

第1分部——成員大會的組織

38. 成員大會

(1) 除《條例》第611、612及613條另有規定外,本公司須按照《條例》第610條,就本公

司的每個財政年度,舉行成員大會,作為其周年成員大會。

(2) 董事如認為合適,可召開成員大會。

(3) 如根據《條例》第566條,董事須召開成員大會,他們須按照《條例》第567條召開成

員大會。

(4) 如董事沒有按照《條例》第567條召開成員大會,則要求舉行成員大會的成員,或他們

當中擁有他們全體的總表決權一半以上者,可自行按照《條例》第568條召開成員大會。

39. 成員大會的通知

(1) 召開周年成員大會,須有為期最少21日的書面通知。

(2) 召開除周年成員大會以外的成員大會,須有為期最少14日的書面通知。

(3) 通知期——

(a) 不包括送達或當作送達有關通知當日;亦

(b) 不包括發出該通知當日。

(4) 有關通知須——

(a) 指明有關成員大會的日期及時間;

(b) 指明該大會的舉行地點(如該大會在2個或多於2個地方舉行,則指明該大會的主要

會場及其他會場);

(c) 述明有待在該大會上處理的事務的概略性質;

(d) (如有關通知屬周年成員大會的通知)述明該大會是周年成員大會;

(e) (如擬在該大會上動議某決議,不論是否特別決議)——

(i) 包含該決議的通知;及

(ii) 包含或隨附一項陳述,該陳述須載有為顯示該決議的目的而合理地需要的任

何資料或解釋;

(f) (如擬在該大會上動議某特別決議)指明該意向,並包含該決議的文本;及

(g) 載有一項陳述,指明成員根據《條例》第596(1)及(3)條委任代表的權利。

(5) 如決議的通知——

香港公司章程 第三部分 成员作出决定 (香港公众股份有限公司适用)

香港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公司章程第三部分成员作出决定20xx年新版香港公众股份有限公司适用

(a) 已根據《條例》第567(3)或568(2)條,包含在有關成員大會的通知內;或

(b) 已根據《條例》第615條發出,

則第(4)(e)款並不就該決議而適用。

(6) 儘管召開成員大會的通知期,短於本條所指明者,但如以下成員同意,則該大會仍視

為已妥為召開——

(a) (如該大會屬周年成員大會)所有有權出席該大會並有權於會上表決的成員;或 (b) (如該大會並非周年成員大會)過半數有權出席該大會並有權於會上表決的成員,

惟該等成員須合共代表全體成員於會上的總表決權的最少95%。

40. 有權收到成員大會通知的人

(1) 成員大會的通知,須向以下人士發出——

(a) 每名成員;及

(b) 每名董事。

(2) 如本公司已獲得關於承傳人擁有股份的權利的通知,則在第(1)款中,提述成員,包括

該承傳人。

(3) 本公司如須向某成員發出本公司的成員大會的通知,或任何其他關乎該大會的文件,

則在向該成員發出該通知或文件的同時,亦須向本公司的核數師發出該通知或文

件的文本,如有多於1名核數師,則須向每名核數師發出該文本。

41. 意外漏發成員大會通知

如成員大會的通知沒有向任何有權收到該通知的人發出,而此事出於意外,或該人沒有接獲該通知,均不使有關成員大會的議事程序失效。

42. 出席成員大會和在會上發言

(1) 凡某人在成員大會舉行期間,能夠妥當地向所有出席該大會的人,傳達自己就大會上

的事務所持的資料,或表達自己對該事務所持的意見,該人即屬能夠於該大會上

行使發言權。

(2) 凡符合以下情況,某人即屬能夠於成員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a) 該人在該大會舉行期間,能夠就交由該大會表決的決議,作出表決;而且

