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
供货方:厦门市恒群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订货方:厦门市车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国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能协商一致,签订20##年的采购合同。
一、甲方向乙方供应以下产品:
二、订货:乙方应于距所要求的最早交付日30日前向甲方订货。甲方收到乙方订货单,应当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甲方确认。
三、单层塑料袋包装。
四、运输与费用:由甲方负责运输和包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交货的时间和地点:甲方交货期限为,20##年03月10日至20##年05 月01日。甲方应当于具备交付条件时及时通知乙方,并与乙方付款之日起五日内组织运输。乙方应当在送货单上签收。
六、产品检验:
1、甲方将产品送至乙方仓库后,乙方于收货之日起五日内进行检验,并将产品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通知甲方,并要求甲方予以更换或补齐数量。
2、乙方在两年内发现甲方卖出的产品存在隐蔽瑕疵,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要求更换或修复。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乙方应支付甲方全部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定金应于合同签订后的二个月内交清,剩余部分于甲方通知乙方可以交货时间甲方支付剩余价款,甲方指林艺斌为有权收款人,收款账户为:622848 007024 9816813 ,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九、合同生效:货物全部到齐后生效。
十、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本合同签订与厦门市,由双方代表授权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2、双方基于本合同订货的订货单、确认书具有法律效力。订货单、甲方确认书的传真件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或经办人: 法人代表或经办人:
日 期:2012.02.10 日 期:2012.02.10
第二篇:汽车购销合同
产品购销合同
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一、 产品、数量、价款、交车时间、出具手续: 签订地点:
二、 定购产品配置及要求:
三、 交货地点: 提货方式:交货地点需方自行提货,提货产生费用等需方承担。
四、 结算方式:签订合同时需方预付定金 元,余款 元需方在 车前一次性付清,车款未付清前本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无所有权属供方所有。车辆全款以 方式汇入供方指定账户。
五、签订合同3日内需方需要更改车辆配置等,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并经供方同意后方能更换,由此给供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需方承担,由于更改配置、定金延迟交付引发的交车时间也相应顺延。
六、其他约定事项:
七、特别约定事项:1.由于本合同约定产品非供方生产,因生产厂家原因导致延期交货、产品质量问题等需方对此表示理解并不以此为借口索要经济赔偿等要求。2.由于需方自己要求定购的与生产厂家公告不符的产品,由此引发的车辆不能上牌,在使用中受到处罚等风险责任全部由需方承担,与供方无任何责任。3.需方在收到供方通知15日内未付款提车,供方有权处理所定车辆且已收定金不退还。4.提车后所有风险由需方负责承担。5.需方承诺:由于需方和第三方交易产生的所有风险与责任,均由需方承担。6.告知:需方提供车辆为商品车,没有牌照、营运证、保险等手续。特告知需方应在提车去办理好牌照、营运证、保险等手续后再提车上路行驶运营,否则由此引起的执法部门处罚及路上行驶风险责任等所有风险责任全部由需方承担,与供方无任何责任。7.产品质量及保修标准按生产厂家规定执行(由于需方私自对供方产品的改装引发的质量问题不能保修,由此引发的损失责任由需方承担)。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供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供方两份需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成立,供方确认定金到账后合同生效,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供方所有。
供 方: (盖章) 需 方:
经 办 人: 地 址:
电 话: 身份证号:
传 真: 电 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