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证与索赔的规定

时间:2024.4.21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证与索赔的规定

一、 对签证与索赔的时效的规定

时效是签证与索赔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在规定时限内没有主张权利,就等于放弃权利;提交签证与索赔报告后,发包人或工程师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则视为确认。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证与索赔的时效规定如下:

1 、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应在发出后的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若未确认,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收到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应确认,不答复视为确认。

2 、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工程师送交报告。

3 、暂停施工,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工程师48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4 、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14天内,承包人就延误工期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提出修改意见也不予以确认的,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8小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若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超过后承包人可自行验收。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签字的,视为认可,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后继续施工。

6 、工程价款发生调整因素的1天内,承包人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14天内予以确认,既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调整。

7 、工程量的确认,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核定,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参加。收到报告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视为工程量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计算依据。不按约定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不能参加计量的结果无效。

8 、工程款支付。下月5日前发包人按已完工程量支付85%的工程价款,工程进度款达到总价款的20%时分批扣回预付款,工程价款累计付至总价款的85%时停上拨付。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完成一个月内再付10%。

9 、材料设备清点与检验,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检验。

10 、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确定变更价款,承包人在工程确定变更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提出,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师收到报告14天内予以确认,超过时间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视为变价得到确认。

11 、竣工验收,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14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28天内不验收,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

已被认可,从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12 、竣工结算在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及资料后28天内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结算报告后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价款后14天内将工程交付发包人,竣工报告经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提供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造成结算不能,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

13 、质量保修、基础设施、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合理使用的年限。屋面防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为两个采暖和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和装修工程为2年,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14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提出索赔意向或通知,发出意向通知后28天内提交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收到报告及资料后28天内给予答复,28天内不予答复或未要求承包人补充的,视为该索赔已被认可。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的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提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

15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性情况,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灾情况,事件结束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上述事件或事由时,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应完成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签证索赔,要充分利用视为认可和视为确认的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应有经济利益。

二、签证与索赔事件。

施工合同履行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或费用增加时,一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签证申请。当请求支付费用、顺延工期或赔偿损失未获通过时,应当向对方提出索赔。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证事件索赔规定如下:

(1)6.2款:(发包人)工程师签证的总规定

(2)7.2款:(承包人)项目经理签证的总规定

(3)4.1款:发包人交图签证

(4)7.3款:施工遇紧急情况的签证

(5)10.1款:施工组织设计签证

(6)9.1.1款:委托施工图设计签证

(7)11.1款:延期开工签证

(8)12款:发包人暂停施工签证

(9)13.1,13.2款:工期延误签证

(10)14.3款:工期提前签证

(11)17.1款: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12)18款:重新检验签证

(13)19.2款:工程试车签证

(14)21.1款:安全保护措施签证

(15)21.2款:危险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签证

(16)23.4款:价款调整签证

(17)25.1款:工程量计量签证

(18)26.3款:承包人同意延期支付价款签证

(19)26.4款:承包人停工签证(通知)

(20)27.2款:甲供料交料签证

(21)28.1款:承包人采购材料及代用材料签证

(22)29.3款:合理化建议的费用分摊及收益分享签证

(23)31.1款:确定变更价款签证

(24)32.1,32.2款:竣工验收签证

(25)32.7款:单项竣工签证(26)33.1,33.2款:接受竣工结算资料签证

(27)36.2款:提交索赔资料签证

(28)39.2款: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签证

(29)42.1款:使用专利技术等申报签证

(30)43.1款: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的保护措施签证

三、(1999)FIDIC合同文本对索赔的规定。

目前在国际上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是在借鉴其它先进合同文本的基础上,通过几十年工程实践,经过工程管理专家和法律专家数次修改形成的科学结合的整体。FIDIC合同条件和示范文本的优势之处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其本身包含众多细腻和完备的程序性条款,我国现行施工合同范本对索赔程序问题的规定借鉴了FIDIC合同关于索赔条款的规定。FIDIC(1999)中承包商可引用的索赔条款值得作深入的比较和研究,现整理出供承包人参考。

括号中“T”表示一般可以索赔工期,“C”表示一般可以索赔成本或费用,“P”表示一般可以索赔利润或预期可得利益。原有19xx年版的FIDIC合同条款已19xx年版所代替,新颁FIDIC中的索赔规定与1987版的对应规定条款在括号中列明。此外,打▲记号条款系1999版FIDIC合同文本新增加的索赔条款。具体分类规定如下:

1、进度控制索赔条款

(1)第1.9款(原6.3、6.4),工程师迟发图纸或指示引起工程进度的中断(T+C+P);

