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协议
委托方(甲方):
加工方(乙方):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和加工方(以下简称乙方)合称为“双方”。 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协议。
一、委托加工项目
1、委托加工产品:以附件《加工产品清单》为准
2、加工产品数量: 以《加工零件清单》为准。
3、产品交货期限:按乙方接单起 个工作日内交货。
4、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提供《产品报价单》。
二、委托加工方式
1、乙方包工包料,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选用原材料。
2、乙方对原材料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
三、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1、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出的质量要求进行加工。
2、技术标准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四、包装要求及交货地点
1、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包装;对于甲方无特殊要求之零件由乙方自行选择包装方式。
2、甲方指定地点交货。
五、费用结算
1、乙方交货经甲方验收确定后,由乙方开具#5@p交与甲方。付款期限为三个月滚动付款
2、甲方以银行承兑或银行汇款方式与乙方结算。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双方规定时间交货,如逾期交货,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5 %的违约金。
2、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产品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1
重做,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乙方不得擅自生产甲方的专利产品或侵犯甲方专利权的产品,不得传播甲方提供的图纸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侵权行为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权利。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执行过程中出现异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约定事项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在意见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修改。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 加工方(乙方):
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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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大米委托加工协议
大米委托加工协议
甲方:镇江恒顺米业有限公司协议编号:
乙方:沈阳新阳光米业有限公司签订日期:签订地址: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东北水稻加工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 委托加工产品、品种、数量
二、 包装方式、包装重量
1、 包装方式:委托加工产品包装物均有乙方提供,包装方式按甲方生产通知书要求来进行。
2、 包装重量:标准包的重量不得低于标准包标示的重量。
三、 加工、费用、副产品的处理
1、 加工方式:委托加工的稻谷有甲方负责提供,乙方仅负责甲方委托产品的代加工。
2、 加工费:按每吨米80元来计算。
3、 副产品处理:对于甲方提供原粮加工出的副产品依据双方约定价格销售给乙方。(一般以冲抵加工费用,盈余部分返回给甲方)
四、 成品加工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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