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
卖方: 买方: 身份证号: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方和卖方在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村镇安置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卖方所售房屋位于泾川县城关镇杨柳村(泾川县供电所对面),是经政府
立项批准依法修建的,共两栋。
第二条 买方购买的村镇安置房为属砖混结构,层高2.8 米,该房核定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 该村镇安置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元,大写:元
第四条 村镇安置房交付后,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据实结算
房价款。
第五条 买方按下列第 2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年月 日支付(人民币)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分期付款:第一次年 月日支付 元,
第二次 年 月 日支付 元,剩余款项办理交房手续时一次性交清,即: 元。
第六条 买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1.逾期在30日之
内,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德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卖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八的违约金。
第七条 卖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
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房屋交付买方。
第八条 卖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村镇安置房交付买方使用,按下列方
式处理:1.逾期不超过180日,自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
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已交付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80日后,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当自买方解除合
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80天退还付款。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 村镇安置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双方进行验收交接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第十条 卖方交付使用的村镇安置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
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卖方赔偿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一条 卖方自村镇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
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村镇安置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卖方应当
履行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卖方原因造成的损坏,卖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
维修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十二条 买方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村镇安
置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方在使
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村镇安置房有关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
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卖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村镇安置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卖方1份,买方1份。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电话: 电话: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第二篇:东升学校安居房转让合同
深圳市龙岗区人才安居房使用转让合同
出让方(下称甲方):深圳市龙岗区东升学校
法定代表人: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西环路95号
联系电话:
委托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西环路9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转让人才住房使用权事宜,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为人才住房,不具备上市公开流通、交易、过户等保障性住房条件,该等现状甲乙双方均已明确知晓,并予以接受作为本合同订立之前提、基础。
2、甲方将位于 街道 路 住宅小区共【 】套住房的房屋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 定价标准
根据 会议纪要( ),该小区住房带装修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 元,毛坯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 元。各套住房价格依据基准价格及楼层修正、朝向修正确定本套住房价格。具体价格见龙岗区与东升学校签订的合同附件。
第三条 转让款
甲方将上述住房使用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乙方,转让款核定总价为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元)。
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到东升学校财务室一次性缴清转让款。
第四条 转让使用权期限
甲方转让上述住房给乙方的使用权年限为 60 年,即自 20## 年 5 月 1日起至 2074 年 4 月 30 日止)。
上述住房使用权年限未满时,如发生拆迁、政策变更等情况而导致本合同终止或本合同项下住房无法延续使用的,由甲方按剩余使用权年限向乙方补偿,补偿金额与龙岗区住房保障局向学校补偿金额相同。
第五条 使用权限制
1.乙方在按合同约定支付上述住房转让款后,取得上述住房的使用权。该住房仅用于居住,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抵押、赠与,以及其他经营等活动。
2.乙方取得上述住房的使用权仅可用于满足乙方及其直系亲属居住需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租赁给除甲方方及其下属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或产业员工以外的第三人。
3.乙方不得擅自改拆或加建室内建筑。若因生活居住需要改拆或加建者,须报经甲方同意后,由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房屋室内装修由乙方按有关规定进行。
4.使用期间,乙方应按住宅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费用和本体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
5.乙方取得上述房屋的使用权后,应将本人的身份信息、无房证明相关材料并报甲方备案。
6.乙方将房屋租给甲方及其下属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或产业员工使用的价格不得高于同片区人才住房占用费价格。
第六条 不可抗力
上述住房自甲方向乙方开具交付使用通知书后,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人为因素而毁损的,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七条 回购
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由甲方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回购:
1.乙方离职离开东升学校;
2.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行为骗购住房的;
3.利用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4.擅自转让、抵押住房的;
5.擅自改建或改变住房用途使用功能的;
6.擅自转租给除乙方及其下属单位人才及产业员工以外的第三方的;
7.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住房严重损毁的;
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退回的。
第八条 回购价
上述住房使用权若需回购的,按照以下价格进行回购:
住房回购价格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内(含10年)为本协议项下使用权受让价;超过10年的,回购价格=本协议项下使用权受让价×〔1-1.4%×(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至申请回购之日的年限-10年)〕。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定的各项义务,乙方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按本合同约定转让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补偿甲方。
第十条 转让期限届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自行在10个工作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共同验房。甲方应在收到预约验房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共同验房。甲方经检查发现住房及设施有损坏或丢失,其维修费用或损害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特殊情况暂时无法退房的,经甲方批准,可给予不超过60日的过渡期,过渡期间乙方应按届时市场租赁指导价向甲方缴纳占用费。
乙方应在验房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和办理销户手续,携本合同、水电燃气管理费等结清单、销户单、退房交验单等到双方约定的地点办理退房手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退房,或拒不退回该批房屋/该房屋的,乙方在此授权甲方有权选择采用停水、断电等方式或/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措施以及下述方法之全部或部分收回该房屋,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甲方自行开启门锁收回该房屋。如该房屋内尚存有乙方物品的,甲方可视情形决定是否同意代为保管。甲方同意代为保管的,乙方可在90日内要求对该等物品取回,该等取回须是一次性的全部取回。自甲方保管日至乙方取回日期间,乙方应依照每日人民币300元之标准向甲方缴纳违约金;乙方未在90日内取回的,甲方有权委托拍卖机构将保管之乙方物品拍卖,并以拍卖所得价款清偿乙方应付之违约金。清偿后余额部分,甲方应乙方书面要求予以无息返还;不足清偿部分,乙方应继续承担给付义务。
甲方不同意对乙方物品代为保管的,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可将所涉物品放置于物业服务单位提供的放置场所内。乙方应自行取回,并承担该等物品毁损、灭失的风险。
2.甲方自行开启门锁收回该房屋。如此时该房屋装修形成的添附物仍附着于房屋的,视为乙方的遗弃物,由甲方占有取得所有权,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
同时,甲方有权按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租金标准计收其逾期不退回房屋期间的占用费,乙方拒不执行的,甲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转让期内,如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影响本合同执行的,甲乙双方有权根据政策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乙方已清楚受让房屋现状,除因房屋主体结构出现问题由甲方负责外,其余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转让期内甲方若变更法人,甲方不得收回住房并与新的法人签订相关协议,保障乙方居住权益不受侵害。若甲方停止办学,不得收回住房,保障乙方居住权益不受侵害。
转让期内甲方被乙方辞退或甲方主动离职、退休,甲方不得收回乙方住房;乙方离开东升学校后不得将住房转租别人,否则学校将收回房屋,回收价格=本协议项下使用权受让价×〔1-1.4%×(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至申请回购之日的年限〕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有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无法律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深圳市龙岗区东升学校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二〇##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