(2)第2.1款(原42.1),业主未按约提供场地(T+C+P);

(3)第8.4款第(a)项(原44.1)设计变更及工程量质性变化;

(4)第8.4款第(c)项(原52.2)恶劣气候条件(T);

▲(5)第8.4款第(d)项,政府行为或传染病造成的人员或货物短缺(T);

(6)第8.4款第(e)项(原40.2),业主及其雇佣的人员或其他承包商的延误、干扰(T);

▲(7)第8.5款,公共当局的延误和干扰;

(8)第8.9款(原40.2),非承包商原因的工程师指令停工(T+C); ▲(9)第16.1款,因业主方延误付款,承包商暂停施工(T+C+P);

(10)第16.4款(原44.1),业主方违约,承包商终止合同(C+P);

(11)第19.6款(原39),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C);

(12)第19.7款(原39.1),因合同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原因终止合同(C)。

2、成本控制索赔条款

▲(13)第4.6条,配合业主及工程师指定人员的工作(C);

(14)第4.12款(原12.2),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T+C);

(15)第12.3款(原32.3),如某项工作实际工程量较合同工程量变化大于10%或某项工作价格的变化超过合同总价款的0.01%或某项工作单价的变化超过1%(C+P);

▲(16)第12.4款,删除工作(P);

▲(17)第13.2款,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使成本节约(C);

(18)第13.3款(原52.2),工程变更(C+P);

(19)第13.5、第13.56款,暂定金额和计日工(C+P);

(20)第13.7款,基准日期后的法律变化(T+C);

(21)第13.8款,基准日期后的人工、材料价格上涨(C);

(22)第14.8款,业主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利息(C)。

3、质量控制索赔条款

(23)第4.7款(原17.1),工程师提供的放线参数错误(T+C+P);

(24)第7.4款(原36.4),工程师拖延检验和额外检验(T+C+P); ▲(25)第9.2款,业主无故延误竣工验收(T+C+P);

▲(26)第10.2款,业主提前使用部分工程(C+P);

▲(27)第10.3款,业主妨碍竣工验收(T+C+P);

(28)第11.2款(原49.3),因非承包商原因的缺陷修复费用及完成扫尾工程费用(C+P);

(29)第11.6款(原38.2),结果表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重新检验(T+C+P);

▲(30)第11.8款,结果表示非承包原因的缺陷原因调查(C+P)。

4、其他索赔条款

(31)第3.1款(原5.2),工程师行使权力不当或错误(T+C);

(32)第4.24款(原27.1),现场出现化石等有价物品(T+C);

(33)第17.1款,业主方的疏忽或责任造成承包商的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C);

(34)第17.4款(原8.2),修复业主风险导致工程及承包商损害(T+C+P);

(35)第17.5款(原28.1),因业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使承包商招致索赔

(C);

(36)第18.1款(原25.4),应办理保险方未办保险或未使保险有效(C);

(37)第19.3款(原39.2),因不可抗力使承包商无法履行义务(T+C);

(38)第20.1款(原36.3),承包商的索赔程序。


第二篇:项目部的工程签证与索赔


项目部的工程签证与索赔

一、签证与索赔

1、 工程签证是按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工程中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经济、工期等方面的调整所进行的签字确认行为,一般以技术核定单、签证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体现。是工程技术与管理资料的组成内容,也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之一。通过工程签证的分析、审核,可为索赔事件的处理提供依据。

2、 工程签证以书面形式记录了施工现场发生的特殊费用,直接关系到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对一些投标报价包干的工程,结算时更是要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调整。现场签证是记录现场发生情况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对现场签证的分析、审核,可为索赔事件的处理提供依据,并据以正确地计算索赔费用。

3、 工程签证/索赔单报送时必须一式四份,分为签收回执联、审批回执联、报送监理联、报送甲方联(审批方要求增加时按要求增加),其中签收回执联在送达时要求建设方或授权的监理方代表在该联上签收,并由项目合约管理责任人保存至该签证/索赔报告的报送得到有效合理确认。严禁采用以收发文登记方式处理签证/索赔文件的报送回收。如建设方或监理恶意拒收时,应采用专递邮件或公证送达等有效方式报送。

4、 工程签证一般按以下流程办理:

(1)以日常技术文件或工程师指令为基础的技术经济签证:

项目部的工程签证与索赔

(2)以材料认质认价、专业单项工程认价等为基础的认质认价签证:

5、 工程索赔一般按以下流程办理:

