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砖厂承包合同
甲 方: 芹池村委会
乙 方: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适应村镇建设规划提供所需建筑材料,我村决定在芹池、阳陵交界处组建机砖厂,由乙方承包经营,经双方协商,特定合同如下:
一、甲方选址在芹池、阳陵交界处,组办一个轮砖窑及水路电三通整体配套先进化新型机砖厂一座。
二、承包方式:以甲方(原阳陵砖厂)目前现状基础,由乙方承包,合同期三年,自20xx年10月1日起—20xx年10月1日止,乙方每年向甲方上交 元,在合同年初期以现金一次性上交清合同承包款,方可当年承包经营。
三、在合同期内甲方负责办理采矿、土地、环保、安全、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集体性质手续和提供土源条件和用土费用,乙方负责各部门的上交及年审、检查、资源、税收等费用。
四、乙方承包经营所需一切生产工具、费用和制砖配套的机、具、件等的购进、使用、合同期满的处理等事宜及一切生产费用全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必须文明经营,安全生产,一切大小伤亡事故全由乙方自己负责。
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
七、本合同内容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 方—芹池村委会 乙 方— 鉴证单位:
二00九年 月 日
投 标 办 法
一、本次投标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标。
二、投标项目:承包芹池机砖厂
三、投标人必须是在公告报名时间内已报名投标者。
四、标底:每年上交10万元,明标暗投,投标押金5万元。
五、承包期限三年,自20xx年8月15日至20xx年8月15日。
六、上交方式:每合同年初期以现金一次性上交,先交款后经营。
七、投标时应当写清金额小写、大写,涂改无法辨认的为无效标。
八、投标额幅度以100元为上下浮标额单位,否则为无效标。
九、投标时必须严格按投标卡所列内容认真填写,同时写清大小写,不能写成我比最高标高多少元等不明确语言,如出现以无效标对待,低于标底为无效标。
十、实行一次投标,高额中标,如中标额2人以上相同,就相同标额再投,直至分出明确中标人为止。
十一、投标结束后,中标人不签合同和不履行所投项目标额的,投标押金不予退还,依次类推确定承包人。
十二、中标人签订合同,未中标的当场退付押金。本次投标办法由芹池村委会解释。
参加投标人签字:
芹池村委会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第二篇:夏塔乡砖厂承包合同
夏塔乡砖厂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夏塔乡人民政府
乙方:
一、乙方在20xx年8月17日夏塔乡砖厂承包经营权的公开竞标中以每年29.4万元(贰拾玖万肆仟元整)的全场最高价格取得夏塔乡砖厂的承包经营权
二、承包期限为6年(20xx年—20xx年12月)
三、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完全独立自主,甲方不干涉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此次承包仅限砖厂固定资产,不包含相关手续。乙方需独立办理各类生产手续、相关证照,缴纳相应费用,所办理的任何手续期限都不得超出承包期限(既20xx年12月)。另国土资源局档案底册登记夏塔乡砖厂采矿权人为夏塔乡人民政府,乙方只需向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年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
五、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对砖厂现有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查验,签字确认。
六、乙方需对甲方提供的各类生产设备、固定资产等爱护使用,如机器老化不能正常使用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由
甲方查验后出具证明材料,作为合同到期后结算依据,无证明材料则视为人为损坏。合同到期后允许设备正常老化,但不应有人为破坏或因使用不当、管护不到位等原因造成机器损毁。如发生上述现象,乙方应按照评估报告所出具的合法数据进行赔偿。(注:赔偿数额为20xx年评估报告的折旧价)。
七、乙方应本着“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在生产经营期间添置生产设备应向甲方报告,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日后结算依据。所添置的所有生产设备在合同到期后的处理问题:
1、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如乙方有出售添置设备的意愿,甲方认为价格合适的情况下,甲方可出资购买;
2、如甲方不愿意购买购买或价格过高,乙方可以将其添置设备中的可动产拆卸带走,但拆卸过程中不得对甲方原有设备造成影响。不动产不得向甲方作价出售。
八、付款方式,乙方签订合同十日内付清前三年承包费,10日内未交齐承包费的,视为自动放弃,夏塔乡人民政府有权将砖厂收回,并进行处理,同时不予退还前期所缴纳的任何费用。乙方分年度缴纳,每年6月1日前交清该年度砖厂承包费,如10日内未交齐承包费,则甲方将有权将砖厂的承包经营权收回,并进行处理,同时不予退还前期所缴纳的任何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缓缴、冲顶或提出减免承包费,保证财务收支两条线。
九、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再另行续签合同。乙方必须在20xx年2月底之前,将经营期间固定资产投入情况及设备折旧后的报价通知甲方,并在20xx年4月底之前与甲方完成砖厂的交接,若乙方为按时报告固定资产折旧或因折旧价而逾期造成的各项损失由乙方一人承担。
十、乙方在承包期内如需将砖厂转包他人,则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能转包,转包后本合同自动终止,并不予以退还前期费用。
十一、本合同一式五份,乡长、分管领导、纪检书记、财务室、乙方个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可在签订补充协议。
附:固定资产清单、
2、评估报告
甲方:夏塔乡人民政府 乙方: (签 章)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