(b) 在斷定是否通過該決議時,該人所投的票,能夠與所有其他出席該大會的人所投

的票,同時獲點算在內。

(3) 董事可作出他們認為適當的任何安排,以使出席成員大會的人,能夠於會上行使其發

言權及表決權。

(4) 任何2名或多於2名出席成員大會的成員是否身處同一地點,對斷定該大會的出席情況,

無關重要。

(5) 如2人或多於2人雖然身處不同地點,但他們若在成員大會上有發言權及表決權的話,

是能夠行使該等權利的,則他們均屬有出席該大會。

香港公司章程 第三部分 成员作出决定 (香港公众股份有限公司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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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成員大會的法定人數

(1) 如有2名成員親身或由代表代為出席成員大會,2人即構成成員大會的法定人數。

(2) 如成員大會的出席者人數,未達到法定人數,則除委任主席外,不得在該大會上處理

任何事務。

44. 主持成員大會

(1) 如董事局主席(如有的話)有出席成員大會,而且願意以主席的身分,主持該大會,則

該大會由董事局主席擔任主席。

(2) 如——

(a) 沒有董事局主席;

(b) 董事局主席在成員大會的指定舉行時間過後的15分鐘內,仍未出席;

(c) 董事局主席不願意擔任成員大會主席;或

(d) 董事局主席已向本公司發出通知,表示無意出席成員大會,

則出席該大會的董事,須在他們當中推選1人,擔任大會主席。

(3) 如——

(a) 沒有董事願意擔任主席;或

(b) 在成員大會的指定舉行時間過後的15分鐘內,沒有董事出席,

則出席該大會的成員,須在他們當中推選1人,擔任大會主席。

(4) 某代表可藉於成員大會上通過的本公司決議,獲選為大會主席。

45. 非成員出席及發言

(1) 董事不論是否本公司成員,均可出席成員大會,並可於會上發言。

(2) 即使其他人——

(a) 並非本公司成員;或

(b) 雖是本公司成員,但無權就成員大會行使成員權利,

成員大會的主席仍可准許該人出席成員大會,及於會上發言。

46. 延期

(1) 如在成員大會的指定舉行時間過後的半小時內,未有達到法定人數的人出席該大會

——

(a) (如該大會是應成員的請求召開的)該大會即須散會;或

(b) (如屬其他情況)該大會延期至下一星期的同一日,在同一時間和地點舉行,或延

期至董事決定的其他日期,在董事決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

(2) 如在經延期的成員大會的指定舉行時間過後的半小時內,未有達到法定人數的人出席

該大會,親身出席或由代表代為出席的成員的人數,即構成法定人數。

(3) 如符合以下情況,主席可將有達到法定人數的人出席的成員大會延期——

香港公司章程 第三部分 成员作出决定 (香港公众股份有限公司适用)

香港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公司章程第三部分成员作出决定20xx年新版香港公众股份有限公司适用

(a) 該大會同意延期;或

(b) 主席覺得,為保障任何與會人士的安全,或為確保會上事務獲有秩序地處理,有

必要延期。

(4) 如成員大會作出延期指示,主席即須將該大會延期。

(5) 主席將成員大會延期時,須指明成員大會延至何日何時,及在何地舉行。

(6) 經延期的成員大會,只可處理該大會於延期前未完成的事務。

(7) 如成員大會延期30日或多於30日,則須發出延期的成員大會的通知,如同須發出原本

的成員大會的通知一樣。

(8) 如成員大會延期少於30日,則無需發出延期的成員大會的通知。

第2分部——於成員大會上表決

47. 表決的一般規則

(1) 交由成員大會表決的決議,須以舉手方式表決,但如有按照本《章程細則》妥為要求

以投票方式表決,則屬例外。

(2) 如在成員大會上表決票數均等,則不論表決是以舉手還是投票方式作出,大會主席均

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3) 如在成員大會上,以舉手方式就某決議表決,則由主席作出的——

