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离婚注意事项

时间:202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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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离婚注意事项

民政离婚注意事项

案情简介: 委托人汪某,通过网络认识了我,他是一位博士生,在外省工作,妻子欧某是一位研究生,一个在工作单位非常能干的女人。汪某因和妻子感情不好,自己有意识离开成都到外地工作,后来和本单位的一位女同事相恋了,妻子欧某知道后,大吵大闹,但并不愿意离婚,汪某希望律师帮助起诉解决本案。 接受委托之后,我主动和欧某取得了联系,但她拒绝见我,多次通过电话联系以及他们夫妻的互相联系,双方决定到民政协议离婚。 民政办理程序: 在我为委托人做好一切事前准备以后(问好民政局,写好协议书),委托人回到了成都。由于欧某拒绝和我当面,我回避了。意想不到的是:他们在民政局发生了抓扯,并惊动了110,等我赶到民政局时,110正在对他们进行调查,欧某哭得非常伤心,汪某说,欧某在众人面前出手打他。我先将110说服离开了民政局,然后劝开汪某,希望他今日大度为怀,忍让一下对方。接下来,是面对欧某的工作,我心里非常清楚欧某内心不愿意离婚,但介于汪某的态度,和自己作为一个知识女性应该为自己保留自尊的意识,才被动接受离婚的事实。我抚着欧某的肩膀,告诉她:“如果你心里难受,你就痛哭一场吧!”待欧某平息下来,欧某告诉我她要求对离婚协议添加内容,即:离婚的原因是由于汪某有第三者的情形。我考虑到事实和添上去的话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在征得汪某的同意后,我对协议作了文字处理(当然,处理后的文字应该不会给汪某带来婚姻法46条规定的麻烦)。然后,陪欧某拍了照片,并帮她交了费用后,双方顺利办理了离婚手续,代理工作结束。 律师感想: 委托人离开成都时,发给我一条短信:“谢谢张律师,如果有什么需要帮助的,以后电话联系;如果可能,劝慰一下欧某。” 在接下来的几天里,我每天给欧某发一条短信,鼓励她走出生活的阴影,鼓励她成为自己快乐的主人,鼓励她??她也回了我许多短信,并和我进行了多次电话沟通,希望能和我成为朋友?? 对于民政协议离婚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协议内容要完善,尽量做到没有事后工作(比如财产没有处理清楚) 2、明确民政协议得不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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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离婚注意事项

的强制执行(比如孩子的抚养费对方不支付时,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如果有离婚后的事后工作,要尽快办理,以免时效问题,和夜长变卦。(比如房子需要对方配合过户)

民政离婚需要注意的事项

民政办理程序:

在我为委托人做好一切事前准备以后(问好民政局,写好协议书),委托人回到了成都。由于欧某拒绝和我当面,我回避了。意想不到的是:他们在民政局发生了抓扯,并惊动了110,等我赶到民政局时,110正在对他们进行调查,欧某哭得非常伤心,汪某说,欧某在众人面前出手打他。我先将110说服离开了民政局,然后劝开汪某,希望他今日大度为怀,忍让一下对方。接下来,是面对欧某的工作,我心里非常清楚欧某内心不愿意离婚,但介于汪某的态度,和自己作为一个知识女性应该为自己保留自尊的意识,才被动接受离婚的事实。我抚着欧某的肩膀,告诉她:“如果你心里难受,你就痛哭一场吧!”待欧某平息下来,欧某告诉我她要求对离婚协议添加内容,即:离婚的原因是由于汪某有第三者的情形。我考虑到事实和添上去的话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在征得汪某的同意后,我对协议作了文字处理(当然,处理后的文字应该不会给汪某带来婚姻法46条规定的麻烦)。然后,陪欧某拍了照片,并帮她交了费用后,双方顺利办理了离婚手续,代理工作结束。

律师感想:

委托人离开成都时,发给我一条短信:“谢谢张律师,如果有什么需要帮助的,以后电话联系;如果可能,劝慰一下欧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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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离婚注意事项

在接下来的几天里,我每天给欧某发一条短信,鼓励她走出生活的阴影,鼓励她成为自己快乐的主人,鼓励她??她也回了我许多短信,并和我进行了多次电话沟通,希望能和我成为朋友??

