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 售 合 同
甲方:订立合同双方:
施华洛世奇(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施华洛世奇)
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168号1601室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上述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供共同遵守:。
一. 产品的名称、型号、单价、数量和金额
二. 产品的质量
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产品为甲方在市场上正常供应之正品,无任何质量瑕疵。
三. 产品的包装标准
产品的包装由甲方按照甲方通常提供产品的标准包装产品的通常包装标准提供,包装的费用不另外收取。如乙方对产品的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应由甲、乙双方在在合同中商定。根据乙方对产品包装的特殊要求而产生的。包装费超过甲方包装标准所需费用的的,超过部分的包装费由乙方负担。
包装要求:
四. 产品的交付
1. 乙方所购产品由甲方负责于下述时间送至乙方指定的下述交货地点:
时间:年月日
地点:
2. 乙方如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应提前(10)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 甲方交付产品时,乙方应在交货单上签字签署以,确认收到的产品,甲方所提供产品的验收依据为附件一《验货程序及标准》。
4. 产品交付的特别约定:无
五. 乙方承诺与保证
1. 乙方承诺购买的以上产品仅限于销售给 (公司),不得零售,未经甲方的书面授权,不得转卖给上述公司外的第三方。,并且从乙方处购买以上产品的公司或机构只能将之用作以下两种用途:
1) 公司礼品;或
2) 推广促销
2. 乙方保证,其与前述约定用作公司礼品用途之客户所签协议内应包含以下意思表示:所有购买产品只用于约定用途,并不得有任何有损甲方利益、声誉和知识产权的任何行为,否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与该客户的协议,并追究该客户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如乙方需将从甲处所购产品销售卖给本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方,则须事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在得到甲方书面授权或许可后方可进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随时终止与乙方的本协议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乙方保证,其与前述用作推广促销用途之客户所签协议内应包含下列意思表示:
1) 该客户购买甲方产品只作推广促销活动用途,不可擅自销售或以任何形式变相销售以上产品。
2) 视乎该客户购买的销售金额及活动性质,如该客户欲使用甲方商标及产品图文于宣传材料上,必须事前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详细的宣传计划(例如:媒体名称、投放日期或次数、媒介种类等等),特别是与施华洛世奇产品相关的促销方案,以及促销活动结束后如何处理剩余施华洛世奇产品等系列计划。
3) 所有涉及甲方商标及产品图文的宣传材料,必须在印刷及制作前获甲方核准及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正式授权许可,乙方及前述用作推广促销用途之客户不得擅自使用任何涉及甲方商标及产品图文的宣传材料,如乙方及前述用作推广促销用途之客户违反此条,则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 所有甲方产品于活动结束后若有剩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该客户不得将施华洛世奇产品、商标、图片及文字用作本合同约定的其它用途。
5) 所有该客户购买的施华洛世奇产品及宣传材料仅限中国大陆地区适用,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
6) 该客户同意于宣传活动后,保留一套宣传及媒体拷贝供甲方存档。
5. 乙方承诺,若乙方客户违反本约定将甲方产品擅自转卖他人或用于非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及发生任何与宣传活动有关的纠纷、消费者申诉或侵权行为,而致影响甲方商誉受损或造成甲方其它利益损害,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乙方是甲方授权的经销商的,甲方并有权与其终止《授权许可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六. 商标使用授权
1. 乙方在单个项目中购买施华洛世奇水晶精品部的产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时,方可提出获得施华洛世奇相关注册商标的使用授权的申请。甲方审核后向乙方做出发出是否给授权与乙方授权使用的的书面通知。该授权仅限于上述单个该项目且必须经甲方书面签发本合同附件二三的《授权许可证书》方为有效。
2. 乙方客户在将甲方产品用于推广促销活动时,可视其购买金额及或活动性质,由甲方书面许可其使用甲方商标及产品图文,但该客户在使用时必须遵守符合本合同协议第五条第3款第2)至6)项之约定。
3. 合同附件三:《授权许可证书》为本与合同正本互为的补充,具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效力。
七.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结算
1. 产品价格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价格执行。
2. 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折扣金额购买全部产品,即乙方实际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3.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2 )二个工作日内,乙方须按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_______元向甲方指定的帐户支付预付款,甲方收款后向乙方开具收据予乙方;甲、乙双方并约定其中合同总价的20%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定金,如乙方此后取消定单或拒绝收货, 甲方将没收定金, 并保留追收余款之权利力。
4. 余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于甲方通知送货前(5)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将剩余货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5. 出具增值税发票时间的特别约定:甲方收到乙方全额货款后(5)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6. 如有特殊付款条件,双方另行约定。(参见附件二)
八. 验收及提出异议
1. 乙方在产品交货地依据附件一《验货程序及标准》验收时,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和质量不合规定,应在发现产品不合规定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妥善保管产品。
2. 如乙方未按约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交付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异议后,应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乙方提出的异议。
3.
