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六湾小学学校章程

时间:2024.5.8

孙六湾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实施素质教育。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名称、性质和办学思想

第二条 学校名称: 夏邑县何营乡孙六湾小学

学校地址: 夏邑县何营乡孙六湾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办小学

第四条 办学思想: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以“三个面向”为方向,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育人为根本,以快乐学习、健康成长为宗旨,以培养“五爱、四有”具有创新精神的新人为目标,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建设一支适应新课程的教师队伍。营造合谐校园。创设教师爱岗,学生乐学,人民满意的创新型学校。

第五条 发展目标:构建农村小学素质教育模式,全面实施新课程改革,构建高效课堂;探索农村小学义务教育的发展之路。

第六条 培养目标: 培养“五爱、四有”新人,使学生全面发展,身心健康,学会求知,学会做人,学会处事,学会生活,善于创新。具体包括: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小公民;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培养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爱美情趣。

第三章 入学与学籍管理

第七条 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招收当年适龄儿童入学,教学班学额不超过35人。

第八条 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报学校批准后,可准其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复学时学校可据据实际学习程度征求本人及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的年级。

第九条 对特困家庭的学生,学校有责任用多种方式给予资助。

第十条 学校无差生,不留级制。

第十一条 学校按县教育局统一要求建立电子学生学籍,按学期记载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情况。学生受到学校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档案。学生毕业离校后,学生档案由原校保存备查。

第四章 内部管理体制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由何营中心校教育局主管,设校长1人,下设校务委员会组织、少先队组织、教学领导小组,后勤保障领导小组;各组织设负责人一保;各自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内部管理体制为核心的制度改革: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制。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二)、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予以落实。

(三)、提高干部、教师队伍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和身体素质,形成一支以骨干教师为中心的教师队伍。

(四)、坚持以德育为首,以教学为中心,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认真抓好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和财务后勤工作。培养良好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充分发挥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作用。加强对完小工作领导与管理。搞好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在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上充分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

第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校务委员会侧重决策,兼具执行和咨询功能。

(一)、校务委员会议由校长召集,必要时可由校长授权副校长或党支部负责人召集。校长对校务委员会研究的事项具有最后决定权。

(二)、校务委员会所作决定由校长交各职能部门执行。

校务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经校长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工会委员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

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

(三)审议学校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及改革方案、素质教育实施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教导主任全面负责学校教学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二)、制定好学校教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审查教研组和班主任计划。组织安排好教学活动。做好教学质量监控、检查、评价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三)、深入课堂听课、评课、具体指导教学。搞好教科研、进修培训、教学改革工作。不断总结、积累、交流、推广教改经验。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水平。

(四)、建立健全教学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对教学档案、学籍、图书仪器、电教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

第十九条 少先队组织

(一)、认真实施《中小学德育工作纲要》,结合实际加强对学生爱的主义教育。贯彻落实《小学生守则》、《规范》等规章,加强学生养成教育,树立良好校风。

(二)、抓好对中队辅导员的政治、业务培训工作。定期召开大、中、小队干部会,培养、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加强组织建设,做好发展工作。

(三)、有计划地组织少先队主题活动,坚持活动育人。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使其从中得到锻炼。

第二十条 后勤保障职责权限

(一)在校长室领导下,全面主持后勤保障工作。

(二)负责制订后勤保障工作计划,并根据计划指导安排工作,保证计划的实施。

(三)制订后勤方面的有关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认真检查、督促制度的执行及岗位职责的履行。

(四)做好后勤保障教师的业务指导,带好全处教职工熟悉业务,积极工作,不断提高整体业务素质以及后勤管理、服务水平。

(五)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及后勤保障工作计划,负责学校设备的添置、更新,以及绿化、环境等校容、校貌管理。

(六)负责后勤保障有关对外事务的联系、洽谈,办理并签订有关合同、协

议。

(七)负责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有关总务、后勤方面各种统计资料及其他工作。

(八)做好饮用水管理。定期召开管理人员会议,确保学生饮水卫生。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基本编制数:16人。基本班级数:8。学生数:200余人。

第二十二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中(小)学管理规程》,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要坚持德、智、体全

面发展的原则,正面教育原则,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原则。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保证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按计划上好活动课。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积极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运用

教育理论指导教改实践,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德育工作的领导

与管理。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的五爱教育。加强德育队伍建设,搞好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开展生动活泼的教育活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八条 深化教育改革,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坚持面向全体