(a) 指該決議已獲通過或未獲通過的宣布;或

(b) 指該決議是獲特定多數通過的宣布,

即為該事實的確證,而無需證明所錄得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票數的數目或比例。

(4) 在會議議事紀錄內的關乎上述宣布的記項,亦為該事實的確證,而無需加以證明。

48. 錯誤及爭議

(1) 凡某人在成員大會上作表決,則除非對該人的表決資格的異議,是在該大會(或經延期

的成員大會)上提出的,否則該異議不得提出。表決如未有在成員大會上遭推翻,即屬有效。

(2) 任何異議均須交由成員大會的主席處理,主席的決定屬終局決定。

49. 要求投票表決

(1) 以投票方式就某決議表決的要求,可在以下時間提出——

(a) 在將表決該決議的成員大會舉行之前;或

(b) 於成員大會上,以舉手方式就該決議表決的結果宣布之時或之前。

(2) 以下人士可要求就某決議投票表決——

(a) 大會主席;

香港公司章程 第三部分 成员作出决定 (香港公众股份有限公司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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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章程第三部分成员作出决定20xx年新版香港公众股份有限公司适用

(b) 最少2名親身或由代表代為出席成員大會的成員;或

(c) 持有於成員大會上有表決權的全體成員的總表決權的最少5%,並親身或由代表代

為出席成員大會的任何成員。

(3) 委任代表的文書,須視為有授權有關代表要求或參與要求就某決議投票表決。

(4) 就某決議投票表決的要求,可以撤回。

50. 成員持有的票數

(1) 在成員大會上就某決議舉手表決時,每名以下人士均有1票——

(a) 親身出席的成員;及

(b) 獲有權就該決議表決的成員妥為委任並親身出席的代表。

(2) 如某成員委任多於1名代表,該等代表無權就有關決議舉手表決。

(3) 在成員大會上就某決議投票表決時——

(a) 每名親身出席的成員就其所持有的每一股股份,均有1票;及

(b) 獲某成員妥為委任並親身出席的代表就該委任所關乎的每一股股份,均有1票。

(4) 本條的效力,不得抵觸附於任何股份或股份類別的任何權利或限制。

51. 股份聯名持有人的表決

(1) 就股份聯名持有人而言,只有由有作出表決而排名最先的持有人作出的表決(及任何由

該持有人妥為授權的代表作出的表決),方可獲計算在內。

(2) 就本條而言,股份持有人排名的先後,取決於有關聯名持有人在成員登記冊上的排名

次序。

52.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成員的表決

(1) 如某成員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則不論是舉手或投票表決,該成員均可由其受託監

管人、接管人、監護人,或由原訟法庭所指定屬受託監管人、接管人或監護人性質的其他人,作出表決。

(2) 上述受託監管人、接管人、監護人或其他人,均可在舉手或投票表決中,由代表代為

表決。

53. 代表通知書的內容

(1) 代表的委任須藉符合以下說明的書面通知(代表通知書)作出,方屬有效——

(a) 該通知述明委任該代表的成員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b) 該通知識別獲委任為該成員的代表的人,及該項委任所關乎的成員大會; (c) 該通知經認證,或經他人代該成員簽署;及

(d) 該通知按照本《章程細則》,及按照該大會的通知所載的指示,交付本公司。

(2) 本公司可規定代表通知書以某特定形式交付,並可為不同目的,指明不同的形式。

(3) 本公司如規定或容許以電子形式,交付代表通知書予本公司,則可規定代表通知書的

香港公司章程 第三部分 成员作出决定 (香港公众股份有限公司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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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章程第三部分成员作出决定20xx年新版香港公众股份有限公司适用

交付須按本公司指明的保安安排,妥為保護。

(4) 委任某代表的代表通知書可指明,該代表將如何就關乎成員大會上處理事務的1項或多

於1項決議表決(或指明該代表不得就該等決議表決)。

(5) 除非委任某代表的代表通知書另作說明,否則該通知書須視為——

(a) 容許該代表有酌情決定權,決定如何就任何交由有關成員大會表決的附帶或程序

事宜的決議表決;及

(b) 不但就某成員大會本身委任該人為代表,亦在該大會延期的情況下,就該經延期

的大會,委任該人為代表。

54. 代委任代表的成員,執行代表委任

如代表通知書未經認證,它須隨附書面證據,證明執行有關代表的委任的人,有權代作出該項委任的成員,執行該項委任。

55. 代表通知書的交付,及撤銷代表委任的通知

(1) 除非在以下時間之前,代表通知書已送抵本公司,否則該通知書屬無效——

(a) (如屬成員大會或經延期的成員大會)舉行該大會的指定時間前的48小時;及 (b) (如有人要求投票表決,而投票是在該要求作出後的48小時後進行)指定的表決時

