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协议书
甲方: ,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6月2日,初中文化,务农,住营山县东升镇盐井村三组。
乙方: ,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4月8日,初中文化,四川青川县人,务农,住营山县东升镇盐井村三组。
,男,汉族,住营山县东升镇盐井村五组。
,女,汉族,住营山县东升镇盐井村五组。
与 于19xx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xx年9月30日生一女,取名马丽。20xx年4月20日生次女,取名马璘。现两人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现就子女抚养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由 抚养马璘,马均禄抚养马丽,互不给付抚养费。
2、 之父何文泽、母何春芸自愿替马均禄抚养马丽。
3、由 之父何文泽、母何春芸帮廖志淑抚养马璘,由廖志淑每月给付何文泽、何春芸300元,(此款包括马丽的生活费和帮带养的工资)在每月的最后一天给付。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营山县人民法院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浅论遗赠抚养协议
浅论遗赠抚养协议
——20xx年法本秋 孙宗军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对遗赠抚养协议也作出不具体规定,遗赠抚养协议是我国法律上的有自己特色的一种遗产转移的方式,是对我国民间长期存在的遗赠抚养协议实践经验的一种总结和肯定。遗赠抚养有利于更好的解决孤寡老人、残疾人的抚养问题,保护老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减少国 家和社会的负担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一、遗赠抚养协议的含义。关于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尽管学者间的概括有所不同,但并无裨上的区别。学者们均认为,遗赠抚养协议是公民(遗赠人、受抚养人)与抚养人(公民或集体组织)签订的关于明确相互抚养和遗赠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一致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不同。遗赠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只需遗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遗赠人也可以把自己的意思变更或撤销遗赠的意思表示。而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须有双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遗赠抚养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已有效成立的遗赠抚养协议,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必须经双方协商一
对敌,任何一方的变更或解除,不能产生其法律后果。(二)遗赠抚养协议是有偿、双务的法律行为。遗赠抚养协议所确立的法律关系是主体间的一种有偿互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待互动的特征,即各方即享有权利同时承担义务,任何一方享受权利者是履行一定义务,履行义务以享有权利为前提,享受权利以履行义务为条件。抚养人有负责受抚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抚养人也有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义务,这也与遗赠不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并不承担对遗赠人的生前抚养和死后安葬的义务。遗赠抚养协议虽为双务的法律行为,但双方义务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抚养人的义务是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受抚养人即得要求抚养人履行义务。而受抚养人的义务是于其死后才能生效,在受抚养人死亡前抚养人不得要求受抚养人将其财产归已所有。(三)遗赠抚养协议是诺成性的要式法律行为。遗赠抚养协议是诺成性的行为,因而自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起即可发生效力。当然,遗赠抚养协议于受抚养人死亡后才能发生遗赠的效力。遗赠抚养协议是要式的法律行为,须以特定的方式作成才能发生效力。关于遗赠抚养协议的形式,继承法中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遗赠抚养协议的性质,通常认为,遗赠抚养协议应采用局面形式作成,而不能用口头形式。(四)遗赠抚养协议是公民生前对自己死后遗留下的遗产的一种处置方式。遗赠抚养协议并不因受抚养一方公民的死亡而终止(只要抚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而且协议中有关遗赠的内容只能于受抚养人死亡后发生
效力。这也是遗赠抚养协议与一般合同的重要区别。遗赠抚养协议与国外有的国家继承契约相似,但二者也不完全相同。继承契约是由被继承人与对方签订的关于继承或遗赠的协议。在继承契约中,订约的相对人是可为任何人,但以法定继承人为常;受益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而不限于契约的对方当事人;继承契约的受益人取得继承或遗赠一般是无偿的,不以一定义务的履行为对价。而我国遗赠抚养协议是双务的,有偿的,订约的抚养人一方也不 能为法定继承人。去-*】p哦【--*上车 +dv
二、遗赠抚养协议存在的问题。 遗赠抚养协议的订立,有利于提倡和发扬社会互助精神,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在日常生活中,遗赠抚养协议的签订、履行等存在一定的问题,但遗赠抚养协议未发挥其应有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遗赠抚养协议通常是由“孤寡老人”与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由于双方存在一种特殊的关系,造成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双方意思表示未必都真实,“孤寡老人”可能迫于各种压力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使得双方签订的合同归于无效。(二)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不明确。遗赠抚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不一定都是有较高法律意识的人,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往往不够全面,使用的文字也不够准确,一旦发生争议,给争议的处理造成很大的困难。(三)遗赠人对所有权归属不明确的财产或对有的财产并不享有所有权,而仅公享有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遗赠人对该财产的处分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四)遗赠抚
养协议的履行期限比较长,必须在受抚养人死亡后才发生遗赠的效力。而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会提出继承遗产的要求。此时,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处理其遗产的唯一证据,对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在现实生活中,遗赠抚养协议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的重要性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协议内容过于简单、含水量糊,诉讼时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对该协议真实性、合法性的认 定造成困难。
近几年,随着我国人口年龄逐步老年化及公民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办理遗赠抚养协议的公证和因遗赠抚养协议产生的就飞也日益增多,为更好的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节约诉讼成本,笔者建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最好到公证机关对协议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