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合作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 、 、 、,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
资成立 有限责任公司(暂定,以工商核准为准)(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
立本合同。
第二章 股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 ,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 ___ ____
乙方: ,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 ,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丁方: ,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暂定,以工商核准及股东商
议决定为准)。
第二条 公司地址为: (暂定,以工商核准及股东 商议决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股东商议决定为准)。
第四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
甲乙丙丁四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
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整 )。
第二条 各方现金及其他出资方式如下:
1、甲方:现金出资__ :_,其他方式出资 。
乙方:现金出资__ :_ 其他方式出资 。
丙方:现金出资__ :_ 其他方式出资 。
丁方:现金出资__ :_ 其他方式出资 。
以上现金出资用于__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
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诚信为本(股东商议决定)。
第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范围为准)。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及章程规定分配形式享受公司分红;
(二)在公司盈利情况下,准许所占比列小的一方优先增加投资比例,但不能超过总投 资的50%,按《公司法》举行股东会决议通过。
(三)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名称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公司相关经营性信息;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公司的销售、采购、投资,财务、等公司所有工作皆有知情权,
(八)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退股一方对其退出之前的债务以其出资及收益承担连带责任。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及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分担风险及亏损。
(四)公司发给各股东的出资证明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五)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侵害公司利益,应向其他股东就其出资及收益承担连带责任。
(六)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一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副总经理,决定有关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薪水等事项;
(三)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七章 公司职务与分工
第一节
全体股东同意任命 为公司总经理,任命 为副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义务及职权:
总经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公司20% 以上投资及1万元以上财务支出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方可实施! 标额为10万以上合同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方可签署!
(二)按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批准,才可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总经理应承担以下权利: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六)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八)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亲笔签署方可执行。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50%(含5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必须经过股东半数同意。
(九)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十)公司合同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提议、主持并决定是否召开股东会。
第二节 副总经理权利及义务:
副总经理应承担以下权利:
(一)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市场策划,销售,
(二)提议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提议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提议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参与公司的股东会议。
(六)提议制定公司的经营性计划。
(七)审议业务及公司普通员工的工作计划。
(八)参与制定公司员工福利及工资标准。
(九)参与处理公司员工及客户同公司的纠纷处理工作。
(十)处理公司员工的劳动关系。
副总经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副总经理向总经理负责,同时协助总经理的运营管理。
(二)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五)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八章 利润分配方式
1、工资支付:
公司在在营业之日起,公司对公司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实行薪水制,总经理薪水为人
元/月,副总经理薪水为 月,其余股东以外员工工资由股东
会商议决定。
2、利润分配:
利润和亏损,按各股东的投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公司交纳税后的利润,分配顺序:
1、弥补以前季度的亏损;
2、股东分红,制度如下:
按照公司投资的股份比例分红。每季度提取当季度的税后利润的40%进行股东分红,每满12个月再提取近12个月的积累盈利部分的70%进行股东分红,盈利的余额部分作为合作公司的风险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80%后,可不再提取。为公司发
展,分配比例股东可视具体情况商议调整,原则上不能提高。
第九章 经营资金的增加
在储备资金不足情况时公司还需要增加经营资金,经全部股东协商同意,各股东应按照
各自所占股份比例增加出资,如有股东出现不能够增加出资的情况,能够增加出资资金的一
方可按照其出资的投资额适当增加投资比例。
如需增加其他人入股,需承认本合同并需经全体股东同意,同时执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权利义
务。
第十章 退股方式
(一)、 股东退股时,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并应该向股东会提出书面申请,股东应
就其退股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
的,视为同意退股。退股一方就其出资及收益对其退股之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每个合作股东的总出资额是作为该股东退股的唯一结算依据。公司如盈利应先行将公司总盈
利部分的60%按照股份分红比例结算,加上35%的资本公积金,然后再将该股东的现金总
出资额退回。15%是公司的资产折旧和风险公积金不得分配。
(二)、如公司没有盈利,则根据公司现有总资产按照实际总出资额股份比例的90%退
回该撤资股东。
(三)、退股后以退股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作期届满(本协议合作期限为三年);②全体
合作股东同意终止合作关系;③合作事业不能完成;④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
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二.)合作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总经理为清算人,并邀请(律师公证员)参与清算;②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作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
不论合作各股东出资多少,先以合作公司共同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作
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一、公司成立初期各股东按照本协议第四章第二条的出资额为限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
任。
二、公司成立后违约方以本协议内容及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所有股东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
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公司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十四章、其他未尽事项参考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并协商解决。
第十五章、本合同一式六份,四方各执一份 ,工商备案一份,公司建档一份。
本协议除签字盖章项外打印为准手写无效 。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_________ 丁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范本
股东合作协议书
本协议基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基础上所订立。
第一章 ㈠总则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四方对《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出资和公司所有股东参与公司的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股东各方以第二章为准)
㈡合作基础
公司名称及性质:
①公司名称为:《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___ 年___ 月___ 日,属合伙经营企业;
②公司住所为:_________;
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④本协议生效后,原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中的股东权益和义务仅对甲乙丙三方有效; ⑤本协议生效后,所有签订各方均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原《股东合作协议》作为本协议的副本,公司所有事宜均以本协议为基准;
⑥本协议经过《*********有限公司股东会第2012080001号决议》全票通过;
第二章 股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 ,住址:__ ___ 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各方持股方式和出资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为: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各方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RMB_________);
第七条 本协议生效后各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甲方:_________;持股比例: %;
乙方:_________;持股比例: %;
丙方:_________;持股比例: %;
丁方:_________;持股比例: %;
注:宋**先生所占 %的股份中,12%为公司持有股,暂记宋先生名下,不归宋先生个人所有,不分红,不参与股权责任和利益分配,处置权归公司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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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合作各方各自的资金、场地和技术优势,合法经营,取
得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产品的生产、销售、技术支持、技术培训,专利转让;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十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方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将各自出资金额汇入公司统一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按照规定,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成为公司管理人员的权利;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七)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并按持股比例承担公司责任;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未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拿公司的财产为他人或自己的债务设置抵押、质押或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出具担保书;
(五)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的资金、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事务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后,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表决同意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公司法人代表;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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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投票决定公司管理人员的去留;
(十四)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每半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懂事或监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他股东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
经所有股东同意,暂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懂事和监事。
第一节 执行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必须是股东之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执行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批准,不得同其他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合法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
第二十六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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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股东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条 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层管理者;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公司合同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股东会的要求,向股东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5%(含15%)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5%(含15%)的单项贷款。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30%(含3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制订的决策程序进行,必须提前5日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九章 监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六)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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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成立后,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七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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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合同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股东各方均持一份,自签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
丁方(签字):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公章: 日期: 6