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协议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珍惜缘分,互利互惠双赢的原则,以及在互不伤害互不损失的原则下,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根据各自的特长共同做好每天的家务琐事。
第二条 原则上,轮流做饭。饮菜口味不一致时,应努力适应对方,不得抱怨指责对方。
第三条 一方生病或身体不适时,另一方应尽全力给予无微不至的照顾。
第四条 双方应注意个人卫生,每天至少应做一次个人卫生,不准将脏衣服到处乱丢,不准使用卫生间后不冲水等。
第五条 保护双方隐私。严格禁止在同居的日子里以性惩罚对方。
第六条 相互尊重对方的工作性质,在工作方面给对方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第七条 每天至少赞美对方三次。不允许侮辱,歧视,攻击对方。
第八条 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不得干扰对方的学习。
第九条 应给对方充分的交往自由,双方均可拥有自己的生活空间,有权在外面结交各自的同性、异性朋友,对方无权干涉。并应尊重对方的亲友。
第十条 房租、水电费、住所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用由甲方承担。两人生活费用由乙方承担,其它属于个人消费的费用自理。严格遵循财务独立的原则,彼此不得过问对方的经济收入,不干预对方的经营以及其他财务活动。为应付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建立风险基金,每人每月向该基金存入人民币300元,该基金存入专门帐户,由乙方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如违反以上条例,可视情节轻重罚包揽所有家务、强迫锻炼身体等。
第十二条 若因性格不合或者其他原因,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时,另一方应本着好聚好散的态度,尊重对方的选择权,和气分手,不得有伤害性的言行。分手时,双方同意在市内选择一家体面的餐馆举行一次“惜缘聚餐”,可酌情邀请双方好友参加,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十三条 双方应共同朝着建立更密切关系的方向努力。若有一天双方都希望建立更加密切的关系时,具体问题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协议内容有效期为一年,如因双方认识发生变化,需要修改或补充一些内容,可书面提出,经双方讨论认可之后,作为本协议内容的补充,具有同等效力。在年度更新协议时作为正式条款。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结婚或分手之日起自动失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协议书
男方:李志远
女方:何丽红 第三方:陈琪美(男方大嫂)
李志远与何丽红于19xx年9月开始同居,20xx年11月29日育一男孩李祖源。因双方在性格等问题上未能协调,从20xx年6月分居至今。双方同居时女方未达法定婚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又因性格不合分居,没有补办结婚登记,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解除同居关系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李志远与何丽红同意解除同居关系;
二、 同居期间生育的男孩李祖源由李志远抚养并承担监护权及
抚育费;
三、 20xx年11月以按揭购房方式向开发商购买的位于厦门市莲
前西路卧龙晓城商品房589号A梯801套房一套归李志远所
有,应依按揭合同缴交的房产价款及办理房产证件费用由李
远成承担。 经男方家庭协商,对于女方应分得的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由男方家庭其他成员房产换给。具体操作:由男方大嫂陈琪
美将位于厦禾路宝龙中心一期二号楼907室的套房赠与何丽
红,本协议签定后陈琪美将该房产交由何丽红掌管,并配合
办理房产变更手续;
四、 李志远经营生意发生的债权债务无论属家庭还是其个人经
营均由李志远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何丽红不享有债权及其它财产权利,也不承担债务;
五、 该协议签定后,李志远愿意再付给何丽红人民币十万元整,
作为日后生活补助,并同意何丽红在孩子寒暑假期间可带小孩几天;
六、 三方要严格履行本协议的有关条款。男女两方保证本协议业
已清结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除履行本协议所需之外,男女两方保证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财产请求。
七、 协议一经签章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
执一份。
男方: 女方: 第三方: 200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