项目部的工程签证与索赔

6、 分包方向我方提出的工程签证/索赔必须在相关事项发生后3天内经项目施工员、生产经理(或工长)、经营经理、项目经理四人按先后顺序签字认可后生效。金额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部审核后7天内经二级机构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生效。

7、 单项索赔(实际发生的成本底线)在100万以下的,可由二级机构经营部依据索赔方案指令项目部直接办理,必要时派员参加;单项索赔(实际发生的成本底线)在100万以上的,必须报公司成本管理中心备案;重大、复杂索赔事件由公司成本管理中心报公司总会计师、总经理批准后组织专案索赔小组办理。

8、 项目部必须建立工程签证/索赔管理台帐,且该台帐必须有同步的电子文档一份。

二、项目工程索赔的原因及理由

项目部的工程签证与索赔

1、 项目工程索赔的主要原因

1.1 业主违约

如:业主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向承包商提供场地使用权;业主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预付备料款、工程进度款)或不合理的扣款(扣业主供料款、预付款的抵扣、滞留金扣款);业主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图纸、指令或批复;业主拖延签发各种签证(进度付款签证、移交证书等);业主的不适当决定和苛刻检查;业主提供材料、设备的延误或不符合合同标准等。

1.2 合同缺陷

一般情况下合同是由业主或委托工程师、咨询单位编写后列入招标文件的,承包商不能过多修改,否则就构成对招标文件有实质上的背离而被业主拒绝。因此,就难免在合同中存在着缺陷,包括商务条款和技术规范及图纸中的缺陷。如承包商执行业主的解释就会发生成本的增加或工期的延长,进而引发索赔。

1.3 施工条件变化

如:基础地质方面出现变化引起的索赔等。

1.4 工程变更

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过或小于投标时给定的工程量;工程师发现因设计、质量标准和施工顺序等问题时,增加新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改变建筑材料、暂停施工或加速施工等)。

1.5 工期拖延

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项目可以要求延长工期,同时可

以考虑要求经济补偿。

1.5.1 引起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有:

(1) 工程预付款迟缓支付,施工图纸不能按时提交;

(2) 面积增大、结构改变、功能变更;

(3) 拖欠工程进度款

(4) 材料、设备到位不及时;

(5) 监理工程师的无理刁难;

(6) 施工停水停电每天八小时以上(含八小时);

(7) 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影响;

(8) 计划变更;

(9) 由于业主指定的其它分包商拖延工期而影响总工期; 以上原因应针对工程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考虑。

1.5.2 非施工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而引起的费用补偿:

(1) 由于费用损失;

(2) 由于停工延长施工周期,造成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停置费、三大工具闲置费的增加;

(3) 行政管理费的增涨;

(4) 拖欠工程进度款的利息。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索赔是多方面的,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来着手进行各项具体的索赔工作。

1.6 业主指令

如:业主或委托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发出各种指令,承包商执行

这些指令(包括错误的指令),势必造成的成本的增加和(或)工期的延长。

1.7 国家政策及法律、法令变更

如:国际工程中从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第二十八天开始,由于所在国法律和政策的变更导致承包商施工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国内工程中由于国家、地方的文件、规定(定额、取费标准、税收、上交的各种费用等)等导致承包商施工费用的增加。 1.8 其它承包商干扰

如:在同一个施工现场有几个承包商同时施工时,发生的因某承包商不能按期完成他那部分工作,而影响其它承包商的工作;场地使用、现场交通等,而造成各承包商相互干扰。 1.9 其它第三方原因

如:银行付款延误等。

2、 可以向业主提出的索赔理由(对应合同条款)。

项目部的工程签证与索赔

项目部的工程签证与索赔

三、项目工程索赔的条件与资料准备

1、 工程索赔的条件(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应当同时具备)

1.1 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1.2 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1.3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递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 工程索赔的资料准备

2.1 项目部预算员负责工程索赔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分门别类地建立档案。应收集资料的内容如下:

2.1.1 投标时的原始资料

项目部的上一级经营部门要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时涉及到的有关文件资料等要向项目部办理书面借用及办理交底手续。

2.1.2 合同的原始资料

项目部的合约部要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原件由公司商务合约部随合同正本一起保存。),正式的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副本一份等文件要向项目部做书面移交并进行交底。

2.1.3 工程接地纪要

纪要中要特别注意现场施工的水源、电源及场地平整情况,确定是否具备进场条件。由项目内业务人员提供给项目预算员。

2.1.4 来往信函的原始资料

包括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及承包商为了经营活动与其它部门或个人之间的一切来往信件。由项目内业务人员或其它有关人员提供给项目预算员。