学生,因材施教,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重视与加强学生的能力培养。使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和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教学大纲要求,根据学科检查,通过多种方式评

测教育质量。加强教师工作过程管理,全面、公正评价教师的工作质量。

第三十条 组织期中、期末考试,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做好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工作

第六章 后勤保障、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后勤保障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财政拨款。管理机构:喀左市县财政局文行股、乡财政所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财务申请审批制度。程序:学校依法向何营中心校教育局(财政局)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报请批准。

第三十四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收入要打足,支出要合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好“绩效工资”,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切实关心教职工的生活,严格执行国家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教职工在住房、职称、医疗、离退休等方面福利待遇的规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同时,应当力所能及地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和分配原则基础上,制定和实施“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第三十八条 后勤保障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要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教室里的板报(宣传园地)和校园内的画廊及宣传板报及时出刊,定期更换。

第四十一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处处为学生做好样子。

第四十二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水源净化装置、热水茶炉等),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四十四条 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四十五条 校内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门前摆摊设点。

第四十六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七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师应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人师表,敬业爱岗,服从领导,团结协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历进修、学术交流、研讨观摩以及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对教师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与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

第五十三条 对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学校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由学校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处分处罚或免职流动等处理。教师对其所受处理不服的或认为其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五条 积极开展教工文体活动,按上级规定组织教师进行体检。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七条 凡按有关规定在校学生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八条 依据《小学生管理规程》,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尊重学生自主发展的权利,学生班队干部实行定期轮换,使每个学生都得到积极主动的发展。

第六十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十一条 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六十二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五)平等参与学生干部的评选。

(六)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纪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六)学生干部应为同学、集体服务。

第九章 学校安全和卫生保健

第六十四条 严格执行安全应急预案

第六十五条 卫生保健建构建设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设有兼职校医,负责学生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

第六十六条 常见病防治、饮食卫生

不断改善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校医负责对课堂、伙食、体育等方面卫生的监督,定期举办卫生常识讲座,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六十七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定好学期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教育。

第六十八条 组织学生外出活动,要有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安全。班级外出要经校长批准,学校外出报请何营中心校批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财务、档案、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部门和场所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管理。节假日安排好人员值班,做好护校工作。

第十章 负责

第七十条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给予的处分和应负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章程规定所应负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何营中心校核准、备案。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小学学校章程


长治市城区建东小学章程

长治市城区建东小学位于太行东街157号,创建于19xx年。当时是一所五年四轨制的全日制完全小学,随着城市的发展,如今规模扩大发展成为六年六轨制的全日制完全小学。多年来, 在各级领导部门的亲切关怀下,学校先后荣获全国“巾帼文明岗”、“为了明天——全国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基地”,“山西省文明学校”、“山西省传统体育项目学校”、“山西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以及长治市“文明单位”、“模范学校”“平安校园”、“绿色学校”、“品牌名校”“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先进单位”等荣誉。 学校以全新的理念审视现实、设计未来,秉承“用爱心、智慧与责任奠基未来”的办学理念,走“出名师、育名生、塑名校”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以“求真”为核心,围绕“育人求真、学做真人”,努力打造“求真的教师文化、学生文化、课程文化、家长文化、校园文化”,创建赋有个性的品牌名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效益和依法治校的水平,促进学校内涵发展、教师专业发展、学生自主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长治市城区建设东路小学校隶属于长治市城区教育局管理。学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学校实施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三条 培养目标:自主学习,健康成长。培养具有自主学习意识、自我管理能力、身心健康成长的合格公民。

第四条 办学宗旨:在奠定学生素质基础上培养创新能力;在弘扬优良传统中创建学校特色。

第五条 办学目标:学生主动发展,教师自主发展,学校内涵发展。

第六条 办学理念:用爱心、智慧与责任奠基未来。

第七条 办学特色: 建设“教师教人求真,学生学做真人”的求真文化特色。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依法治校,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

(三)按规定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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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五)对学生进行品行与学业的评定与考核,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依据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依法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法令和政策;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氛围,保证学生和教工的身心健康;

(五)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办社会认可、家长满意的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校长的主要职责是: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负责学校工作;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校长职责和义务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三)确定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在学校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聘任(用)、考核、奖惩教职工;

(四)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使用经费和管理校产等职权;

(五)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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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法律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校长职责; (二)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按《教学大纲》要求开齐各门课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抓好教风、学风、校风建设,加强校园文化和校园环境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优化育人环境; (三)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关心、尊重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抓好师资队伍和学科梯队建设;