对于民政协议离婚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协议内容要完善,尽量做到没有事后工作(比如财产没有处理清楚)

2、明确民政协议得不到法院的强制执行(比如孩子的抚养费对方不支付时,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如果有离婚后的事后工作,要尽快办理,以免时效问题,和夜长变卦。(比如房子需要对方配合过户)

民政(协议)离婚登记流程、条件、及注意事项

律师提示:

1、离婚前,请慎重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有无进一步和好的余地。

2、从法律角度,夫妻共同财产是各半分割,不因一方存在过错而少分或不分。

3、离婚协议以登记离婚为生效要件,如果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已经签字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4、为避免登记离婚后解决遣留问题的麻烦,建议离婚协议书由律师代为起草与审查。

登记离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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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离婚注意事项

第一,双方当事人共同来提出申请;第二,双方均有完全行为能力;第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写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一致的意见)第四,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需要携带的证件有:双方当事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应相一致,否则先到有关部门更正,身份证在有效期内)、结婚证及双方各2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

1、夫妻双方未亲自到场的;

2、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3、相应证件、材料不齐全;

4、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5、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协议离婚应注意的事项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既方便、省时、又不丢面子,的确是个解除婚姻关系的好途径。然而总结本人接触的大量的离婚协议书,本人发现其中有些离婚协议书中却隐含着非常可怕的陷阱,其中有些是较为隐蔽的,而有些却是非常明显的,按理说这样的离婚协议书根本不应该不被注意,但是却轻而易举的生了效。真到了离婚的时候,再想反悔也来不及了。虽然极力回忆起签订协议时的情景,虽然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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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离婚注意事项

了一大堆不是本意的理由,但最终都由于缺乏证据而不被法院采信。而律师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尽管也是使尽浑身解数,最终也是无力回天。在此本人以举例的方式简单的谈谈离婚协议中的陷阱问题,但愿能给您一些警示。(以下案例中的甲,乙均不表明哪一方是男哪一方是女)

例一,以结婚为条件,要挟对方签订协议的陷阱

甲乙男女二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美好的婚姻生活就要开始了,明天就可以与自己所爱的人登记结婚,开始蜜月旅行。有了如此美好的前景诱惑,什么样的条件都显得苍白无力,都可忽略不计了。此时乙方在正式登记结婚的前一天突然拿出了一份财产约定,约定了无论谁提出离婚,甲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一套都归乙方。甲方面对如此的约定,心中也着实的不痛快,然而,刚要表现出一丝的不满,乙方便拿“不要结婚了”进行要挟,结果甲方十分不情愿的情况下签了字。第二天双方如约办理了结婚手续。然而在正式结婚仅仅一年有余的时间后,乙方提出离婚,甲方因不堪忍受婚后生活中的现实,同意离婚,结果尽管在法庭上百般努力,最终还是将房子拱手送给了乙方。

回过头来再看看甲乙双方协议书的签订的情形,本人不得不怀疑,乙方给男方设下了一个陷阱!尽管这样的怀疑可能永远不能得到证实,但这样的现实是不得不让我们警惕的!至少不能为了结婚而盲目的签署一些绝对不平等的协议书(不过,本人要提醒一句:即使不平等,或者是非常的不平等,协议也是有效的,不平等的协议为什么也会有效呢?合同法不是明确规定了不平等的合同可以变更吗?,对于这个问题本人另有阐述)

例二,“兵不厌诈”的方式鉴定协议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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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离婚注意事项

甲乙双方结婚后,因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这本来是件非常正常的事情。然而这却成了双方离婚的主要理由,乙方动不动就提出与甲方离婚,甲方见乙方也未必就是真心要离婚,于是就在乙方拟订好的离婚协议上签字,其中有一条规定:离婚后甲方应付给乙方补偿10万元。

签上名字后没过几天,小两口和好,乙方当甲方的面将过去的协议撕毁,双方的蜜月从新开始。好就不长,没过多久,双方再起硝烟,乙方又拟定协议一份,内有规定:如离婚,甲方给付乙方补偿15万。硝烟散去,再次和好如初,第二份协议自然也是当面撕毁。如此反复了五次,甲方已麻木不仁,正所谓是兵不厌诈,最后一次,甲方给乙方的补偿已经涨到30万,这次乙方突然来了真格的,聘请律师起诉到了法院。甲方大呼上当。对此本人只有两个字送给甲方:“晚了”!!!