2.1.5 工程图纸的修改、技术变更单、隐蔽资料、现场签证单、检查验收报告等原始资料。由项目内业务人员或其它有关人员提供给项目预算员。

2.1.6 各种会议纪要、记录、业主批准的各种方案(特别是采用新技

术、新材料、新工艺及采用的大型机械数量、型号等。)、施工进度情况、施工报表等。由项目内业务人员或其它有关人员提供给项目预算员。

2.1.7 工程款结帐帐单及支付情况。由项目财务人员提供给项目预算员。

2.1.8 工程照片及录象资料(注意:采用带日历的相机拍照,特别注意与原设计图纸不同之处)。由项目技术人员提供给项目预算员。

2.1.9 甲供材料及设备的交验手续及其材质的检验报告;乙方采购的各种材料的购置单价清单(注意业主、监理公司指定的厂家的签证手续,各种原始#5@p的保存。),当地的材料 市场价格资料。由项目材料人员提供给项目预算员。

2.1.10 有关法律方面的原始资料。由项目项目预算员收集。

2.1.11 工程经营活动的其它一切资料和信息。

2.2 项目预算员根据上述几方面的资料编制出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提交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主持召开会议讨论索赔报告,项目预算员再根据讨论后的情况修正索赔报告,并报上一级经营部门,由经营部门审定和项目经理认可后报送业主。

四、项目索赔的种类与索赔费用组成

项目部的工程签证与索赔

五、文件在项目索赔中的作用

项目部的工程签证与索赔

六、项目索赔工作中五种方式的比较

项目部的工程签证与索赔

七、项目反索赔工作中的规定

1、 反索赔工作的要求及反索赔工作的准备

1.1 反索赔工作最充分的准备是正确理解合同条款和合同文件,充分、完整、正确、及时地履行合同职责与义务。

1.2 及时处理工程合同中的歧义问题,通过补充合同或协议,明确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不同理解的条款。

1.3 及时减缓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我方不利的矛盾,在我方过失情况下,应迅速协商或处理,通过协商争取解除部分无法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并以适当形式明确下来。

1.4 加强索赔工作是反索赔工作的有力支持。 2、 反索赔工作注意事项

2.1 反索赔工作应与索赔工作统筹考虑,不可分离。

2.2 要认真分析索赔与反索赔工作内容和金额,未经过充分分析和研究都不应盲目开始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索赔。

2.3 将反索赔、索赔协商的初步结果认真分析,要尽力避免向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诉,以免企业社会信誉受损。 3、 预防业主的反索赔内容

项目部的工程签证与索赔

八、项目索赔中应注意的事项

1、 加强索赔意识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索赔,特别是项目部经理要把索赔工作融会到施工管理工作之中,提高全体员工的索赔意识。

2、 组织强有力、相对稳定的索赔班子

项目索赔班子由工程、技术、采购、合约等部门组成,项目部经理任组长,大型工程由公司(二级机构)分管领导任组长。具体负责索赔人员应具备的素质如下:

2.1 有丰富的基层实践经验,了解工程的全部过程;

2.2 掌握当地有关工程承包的法律、法令及政府规定等;

2.3 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

2.4 头脑清晰,思想敏捷,工作务实。

3、 项目索赔人员要相对稳定

从工程开始跟踪到投标报价、签订合同、工程实施直至竣工结算,索赔人员都要参与,掌握和积累第一手原始资料。

4、 把握时机及时提出索赔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及时和有关方面取得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同时要了解、调查业主、监理的心态,待时机成熟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递交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递交正式的索赔报告。),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书通知及正式的索赔报告。索赔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索赔的依据,此项索赔要求补偿的款

项和工期延长天数的详细计算等资料;并要求依据充分,实事求是,文字简洁,数据正确,一事一办。

5、 谈判的方式和策略

索赔效果是通过谈判来实现的,对不同对象或事件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谈判方式。在谈判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必须知道索赔事件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2) 必须了解对方的底牌。要充分了解对方谈判人员的权限、性格和爱好及其对索赔报告的态度。

(3) 谈判要分层次、分阶段进行。在一定层次谈判解决不了的问题,不要强其所难,具体经办人员回来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可以通过更高层次的会晤来解决。

(4) 索赔谈判人员要有耐心和良好的修养。

(5) 索赔谈判人员要对自己理解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充分的信心。

6、 索赔人员要和对方有关人员搞好关系

7、 索赔的手段

一般情况下采取通过协商的办法来解决,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通过仲裁或法院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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