1.
3.
九. 商业秘密
甲乙双方应严格保守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未经 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不包括甲方的关联方及其雇员,以及甲方所聘请的专业顾问及其雇员);泄露本协议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本条款下之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结束。
违约责任
九.
违约责任
十.
1. 甲乙双方应适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
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或违反其于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及仲裁费用及差旅费用等合理费用)。
十.
十一.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政府禁令等。
十一.
十二.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甲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
十三. 其它
本合同正文及附件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署后即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正文结束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章):施华洛世奇(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帐户:1001136319000001832
工行福州路第一支行
乙方(章):
授权代表(签字):
帐户:
年 月 日
附件一:
《验货程序及标准》
验货程序及标准:
1. 首先检查外箱情况,若外箱有任何损毁、水渍或被打开的痕迹,请立即通知施华洛世奇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并一起开箱验收;若甲方人员不能到达,由乙方拍照寄回甲方,以便与相关部门跟进,要求进口商检查运输问题。
2. 验货品质鉴定标准:
(1) 施华洛世奇水晶精品不需在放大镜等仪器下检查鉴识,手持产品应超过一尺外若清楚看见的瑕疵或气泡,即为产品不可接受之现象;
(2) 小气泡可接纳程度:
ü直径不超过1.1mm之小气泡一个
ü直径不超过0.75mm之小气泡二个
ü直径不超过0.6mm之小气泡三个
(3) 瑕疵程度:在产品主体中央出现的瑕疵,产品不可接受;反之,瑕疵或气泡出现于货品不显著位置,如:货品旁边、内侧、配件、近底部及近边缘位置则属可接受之方位:
(4) 产品有长且深的划痕不能接受,但若是在人手制作过程引起的轻微划痕可以接受;
(5) 磨沙水晶的结构不及水晶幼细及平滑,故此配件与透明水晶处的连接面会有有气泡,此类现象属可接受范围。
验货维修标准:
1. CM水晶情怀系列:如有水晶与金属、水晶与水晶之间开胶现象,甲方负责提供粘贴维修;
2. SC-银水晶系列:除有公司天鹅标识部分、主体及动物头部外,可提供配件进行维修(退休货品除外)。
3. Fashion首饰系列:
a. 在乙方购买到货之日算起一年之内,在乙方使用过程中,如有水晶脱落或丢失,乙方必须提供相应原始凭证,甲方则负责该件产品维修。
b. 若首饰品之水晶石因长期佩戴引致水晶变色及损毁,或人为引致折断,均不属退换范围;
4. CHA水晶家饰系列:
由于部分产品价值昂贵且国内无法维修,如乙方购买后有需维修,甲方将代乙方向维修中心联系并提出报价,若乙方同意接受后,送回总部进行有偿维修。
5. SCP幻彩天地系列:
由于此系列货品没有配件供应,故只维修粘贴脱落部分水晶,不接受任何更换配件的维修服务。
6. CT水晶时计系列:
维修货品由甲方先作报价,由乙方决定是否需要维修。
附件二:预付货款开具发票的特别约定
如果乙方在预付货款和支付定金后要求甲方开具发票,则甲方在收款后5个工作
日内开具预收金额的普通发票。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甲乙双方特别约定如下:
1. 如合同约定甲方收到预付款后当月内发货,乙方应可退还普通发票而由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如发货时间为乙方支付预付款后的次月,或虽在当月发货但乙方不能退还普通发票,则甲方在收到全额货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货款余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如乙方预付货款到甲方实际发货时间跨越年度,则甲方对此预付款只向乙方开具收
据,乙方也无权要求甲方开具任何发票。。
附件三:
《授权许可证书》
1. 被授权许可方名称:
2. 被授权许可方法定注册地址:
3.被授权许可的项目:被授权许可方可将本合同第一条中详细列明之产品销售给本合同约定之第三方作为促销赠品/公司礼品之用.
4.被授权许可期限: 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5.被授权许可销售的产品的声明:
授权许可方在此授权被授权许可方销售本合同第一条中详细列明,并在本合
同中约定销售用途和对象的上述产品。有关商标及宣传资料等知识产权的授权使用,由合同相关各方根据具体情况及要求,另行约定或授权。
授权许可方(章):施华洛世奇(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第二篇:工业产品购销合同
工业产品购销合同
供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需方:
一、商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
二、质量标准:按企业标准,壹年内“三包”。 三、交货方式:贵阳工务段料库,运费由供方承担。 四、验收方式:双方共同验收;包装物不回收。 五、付款方式:货到验收无误后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 六、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办理。 七、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友好协商。
本合同一式伍份,双方壹份,需方肆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供方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单位盖章: 电话: 邮编:
需方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单位盖章: 电话: 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