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承包合同
甲方:凌源市牛营子乡西大川村任杖子组十余户村民 乙方:建昌县国兴矿业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及甲方征求全组村民意见,双方达成任杖子后山承包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任杖子后山承包给乙方开采石材使用,承包期限为20年,乙方在承包期内有权转包、出租。
二、荒山四至
南至山根,北至山顶与林场松林交界处,其中西侧部分边界至山顶与四官营子山场交界,边界有一条大约东西向的毛道,东南至山顶梁尖东侧的小北沟沟东约25米处,小北沟为梁尖东侧第一条从山脊向南的水沟,与任守海承包荒山的东至相同,西北至与西侧山之间的山谷小道,包括梯形荒山或荒地部分,西南至山根任杖子到小窝铺的小道,但不包括耕地。
三、任杖子后山西南山洼处有80余株松树为集体所有,其余山场为各户承包经营。经全组村民同意,由乙方办理砍伐手续,村民组自行砍伐,如需补偿由甲方解决。
四、承包费的支付
承包费为36万元,包括松树补偿在内。签订合同时乙方支付定金6万元,乙方打钻进行勘探,石材合格后付清余款。如石材不合格,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但6万元定金不退,转为承包费。
五、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根据甲方各户分得的承包费比例,由甲方各户根据担保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各户按承包费10倍赔偿乙方的投资损失。
六、乙方或其他企业生产时,如爆破造成甲方村民房舍损失,乙方根据评估价或协议价照价赔偿。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按印、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按印:
乙方盖章:
村委会意见:
二0一五年一月 日
第二篇:荒山绿化承包合同
荒山绿化承包合同
甲方:青龙满族自治县朱丈子乡前白枣山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 :本村村民张海龙
为了使荒山早日绿化,增加集体和个人经济收入,经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将小二道沟荒山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签订如下合同条款,以使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期为40年,即从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二0四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止。
二、荒山四至边界
四至边界为:东至坟地边;南至梁分水;西至鹰窝根;北至北梁分水,此四至属于乙方承包范围。
三、承包费数额及付款方式
承包期40年乙方共向甲方交承包费2592元,每年为64.80元,交款方式为分节段上打租,每5年交一次承包费(即324元)交款时间为每一节段年的12月30日前交清,否则每晚交一天加付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但最迟不得超过60天,超过60天甲方不补偿乙方承包期间的投入,解除合同。
四、绿化规定
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在三年内全部达到绿化(栽植什么树由乙方因地制宜决定),否则每少绿化一亩甲方按每年每亩收取延误 费拾元。
五、在承包期内一切投入开支全部(含伤亡事故费和各种税
金)由乙方承担。
六、在承包期内允许在本村范围内扩股,不经甲方同意不得转包他人。
七、在合同期内如桃林口水库扩建终止合同,对山场附着物补偿全部归乙方 。
八、合同期内,因权属和四至边界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因解决不及时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负赔偿责任。
九、合同期内,乙方子女有继承承包权。
十、合同期满再行承包或拍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十一、合同期满时,承包范围内的树木,按当时政策规定执行。
十二、在承包期内不得单方随意变更解除合同,否则向对方付违约金壹仟元,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三、纠纷解决办法
1、双方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
3、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一份,公证后生效。
甲 方:前白枣山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