(四)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务,确保学校财产、物资安全;

(五)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实行校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 (七)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八)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经城区教育局批准,设立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中层机构,承担相应管理工作。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中层机构下属部门。中层机构负责人由学校聘任。

第十五条 学校中层机构名称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教导处:负责学校学科课程的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 ,抓好教育科研、教师研修、质量监控等工作;

(二)总务处:负责学校的物资管理、基建、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 (三)少先大队部:负责学校德育课程的管理、班主任队伍建设、班级管理的指导、监督和考评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各中队开展少先队活动,对少先队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等工作;

(四)教研室:配合教导处工作,抓好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组织好学校的日常教研活动;

(五)艺术中心:配合教导处、少先大队部工作,组织好学校的各类艺术教育活动; (六)信息中心:配合总务处、少先大队部工作,组织好学校的各类科技活动,维护维修学校的网络设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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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建立党组织,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组织负责人由学校校长兼任。

第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在本学校的贯彻执行,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深化教育改革,认真实施素质教育; (二)参与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基本建设、经费管理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做好本校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搞好领导班子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发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本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六)领导本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依照国家的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七)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学校依据有关法律和章程建立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章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

(二)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三)从事教学研究、经验交流,积极参加各级专业学科教研活动,在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四)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 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八)参加继续教育其它方式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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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教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静下心来教书,潜下心来育人,努力做学生爱戴、家长满意的老师;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树立终身学习观念,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有学习和成长的权利

有倾听和被倾听的权利

有获奖和考试的权利

有评价自己、评价教师的权利

有保护自己安全的权利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有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有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的权利

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规定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权利; 有参加适合于未成年人年龄特点的社会活动和社区志愿者服务,参加校内学生团体,参加各种文娱、体育活动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文明行为,有不买、不带零食,不私自外出校门的义务

努力学习,有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的义务

做好值日,有助人为乐,主动为集体服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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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活动,有积极合作,主动参与为集体争光的义务

爱护公物,有正确使用校园内设施设备的义务

帮助弱者,有爱护低年级同学的义务

孝敬长辈,有做力所能及的家务的义务

收看新闻,有关心国家大事的义务

节约水电,有讲求环保的义务

文明上网,有维护网络安全的义务

第六章 学校的课程与教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实施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并逐步形成具有学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组织教师以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为中心开展教学改革。从学校实际出发,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究发现、合作交流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为学生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网络化管理。健全校级领导为“决策层”,科室部门为“管理层”,年级学科为“执行层”的三级管理网络和“科研、教研、教学”三位一体的实施网络。科研发挥引领作用,主要进行课题研究的组织与指导;教研发挥中介作用,主要搞好教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教学深入具体实践,反馈信息,为深化教学改革奠定基础。

第七章 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据法律的要求和建设现代学校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和教育工会的要求,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九 条学校依法建立以教工为主体的教工大会,保障教工通过教工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凡是校内与教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务须经教工大会审议并通过。

第三十条 学校实施民主管理,集体研究决策学校重大教育教学问题和其它工作。建立校务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制度。 (一)校务联席会议:由校长主持,副校长、工会主席、党支部委员参加。学校重大问题经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协商,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方案,由校长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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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副校长参加,研究部署学校工作; (二)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学校中层干部参加,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全体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和责任制管理。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

第三十二条 学校选择在家庭教育方面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学校家长委员会。各年级和班级建立相应的家长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和家长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或建议,以取得家长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帮助。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九章 学校与社区

第三十六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社区内发挥积极的教育作用,并向社会开放相关教育资源,为整个社区的教育文化建设提供物质支持和智力支持。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靠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确保学校平安和谐文明校园创建成果。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校社区委员会,通过社区委员会开展社区活动,与社区进行相关工作协调。

第十章 后勤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关财务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城区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办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后勤工作坚持服务育人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原则,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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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有关法律,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大型开支须经校长办公会通过,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搞好学校整体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房屋、土地资源、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挪用。学校总务处负责校舍、财产的管理和保养。

第四十五条 切实加强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建立各项应急预案,发现和排除各项安全隐患,避免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做好各项传染病的防疫工作,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

第十一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对学校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实施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对学校章程、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重大财务开支、重大人事任免、重要制度等内容进行校务公开,接受教职工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的监督,实施民主管理。教职工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进行至少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学校的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接受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接受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城区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学校教工大会,解释权在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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