从上面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也许乙方开始时的确不是为了钱,但绝不能排除以后突发奇想,以签了撕,撕了签,反复几次使对方麻痹的可能性。如果真的遇到了这样的乙方,甲方可就要倒霉了。 例三,甜言蜜语式签订协议的陷阱

甲乙双方夫妻感情开始出现裂痕,但还没有到反目成仇的地步,此时乙方便开始对甲方进行攻关,不但不再流露对甲方的不满,相反还对甲方关怀倍至,但离婚还是要不离口的。不但与甲方回忆过去的甜美,更为甲方设计离婚后的美景。比如,好合好散啦,将来我们还是朋友啦,不管到什么时候,只要你有困难,我都会像现在这样帮助你啦等等,总之所有能够打动甲方心灵的话都说到了,甲方终于信以为真,最终签订了离婚协议。虽然在这份协议中,甲方在财产问题上没有受到较大的损失,但自己的配偶却远离了自己,一个完好的家庭从此破裂。如此甜言蜜语的陷阱更是难以防范。

例四,婚后财产约定式协议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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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离婚注意事项

甲方与乙方因感情出现危机,双方要离婚。然而甲方又担心离婚协议很难被乙方接受

于是便采取了曲线救国的方式,先与对方搞个《婚后财产约定》,在这个大题目下,对财产进行了全面的约定,同时在其中一条中(注意:仅仅是一条)提到如果双方离婚财产将按此约定处理,并一再向乙方表明这只是个约定而以,我们双方也不至于到了离婚的地步。本来乙方是不想离婚的,听到甲方如此说法,便放松了警惕,草率的签了字。签字后不久,甲方便起诉到法院,因为该约定中有一条提到:如果双方离婚,财产将按此约定处理。于是在经过一番诉讼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按照婚后财产约定对双方财产进行了分割。

在此例中,甲方想与乙方离婚,但面对乙方不原意离婚的局面,甲方便采取了迂回的方式,先于对方搞个财产约定,从该约定上看,似乎还没有到了离婚的地步,事实上甲方也确实没有提到想要离婚,而只是用了个“如果”,但不管怎样,只要这个“如果”不再是假设,而成为了现实,那么对于离婚来说就很容易了。

除了以上例子外还有其他种种,在此不在多说,只是以上为最常见,也是最难以防范,只要您认真、冷静协议离婚中的陷阱是不难识破的。


第二篇:离婚前注意事项


离婚前的注意事项

来源:未知 作者:qiu 日期:09-12-30 离婚前的注意事项

一、离婚涉及的主要问题

首先是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 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其次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处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再次是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 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 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 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 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离婚前的准备

当双方的感情不复存在,爱情已经转移的时候,离婚就成为最后的选择。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准备工作是相当重要的。离婚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其一,相关证据的收集,其二,家庭财产的保护,其三,夫妻之间的沟通,虽然可能无法沟通,但是应当尽力去偿试努力。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没有打官司的经历,因此,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法院审理案件是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比如,家庭暴力的证据有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诉,往往“欲速而不达”。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必要时可以采用诉讼保全措施。

如果知道了银行的用户名和账号,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银行帐户的储蓄资金进出明细进行查询,法院一般会同意当事人的申请。

三、选择离婚途径:协议还是诉讼。

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协议办理,或到人民法院判决/调解办理,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分居多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的说法。

任何人都不愿意将争议诉诸法院,除非万不得已。因此,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特别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离婚不再需要当事人单位开具介绍信,个人隐私受到了保护,协议离婚更加方便快捷。对于一方在国外,无法办理国内协议离婚手续,或婚姻缔结地在国外,而欲在国内离婚的当事人,法院解决无疑是唯一的途径。因此,选择何种方式离婚,主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四、如何避免或减少孩子的痛苦。

夫妻离婚的痛苦必然殃及孩子的心灵,我们认为,在夫妻决定离婚后,在尽量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引导其慢慢接受这个事实。比如,在孩子快

期考的时候,尽量不要让其知道,以防止对其学业打击,尽量放在寒、暑长假告知。即便孩子痛苦,也有足够长的假期淡化对其的伤害。告知孩子的时候,也不要一步到位,可以采取假的问话,比如:“如果有一天爸爸妈妈分手啦,你愿意跟着谁呢”之类。孩子是无辜的,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是父母的义务。

离婚后,对孩子来说,离婚的父母仍是其父母,要让孩子接受离婚的事实。同时,对于孩子的生活,离婚后的父母应当更多地在一起,当然,这里指的是为了孩子的生活,而不是要离婚后仍然象夫妻一样生活,这样,孩子才能健康地成长,并且在孩子长大以后,对于后婚姻生活的安排,应当多听听孩子的意见。