間前的24小時。

(2) 根據代表通知書作出的委任,可被撤銷。撤銷的方法,是向本公司交付書面通知,該

通知須由發出(或由他人代為發出)該代表通知書的人發出,或由他人代該人發出。

(3) 除非在以下時間之前,撤銷上述委任的通知已送抵本公司,否則該通知屬無效——

(a) (如屬成員大會或經延期的成員大會)舉行該大會的指定時間前的48小時;及 (b) (如有人要求投票表決,而投票是在該要求作出後的48小時後進行)指定的表決時

間前的24小時。

56. 成員親身表決影響代表的權力

(1) 如就股份委任代表的成員作出以下作為,則該代表就有關決議具有的權力,須視為已

被撤銷——

(a) 親身出席決定該決議的成員大會;及

(b) 就該決議而行使該等股份所附的表決權。

(2) 即使有效的代表通知書,已由有權出席成員大會或在成員大會上發言或(以舉手或投票

方式)表決的成員向本公司交付,或已代表成員如此交付,該成員仍然就該大會或經延期的該大會享有出席、發言或表決的權利。

57. 在委任代表的成員去世、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等情況下,代表表決的效力

香港公司章程 第三部分 成员作出决定 (香港公众股份有限公司适用)

香港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公司章程第三部分成员作出决定20xx年新版香港公众股份有限公司适用

(1) 儘管——

(a) 委任代表的成員在表決前去世,或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

(b) 代表的委任被撤銷,或簽立代表委任文書所依據的權力被撤銷;或

(c) 代表委任所關乎的股份被轉讓,

按照有關代表通知書的條款作出的表決,仍屬有效。

(2) 如述明上述去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撤銷或轉讓情況的通知,在以下時間之前送抵

本公司,則第(1)款不適用——

(a) (如屬成員大會或經延期的成員大會)舉行該大會的指定時間前的48小時;及 (b) (如有人要求投票表決,而投票是在該要求作出後的48小時後進行)指定的表決時

間前的24小時。

58. 修訂提出的決議

(1) 在以下情況下,將會在某成員大會上提出的普通決議,可經由普通決議修訂——

(a) 建議的修訂的書面通知,已向公司秘書發出;及

(b) 大會主席合理地認為,建議的修訂並沒有對有關決議的涵蓋範圍,造成重大改變。

(2) 如有關普通決議,將會在某成員大會上提出,上述通知須在舉行該大會的時間的48小

時前(或大會主席決定的較遲時間),由有權於大會上投票的人發出。

(3) 在以下情況下,將會在某成員大會上提出的特別決議,可經由普通決議修訂——

(a) 在該大會上,大會主席建議作出修訂;及

(b) 該項修訂僅修正該決議中的文法錯誤,或其他無關宏旨的錯誤。

(4) 如成員大會的主席雖然真誠地行事,但錯誤地判定任何對決議的修訂屬不妥善,則除

非原訟法庭另有命令,否則該決議的表決仍屬有效。

第3分部——對成員權利的限制

59. 拖欠公司款項的成員無權表決

除非所有已到期須由某成員就本公司的股份繳付的催繳股款或其他款項,均已獲該成員繳付,否則該成員無權在任何成員大會上表決。

第4分部——規則適用於某類別成員的會議

60. 某類別成員的會議

本《章程細則》中關乎成員大會的條文經所需變通後,適用於任何類別股份的持有人的會議。

香港公司章程 第三部分 成员作出决定 (香港公众股份有限公司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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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章程第三部分成员作出决定20xx年新版香港公众股份有限公司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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