五、委托律师参与,正确解决法律问题。

婚姻法只简单地规定了离婚问题,因为婚姻仍大多由道德调整,法律不宜过多规定,然而,婚姻却是复杂的,对于夫妻两人的生活甚至更多人的生活都是关系密切的,简单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只有1-200字,而律师参与下的离婚协议,长达上千字甚至上万字,对于离婚后的问题,能解决的就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当协商解决方法,并对将来的子女或财产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解决方法,这样,协议诱导离婚后的男女向良好的朋友关系发展,而不至于矛盾重重,所谓和谐的后婚姻关系,正是由此而来。

协议离婚注意事项

来源:未知 作者:qiu 日期:09-12-30

协议离婚注意事项

一、协议已逐渐成为人们离婚首选方式

协议离婚也叫登记离婚,在《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双方当事人合意后到婚姻机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

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可见新条例充分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民事权利的尊重,简化了协议离婚的程序、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这种合理自由的方式倡导了好和好散的观念,缓解了仇视和敌对,从而使协议离婚成为一项与诉讼离婚并行的重要法律制度。

二、协议离婚的程序和要件

协议离婚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离婚是一项重要的身份行为,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申请,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内地居民男女双方必须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内地居民办理离婚时应出具(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2)本人的结婚證。(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名的離婚協证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對子女的撫養、財產及債務的處理等平等協商一致的意見。港澳臺居民、華僑、外国人于内地居民自願離婚的,雙方共同到内地居民所在地办理。港澳台居民還应當出示本人的有效通行證。 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履行证件。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双方是否确系自愿,是否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审查双方协议内容是否合法,需要强调的是“感情确系破裂”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的要件。

3、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从取得离婚证起夫妻关系解除,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民法通则》之规定,协议离婚的条件是:1、主体要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也即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严格意义上说宣告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是法院的权力)。2、双方自愿离婚。即双方当事人对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受他人或对方欺诈、胁迫或重大

误解所作出的离婚意思表示无效。3、对子女抚育、 财产及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对子女姓氏是否改变,不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抚育费的支付及探望都必须有利于子女权益保护。

三、书写离婚协议应该注意的问题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对子女抚育,财产及债务处理要写明确,协议不允许附条件,也不允许附期限。离婚这种民事行为依其性质必须即时地发生确定的效力,不允许离婚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状态。不允许约定离婚不离家。不允许一方代为子女免除另一方的支付抚育费的义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住房分配,对离婚的一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都要写明白,且必须合法。

四、协议离婚后反悔怎麽办?

由于感情的波动,协议离婚后双方后悔的,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如因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物品、债权债务等问题因未及时履行发生争议或者因对子女抚育费变更、或因遗漏财产及债权债务等问题发生争议,由于离婚协议不是法院执行的依据,因此可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到法院起诉。因财产分割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法院受理后未发现欺诈、胁迫等情景的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五、协议离婚中常见纠纷的预防与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纠纷多发生于协议离婚当事人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现代社会节奏快,压力大,特别是离婚案件中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共同影响,遭暴行者身体上或精神上受到不同程度的创伤,给婚姻登记机关查明职责带来挑战。有的离婚当事人甚至应婚姻登记员的要求出具了医院开出的无精神障碍诊断证明登记离婚后,一方离婚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知悉后,在省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了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后遂向法院申请宣告该离婚当事人在离婚期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以笔者代理的案件来看,有的案件民政局考虑到情况特殊遂逐级请示,民政部答复:“协议离婚后由于一方已于第三人结婚生子,因此协议离婚登记不宜撤消。”可是由于协议离婚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就有瑕疵,显然不是自愿的,也就是说不具备协议离婚的条件,法院遂判决撤消了民政局的离婚登记(当然这里涉及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协调上有法律漏洞)

协议离婚应注意的事项

来源:未知 作者:qiu 日期:09-12-30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既方便、省时、又不丢面子,的确是个解除婚姻关系的好途径。然而总结本人接触的大量的离婚协议书,本人发现其中有些离婚协议书中却隐含着非常可怕的陷阱,其中有些是较为隐蔽的,而有些却是非常明显的,按理说这样的离婚协议书根本不应该不被注意,但是却轻而易举的生了效。真到了离婚的时候,再想反悔也来不及了。虽然极力回忆起签订协议时的情景,虽然列出了一大堆不是本意的理由,但最终都由于缺乏证据而不被法院采信。而律师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尽管也是使尽浑身解数,最终也是无力回天。在此本人以举例的方式简单的谈谈离婚协议中的陷阱问题,但愿能给您一些警示。(以下案例中的甲,乙均不表明哪一方是男哪一方是女) 例一,以结婚为条件,要挟对方签订协议的陷阱

甲乙男女二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美好的婚姻生活就要开始了,明天就可以与自己所爱的人登记结婚,开始蜜月旅行。有了如此美好的前景诱惑,什么样的条件都显得苍白无力,都可忽略不计了。此时乙方在正式登记结婚的前一天突然拿出了一份财产约定,约定了无论谁提出离婚,甲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一套都归乙方。甲方面对如此的约定,心中也着实的不痛快,然而,刚要表现出一丝的不满,乙方便拿“不要结婚了”进行要挟,结果甲方十分不情愿的情况下签了字。第二天双方如约办理了结婚手续。然而在正式结婚仅仅一年有余的时间后,乙方提出离婚,甲方因不堪忍受婚后生活中的现实,同意离婚,结果尽管在法庭上百般努力,最终还是将房子拱手送给了乙方。

回过头来再看看甲乙双方协议书的签订的情形,本人不得不怀疑,乙方给男方设下了一个陷阱!尽管这样的怀疑可能永远不能得到证实,但这样的现实是不得不让我们警惕的!至少不能为了结婚而盲目的签署一些绝对不平等的协议书(不过,本人要提醒一句:即使不平等,或者是非常的不平等,协议也是有效的,不平等的协议为什么也会有效呢?合同法不是明确规定了不平等的合同可以变更吗?,对于这个问题本人另有阐述)

例二,“兵不厌诈”的方式鉴定协议的陷阱

甲乙双方结婚后,因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这本来是件非常正常的事情。然而这却成了双方离婚的主要理由,乙方动不动就提出与甲方离婚,甲方见乙方也未必就是真心要离婚,于是就在乙方拟订好的离婚协议上签字,其中有一条规定:离婚后甲方应付给乙方补偿10万元。

签上名字后没过几天,小两口和好,乙方当甲方的面将过去的协议撕毁,双方的蜜月从新开始。好就不长,没过多久,双方再起硝烟,乙方又拟定协议一份,内有规定:如离婚,甲方给付乙方补偿15万。硝烟散去,再次和好如初,第二份协议自然也是当面撕毁。如此反复了五次,甲方已麻木不仁,正所谓是兵不厌诈,最后一次,甲方给乙方的补偿已经涨到30万,这次乙方突然来了真格的,聘请律师起诉到了法院。甲方大呼上当。对此本人只有两个字送给甲方:“晚了”!!!

协议离婚应注意的事项(2)

来源:未知 作者:qiu 日期:09-12-30

从上面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也许乙方开始时的确不是为了钱,但绝不能排除以后突发奇想,以签了撕,撕了签,反复几次使对方麻痹的可能性。如果真的遇到了这样的乙方,甲方可就要倒霉了。

例三,甜言蜜语式签订协议的陷阱

甲乙双方夫妻感情开始出现裂痕,但还没有到反目成仇的地步,此时乙方便开始对甲方进行攻关,不但不再流露对甲方的不满,相反还对甲方关怀倍至,但离婚还是要不离口的。不但与甲方回忆过去的甜美,更为甲方设计离婚后的美景。比如,好合好散啦,将来我们还是朋友啦,不管到什么时候,只要你有困难,我都会像现在这样帮助你啦等等,总之所有能够打动甲方心灵的话都说到了,甲方终于信以为真,最终签订了离婚协议。虽然在这份协议中,甲方在财产问题上没有受到较大的损失,但自己的配偶却远离了自己,一个完好的家庭从此破裂。如此甜言蜜语的陷阱更是难以防范。

例四,婚后财产约定式协议陷阱

甲方与乙方因感情出现危机,双方要离婚。然而甲方又担心离婚协议很难被乙方接受

于是便采取了曲线救国的方式,先与对方搞个《婚后财产约定》,在这个大题目下,对财产进行了全面的约定,同时在其中一条中(注意:仅仅是一条)提到如果双方离婚财产将按此约定处理,并一再向乙方表明这只是个约定而以,我们双方也不至于到了离婚的地步。本来乙方是不想离婚的,听到甲方如此说法,便放松了警惕,草率的签了字。签字后不久,甲方便起诉到法院,因为该约定中有一条提到:如果双方离婚,财产将按此约定处理。于是在经过一番诉讼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按照婚后财产约定对双方财产进行了分割。

在此例中,甲方想与乙方离婚,但面对乙方不原意离婚的局面,甲方便采取了迂回的方式,先于对方搞个财产约定,从该约定上看,似乎还没有到了离婚的地步,事实上甲方也确实没有提到想要离婚,而只是用了个“如果”,但不管怎样,只要这个“如果”不再是假设,而成为了现实,那么对于离婚来说就很容易了。

除了以上例子外还有其他种种,在此不在多说,只是以上为最常见,也是最难以防范,只要您认真、冷静协议离婚中的陷阱是不难识破的。

协议离婚—注意事项

来源:未知 作者:qiu 日期:09-12-30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

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即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协议离婚的程序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户口已迁入新地址,到新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户口不在北京的当事人,如果采取协议离婚方式,只能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8、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协议离婚—注意事项(2)

来源:未知 作者:qiu 日期:09-12-30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三)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形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四)协议离婚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五)签署离婚协议应注意的事项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所谓"离婚意思表示"即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所谓"子女抚养"即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也即子女抚养权归谁。多个子女的,要分别注明。子女跟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由双方协商,但必须明确,抚养子女的一方放弃抚养费的也应当注明。所谓"财产及债务处理"系指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必须明确哪些财产归谁所有,如有共同债务,则应注明由哪一方承担,双方分担的,应注明哪一方分担多少。所谓"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是指如果夫或妻一方生活困难的,对方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以何种方式帮助或帮助多少,应写明,如不存在该情况,也应注明。

(六)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

提示您:所谓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是指: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

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对于以上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程序见诉讼离婚的内容。

(七)离婚协议的反悔

协议离婚后,能否对离婚协议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

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诉讼的注意事项

来源: 作者:秦军启 日期:11-04-11

(一)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应诉

当事人就离婚的相关问题达不成协议,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离婚案件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当事人应当围绕其做好相关的工作:

1、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

3、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二)立案时应注意的事项

1、立案时应提交法院的材料:起诉状;结婚证书;身份证;财产清单。

2、规范书写起诉状。

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一份。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起诉状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及其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在事实与理由的正文中,只要简要写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就可以了,纪实性、记事性的说明不要太多,否则啰里啰嗦,法官看得云山雾罩,适得其反。

3、关于提交财产清单的问题。

离婚案件法院是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费用的,因此长济律师建议当事人不要提高财产数额,多交诉讼费用。这是因为起诉后双方仍有庭外和解进行协议离婚的可能,而一旦撤诉,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只能退一半,这样交得越多,损失就会越大。

4、关于申请证据、财产保全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有些特定的证据,如银行存款情况、股票帐号情况等当事人不能在诉前调查,只能委托法院调查,或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为避免对方毁损证据,或转移资金,因此建议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证据保全及财产保全,以求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答辩期间应注意的事项

1、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举证规则,一般法院会在立案时,同时给双方一份举证告知书,审理离婚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有二种,一是立案后的一定期限内,二是开庭前。一定要按时提交证据,否则,很可能被对方律师抓住把柄,处于被动。

2、主动与主办法官联系,及时知晓开庭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双方当事人。为争取诉讼的成功及促进双方庭外调解,长济律师一般会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这样,如果对方交纳了答辩状,也可以及时收阅以了解对方的心理动态。

离婚诉讼的注意事项(2)

来源: 作者:秦军启 日期:11-04-11

3、不放弃与对方庭外和解的机会。

离婚起诉到法院后,更能促使双方认识到客观现实,更能认真审视自己的离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答辩期间与对方联系调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四)开庭辩论应注意的事项

在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围绕夫妻感情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个争议关键进行陈述,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入诉讼中的被动。

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思路反驳。很多当事人往往盯住对方说错的地方逐条纠正。作为辩论策略,其实这是不妥的,因为这样往往陷入对方的陷阱。

(五)仔细研究一审判决

一份判决书中有三部分最为重要:

一是"本院查明??"这是判决结果的基础;

二是"本院认为??"这是判决结果的依据;

三是"判决如下??"

实践中,一点儿瑕疵都不存在的判决书很难找到,但并不是有了瑕疵就找到了上诉的理由。要看关键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客观。一般情况下,一审判决如果不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只是存在一些小的问题,则即使上诉,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也不大。

离婚诉讼中调解的注意事项

来源: 作者: 日期:11-04-11

1、离婚诉讼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节;

2、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3、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的被告起诉,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限制;

4、离婚当事人却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无法表达意志外,应出具书面意见;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由法定代理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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